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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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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双方如果因此感情破裂,且协商无效,可以诉请离婚。会考虑双方感情和性生活状况,认定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时,会准予离婚。离婚时,会处理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性生活不和谐的影响:

1、心理健康影响:性生活不和谐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2、夫妻关系破裂:长期的性生活不和谐可能导致夫妻间的感情疏远,进而影响婚姻稳定性;

3、身体健康问题:性生活不和谐可能会影响个体的生理健康,如性功能障碍等;

4、家庭氛围紧张:性生活不和谐可能会造成家庭内部氛围紧张,影响家庭成员的情绪状态;

5、影响生育计划:性生活不和谐可能会影响夫妻双方的生育计划,进而影响家庭的发展。

综上所述,性生活不和谐不仅可以成为离婚的合理理由,而且在双方感情破裂且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会在审理时考虑性生活不和谐的因素,并在确认无和好可能时准予离婚,同时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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