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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来源:二三娱乐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承包商等。

第四条 安委会负责对公司死亡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条 安监局负责对公司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隐患制造者、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人员不安全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 公司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非人身事故、本部门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轻伤事故、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除按本办法附件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降级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恢复原职级;合同制职工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因触犯以下条款造成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事故的,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事故进行

追查处理。

(一)进入空顶、冒顶区、采空区作业。

(二)严格执行连采工作面“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连采作业禁区。

(三)瓦斯超限作业。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未执行电气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六)水患未除,又无防治措施组织生产。 (七)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 (八)违章带电作业。

(九)未检查周边是否有人,开启车辆或移动、运转设备。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当矿井安全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露天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地测公司比照矿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人身事故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一次3人以上轻伤事故,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

款执行;发生3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安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内责任单位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故,领导班子处罚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达到1500元以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一次性待岗培训7天。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不安全行为时,给予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时,按本办法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处罚。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高于上述标准时,执行地方处罚标准。

第二十条 承包商施工期间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发生1人重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50%;发生死亡事故,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同时按照所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扣除全部安全风险保证金并清退。对事故认定依据本办法附件5进行处罚。

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安全监察、事故处理比照承包商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面单位发生人身、非人身事故参照本年度《安全责任状》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惩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名词术语解释: (一) 当事人:指不安全行为人。

(二) 危险源管控责任人:指对已辨识出的危险源(或隐患)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

(三) 危险源监管责任人:指监督和指导危险源管控责任人、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使危险源、不安全行为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人员(一般为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可同时包括带徒师傅、班长、带班队长、队长以及相关单位领导)。

(四) 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 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六) 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七) 分管领导:指按照事故调查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分工,对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八) 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指事故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 (九) 单位其他领导:指单位除第一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外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十) 责任单位:指煤矿、厂(处)、中心等公司二级单位。 (十一) 责任区队:指生产区队、车间(站)等。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十二) 一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洗选装车、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矿井生产54小时以上; 无计划瓦斯浓度超过3%;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120小时以上。

(十三) 二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高瓦斯矿井主扇无计划连续停风10分钟以上,瓦斯矿井主扇无计划连续停风20分钟以上;井上下瓦斯抽放泵无计划停止运行15分钟及以上,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无计划瓦斯浓度超限,且小于等于3%,持续时间5分钟及以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中断2小时及以上、通讯系统中断30分钟及以上;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72-120小时(掘进工作面72小时以上);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洗选装车、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矿井生产6-54小时(影响综采系统生产36小时以上);洗选装车系统设备事故影响本系统生产48小时以上。

(十四) 三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下;正常切换主要通风机时间超过10分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间5分钟以上;矿井供电、供排水、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综采系统生产8-36小时;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8-72小时;洗选装车系统设备事故影响本系统生产4-48小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区间”内数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范围内所有安全奖惩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其它安全奖罚标准若与本办法相抵触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神东2013„293号‟)同时作废。

附件:1.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2.机电设备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3.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5.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6.安全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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