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双方协商。
第三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200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企业每月 10 日前对职工支付月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1、员工自劳动合同期限生效起每个合同年度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年假。员工入职的第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半年后可开始享受当年带薪年假;加入公司二年以上者,员工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情况来安排具体休假时间。
在一个合同年度内,年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如确因工作原因在一年内最多可分三次休完,否则认为是自动放弃年假,超过期限未休不予累计到下年。
员工如计划休年假,应至少提前20天向直属上级申请假期,原则上不得在其上级不在时或与担任同样工作职务的同事同时请假。
2、在一个薪资结算周期内旷职1天(不含)以上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职3天(不含)以上者公司将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其它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的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内容。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2011年 8月 1日起至 2011年 7 月 31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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