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部分
0。1 一般操作违章
0。1.1常规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 0.1.2 上下梯子不扶栏杆。
0。1.3 手持工作灯具使用非安全电压.
0.1.4 气体未用完的乙炔瓶、氧气瓶混装、混放,间距小于5m.
0.1。5乙炔瓶和氧气瓶距明火距离小于10m 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 0。1.6使用未安装回火止回阀的乙炔气瓶.
0。1。7 储存有乙炔或氧气的气瓶使用完后,未关闭气瓶阀门或减压阀未泄压. 0.1.8使用液化气瓶不安装减压阀。
0。1。9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未佩戴袖标或警示服。 0。1.10 碾压地面管线、油管或电缆。
0.1.11 在机械旋转部位跨越、传递或拿取物件。
0.1。12 行走在能滚动的物体上,用手扒或脚蹬管材。 0.1。13 未经许可进入隔离区域。
0.1.14 未按规定参加班前班后会、安全技术交底会等HSE 会议。 0。1.15 许可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关闭. 0.1。16 作业结束后未清理施工现场。 0.1。1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警戒区域. 0。1。18 高处作业往下扔工具等物品。
0.1.19 未使用阻燃安全带、安全网进行高处动火作业. 0。1。20 用肢体代替工具或使用不当工具进行操作。 0。1.21 未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消防器材。
0。1.22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未进行清洗、置换、通风、检测等作业。 0.1.23 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砂轮机、切割机等设备,站位错误。 0。1。24 单面捆绑要拉运的野营房。 0。1.25 电器设施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0。1.26 使用无漏电保护器的电动工具。
0.1。27 吊车千斤支腿不垫枕木,松软处不垫钢板。
0.1.28 使用没有标识或标识不清的钢丝绳、吊带等索具。 0.1。29 未按规定使用个人辐射剂量牌。 0。1.30 粉尘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
0。1。31仪器、仪表台上放置水杯或其他物品. 0.1。32搬运或挪动运转的设备. 0.1。33超负荷使用电器。
0.1.34未按规定对野营房、电器设备接地或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电阻值)不符合要求。 0。1.35 配电箱未上锁。
0.1.36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
0.1.37 乙炔、氧气和氮气管线未使用国标规定的颜色(乙炔管线红色,氧气管线蓝色,氮气管线黑色)。
0.2严重操作违章
0.2。1 起重作业过程中重物悬挂在空中,操作人员离开控制室。 0。2。2未收吊车支腿、吊臂移动车辆。 0.2。3未按规定配戴眼护具.
0。2。4吊车司机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操作吊车动作。 0。2.5 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0.2.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0.2.7 进入有限空间未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0.2。8 未按规定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签。 0。2。9 擅自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
0。2。10 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油罐区等规定不允许携带火种场所.
0.2。11 未经清洗、置换、检测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进行焊割作业. 0.2.12 高处作业携带的工具无保险绳或保险绳未系牢. 0。2。13 2米以上高处放置未固定的工具和物品。
0。2.14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 0.2。15 超负荷、超速、超压、超温、超期限使用设备。
0.2。16 在运转设备的护罩上穿行或在运转的设备上从事加油、修理、焊接、清扫等工作。 0。2.17 用湿手或戴湿手套触摸电器开关或带电设备设施。 0。2.18 安装或检修设备时用手指找正销孔或螺栓孔。 0。2.19作业场所禁烟区吸烟。
0.2.20 伪造、篡改原始资料或记录。 0.2。21 违规焚烧、掩埋生活垃圾。
0.2。22在下列作业场所携带手机未关机:
a。钻井、试(修)油、压裂酸化、连续油管等施工作业区域;
b.炸药库、射孔弹厂以及炸药、射孔弹装卸区、下药作业区等涉爆作业区; c.油气(采、集、输)站、管网、油气处理厂、含油钻井液(岩屑)处理厂; d.油罐区、可燃气体瓶存放点、气焊切割焊接区等;
e。清掏罐、罐内维修动火、油气管网维修等作业施工现场.
0。2。23下列情况时使用手机:
a.岗位操作过程中使用手机;
b。在机加工、维修、切割、吊装、挖掘等作业区域使用手机; c.驾驶员行车过程使用手机;
d。在井场公路边、管沟边、钻前工程等野外高处或邻边作业场所边走边使用手机。
0。2。24故意遮挡或损坏视频监控摄像头。 0。3重大操作违章
0.3。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操作。 0。3。2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0.3。3 作业许可批准人未进行措施落实验证,签发批准作业许可. 0.3。4 用游车、非载人气动绞车、吊车等载人作业。
0。3。5 违反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0。3.6不采取防坠落措施进行高处作业。 0.3.7 在井控设备、高压管汇等设施上焊接。 0.3。8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a.无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b。设施有安全缺陷、支撑不安全不吊。 c.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d.吊物未栓引绳、无人牵引不吊. e。吊物上站人、危险区域有人不吊。 f。吊物内盛装过多液体不吊。 g。斜拉不平、超载不吊。 h。吊物棱刃未加衬垫不吊。 i。与输电线路无安全距离不吊. j。环境恶劣、光线不足不吊。 0。3。9 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 0。3。10 违规处理、排放危废物。
0。3。11 使用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设施。
0.3.12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未分库储存或混装运输. 0.3.13 乙炔气瓶使用时未保持直立状态. 0。4一般管理违章
0。4.1发电机未设置接油或防雨设施。
0.4。2配电箱、开关箱未落实防雨、防尘措施。
0。4.3 未组织开展岗位检查(交接班检查、巡查等)。 0。4。4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保养设备、设施、器材. 0.4.5 动火作业现场无警戒、无应急措施。 0.4.6 未制定或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0。4.7 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提示或者外来人员或车辆随意进入施工现场未制止。 0.4.8 高危作业没有安排监护人。
0.4。9 未开展员工能力评价或未按照评价结果开展针对性培训. 0.4。10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HSE检查或HSE专项活动。 0。4.11 未按规定组织对井控设备进行试压。
0.4.12 未按规定组织整改或谎报发现的不符合项。
0。4。13 安排岗位履职评估或任职资格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0。4.14 未按规定组织统计分析安全观察沟通开展情况。
0。4。15 未组织与相关方签订HSE协议或未做安全告知和责任分工。 0.4.16 未按规定审核各类报表或审核后未签字。 0。4。17 未按培训矩阵组织开展HSE培训。
0.4.18 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未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0.4.19 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0.4。20 未按规定传达并落实公司文件.
0。4.21 未按规定对违章隐患进行统计分析或上报.
0.4。22 未建立健全HSE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0.4.23 未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0。4。24 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0.4。25 未按规定配备各类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及消防设施. 0.4.26 未及时检测检验到期的计量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0。4.27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0.4.28 未按规定划分属地区域。
0.4。29 搬迁作业前未对道路进行踏勘、未制定或执行风险削减措施。 0。4.30 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不畅。
0.4。31 未按计划落实职业病危害场所检测。 0.4.32 放射性作业未配备个人辐射剂量牌。
0.4.33 未建立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台帐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档案. 0.4。34 未将个人放射性剂量牌按时送检. 0。4.35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辐射监测仪。 0.4。36 设备开关、闸阀状态未标识。 0。4。37 受限空间作业沟通联络不畅通。 0。4。38 作业许可未签字认可进行作业。
0.4。39 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百万工时。 0。4。40 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演习。 0.4。41 未制止属地内的违章行为。 0.4。42 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急救药品. 0。4.43储存装置等未落实防渗漏措施。
0.4.44 配置的灭火器与起火物质性质不匹配。
0。4。45 循环罐区、机泵房、材料房未按规定设置雨棚.
