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干部、员工提高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勤政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公司利益、集体利益为重,杜绝渎职、腐败、不作为现象,教育过失人员改进错误、承担责任,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未克尽职守,给公司造成形象、声誉、经济损害或人员伤害;
(三)泄露公司机密;
(四)在岗位上不作为,没有工作业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负责对被投诉、举报、泄密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监督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监督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与追究办法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管理人员,已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公司对当事人解除聘用关系。司法机关还未知晓、未被追究的,公司将其违法情况告知相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并与当事人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如下行政处分: (一)一般事故,即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重大事故,即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对主要责任人降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领导责任人记过或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即一次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伤、重伤)的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免职,对领导责任人处以降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
第九条 发生经济损失(直接)事故,按性质与损失金额区别处理如下:
(一)因决策、指挥失误、渎职、工作失察、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经济损失,如造成大批量产品返工、返修损失、产品质量事故索赔、资源浪费、财产被盗、被毁、安全事故损失等,对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处以部分赔付、降职或撤职处理。
(二)属于主观故意,为个人谋私利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如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盗窃公司财产(包括有形与无形的,如有价物资、技术图纸资料、管理软件)等腐败或违法行为,对责任人处以追回经济损失后予以撤职、辞退,领导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或降职、
引咎辞职等处理。
影响范围 地级市以内 一个省或直辖市 多个省市或全国
(三)对经济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标准 损失大小 5万元以下 5-10万元 10-50万元 50-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对当事人的处理 管理疏忽行为 赔20%并通报批评 赔15%并警告 赔15%并记大过 赔12%并降职或引咎辞职 赔10%并撤职或引咎辞职 赔100%并撤职、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品质行为 赔100%并降职、免职 赔10% 赔5%并通报批评 赔5%并记大过 赔5%并降职、辞退 赔5%并免职、辞退 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 罚款3000元/次并记过 罚款5000元/次并降职 罚款10000元/次并撤职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二条 因过失责任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的公司管理人员,按性质及影响范围的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一)故意散发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形象、声誉或品牌的,予以开除。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被国家质监机关或被用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对产品质量主管按下表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措施,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言谈中无意泄露公司机密的,视被泄露秘密的机密程度分别对责任人处以记过、降职、工资降级处理;
(二)将公司的秘密资料通过文稿或网络方式传递给第三方的,按故意泄密论处,视被泄露秘密资料的机密程度对责任人处以降职、工资降级或免职、辞退处理,给企业技术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由公司监事会按第八条规定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进行责任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对经济损失事故,由稽核部协同财务部核算直接经济损失后,按第十条规定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如责任人为中、基层管理人员,且损失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总裁批准,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如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论损失金额大小,均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中心部征求该人员的部门主管意见,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如该人员为中、基层管理人员,报公司总裁批准;如属高层管理人员,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损害公司形象或品牌声誉的责任人,按事件性质的不同区别追究: (一)故意散发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形象或品牌声誉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按第十二条规定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如当事人为中基层管理人员,报公司总裁批准;如属高层管理人员,由批准其任职的机构研究通过后,由该机构最高领导批准。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被曝光,或因产品质量事故引发顾客投诉并被曝光的,由质控部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对泄密事件,知情人员或泄密人的主管领导应向监察室举报,监事会予以核实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对泄密人提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落实与跟踪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通知书》经批准后,由经办部门印发到责任人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配合办公室落实责任人员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文件的拟稿与印发;财务部负责落实对责任人的经济赔偿与追回。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有权对有关部门督办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附表:表1 责任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8日起执行。
表1
责任追究通知书
编 号:
责任人姓名: 过失情况描述: 单位: 职务: 责任人确认(签名): 日 期: 责任追究意见: 相关部门主管: 日 期: 领导批示: 审批人签名: 日 期: 责任追究执行记录: 记 录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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