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指标有四个,分别为饮用水的水量、取水方便程度、水质及供水保证率。
1、水量标准。按照规定,我区人均日供水量达到35升即可;
2、取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小于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小于800米;
3、水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饮用水卫生标准,分散式供水户通过“望、闻、问、尝”现场判定,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即为合格。
法律分析
农村饮水安全指标有四个,分别为饮用水的水量、取水方便程度、水质及供水保证率。
1、水量标准。按照规定,我区人均日供水量达到35升即可;
2、取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小于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小于800米;
3、水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饮用水卫生标准,分散式供水户通过“望、闻、问、尝”现场判定,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即为合格;
3、供水保证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符合以上四个标准即视为饮水安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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