0。4.46 未按规定对含油岩屑传送装置做防雨水措施和防渗处理。 0.4。47 未按规定对含油岩屑存放场地做防渗、防雨措施。 0.4。48 设备设施拆装前清理的沉砂、污泥未按规定处理。 0.4。49 集气站放空火炬区域地面未按规定做防渗处理。
0.4.50 油气井测试完成试验后剩余液体、化学品未按规定处理. 0。4。51 油气井测试设备、工具安装连接时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 0。4.52 油气井测试防喷管泄压管线出口未接至燃烧池或排污池.
0。4.53 油气井测试分离器、砂分离器安全阀泄压管线出口未接至燃烧池或排污池。 0。4.54 储层改造未配置残酸和返出液储罐或修建残酸池。 0.4.55 废水处理装置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0.4。56 施工现场原材料存放未做防渗、防雨措施. 0.4.57 水泥粉尘飘散未落实控制措施进行固井作业。 0。4.58 未落实消泡措施进行发泡酸排液施工作业。 0。4.59 未落实排砂管出口降尘措施进行气体钻井作业。
0.4。60 空压设备、连接管线区域地面未落实防渗措施进行作业。 0.4。61施工作业使用气瓶时未落实防倾倒措施. 0.4。62 接收、使用不合格的气瓶。
0.4。63车辆设备、工(器)具没有组织入场验收。 0。4.64安排无健康证炊事员上岗。
0。4.65未建立化学试剂管理台账或账物不符. 0。5 严重管理违章
0.5。1 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
0。5.2 隐瞒重大隐患或未在规定期内整治销项.
0.5.3 六级以上大风、暴雨、大雪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组织立放井架. 0.5。4 组织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0.5。5 同一施工现场重复出现同类一般及以上隐患和严重及以上违章行为。 0.5.6 未按规定审批作业计划书或作业计划书未审批签认进行施工作业。
0.5.7 大型施工前未进行技术交底、未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或员工对削减措施不清楚。 0.5.8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书. 0。5.9 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0.5.10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0。5。11 安全隐患项目治理资金未专款专用。
0。5.12 未按规定对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制定管控措施. 0.5。13 未建立健全本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及分级管控清单. 0。5。14 未按规定进行设备、人员、工艺等变更管理。
0.5.15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引入和使用未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措施、操作规程或措施落实不到位,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0。5。16 使用存在缺陷的生产、储存装置.
0。5。17 值班干部、安全监督等未按规定旁站或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巡查. 0.5。18 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0。5。19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进行整改.
0.5.20 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作业需求。 0.5。21 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0.5.22运输生产废水未做转运记录,未采用运输五联单。 0。5.23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处置放射源。
0.5。24 未组织开展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进行“三期\"职业健康体检。 0.5.2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管阀件未按规定检测。 0。5.26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HSE会议或作业前安全会。
0。5.27 启用变更或停产的设备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和验收评价。
0。5.28 未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告知、培训告知、个人告知、公告告知)。 0。6 重大管理违章
0.6.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0。6.2 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0.6。3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0.6。4 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0.6。5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
0.6。6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0。6.7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接到举报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0.6.8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事项。 0。6.9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0.6。10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0.6.11 未按规定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案一卡”以及未按规定组织演习和演练。
0.6。12 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6。13 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0。6.14 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报废更新。
0.6。1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0。6。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0.6。17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0。6。18 生产污油、污水、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 0.6.19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0。6.20 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 0。6。21 使用没有准入资质的承包商。
0.6.22 未建立健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清单,未按期组织实施和上报。 0。6.23 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评价和验收。 0。6。24 不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组织进行作业的。
二、专业部分
1 钻井专业
1。1 一般操作违章
1.1.1 下入鼠洞管时用方钻杆强行下压。
1.1。2 排钻具、套管等管材时,用手扒或用脚蹬.
1。1。3 操作气(电)动绞车、测斜绞车造成排绳不齐。
1。1.4 钻具和套管提起卸护丝、配合接头时,手、脚放在接头下方。 1.1.5 存放在大门坡道的钻具或套管未固定。 1.1.6 井口操作时用脚蹬吊卡或气动卡瓦。 1。1.7 用B型吊钳单钳紧扣(装卸钻头除外)。 1.1。8 使用液气大钳钳框未扣合;使用完液气大钳气源未切断,管线内余气未放尽,手柄未锁定。 1.1。9 起钻下放空游车过程中,司钻不观察游车位置,井口操作人员不抬头观察吊卡位置。 1.1.10 二层台操作中,未按规定使用兜绳和一个人操作擅自使用风动绞车。 1.1.11 二层台操作不打手势或未作提示. 1。1。12 上提钻铤和坐卡瓦不卸安全卡瓦.
1。1.13 使用安全卡瓦距三片卡瓦间距小于5cm,丝杠连接处间距小于5mm。 1.1。14 未用钻杆钩子拉钻具立柱、单根。 1。1。15 将提升短节推倒放置在钻台面上。
1。1.16 下钻时,吊卡距转盘面10cm以上就拔掉销子. 1.1.17 下钻时悬重超过300kN后不使用辅助刹车。
1.1.18 带顶驱起钻不挂电磁刹车。
1。1.19 双吊卡起下钻时不使用小补芯,或取放小补芯未使用专用工具。 1。1.20 未经许可进入警戒区域内。
1。1。21 未关好设备旋转部分防护罩(栏)就挂合离合器操作。 1。1.22 带负荷运行时断开配电闸刀或总开关. 1.1.23 擅自拆除设备警示提示标志、显示仪表。 1.1。24 未按规定使用清洁机。
1。1.25 每起3—5个钻杆立柱未灌一次浆,每起1柱钻铤未灌满泥浆一次。 1.1.26 未及时报告有异常的工程和泥浆参数。
1。1。27 未停稳转动的钻机,或无人监护时拆装传感器. 1。1.28 开关高压闸阀时正对丝杆. 1.1。29未锁转盘站在转盘面上操作。
1。1.30 骑、靠在护拦或水龙带上,或翻越栏杆。 1。1.31 井架上放置未固定的工具和物品。 1.1.32 开动、关停泥浆泵时未发出警示信号。 1.1.33 未按规定调校循环罐液面报警器。 1.1.34 未按规定调节过卷阀位置。
1。1。35 在绞车刹带下面垫东西或涂抹润滑油。 1.1.36 固井施工前未按要求清理井场障碍物。 1。1。37 吊钳拉紧后未离开危险区域。
1.1。38 非培训或应急情况下使用二层台逃生装置离开二层台. 1。1.39 排放钻具立柱时用肩扛,或把头伸进立柱之间. 1.1.40 拆卸井架拉筋、横梁时两头未拴引绳。 1.1.41 上、下井架未使用防坠落装置等。 1。1。42 使用钻台风动绞车提立柱。
1.1.43 进入油气层作业后,钻台无人监护。
1.1.44 操作人员起下钻过程在钻台坐或蹲着休息。
1.1。45 游车起下过程中,操作人员在操作间隙做其他辅助工作. 1。1.46未按规定遮盖井口及鼠洞。
1.1.47 用风动绞车提检修提篮载人至高空维护保养设备时,提篮牵引人员未持续牵引稳定提篮。 1.1.48转盘周围各类工具随意乱放。
1.1.49 正常作业时钻台坡道大门安全链未挂. 1.1。50 监测仪探头被包裹。 1。1.51 钻台打雨伞。
1。1.52 作业时将水杯放在工装中。
1.1。53 不采用专用提丝吊钻具或提丝未上紧、留有余扣. 1.1.54 钻具上下钻台未带护丝。 1。2 严重操作违章
1.2.1 司钻操作过程,刹把脱离控制。 1。2。2 拆除B型吊钳尾绳作业。
1。2.3 未按规定填报液面座岗记录(未核对液面记录,液面变化未注明原因)。
1。2。4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时,无人监护、未进行能量隔离、未上锁挂签。 1。2.5 使用转盘绷扣或上卸扣。
1.2.6 二层台操作未等游车停稳就抢开、抢扣吊卡。 1.2.7 未取兜绳下放游车。
1。2.8 维修泥浆泵或更换空气包胶囊作业未卸压。 1.2.9 钻井泵启动前未确认管汇阀门开关状态。
1.2。10立式下灰罐使用时未安装减压阀或安全阀失效。 1.2。11使用安全卡瓦替代提升短节吊钻具。 1.3 重大操作违章
1。3。1 闸板封井器在关井情况下活动钻具,接箍通过闸板。 1。3.2 泥浆泵检修未进行能量隔离,未上锁挂签,开泵顶活塞.
