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科学安排生产,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
量,依法保障各类人员的休息和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
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
人员,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本企业生产组织特点,对不同
的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公司依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
情况下普遍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六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形式或岗位职责比较特
殊,无法按标准衡量工作时间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一种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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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和专职司机,从事采购
或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勤和地勤人员,从事
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仓储搬运人员,外勤人员以及部分值守人
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按
固定时间安排值勤或者需要连续作业的一种工时制度。
公司运输空勤人员、机务维修人员、运输服务人员、航行情
报人员、通信雷达导航人员、气象人员、油料人员、机场旅客服
务人员、机场保障设施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公司对各类人员实行按岗管理,根据“三定”方案确
定的岗位分类和岗位性质,建立各岗位与工时制度的对照标准(见
附件一)。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加班界定
第九条在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超过8小时的,或休息日、法定节
假日被安排工作的视为加班。休息日被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
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一致。
第十条在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法定节假日被安
排工作的属于加班,其他时间被安排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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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以月度
为周期,如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
过部分视为加班;如实际工作时间总数未超过该月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只是该月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不属于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
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按加班处理。
第十二条各岗位人员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
班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对于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统
计工作时间时应包括:作业(操作)时间实际消耗的工时、准备
与结束时间实际消耗的工时、劳动宽放时间。
由运输生产特点造成的具有看管或等待(间歇)时间的岗位,
其工作时间根据以下办法确定:
(一)具有看管性质且实行轮班的工种岗位,按照实际消耗
工时的60%计算工作时间。
(二)具有等待间歇特点且明显受航班密度影响的岗位,工
作班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50%计算工作时间;工作班时间
外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40%计算工作时间。
(三)对于航班结束后留守值班的岗位按照实际消耗工时的
30%计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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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0:00至24:00期间,空勤人员执
行航班任务或实行轮班制的地面人员上岗工作的,如实际飞行时
间或工作时间少于4小时的,加班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含)
的,加班按一天计。法定节假日期间,空勤人员参加置位飞行的,
加班时间按上述标准的60%计;被安排为备份组且需要在工作区
等待的,或在外站等待飞行任务的,加班按0.3天计。
第十五条各岗位人员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
节日期间照常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第四章 加班的审批
第十六条各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
十六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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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加班管理实行申请、审批和核销制度(空勤人员
法定节假日安排飞行按任务书确定)。未经书面审批的加班视为无
效,不予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安排人员加班,应至少提前1天做出计划,填写
《加班计划》(见附件二)后上报被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特殊情
况需要临时加班的,事先应口头向被授权的管理人员请示,加班次
日要及时补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无效加班。
被授权的管理人员主要指四级正以上管理人员,由本单位主
管领导以书面形式授权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安排人员加班,应预先设定加班的工作任务和具
体时间段。如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预定加班时间120%的,加班
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如超过预定加班时间120%的,加班
时间按预定加班时间的120%计算。
第二十一条每月8日前,各单位须将上月考勤表、《加班
计划》的下联及相关的考勤原始记录汇总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
门,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加班人员劳动合同或上岗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休息日安排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的
人员加班的,应在6个月内安排其补休;6个月期满后仍未能
安排补休的,须在《加班计划》上详细填写未能安排补休的原因,
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符合单位生产组织安排和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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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人员,如法定节假
日期间被安排加班且已核发加班工资的,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
班时间不得重复统计进当月的工作时间总数以重复核发加班工
资。
第五章 加班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加班计划》及
相关的考勤原始记录。如考勤原始记录不完整或存在问题的,视
为加班无效,不予计发加班工资。
每年年初,公司将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加班工资的列支及劳动
生产效率情况下达加班工资预算。各单位对符合加班工资计发条
件的人员,应及时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其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按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的300%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员工日工资标准按其本人月岗位工资(不执行
岗位工资制度的,按其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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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
资标准除以8小时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基数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
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
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做好加班情况的统计工作,对于加班
比较频繁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要调查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保管好考勤表、《加班计划》及相关考
勤原始记录。公司将随时组织抽查,抽查的重点为本办法执行情
况、加班集中程度、加班费用支付的合法性等等。
第三十条公司将对劳动生产率较低、加班工时较多、加班
工资总额较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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