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1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 内容提要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3条:扩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其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14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登记有关排污的情况和资第 1 页 共 12 页
对应公司活动 执行情况 符合性 评价 符合 2004-03-14 2004-03-14 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 遵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2011-02-25 2011-05-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无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排污申报 化学品的使用 已申报, 化学品的使用遵守法律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09-01 环境影响的评价 新项目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2002-10-01 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 设置排污口合理。 有较强的节水意识和相应的节水设施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8 2008-06-01 新、扩、改建工程; 交纳排污费,未向水废水排放的申报体排放有毒液体。经和排污费的交纳; 检测废水中氨氮≤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料。 第15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11条: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环保部门申报。 2000-04-29 2000-09-01 第13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0.025mg/l,COD=34.8 mg/l,悬浮物≤10 mg/l,石油类≤0.10 mg/l,锌≤0.93 mg/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废气排放的申报 废气的排放 废气排放经检测烟尘浓度313mg/N.d.m3,二氧化硫浓度986mg/N.d.m3, 氮氧化物浓度149mg/N.d.m3,,排烟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13、14条: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三同时”制度。 第1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 1996-10-29 1997-03-01 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交纳排污费。 第22—25条: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申报,适用标准及采取的措施。 第12条:建设产生工业固废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废的项目。 第13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遵守三同时制度。第15、16、49、29、31、32、34、条:产生储存、运输、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申报登记。加强管理和对设施设备的2004-12-29 2005-04-01 维护。 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30条: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废产生量。 第44、45、46、50、55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标识、申报、处置、贮存及应急措施的规定。 第9、17、24、26、27、35、33条:履行节能义务,合理用2007-10-28 2008-04-01 能,加强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降低能耗。 第 2 页 共 12 页
工业噪声排放的管理 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 固废的收集、存贮、运输、利用和处置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标识, 处置 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危险废物专门贮存,或萧山区环卫所处理 符合 油、电、水、煤的消耗 节约能源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第5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消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4条: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7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2008-10-28 2008-10-28 第18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20条: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30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规定了有关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的过程和方法。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四)采用2012-02-29 2012-07-01 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2009-12-26 2010-04-01 发展能源作物。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司的消防管理行为 消防设施完好,有专门和兼职的消防人员 符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原料、能源的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 原料无毒、无害,包装可回收 符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水、电、煤、油的消耗 节约能源 符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2000-03-20 门提交《排放申报登记表》。 第4条:企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废水的排放申报 已申报 符合 1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消防安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建消防验收、2012-07-17 2012-11-01 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全检查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第 3 页 共 12 页
通过了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六、七条、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应当确定一名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其管理职责,并向当地公安局备案。 1990-04-10 1990-04-10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当分类、分垛储存。 第三十六、四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 仓库管理员为仓库防火负责人,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符合 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03-02 2011-12-01 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有《危险化学品控制规程》 符合 1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油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2008-06-06 2008-08-01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化废液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 液、洗涤液和污泥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第十六条 办2012-07-1 2012-08-01 理登记的程序。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2007-11-09 2008-01-01 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第 4 页 共 12 页
废油排放 油水排放 废乳化剂排放 墨盒废弃 除锈剂排放 危险废物设专门区域贮存,或送环卫所处理 符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 已进行了登记 符合 安全生产 无违法行为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1998-11-29 1998-11-29 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1994-12-31 1994-12-31 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 有环境影响报告书 符合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新生产车间投入使用前的管理要求 新建项目的环境因素 有环境监测 符合 23 1990-06-01 1990-06-01 有环境管理及程序 符合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制 昼间 夜间 55 禁止施工 55 公司内部建筑施工 达标 符合 24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2012-07-01 2012-07-01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75 载机等 打桩 结构 各种打桩机等 85 混凝土、搅拌机、振70 第 5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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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棒、电锯等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2 55 25 排放污染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1992-08-14 1992-10-01 “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1995-08-22 1995-10-01 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 符合 建立制度、应急预案,化学品的泄漏、锅有相应的控制和预防符合 炉爆炸、潜在火灾 措施 27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一、在非必要的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1994-11-11 1994-11-11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无毒或低毒害的原材料,要选用经济技术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2011-10-25 2011-12-01 第六条 对有污染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小型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项目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送坏境保护部门审批。 