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98天再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的生育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
法律分析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98天再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3、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4、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5、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6、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潍坊市实行有子女的职工年休假累计。具体来说,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在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在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在连续工作满30年不满4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天;在连续工作满40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5天。
然而,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潍坊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潍坊市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5天;连续工作满10个月不满20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5天;连续工作满20个月不满30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5天;连续工作满30个月不满40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5天;连续工作满40个月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5.5天。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通知,潍坊市企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个月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5.5天;在连续工作满10个月不满20个月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10.5天;在连续工作满20个月不满30个月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15.5天;在连续工作满30个月不满40个月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20.5天;在连续工作满40个月及以上的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25.5天。
结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98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而产假天数则根据女职工的生育情况而定,如难产、多胞胎、晚育、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等情况,产假天数分别为15、30、42、15、20、30天。因此,女职工在生育时需要了解自己的产假天数,以便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保险条例(1953-01-02)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一、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ule263.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