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刑事诉讼回避的期间是多久?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如果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主动回避。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检察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可以指令其回避。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该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对于案件已被决定移送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在开庭后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为:
1、法庭宣布开庭;
2、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3、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5、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6、法庭辩论;
7、最后陈述;
8、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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