1.3。3 高空作业人员沿钻柱或死绳下滑,钻台工作人员沿梯子扶手下滑。
1.3.4 未经清洗、风干、检测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半封闭、封闭容器和管道进行焊割作业。 1。3。5 钻遇高压油气层或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未及时报告。 1。3。6 风动绞车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位置. 1。4 一般管理违章
1.4。1 未按规定安排滑割大绳。
1。4.2 未组织进行危害辨识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1。4.3 开钻前未按标准组织校正井口。 1.4。4 钻井作业现场未配备洗眼器。 1。4。5 起下钻中途停止作业休息. 1。4.6 刹把操作人员不符合规定。 1.4.7 刹把操作未执行监护规定。
1。4.8 夜间作业司钻操作未全程安排监护人员。 1.4.9进出井场的人员与集合卡状态不符。
1.4.10司钻对钻台面人员站位不正确未及时纠正. 1。4。11 起下钻过程单人在井口上操作。 1。5 严重管理违章
1。5。1 未按规定组织开钻验收.
1.5。2 未按设计要求或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 1。5。3 打开油气层后未落实干部值班。 1。6 重大管理违章
1.6.1 项目施工无设计、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 1.6.2 钻开油气层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1.6.3 发现溢流未按规定实施关井。 2 试油(气)专业 2。1 一般操作违章
2.1。1 起下钻时,操作作业机猛提猛放。
2.1。2 人员从野营房或储液罐等高处直接跳下. 2。1。3 吊车立放井架时未使用吊钩保险销.
2.1。4 在未装过道板、防滑平台的罐与罐之间跨越。
2.1。5 骑跨式拉油管。
2.1。6 使用生产工具替代安全工具。 2。1.7 二层台操作中,未按要求使用兜绳.
2.1。8 射孔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带、安全警示牌或使用无线电设备。 2。1.9 射孔或射孔电测校深时电缆辐射区站人或穿越电缆。 2。1.10 下放电缆、钢丝绳速度与规定不符。 2.1.11 柴油机未使用防火罩。
2。1。12 打开油气层后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 2。1。13 正对井口闸门进行操作.
2。1。14 未用专用扳手开关酸罐闸门、未用专用梯子上下酸罐。 2.1.15 抽汲时抽汲机未打行走死刹、轮胎处未垫三角木。 2。1.16 抽汲时钢丝绳辐射区站人或穿越抽汲钢丝绳. 2.1。17 停止抽汲作业时滚筒不打死刹车. 2。1。18 停止抽汲作业时抽子未起出井口.
2.1。19 三相分离器未按规定开启或关闭闸门。
2.1。20 试井绞车停放位置不当或未采取固定措施。 2。1.21 井口法兰盘上存放手工具,井口螺丝等。 2.1。22 拆装启动机、发电机未断开电瓶开关。 2。1.23 液压钳未装防护门、不拴尾绳进行作业。 2.1。24 维修液压钳时未摘开液压泵或总离合器。 2。1.25 开动、关停设备设施时未发出警示信号。 2。1.26 擅自拆除或关闭设备上的安全装置。 2。1。27 未排除设备故障就进行带病作业。 2。1。28 开泵前未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2.1。29 未按规定固定放喷管线进行放喷作业。 2。1.30 通井机装车后不打死刹,不支千斤。
2.1.31 拆卸管线管汇时未放压,或未清理管线内残液.
2。1。32 有毒有害区域作业未使用防爆排风扇,未按规定佩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2.1.33 放喷管线及井口冰堵,用火烧烤。
2。1.34 压裂时高压管线和弯头未用安全绳固定。
2。1。35 放喷时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站在下风口监测。 2.2 严重操作违章
2。2.1 起钻未按要求灌压井液。 2。2.2 井涌后继续进行起下钻作业。
2。2.3 压裂作业时,高压区未设置安全隔离带。 2。2。4 压裂作业时,人员进入高压区。 2.2。5 发生溢流未采取措施。 2.3 重大操作违章
2.3.1 未按规定卡好绷绳就上井架操作。
2。3.2 井架基础倾斜、塌陷情况下进行起下钻作业。 2。3.3 放井架时,吊车吊钩未拉紧就提前卸掉绷绳绳卡。
2。3.4 井控坐岗时液面不调试报警值,捏造井控坐岗数据。 2.4 一般管理违章
2。4。1 搬迁、压裂等项目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倒车。 2.4。2 射孔压裂后起下钻作业未检测井口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4.3 未按规定运行“两书一表”。 2.4。4 未填写“单井风险”管理单。
2.4。5 打开油气层后,起下钻未装防喷器。
2.4。6 两个及以上机组交叉作业时,未签订安全协议. 2。5 严重管理违章
2.5.1 不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
2。5.2 未按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 2。6 重大管理违章
2.6。1 井场可燃气体浓度超标的情况下未断电、未熄灭火源。 2。6。2 作业施工无设计就进行施工。
2.6.3 井筒特殊管柱起下钻作业,防喷器未更换相应尺寸闸板芯子,未配备防喷单根。 3 录井专业
3。1 一般操作违章
3。1。1 移液管移取溶液时未使用洗耳球。
3。1.2 含硫地层录井时,在钻台、循环系统作业的录井人员未佩戴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 3.1。3 管具上下钻台时,站在大门坡道15m以内. 3。1。4 浓酸、强碱稀释配制时,未戴橡皮手套.
3。1.5 在井口、分离器、放喷口处观察压力或考克泄压时,站在泄压孔方向。 3.1.6 气体钻井时,录井取样人员未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
3。1.7 气体钻进、固井、测井、压裂酸化等作业时,擅自进入安全警戒区。 3。1。8 坐岗、交接班等录井原始记录未按规定进行审核.
