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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检系统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历年真题简答题汇总

来源:二三娱乐
云南省法检系统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历年真题

简答题汇总

1.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3.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4.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5.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6.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7.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8.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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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10.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

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

请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制,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制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2、请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制度。

(1)宪法具有最高性,一切法律和法规不得同宪法向抵触; (2)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制裁性,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 (4)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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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人大享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销权和罢免权; (6)全国人大个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

(8)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审查和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请简述知识产权的特有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5)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请简述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具体的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一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5、请简述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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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逮捕必要的。

1、请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 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 为及其条件由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制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与个案中,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此种方式,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权衡。

2、请简述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宪法最高权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社会政治的基础,标志着一国法制的统一。

(2)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运行依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

3、请简述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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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请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及特征。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体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请简述诉的概念及其要素。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相对方,就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诉的要素包括主体、标的、理由。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诉的根据。

1、请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法律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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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请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体现在现有权利的主体广泛,以及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体现在公民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所以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基于我国的国情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和物质保障问题。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表现在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同时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互促进。

(5)我国公民所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具有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时权利和自由具有有限性,其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时受到他人权利和集体利益的约束。

3、请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区别。

(1)诉讼时效的区别,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一般2年,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1年;

(2)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为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3)举证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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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地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事先有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侵权责任中,除了有侵权行为外,还须有损害事实,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只能法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免责条件。

4、请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者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 (3)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5)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是犯罪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侵害;

(6)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却不是。

5、请简述引起民事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们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 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 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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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 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请简述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的相互关系。 (1)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既联系密切又相互作用。

(2)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时,法律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或延缓的影响。

(3)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在于其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法律的作用直接体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4)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请简述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表现。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治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论的内容包括: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必须分清宪法的阶级性;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请简述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成立要件有: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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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4、请简述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1)普遍原则又称为世界性原则; (2)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3)凡是发生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4)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5)也不管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犯罪; (6)本国

5、请简述刑事诉讼不起诉的概念及其种类。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 起诉。

1、请简述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执法则 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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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 面管理,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执法则具有灵活性 的特点。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 提,执法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2、请简述民族自治制度的概念及其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其优越性表现在: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可以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小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3、请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条件;

(3)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通过解除行 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4、请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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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包含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请简述民事诉讼中免予证明事实的范围。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所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1、 请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 秘密投票原则。

1、请简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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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1)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2)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3)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4)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5)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6)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各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有效作用的结果。而法律是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调整手段。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最后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2、请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现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制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集体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监督,听取人民的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

精简和效率原则。国家机关要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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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简述债的概念及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有: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3)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4、请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3分)。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著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5、请简述民事诉讼一审与民事诉讼二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程序不同;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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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题)

1. 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 p265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3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 2. 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确立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3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辩证统一。 1历史发展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4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其颁布实施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so,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4.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p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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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宪法渐愈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3各国渐愈重视建立危险审查制度来维护先发的最高权威;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5.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 (82宪法)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6.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p270 7. 法治原则的内容 p272

1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

2法律保留: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内容不得与法律抵触;

3司法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8.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p271 1人民主权原则:82《宪法》第2条; 2基本人权原则:04《宪法》第22条; 3法治原则:《宪法》序言、第5条、第125条;

4权力制衡原则: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9. 宪法规范的特点★ p274 1内容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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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的最高兴;

3立法的原则性:原则性是宪法的 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 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4实施的多层次性。 10.

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 (分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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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 条件: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 11. 12.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p275 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 (分析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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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2宪法的遵守;

意义:是一个将文本上的宪法转化为现实中宪法的过程,也是宪法价值实现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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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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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p276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英国;(78年)人大常委会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美国 3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宪法法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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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p277

1规定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 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程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中共党委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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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方式★ p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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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先审查;

2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诉愿 16.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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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依据、机关、程序、结果 17.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p280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首先,《组织法》、《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9个)具体审查相关历法的合宪性。其次,审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等,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的审查尚未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抽象。

由此,各界的共识:建立能够真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宪法监督体制。在具体模式上,可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专职负责. 18.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工人阶级张伟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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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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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20.

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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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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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p282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22.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p284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进步实现现代化。在实现过程中,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和根本,政治文明提供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精神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三个文明”缺一不可,协调发展。 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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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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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特点—— 1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实行的是一院制; 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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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p284

1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2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反映我国政治生活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2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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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要表现——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3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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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完善★ p285

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一,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第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第三,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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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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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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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差额选举的原则; 5秘密投票的原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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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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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分选区;2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投票选举;5公布选举结果 29.

政党的概念、特征 p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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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组成,以夺取、控制或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1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利的运用;

3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4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的纲领的贯彻执行。 3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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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 p290

概念: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单一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复合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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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联盟。联邦 与邦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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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p290

1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3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 p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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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且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决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3内容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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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p29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p292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管理地方财政;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为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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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其它方面的职权。 36.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点 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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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37.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关系、权力划分★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依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行使权力有——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8.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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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同当地历史情况和具体现实相结合,适当吸纳各种既有体制的优势。 特点: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22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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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p294

1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对立法会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港澳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无限制)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通过选举或写上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2行政机关。政府首长是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5年”

3立法机关。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 4司法机关。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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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p296

1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治职能错位; 2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 3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4多数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第一,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二,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第三,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第四,搞好基层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第五,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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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对应,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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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地位的区别:“人民权利”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指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只有部分权利义务;

4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广泛,包括人民和人民的敌人; 5通常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的概念。 42.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p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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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

1性质不同:人权是政治概念,不同的人们又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公民权是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有了固定的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2人权的一个方面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因而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3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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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实体平等、程序平等);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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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涵意★ p298

1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平等; 2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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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45.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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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判断标准——

1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且是重大的利益;

2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3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46.

