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关于异地补办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1日,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办理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在实际工作中,为满足群众用证需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办证流程,最大限度地压缩办证周期。
目前异地受理范围限于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公安部明确要求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为群众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目前异地受理范围限于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为方便群众办事,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公安部明确要求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为群众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关于您提出的异地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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