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X〕18号)、《X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X环发〔X〕55号)和《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X〕27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保护效果;核实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X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其中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
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三、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合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林业局: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务局: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务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城管局:城镇污水处理厂证明材料;城镇垃圾处理场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城管部门的
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农业局: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农业生态指标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国土局:区县国土面积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沙化土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经发局: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经发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住建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统计局: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统计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黄山局: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的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X年为X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基准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各相关部门应确定具体负责人负责此后每年度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保证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并按照时限要求按时报送。
(三)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四)各相关单位要收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又要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五)各相关部门于X年11月13前将本部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统一将各类表格及填报要求发至各单位具体联系人,各单位要与X年12月15日前按照相关要求将各项考核数据及证明材料报县环保局汇总(须加盖部门公章),县环保局于X年12月28日前完成X年X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自查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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