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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地区集体企业1993年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
补贴的有关规定
【标 签】退休统筹基金,集体企业,提取和补贴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政二﹝1993﹞72号【发文日期】1993-12-28【实施时间】1993-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近接部分区来电询问,关于1993年对地区集体企业是否继续可按利润提取退休统筹基金和继续给予地区集体企业退休统筹费补贴之事,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1、对区集体年人均创利800元以上的企业,仍可按市政府沪府办发[1989]20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利润提取退休统筹基金,影响企业留利的部分给予减免税的形式予以补足。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额,可在利润分配表(会工地年02表附表1)中的第22-1行内填列。 2、对地区集体企业退休统筹费继续给予补贴,其补贴拨交工作,仍按沪税政二[1989]37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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