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情况,则需要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拓展延伸
结婚登记地点限制
结婚登记地点限制是指政府对于结婚登记地点进行规定,一般限制如下:一、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到香港澳门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办理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办理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办理;三、香港澳门居民和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到香港澳门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语
该段话强调了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时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中国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时也需要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无论是内地居民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都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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