人身自由的内容(4)★ p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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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47.

监督权的内容 p303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审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48.

公民的基本义务 p304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49.

国家机构的概念、特点★ p305

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

1阶级性:权利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历史性: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3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具备国家暴力; 4组织性: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

5协调性:国家机构依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依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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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分工行使;同时各机关相互协作配合 50.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表现★ p307

民主集中制原则:意志代表方面、权限划分方面、中央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国

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具体工作方面

责任制原则:人大向人民负责、集体负责制 和个人负责制 法治原则:国家机关依法设立与活动、工作程序合法、

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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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308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职权。 52. 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p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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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主席团或常委会职权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低位阶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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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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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规定及意义 p310

1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常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人大常委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4任期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委员长、副委员长不超2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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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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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任免权; 5监督权; 6其它职权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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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领导机关的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法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 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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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原选举单位和圈中保持密切联系; 三、保守国家秘密; 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五、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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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的职权★ p312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58.

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内容★ p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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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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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职权★ p313

1法规制定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其执行情况; 3领导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 4管理权: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 5任免权: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任免、奖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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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区域划分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及界线变更 7紧急状态决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 8其他职权。 60.

审判监督制度 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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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 提起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提交审委会处理; 2最高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提审或指令再审;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 提审或指令再审; 4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按审监程序抗诉;

是我国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的体现,通过审判监督制度,纠正错误的裁判,能够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利于和谐稳定。 6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p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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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除检察院自侦案件和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法院负责审判和执行死刑与财产刑;

相互配合:每个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没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相互制约: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只有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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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①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的心脏。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的概念可以得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式和内容上的主要区别

答:《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吸收了传统与先进的民法理论,文字生动明朗,内容透明易懂;《德国民法典》编纂严格细致,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编》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创造了“总则”这一分编。《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出时代的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法国民法典》由拿破仑亲自领导完成,《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指定的。

3、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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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答: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造法,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2、约束功能。对单行民事法规和具体规范都具约束力,即民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形成错判,则应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3、补充功能。民事法律规范必有漏洞,在新的社会关系发生需要法律调整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因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5、简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所属)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大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 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对立,互为条件。一方享有的权利,必然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权利是义务的范围,义务是权利的界限。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所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各的对象。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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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何不同

答: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第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内容反映民事主体个人意志。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剥夺。民事权利,除法定外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也可以依法被剥夺或限制。

7、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哪几类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8、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后果

答:第一、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但经过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二年的限制。第二,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一顺序人不同意的,后一顺序人不能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告期限为一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三个月。后果 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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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法律后果

答:当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该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保护。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时,由继承人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10、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财产转为遗产继承。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财产由代管人代管,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11、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及外部债务承担

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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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名称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要有“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要有“有限合伙”字样。2、合伙人人数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2-50人,且合伙中至少有一名为普通合伙人。3、出资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事务的执行要求不同。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8项行为,不属于合伙事务。5、对外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6、利润分配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3、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①法人是社会组织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具有“三独”特征。即: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14、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①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不同性质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同一性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差异。②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企业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不能成为无限合伙人。

15、试析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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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③公司(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

17、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客体;①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②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前者如房屋、家电等,后者如爱人的相片、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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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①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②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19、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答:①判断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价值判断;②判断标准不同。前者要有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后者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道德;③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的生效或和民事行为成立同步或晚于民事行为的成立。④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所负义务是约定义务,违反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当事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20、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答:①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②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人放弃撤销权或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转化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③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受除斥期间的限制。④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往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⑤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任何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特定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在撤销权人没有申请撤销的前提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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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析撤销权

答: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 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 损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 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

2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①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②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为合同行为时,这种赔偿责任主要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信赖合同能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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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③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23、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3)表见代理。

25、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③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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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答:第一,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 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7、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①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②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③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仍有效;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自然无权利行使可言。④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也有从知道应当知道时起算的。⑤诉讼时效制度主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适用于形成权。

28、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①非财产性②不可转让性③不可放弃性④法定性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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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答:一是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的整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肌体功能的完善性;三是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四是某一行为侵害身体权,不一定就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毛发,指甲;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就健康身体权,如致人患病。五是后果不同,侵害健康权的后果比侵害身体权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为重。

30、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答:名誉权是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而荣誉权是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名誉来源于社会的综合评价,具有随意性,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荣誉来源于国家和特定的社会机关的评价,具有正式性;名誉权是社会的综合评价,即有正面的、积极的评价,也有反面的消极的评价,而荣誉权是某一方面的评价,仅指积极的评价,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权具有固有性,民事主体享有独立人格不可缺少的,不能被剥夺、限制,而荣誉权不具有固有性,民事主体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取得,且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被剥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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