二审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可以提供,但法院会依据是否为新证据而决定是否采用。而且逾期举证有过失会被训诫或罚款,故意逾期有可能不予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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