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述论
法学四班 黎子璐 200830810163
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传统法律拉开了儒家化的序幕。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是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性质。
关键词:法律 儒家化 汉朝
正文:中国五千年灿烂文明让我们惊叹不已的同时,我们也受着同样精彩的中华传统法律带来的震撼。我们惊叹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赞叹集中的“礼”与“法”是结合得如此地完美。而“礼”正是儒家学派的中心思想,中国传统法中的“礼”与“法”之所以能够结合得如此水融,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带来的伟大结果。
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一运动是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两汉时期、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这是三个时期。接下来,我将沿着这一历史的红线,概述每个时期法律儒家化的立法思想、具体体现和影响。
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
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汉朝法律儒家化可体现于下面几点:(1)立法方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核心强调“德主刑辅”。因此,该时期立法活动以加强君主和集权为主要内容。《九章律》、《傍章》、《朝律》、《越宫律》共60篇,构成了汉律的主要思想。(2)行政方面。汉代统一将儒家思想定为指导思想,为加强集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出台多部法律防止割据,改变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使集权进一步实现。另外,西汉太学也推动了官僚机制的儒家化。(3)刑事方面。汉代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其立法理由都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恤刑原则,无不是儒家伦理封建阶级精神的完美体现。(4)司法方面。这体现于实行《春秋》决狱,其甚至不仅仅是把儒家经典的思想理念作为判案标准,还把原著直接作为条文,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核心是以儒家经典提倡的精神原则作为判断行为人善恶是非的标准,并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法律并对待。因此,《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淋漓尽致的体现。另外录囚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或凡遇喜事赦免等都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汉代拉开了序幕,而在接下来的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律在这个时期的进一步发展大体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八议”、“官当”入律。“八议”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三国时期,曹魏《魏律》正是将其入律,从而形成制度,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而“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
“八议”、“官当“入律都强化了封建特权制度。使礼律进一步如何,是法律儒家化一大重要体现。(2)《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即正式以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其核心为以刑律来维护封建礼教,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自汉代以来礼与法合流的又一体现,是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重要表现。(3)《北齐律》首先确立了“重罪十条”。十条重罪均是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政权统治重点打击的对象。“重罪十条”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与法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4)“存留亲养”制度的出现。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无人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徙、流、死刑,责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原则。“存留亲养”原则显然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整个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融合的时期,是立法融合的重要时期,它把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推向了更好的层次。纵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贡献如此突出,但真正做到礼法融合之美妙是隋唐时期,它是法律儒家化巅峰时期,体现封建社会的最高精神。由于隋、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有所不同,下面将分隋、唐两部分分析。在隋初,总体来讲,君臣都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又不轻视法律的作用,积极地革新法制,集前人立法之精髓。其中《开皇律》是一部上承魏晋南北朝之法,下启唐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其立法成就有以下: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十恶”重惩正式列入《名例律》4.贵族、法律特权扩大化。从某个意义来讲,《开皇律》已经可以算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终结者,其总结了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是封建法典趋向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杨坚父子自毁良法,社会经历一段时期的动荡后,唐朝中国法制状态进入较好的阶段。唐初,唐太宗肯定了德礼与刑罚实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各有其功、缺一不可。在唐律中,许多原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了法的外貌。而从汉代以来流行的“春秋决狱”也由于唐律完
满地体现礼与刑的结合而被终于废止。下面是法律儒家化在唐律的几方面的体现:
(1)关于法律儒家化在唐律中最大的体现便是唐律“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唐律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使得法律“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的统一。从立法方面,都是以礼作为立法依据,具体表现为把违反礼教“十恶”作为严惩重点,将“八议”、“矜老恤幼”等道德规则,同居相为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借助疏议将法律儒家化。另外,许多法律条文都源于礼的规范,并且注疏时多引用儒家经典。
(2)儒家化在唐律的次要体现是“用刑持平”。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也是儒家思想的一贯的主张。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具体体现是五刑制度比以前历代为轻,死、流刑条款大量减少。在刑罚使用上尽量从轻,如老幼废残减重刑罚等。
(3)法律儒家化在唐律另一体现便是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唐律以儒家极力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统治的行为。另外,唐律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不仅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连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实行同罪异罚。
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变成了唐律的灵魂,伦理道德规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从而使唐律成为推行纲常礼教、巩固宗法登记制度,谋求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工具。唐律集历代法典之大成,不愧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中《永徽律疏》成就更为突出,可堪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终结者,使法律儒家化进程攀上巅峰。
经过回顾各朝各代法律发展的进程,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规律。从西周起,
人们懂得了讲“礼”,等级教礼的意识随奴隶制转化到封建制度慢慢出现。一个统治者要为维护好他的封建王朝必定需要一种思想来奴化大众,使老百姓甘心臣服于他。而维护“三纲五常”、表面将“礼”实质是维护封建等级的儒家思想便是最好的选择。因此中国古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与法结合,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必然发展。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非常大,从唐朝正式完成,不仅影响后代的立法,甚至对于现在我们的立法也有一定的冲击。
法律儒家化固然是封建时期的人们遭受过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自由的待遇,甚至应对我国传统法律长期出现简陋和落后的状态负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们应该要明白在过去的中国,这个存在绝对权力的社会中,儒家思想对于稳定国内、家庭内部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法律儒家化中有很多的思想并没有过时,例如以德与法结合,都是很值得我们现在去借鉴学习和使用的。有人认为研究学习历史并没有用,但是否定历史等于我们并不能从过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过去我们中国法制的历史绚烂多彩,我们只有从中学习、研究才能改正现在的错误,完善现在我们的法制机制。同样地,我们大可好好研究法律儒家化,把其中关于德、礼的精华部分,与我们现在的法律实情结合,创造更好的、更人性化、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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