1211灭火器泡沫的排放 逐步用ABC灭火器替代 符合 28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原材料的采购、利用 采用无毒或低毒害的油漆、包装材料 符合 29 1997-02-14 1997-02-14 严禁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项目,严禁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设备。 建设项目 无 符合 30 31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2002-10-31 2003-01-01 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2003-06-27 2003-09-01 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第 6 页 共 12 页
保护水资源, 扩建工程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废气的排放 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 废气排放经检测烟尘浓度313mg/N.d.m3,符合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品的泄漏 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废水的排放 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pH值 6~9 SS≤ 400mg/L 污水的排放 CODcr ≤ 500mg/L 石油类≤ 30mg/L 总锌≤5.0 mg/L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大气污染物的排二氧化硫 ≤700 mg/m3 氮氧化物 ≤420mg/m3 放 颗粒物 ≤22 mg/m3 第 7 页 共 12 页
二氧化硫浓度986mg/N.d.m3, 氮氧化物浓度149mg/N.d.m3,,排烟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 3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004-12-23 2005-02-01 建立制度、应急预案,有相应的控制和预防符合 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33 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1996-07-09 1996-09-01 达标 符合 34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1998-01-01 符合二级标准 符合 35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04-12 1997-01-01 达标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不得有嗅异、异味 肉眼可见 不得含有 GB5749—2006生pH 6.5~8.5 生活用水 36 活饮用水卫生标2007-01-26 2007-07-01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450mg/L 准 铁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细菌总数100 g/L 总大肠菌群3 g/L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确定公司环境空GB3095-1996环境区。 37 1996-01-18 1996-12-06 空气质量标准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气质量等级 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机关、团体、企业、理工作; 火灾的发生 38 事业单位消防安2001-11-14 2002-05-01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管理规定 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 8 页 共 12 页
使用自来水,符合要求 符合 为二类区 符合 已经消防制度及应急预案,安排人员消防器材的检查及保养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施工现场火灾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2004-03-29 2004-03-29 度,发生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绿化 1992-06-22 1992-08-01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 9 页 共 12 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39 法》办法(2004修正) 已经消防制度及应急预案,安排人员消防器材的检查及保养 符合 40 城市绿化条例 未出现破化绿化环境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1992-06-28 1992-08-01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2005-03-23 2005-06-01 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包括: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关于在浙江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 、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4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固废垃圾排放 分类装置,统一环卫所收集 符合 4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固废垃圾排放 建筑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所填埋 符合 43 2004-01-01 2004-01-01 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他有磷排放的洗涤辅料产品。推广使用的无磷及替代洗涤用品,其中的五氧化二磷总含量必须低于1.1%。 水体污染 未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符合 4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危险废物的贮存已划定专门区域储存 2001-12-28 2002-07-01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和管理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2005-08-30 2005-10-01 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泄漏 处理方案 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第 10 页 共 12 页 符合 符合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处置。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第四十五条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第四条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以外),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机动车辆排放标准,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超过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本市车辆定期检验项目,符合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能通过定期检验。 第九条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行驶。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46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条例 2006-07-13 2006-09-01 施工现场噪声排放 达标放,夜间不施工 符合 47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03-29 2006-06-01 固废排放 分类处置 符合 48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2005-07-29 2005-07-29 条例(2005年) 机动车废气排放 达标排放 符合 49 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1999-12-28 1999-12-28 固废排放 分类处置 符合 第 11 页 共 12 页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 a、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喇叭正前方2米处声级 不准超过100分贝,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行车以灯光示意,2010-01-13 2010-04-01 禁止鸣喇叭。在任何时间内,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 噪声的,(如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0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噪声排放 施工噪声符合标准 机动车噪声符合标准 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51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7-17 2008-10-1 噪声排放 生产噪声符合标准 符合 编制: 审批: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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