3。1.9 处理钻井液时,未记录处理剂名称、数量和处理时间、井段“四要素\"。 3。1.10 井口套管试压、地层破裂压力试验时,未记录试压介质、压力和承压时间。 3。1。11 未记录停泵回流量.
3。1.12 液面变化超过±0.5m3未标注原因或原因标注不准确。
3
3。1.13 起钻前未记录循环时间和进出口钻井液密度,当进出口密度差值大于0.02g/cm或循环时间不足时,未及时告知当班司钻.
3
3.1。14 起下钻完后钻井液总量理论与实际差值超过±0.5m,未进行原因分析. 3。1.15 录井仪报警失效或关闭。 3。2 严重操作违章
3.2.1 安装、检修和更换井深、转速、泵冲传感器和电动脱气器等风险作业时,未进行上锁挂签或未进行安全提示。
3。2.2 在发现疑似溢流时,未执行“先报警,后落实\"原则。 3.3 重大操作违章
3.3.1 溢流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告。 3.4 一般管理违章
3。4。1 开工前未开展开工验收。
3.4。2 开工前未对录井设备进行标定,录井中未定期对录井设备进行校验。 3。4。3 使用的安全设施失效。
3.4.4 逃生呼吸器等安全设施未附中文说明书。
3。4.5 储存、使用的化学试剂标签不全,无化学试剂安全技术说明书。 3.4.6未按要求和现场实际,对录井参数报警门限值进行设置。 3.4。7录井房和地质室主要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未按要求张贴.
3.4。8工艺、设备、环境、管理发生变更前,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或变更事项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告知。 3.5 严重管理违章
3。5。1 化学试剂柜未进行执行上锁管理。 3。5.2 取、洗砂样等废水乱倒造成污染。 3.6 重大管理违章
3。6.1 作业施工无设计就进行施工。 4 油气地面建设专业 4.1 一般操作违章
4.1.1在未挂绿牌的脚手架上作业.
4。1.2 气焊作业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 4。1。3 使用带油污的工具开启氧气瓶。 4。1.4使用单跳板进行高处作业.
4。1。5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将构配件抛掷到地面。
4。1。6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4.1。7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没有每月一次进行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可靠性。 4。1。8 使用手动机具未使用橡皮护套软电缆。 4。1.9 使用未设置应急总电源分断开关的卷扬机。 4。1。10将安全带系挂在吊篮上。
4.1.11 电焊作业,利用脚手架、管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回路。 4。1.12 机械设备超出功能范围使用。
4。1。13 移动设备操作室外站人或搭乘人员。 4。1.14 移动设备操作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4。1。15 挖掘机在特殊地段行走无安全措施。 4.1.16 将手或物伸入旋转的搅拌机内作业. 4。1.17 移动设备保养、检修不熄火。
4.1。18 移动设备超过设备自身最大爬行坡度作业。 4.1。19 使用压路机拖拉其他机械物件.
4.1.20 装载机未锁闭转向架在前后车架之间检修保养作业.
4。1。21 高处作业人员在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4.1。22使用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破损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未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未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4.2 严重操作违章
4。2。1 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特种设备。
4。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处理.
4.2.3 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气瓶。
4。2。4 将电焊机、变压器、气瓶等带入受限空间。 4。2.5 受限空间作业使用破损电缆线、气胶管.
4.2.6 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潮湿环境照明灯具未使用安全电压。 4。2.7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无安全标志。 4。2.8 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气瓶解冻。 4。2.9 架空线缠绕在脚手架或其他构建物上。
4。2.10 在滑坡、崩岩、岩堆等未清除不稳定孤石的下方临边施工作业、休息。 4。2。11 跨越高压线路吊装作业无防护措施。
4.2。12 使用入水端线路破损、有接头的水泵,潜水泵出、入水作业无防触电安全措施。
4.2.13 固定场地、长时期使用的用电作业电缆线路未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沿地面明设,无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架空的电线与地面高度不符合要求. 4.2.14 混泥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下方有人。 4。2。15 搅拌机运转的时候进行清理、维修。
4.2.16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输送氧气时,采用明火照明。
4.2.17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未首先将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4。3 重大操作违章
4.3.1 违反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工程机械操作禁令》。
a。未经许可操作工程机械; b.使用不合格工程机械; c.无监护人员操作工程机械; d。工程机械载人; e.操作人员脱岗; f.越警戒线作业;
g.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面上作业.
4。3。2 违反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沟下作业禁令》。
a.未经许可进行沟下作业;
b。在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管沟进行沟下作业;
c.未采取支护、防塌网、防塌棚等保护措施进行沟下作业; d.堆土、设备摆放等距管沟边缘小于一米进行沟下作业; e。逃生梯配备少于两副进行沟下作业; f.未开展应急演练进行沟下作业;
g.未经现场监理验沟合格进行沟下作业;严禁无监护人员进行沟下作业。 4。3.3未经许可拆除或切割脚手架的承重杆、支撑杆。 4.4 一般管理违章
4.4。1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4.4。2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未进行目标分解。 4。4.3 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未考核或考核不落实.
4。4.4 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
4。4.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4.4。6 特种设备使用未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4。4.7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台账。 4。4。8 气瓶储存无通风措施、无消防器材。
4.4。9 气瓶未进行空、满瓶标示,未安装防震圈与瓶帽。 4。4。10 易塌方地段,道路悬崖临边段无防护。 4。4。11高危作业未启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4。4。12 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五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未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4。4。13 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TN—S系统.
4.4.14 固定场所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进行配电设置。 4.4.15 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配电。
4。4。16 在架空线路处土建作业未制定或不落实防电杆倾倒安全措施.
4。4。17 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未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4.4.18 设备传动部位、剪切口、绞轴绞杆入口易造成伤害处无防护隔离措施。
4。4.19 施工便道或者作业带与地方公路交叉的地点未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4。20 临地方公路施工作业场所未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4。21 施工便道、维修公路、新修公路、占道动土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带。
4.4.22 施工现场内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未安装防雷装置。
4.4.23 未按预案计划配备应急工具、用具、设备、急救医用药品器件. 4。4。24 电缆线穿越公路、铁路、厂区道路无防护措施。 4。4。25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不绝缘。 4。5 严重管理违章
4。5.1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 4。5。2 没有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4。5.3 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基坑支护等无施工方案或方案未审批。
4.5.4 在林区、草原等施工未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4。5。5 损坏安全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显示仪表等. 4。5。6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销项关闭。 4。5.7 简化或超越程序组织施工。
4.5。8 在混泥土料斗下方清理或检修无安全防护措施. 4.5。9 进入搅拌筒作业无安全措施。 4。5。10 使用非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
4。5。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4。5。12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未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
4.5。13 未与分包商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4。5.14 高处作业跳板、铺设钢格板等物件未固定。
4。6 重大管理违章
4.6.1 拆除、废弃安全阀、压力表、安全设施、防护设施、重要警示标志、显示仪表等。 4.6。2 无安全措施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
4。6。3 在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中未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安全措施,产生火花和带电作业. 4。6。4 特殊地段施工无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程序。
4.6。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4.6。6 脚手架搭建不符合规定。
4。6。7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4。6。8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5 地球物理勘探专业 5。1 一般操作违章
5.1。1 拒不接受入场教育.
