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用地 审查用地 勘测定界、地价评估 拟定供地方案 报送材料组卷 集体会审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 公告
竣工验收 登记发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批次
建设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用地及农转用地审批流程图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不符合预审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及市局审查后 收取市以上政府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征地程序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 未通过审查 1. 资料不全 通报分管局长并会同承办股室初审,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土地不予受理 核实 受理后组织现场踏查、踏勘 监大经实察队核出测绘中心出具勘测国土局签定征地协耕地保护股组织征收土地听证,拟定耕保股审核并分配年度农转用指标,地籍股确定权属、地类,确定报县政府同意 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同意 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耕保股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落实安置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图
﹙规划圈外农地、部批、组卷四套半﹚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不符合预审局组织会审并组卷上报市局 经市局审查后 收取相关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临时用地办理流程图(1公顷以下)
﹙区批组卷一套;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不符合预审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收取政府费用 下发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申请 料。 审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受理 确定案件承办人 调查取证 调解 提出处理意见 送达处理决定书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采矿权人纳费登记 采矿权人缴费,月申报同时报有关材料 征收机关审核、认定纳费金额 征收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 汇缴后征收机关办理入库 减免申采矿权人填报减免申请 有管辖权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减免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矿场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立案 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 1、 依法监 督检查时发现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3、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 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6、有关当调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利阻挠 4、询问、勘验鉴定就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国审查 1、调查结束后制作《违反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制作《违反国土资源法规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告知 制作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复核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决定 1、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2、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重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申请 1、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为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下达《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1、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听证 1、主持人宣布开会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作出处罚的决定的理由 3、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作证或申辩 4、主持人询问 听证结束 1、当事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盖章 复议、应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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