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时统一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未支付报酬可申请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69、71、72条。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法律分析
临时工辞职一般在用人单位发工资时统一发放。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十五日之后还没有支付报酬,劳动者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拓展延伸
临时工辞职后工资结算:流程、时间和注意事项
临时工辞职后工资结算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临时工应向雇主递交正式的辞职信,并注明最后工作日期。其次,雇主会核实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情况。然后,根据公司政策和劳动法规定,雇主会计算临时工所应得的工资,并进行结算。结算的时间通常取决于公司的财务流程,可能需要几周甚至更长时间。在结算过程中,临时工需要确保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雇主能够将工资直接转账到指定账户。此外,临时工还应注意保留与工资结算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以备将来可能的纠纷或需要。最后,建议临时工与雇主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工资结算进展情况,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咨询或劳动部门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临时工辞职后,工资结算是一个重要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若超过支付期限,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临时工,建议在辞职时提供正式的辞职信,并确保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结算。此外,保留与工资结算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也是很重要的。如有需要,可及时与雇主沟通并寻求法律咨询或劳动部门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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