5.1.2 挪用消防器材或人为造成消防通道不畅。 5。1.3 在宿舍、工房内私自使用电炉、烤火炉、“热得快\"等大功能电器。 5.1。4 涉水作业时弃用救生设备或违规下河洗澡、游泳。 5。1。5 登山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登山器具和防护用品. 5.1.6 擅自拆除设备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5。1。7 拆除或错误安装安全装置。 5。1。8 工程机械载人。
5。1.9 作业后人员离开作业场所未取走瓶阀开启工具。 5.1.10 用汽油擦洗设备。
5。1.11 电工作业时未使用绝缘工具。
5.1.12未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制作药包现场。
5.1。13 无监护人、不停电、不验电、配电开关处未挂警示牌时从事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维修。 5。1.14 擅自进入吊臂旋转范围内,在起吊重物的受力绳索附近通过或停留。 5。1.15 未将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冷藏. 5.1.16 液化气瓶倒置或加热使用。
5.1。17 地震勘探钻机运转时离开操作台.
5。1。18 使用电焊机、砂轮机、电锯工作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关掉电源闸刀. 5.1。19 镶焊作业点设置在居民区。
5.1。20 在高压线下设置测量固定站或进行撑杆测量作业。 5。1.21 井架未置于稳固状态就进行维修钻机作业。 5。1.22 车载钻机未放井架就进行搬迁。
5.1.23 能见度低于100m、5级大风及以上天气起放车载钻机井架。
5。1.24 钻井、机修等作业时开关未锁紧,错误操作按钮、阀门、把柄等. 5。1.25 震源作业带电工未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服装。 5.1.26 震源车在坡度大于30°的坡道停车。
5。1.27 震源车高压启动后人员距车安全距离小于10米。 5。1。28 在公路弯道处拦车警戒。
5.1.29 公路警戒人员站位不当或未正确穿戴反光背心。 5.1.30 驾驶员行车不履行派、用车签字手续。
5。1。31 民爆库值班人员巡检、交接班记录不全、不实。
5.1。32 人员进入民爆库或临时存放点时,值班人员未对来人进行安全提示,未收缴通讯器材与火种。
5.1。33 民爆物品消耗、转运等未及时填写信息或填写不规范(如编码不符、涂改、将字改字等). 5。1.34 放有雷管的雷管箱未上锁。
5.1.35人员在陡岩下、车底下、冲沟、河床等危险地段休息。 5。1.36 制作药包或爆破作业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 5。1.37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搭乘其它人员。 5.1。38放炮作业后未实施清线工作。
5。1。39 涉爆作业未使用防爆视频监控记录仪。
5。1.40物探钻井回水池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措施、回填。 5.1。41 下药过程未及时填写记录民爆物品编码。 5。1.42 员工违规工区内骑乘摩托车。 5。1.43 夜间放炮作业未穿反光背心. 5。1。44 油料与电瓶同车混装。 5.1.45 油料与山地钻机同车混装。
5。1.46 未按规定将配置的安全设施带到作业现场。 5.1.47 测量作业时未对存在的风险有效辨识和登记上报. 5.1.48 制作药包时雷管未全程短路。
5。1。49 医务人员未定期开展野外巡回医疗。 5。1。50 在行驶的车辆上进行收、放线作业。
5.1.51 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进行井下药包通断测试。 5.1.52 下药现场未对井下药包进行通断测试就封井处置。
5.1.53 人口稠密区下药未设置假炮线进行闷井作业. 5.1。54 放炮作业使用炮线长度不足或无“50”米断点。 5.1.55 放炮现场未对盲炮进行登记. 5。2 严重操作违章
5.2.1 在无人监护、未采取监测、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有毒有害区域、受限空间作业。 5。2。2 水位超过车辆渡河安全警戒线时,冒险涉水过河. 5.2。3 人员、设备搬迁时横穿高速公路.
5。2。4 测量作业时,所定井位与地下天然气管道、地下军用或通信光缆、煤矿采空区或矿井坑道、隧道、大型水渠、大坝、或涵洞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 5.2.5 在有安全隐患的井位上实施钻井或下药作业。
5.2。6 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站设置未与井口保持“通视”状态进行放炮作业。 5。2。7提前制作药包长时间暴露在地面,药包距离井口大于30米。
5。2。8 民爆物品未放置在专用箱内、与营地帐篷安全距离不符、临时储存点储存数量过大等。 5.2.9单人搬运民爆物品、交接无签字手续。 5.2.10 未按规定对民爆品入库进行1%抽检。
5.2。11 专用民爆物品运输车箱未执行双人双锁管理.
5。2。12 制作药包时,炸药与雷管存放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5。2.13 民爆物品搬运过程中人药分离、无人看管。
5。2.14 取用雷管时未使用静电释放设施. 5.2。15 爆破作业未实施“三断”工作。 5.2.16 使用非专用压药杆进行压药作业。 5。2.17未按规定对剩余民爆品实施退库管理.
5.2。18两人以上同时使用同一根保险绳进行登山作业。 5。2.19雷管存放未进行短路处理。 5.3 重大操作违章
5.3。1 地面测试炸药包.
5。3.2 属地管理者未执行HSE作业计划书规定到高陡地段、水域作业等重大危险点源现场指挥。 5。3。3 民爆物品运输车停放在场镇、人口密集地区、高压电线下方、桥梁、隧道等重大危险源地段.
5.4 一般管理违章
5。4.1 未组织学习HSE作业计划书、变更管理、项目危害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5.4.2未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按期检验。 5。4。3 作业计划书、《险情通知单》未下发到生产班组。 5.4。4管理人员未对视频监控记录进行抽查.
5.4.5 未对职工、季节性用工进行针对性HSE培训,或无培训计划、考核、总结等资料。 5.4。6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档案。 5。4。7 未取得相关方许可从事施工作业。
5。4.8 施工方案、关键岗位人员、设备变更时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5.4。9 自架桥梁、索道、保险绳等用后未及时拆除。 5。4.10 管理者检查频次不满足HSE作业计划书要求。 5.4.11 未按个人行动计划进行审核、检查。
5.4。12 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未按要求整改,或谎报整改情况。 5.4。13 收到极端气候预警信息后,未开展隐患排查。
5.4.14使用资质不符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承运车辆、驾驶员。
5.4.15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等危险品,未设置专库专室储存,未指定专人保管. 5。4.16 冲沟地段施工作业未设置逃生平台。
5。4.17 车辆涉水过河现场,未设置禁止通行水位标志线。 5。5 严重管理违章
5。5。1 未建立有效的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渠道。
5。5.2 未及时传递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风险控制措施. 5.5。3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5.5。4 停工(产)整顿后,未经验收通过组织生产.
5。5。5 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 5。5。6 营地选址在滑坡、垮塌、冲沟等危险地段.
5。5.7 新工艺、新技术、新项目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5。8 聘用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 5.5.9 对事故事件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5。5.10 盲炮处理不到位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5。11 未按HSE作业计划书中承诺的资源配置组织生产。
5.5.12 分管领导未组织开展民爆物品“日清”、“线(束)结\"的审核工作。 5。5.13敏感地区未制定和落实防恐措施. 5.6 重大管理违章
5.6.1 HSE作业计划书(例卷)未经审批通过、未经HSE开工验证通过组织生产。 5。6。2 未经批准从事夜间作业。
5。6.3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5.6.4 未对承包商进行HSE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监管. 5.6。5 夜间进行下药和补炮作业.
