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7.02.27
•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17〕29号 • 【施行日期】2017.02.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三、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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