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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来源:二三娱乐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 第3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58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4 职责

4.1行政人事处负责每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每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2行政人事处、财务审计处负责公司外包相关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每位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3安环办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建档。

5 管理要求

5.1工伤保险费缴纳

5.1.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5.1.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5.1.3公司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含外包相关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1.4 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1.5 公司职工(含外包相关方)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职工(含外包相关方)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1.6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5.1.7公司应按程序及时为新入、调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将新参保人员花名册及个人信息明细表报送北川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进行备案登记核定。

5.1.8公司及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2工伤事故申报

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事故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报经安环办审核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工伤认定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伤害程度;凡迟报的按相应规定处罚单位责任人员,因瞒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5.3工伤认定

5.3.1发生工伤事故后,在30日之内由行政人事处报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5.3.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3.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3.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3.2.4患职业病的。

5.3.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3.2.6 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5.3.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3.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3.3.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3.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3.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北川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3.5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3.6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5.4工伤事故的处理

5.4.1事故报告

5.4.1.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5.4.1.2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公司所在地安监、劳动等部门。

5.4.2事故调查

5.4.2.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2.2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3 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5劳动能力鉴定

5.5.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5.2.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5.2.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5.2.3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5.3公司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5.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6工伤保险待遇

5.6.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6.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5.6.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6.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6.6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7工伤职工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

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6.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6.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6.10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6.10.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6.10.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6.10.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6.10.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6.10.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6.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6.1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5.6.1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6.1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6.15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6 记录

6.1工伤申请表

6.2工伤认定书

6.3工伤保险缴费发票

6.4工伤保险核定表

6.5事故原因调查记录

6.6伤残等级认定资料

6.7员工伤残赔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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