5。6.6 未向相关部门上报盲炮数据信息。 5。6。7 无票证从事夜间爆破作业. 5。6。8 超核定载量运输民爆物品。 6 交通运输专业 6。1 一般操作违章
6。1。1 行车时证件携带不齐全。
6.1。2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回场检验。 6.1。3 未执行属地报到。
6。1.4 货车车箱内站人移动车辆。
6。1.5 驾驶员未落实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车辆检查. 6.1.6 驾驶员、乘车人未系安全带起步。 6。1.7 乘车人正在上车或下车时车辆起步.
6。1。8 试车时不按指定路线(段)试车;试车时拉无关人员或车上带其它危险物品。 6。1。9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1。10 灯光不全、亮度不够情况下夜间行车。 6.1.11 不按规定调头、起步。 6。1。12 转弯不减速、不鸣号。 6.1.13 在厂区内乱停乱放车辆。
6。1。14 驾驶员离开车辆后未驻车制动、在坡道停车不挂档及车轮不打掩木。 6.1。15 随意把车停在路中和他人谈话或上下人、装卸货物妨碍交通. 6.1.16 拉运物资装载不符合规定. 6。1。17 各型车辆乘座位置外载人.
6.1.18 进入油气区,驾驶员未穿戴劳保护具,车辆未安装防火罩。 6.1.19 拉运超长、超宽物件,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6。1.20 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未设安全标志。 6。1。21 驾车过程使用耳机。 6.2 严重操作违章
6.2.1 穿拖鞋、赤脚操作车辆. 6.2。2 逆向行驶。
6。2。3 拉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室放有火种。 6.2。4 行车途中未系安全带. 6。2。5 空挡行车。
6.2.6 违章占(抢)道行驶。
6。2.7 不按规定让行。 6.2。8 客货混装.
6.2.9 跟车安全距离不符合行车安全规定。 6.2.10不按规定停车休息和检查车辆。 6.2.11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绕道行驶。 6。2。12 违反规定牵引(拖)车辆.
6.2。13 车辆回场检验不合格,检验人员出具合格证。 6.2。14拉运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 6。2.15 实习驾驶人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6。2.16 油罐车在行驶中或装卸油品时不使用接地线. 6。2。17 机动车在路上发生故障,不设置警告标志牌. 6.2。18 非本车驾驶员私自开动井场停放的车辆. 6。2。19 私自拆除或屏蔽车辆监控系统。 6.2.20 将私车开到作业现场。
6.2.21 驾驶罐体、管阀、呼吸阀、静电线、防火罩、紧急切断阀、车载终端失效的油罐车执行任务。
6.3 重大操作违章
6.3。1 车辆超员行驶。 6。3。2 无证驾车。 6.3.3 酒后驾车。 6。3.4 超速驾车. 6.3.5 疲劳驾车。
6.3.6 载客车辆人员未下车进行加油作业。 6。3。7公车私用或私车公用。 6。3.8 载客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
6。3.9 背罐车装卸立式下灰罐不打支腿.
6.3.10未经许可对危险化学品重车进行修理,对罐体进行动火、切割、打磨。 6.3。11 私自拆除和关闭车辆安全装置。 6。3.12易燃易爆品与其他物品同车箱运输.
6。3.13 危货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吸烟。
6.3。14 将拉运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的重车停放在人口密集区或生态敏感区。 6.3.15 驾驶员、押运人员离开危险品装卸作业现场。 6.4 一般管理违章
6。4.1 执行长途任务不进行审批。 6。4。2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HSE会议。
6.4.3 不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安全文件、事故通报和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6.4.4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承运车辆和驾驶员。
6。4。5 搬迁、压裂、固井等项目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车辆。 6.4。6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6.4。7 HSE计划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全。
6.4.8 未根据任务、道路、天气等情况开展风险识别和制定削减措施。
6.4。9 未配置齐“三防”工具、消防器材。 6.4.10 车辆门徽不符合规定(不统一),车号牌残缺污损或丢失,车号、放大号模糊残缺。 6。4.11 违反规定办理车辆保险。 6。4.12 运输气瓶车辆无安全标志。
6。4.13 私车进入作业现场不及时制止和清理. 6.4。14 未按照规定报审超时运行车辆。
6。4。15 作业计划书中重点人员、车辆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6。4.16 安排车载监控终端非完好的普货运输车辆执行任务. 6.4.17 安排超过规定期限(里程)未二级维护的车辆执行任务。 6.4。18 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度审验。
6。4.19 使用未经年审合格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6。4。20 车辆不执行“三交一停(封)”. 6.5 严重管理违章
6.5。1 安排驾驶员载人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
6。5。2 安排驾驶员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的(包括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6.5.3 安排货车载人和人货混装运输。
6。5。4 运输作业项目未实施HSE作业计划书、单车或客轿车未实施HSE作业计划表或未实施路单“三交待”。
6。5.5 安排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员驾驶其他车辆。 6。5.6 关闭车辆监控管理系统或无人监控。
6。5.7 对新人员或跟车实习人员未进行培训和签定师徒合同,安排单独驾驶车辆。 6.5.8 安排车载监控系统非完好载人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执行任务。 6.5。9 拉运危险物品车辆无押运员.
6。5。10 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6 重大管理违章
6.6。1 将车辆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和使用. 6.6。2 安排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 6.6。3 安排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物品. 6。6。4 私车公挂.
6.6。5 安排在停驾期内的违章驾驶人员或肇事人员驾驶车辆的。 7 后勤车间
7。1 一般操作违章
7.1.1 操作车床戴手套。
7.1.2 开启设备前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7。1.3 电线缠在管材等金属导体上.
7.1.4 配制、使用、检查、保存有毒有害物质时不戴手套、护目镜和呼吸保护器具。 7.1。5 在机械设备(机床)工作台、轨道、滑动面上摆放工具、量具、工件。 7.1.6 操作机床及旋转设备时戴围巾和毛巾等或长发露在工作帽外。 7.1。7 行吊启动或起吊时不打铃。 7。1。8 维修设备时不放置警示牌。
7。1。9 在电热板上烤食品、手套、衣服等易燃物品。
7。1。10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时未经审批,不挂临时用电警示牌。
7.1.11 在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上使用非双重绝缘的手持电动工具工作. 7.1。12 电器使用完后,长时间未切断电源。 7.2 严重操作违章
7。2。1 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使用升缩梯、人字梯等。
7。2.2 将实验用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7。2。3 私自改造电路和电器设备。
7。2。4 存放易燃性液体,无接地防静电措施。 7。2.5 整修车辆不打掩木或放置保险凳。 7.2.6 生食和熟食、鲜食和剩食混放。 7。3 重大操作违章
7。3。1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风干、置换、检验就进行焊割作业. 7。3.2 不停车、不停电、不挂牌、无人监护或未采取监测与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设备内部、危险区、受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
7。3.3 保险丝与电线、用电设施负荷不符,或用铜丝、铝丝、铁丝等导线代替保险丝。 7。4 一般管理违章
7.4.1厂房不通风或排风扇不正常工作. 7.4。2 未按规定填写HSE相关记录。
7。4。3 不签订《师徒安全合同》就安排实习人员实习。 7.4。4 电热板等取暖用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7.4.5 管架上不设置挡销.
