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正高:
本人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第 六条(一)(二)(三)(四)(五) 项、业绩成果条件第 七条(一)(二)之3
申报副高:
本人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第 六条(一)(二)(三)(四)(五) 项、业绩成果条件第 七条(一)、(二)之2 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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