7。4.6 随意燃烧废旧料或其它物品。
7。4。7 宿舍、工房、厂区电线零乱,或存在裸露线头。 7.4.8 电闸盖缺损或固定螺丝缺失. 7.4。9 作业现场杂乱,安全通道不畅。 7。5 严重管理违章
7.5。1 安排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或工具。 7.5.2 检修锅炉不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7。5。3 未按规定保管乙炔气瓶、氧气瓶等压力容器。 7。5.4 泄洪渠不通。
7。5.5 拆除、废弃安全阀、压力表、损坏安全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显示仪表等。 7。5。6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继续使用。 7。5。7钢丝绳卡子间距或数量不符合标准。 7.5.8 安全附件超过检验期继续使用。 7。6 重大管理违章
7.6.1 随意排放污水、污油。
7。6.2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未按规定设专用库房,专室专柜储存,未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8 测井射孔专业 8.1 一般操作违章
8.1.1井口连接测井仪器时未使用通讯设备。
8.1.2 钻具、油管传输测井未使用带保护电缆装置的方瓦。
8。1.3 钻具、油管传输测井未要求井队使用相应的通井规通钻具、油管内径. 8.1。4 钻具、油管传输测井时不制止相关方的违反测井作业相关要求的行为. 8。1。5 未按规定设置闩锁装置弱点。
8.1。6 钻具、油管传输测井时不按规定使用偏心轮. 8.1。7 未按规定检查和更换仪器密封盘根。
8.1.8 入井前,未对下井仪器的连接、紧固、通电等进行检查. 8.1。9 井口作业时,在液压大钳上放置物品。 8.1.10 未按规定使用仪器卡盘. 8。1.11 未按规定捆绑扶正器。
8。1。12 电缆刮泥器捆绑在井口座筒上。
8.1。13 安装井口前,未要求井队锁游车大钩和转盘。 8。1.14 施工电缆未按规定盘放。 8。1。15 安装地滑轮链条时未拉紧。
8。1.16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卸扣,或未按规定使用卸扣。
8。1。17 出套管前、到井底前未对井下电缆和仪器进行称重、记录。
8.1。18 钻具(油管)传输、打捞时未监视记录电缆张力和钻具(油管)悬重. 8。1.19 未按规定检查、更换拉力棒,使用拉断力与井深不匹配的拉力棒。 8.1.20 带压施工作业未使用抓卡器.
8.1。21 组装打捞工具时,未确认井下仪器结构及技术参数。 8.1。22 穿心打捞时未向井队提供详细的仪器结构图.
8.1.23 未向井队介绍穿心打捞作业流程,提供书面安全注意事项。 8.1。24 未按规定制作、检测快速接头.
8.1。25 未按规定在电缆上做记号进行打捞作业。 8。1.26 打捞作业时手放在快速接头活动部位。 8。1。27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防落装置。
8。1.28 未要求井队设置防碰撞快速接头阻挡绳.
8.1.29 打捞时未告知井队最大允许提升(下放)距离、吨位. 8。1。30 打捞落鱼前未核定入井工具深度。
8.1.31 钻具出套管前未记录钻具摩阻和悬重,到达鱼顶前未按规定记录钻具正常摩阻和悬重。 8。1.32 电缆下放张力小于静止张力的75%。 8。1。33 下放仪器未收拢推靠臂.
8。1.34 裸眼井段仪器、电缆停留超过规定时间。 8。1。35 仪器在复杂井段停留。
8。1。36 源库外、库区大门未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8.1.37 未按规定选择井场放射源临时存放点。 8。1.38 放射性工作区域未设置警戒线、警示牌。
8。1.39 钻具、油管传输测井未在司钻房内放置工作正常的远程张力显示面板。 8.1.40 测井施工时,未把处于应急状态的电缆远程剪切装置放在井口附近. 8。1。41 雷雨闪电时,未将民爆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8.1。42 常规有枪身射孔作业时,射孔枪的外径与套管通径之差小于15mm。
8.1.43 电缆射孔时,电缆长度未大于射孔底界深度400m。 8.1。44 射孔枪与起爆装置连接时,射孔枪两侧站人. 8。1。45 使用雷管测试仓检测雷管时,人员面对容器口。 8。1.46 深度数据未经过至少2人计算、复核。 8。1.47 未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方提供校深数据.
8.1.48 未将下过井的雷管与未下过井的雷管进行分开存放。
8。1。49 装运民爆物品的专用箱,未加锁固定牢靠,并妥善保管钥匙。 8。1.50 打开射孔弹包装箱时,未检查核对数量. 8.1.51 打开射孔弹包装箱后,将射孔弹整箱倾倒. 8。1.52 未按入井顺序对射孔枪、弹夹进行编号。 8。1.53 射孔枪装配区域未铺设3~5mm厚的橡胶垫。 8.1。54 组装射孔枪时,射孔弹压环未压紧导爆索。 8.1。55 未用弹卡或锁弹槽将射孔弹“锁\"紧在弹孔内。 8。1。56 相邻两发射孔弹的压环方向未相对排列。 8.1。57 截取导爆索后,未立即用黑胶布将端面包好。
8。1.58 射孔弹夹进入枪管后,弹架两端的限位螺钉未顶紧(非盲孔枪或夹层弹架除外)。 8。1。59 上公接头时,未观察接头内传爆管的情况,造成导爆索被挤压在公接头与垫环之间。 8.1.60 组装好的起爆装置未立即带上护帽。
8。1。61 井口连接射孔枪时,使用锚头绳或液压吊钳紧扣。 8。1。62 超负荷使用射孔枪架。
8。1。63 条件具备时,未在井口连接射孔枪与压力安全防爆装置。
8.1。64 射孔枪(或爆炸器材串)下井前,未对已装配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进行清理、核对、记录.
8.1。65 无枪身射孔器一次射孔长度超过8米。 8.1.66 在干井内进行过油管射孔作业。
8。1.67 采用投捧撞击方式引爆时,未设计、未使用不少于3米的安全枪。 8。1。68 未使用专用工具切割导爆索。
8.1.69 射孔失败打捞投棒时,未带上磁性定位器。
8。1。70 具备条件时,未采用上跟踪方式进行电缆射孔.
8.1。71 库房内,爆炸物品包装箱下未垫有高度大于8厘米的垫木.
8。1.72 库房内,爆炸物品包装箱码放高度超过1.6米,或码放通道宽度小于0.6米。 8.1。73 爆破作业施工前,射孔仪器车接地电阻超过规定。
8。1.74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和装配地点未设在圈定的作业区域内。 8.1.75 电缆射孔过程中,电缆帽未按规定重新制作。 8.1。76 具备条件时,未在井口连接起爆装置。
8.1。77 存放入井后未起爆的雷管时,未将雷管点火线短路。 8.1。78 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载运无关人员或与其它物品混装。 8。1.79 民爆物品运输车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能释放静电。 8。1。80 民爆物品运输车排气管未加装有效防火罩。 8。1。81 运输民爆物品时,未将民爆物品固定牢固.
8.1。82 公接头端传爆管伸出扶正套限位键或内缩距离限位键过多。
8.1。83 雷管(点火管)电性连接时,仪器车操作室无专人值守,或未锁闭仪器车操作室。 8。1。84 电缆射孔作业,一次下井的射孔枪长度超过规定. 8。1.85 未按要求使用压力安全防爆装置。
8.1.86 起爆参数的计算、起爆器的装配未按规定检查复核。
8.1.87 用电起爆时,施工前未检查作业井架、仪器车等设备设施的漏电情况,或未对漏电隐患采取防范措施。
8.1。88 采用压力方式引爆时,射孔器接入管串后,未经允许加压循环井液. 8。1.89 测试联作时,设计的起爆压力未高于测试工具加压值7MPa以上。 8.1。90 捞棒器捞住投棒后,采用快速下放电缆方式引爆起爆装置. 8。1。91 射孔施工的装枪、下枪时段,摄像头未对准施工现场. 8.1.92 爆破作业施工前,射孔仪器车未接地线。 8.1。93 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库区。 8。1.94 连接电雷管时,未戴接地护腕。
8.1。95 未有两个或以上的人核对压力起爆器内的销钉数。 8.1.96 装枪人未在排炮单上签字。
8.1。97 装配完毕的弹夹入枪管时,未使用入枪保护套。
8。1.98 装配完毕的弹夹入枪管时,弹夹公接头处的导爆索未采取在枪管内防摩擦、褶皱等措施。 8.2 严重操作违章
8。2.1 将旁通短节下入裸眼井段。
8.2。2 提升设备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护帽。 8。2.3 钻台临边作业时,未使用防护链条。 8.2。4 不按操作规程组装打捞工具。 8。2.5 入井前,未检查、测试打捞工具。
8.2.6 检修绞车滚筒时,未在绞车操控台设置警示牌。 8.2。7 擅自指挥司钻违规操作。
8。2.8 穿心打捞时,未按规定确认仪器的捞获情况就拉断电缆弱点。 8.2.9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与密封放射性物质混放. 8。2.10 放射源管理未执行“三把锁”制度. 8.2。11 未按规定领取、归还放射源。
8。2。12 现场民爆品及贮存车辆未24小时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8。2。13 井场临时存放地点的放射源未锁在固定物上。 8.2.14 装、卸放射源后,未按规定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
8.2。15 装放射源后未对源罐进行清洁保养,卸源后,未对源体进行清洁保养就入罐。 8。2.16 在下风口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8.2.17 未按要求回收放射性污染物。
8。2。18 保养放射源时使用钢锯、电气焊、铁锤等工具割、锯、敲、砸放射源。 8。2.19 装、卸放射源时,未将摄像头(枪机)对准操作区域。 8.2.20 仪器遇阻时硬冲。
8.2.21 井口仪器卸源后,源仓未关闭。
8。2.22 涉爆区域未按规定收存火种,关闭、集中存放无线电通讯设备。 8.2.23 在无有效领取手续的情况下,发放民爆物品。
8。2.24 未按领用单上注明的型号及数量发放民爆物品。
8。2。25 射孔施工携带的传爆管、雷管、点火管等起爆类民爆物品未放入专用防爆箱。 8.2。26 在载运民爆物品的车辆上使用烟火。
8。2。27 将民爆物品直接放在开敞的车辆货箱内运输。 8.2。28 载运民爆物品车辆货厢门未执行双人双锁。
8.2.29 电雷管(点火管)电性连接前,车载发电机未熄火。
8.2。30 电缆射孔作业,射孔枪(或爆炸器材串)入井70米前,解开点火缆芯与电缆外皮的短路状态,或对地面仪器供电.
8。2.31 违反规定对电雷管(点火管)进行检测。
8。2。32 雷管(点火管)电性连接前,点火缆芯未与地面系统断开,点火缆芯未与电缆外皮处于短路状态。
8.2.33 负压射孔失败打捞投棒时,未在井口安装电缆防喷装置(井筒内液柱压力能压住地层压力且射孔液不漏失的情况除外)。
8。2.34 井下未起爆的爆炸器材,起出井口后,未首先拆除雷管(点火管)等起爆装置,并妥善保管.
8。2。35 库房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盘点库存民爆物品。 8.2.36 在民爆物品库房或库区内存放其它危险品。
8。2.37 当天未下井的射孔枪雷管点火线未断开并接地。 8。2.38 未安装民爆品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8.3 重大操作违章
8。3.1 放射性测井装源后,少上源体固定螺丝或固定螺丝未上紧。 8.3。2 未按规定更换放射源盘根。
8.3。3 未按规定对放射源进行泄漏检测。 8.3。4 未按规定用手直接取用放射源。
8。3.5 装卸放射源时,绞车岗不听井口人员指挥擅自起下仪器。 8.3。6 放射源装车前未按规定进行查验.
8.3。7 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无线通讯设备。 8。3。8 民爆物品存放在生活区.
8。3。9 民爆品现场值守人员离开值守岗位,造成民爆品管理失控。
8.3.10 对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前,未按程序上报审批。 8.3.11 违反规定撬压射孔弹起爆孔。 8。3。12 用钳子夹传爆管红色装药部位。
8。3.13 在地面对连入射孔枪或爆炸器材串的雷管(点火管)进行电阻测量或通电检查. 8。3.14 电缆输送射孔未遵循“先电气后火工”操作原则。 8.3。15 班组或个人私自转移、变卖和处理报废的民爆物品。 8。3。16 入库人员将无线通讯设备和火种带入民爆物品库房内。 8。3。17 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8.3.18 将雷管、起爆器等起爆装置连接到装配了射孔弹的同一枪身内运输。 8。3。19 在外停车住宿时,载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 8.4 一般管理违章
8.4.1 未按规定实施解卡作业。
8。4.2 未按规定实施小井眼作业。 8.4。3 钻具传输未安排人员值班。 8.4。4 打捞作业前未制定打捞方案。
8.4。5 电缆射孔时,未安排专人观察溢流情况。
8.4.6 组装射孔器材时,未明确装配要求、装配人、检查人。 8.4。7 压力起爆时,未确定专人监督相关方的加压过程。 8.4。8 油管传输射孔未正常起爆,未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8。4.9 井口连接射孔器材时,未指定人员观察射孔枪上端的提升短节的安全状况。 8。4。10 审核人未在排炮单上签字。 8.4.11 射孔失败,未制定拆枪方案。
8。4.12 分簇射孔,未要求井下作业队在“高压管汇区”与“射孔作业区”之间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8.5 严重管理违章
8.5。1 未按规定存放放射源。
8.5。2 未按规定处置闲置、报废的放射源。 8。5。3 未按规定组织源库检测。
8.5.4 未按规定建立放射源各类台账或帐实不符。
8.5。5 雷雨、闪电或沙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状况时,未停止涉爆作业。
8.5。6 油管传输射孔上提起爆失败的射孔枪串前,未召开多方联系会并制定安全措施。 8。5。7 涉及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未设立专职或兼职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 8.5。8 未按规定组织对民爆物品库房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测。 8。5。9 民爆品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故障未报修。 8.6 重大管理违章
8.6。1 未按规定组织对放射源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8.6.2 放射性物品从户籍区域运往非户籍区域或从非户籍区域运回户籍区域前,未先在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8.6.3 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8。6.4 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8.6。5 民爆物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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