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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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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5期 2016年9月 绩州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Vo1.34 No.5 Sep.,2016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胡德胜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摘要:“公众参与”是一个外来概念,国内外都对其有不同解读,以致有混乱之嫌,不利于公众参与制度、体制和机 制的建立和健全。本文讨论和阐释了国外学术界、外国政策法律、国际政策法律以及国内学术界对它的不同解读。 关于“公众参与”的内涵,需要从程序和权力/权利两个方面予以明确;其外延应该包括公众有权获得有关(拟)决策 事项的信息、参与机会并进行参与以及法律救济程序三个部分,而且原则上不宜涉及政党政治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选举 关键词:公众参与;概念辨析;比较研究;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D912.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5-0103-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5.016 一、导语 而且在企业公司的管王早/治理领域,都成为一种时 尚。特别是在国家和社区管理/治理中成了核心的 治理理念和方法。例如,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 员会认为,善治有8大特征或要求,即,“公众参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英文有时也 用public involvement)这一术语,与“公民参与” (citizen participation)、“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 holder participation.stakeholder involvement)、“社区 与,共识导向型,可问责,公开透明,反应灵敏,有 效和高效,公平和包容,以及,遵从法治”。 ]公众 参与居于首位,尽管这些特征或者要求之间是一 种辩证关系。 参与”(community involvement)之间存在相同或者 近似涵义,有时相互替换使用。不过,在涉及国 家、社区管王里/治理领域的决策方面,“公众参与” (public participation)的使用最为普遍。 极大地推动并切实使得公众参与进入国际和 然而.“人们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公众参 与”_3]:而且,正如下文所展示的,人们给公众参与 以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实有混乱之嫌。科学 国内公共政策领域的,是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 与发展宣言》原则10。它提出“环境问题最好在所 的概念对于公众参与制度、体制语来源和全面背 景来说,“公众参与”根植于民主理念、以善治理论 为基础、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经国际政治政策法 律文件推动而广为应用。因而,探讨公众参与的 概念宜从国外开始。 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与下加以处理”。正 如埃伯哈德・多伊奇(Eberhard Deutsch)和京特・ 汉德尔(Gunther Hand1)所指出的:“原则10之前 虽然存在一些先例……,但它仍然是开拓者,首次 在全球层面提出了一个对有效环境管理和民主治 理都很重要的概念。”l1 二、国外的公众参与概念 国外的公众参与概念可以分为学术性、外国 此后,“公众参与”一词,不仅在国家、社区的, 政策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政策法律规定三类。 收稿日期:2016—06—2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12&ZD215)。 作者简介:胡德胜(1965一),男,河南卫辉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 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水利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 研究方向: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领域科学、政策与法律的国际化比较。 绩州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公众参与的概念:国外学术性 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 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的规定认为,公众参与由获取信息、参与决策程序 以及利用法律程序救济这3个部分组成。l6I】卜 巴斯琴・阿费尔特兰格(Bastien Affehranger) 认为:“公众参与是一个常用术语,又被称为参与 际劳工办公室组织了一个林业公众参与专家组。 在其2000年报告《欧洲和北美林业中的公众参 与》中,该专家组将公众参与定义为“一种自愿程 序,人们单独地或者经由有组织的团体,能够据之 交流信息、发表意见以及明确表达利益诉求,并因 式程序,它一方面识别一种道德的和民主的价值, 另一方面确定一系列的技术性程序。”l9 而有可能影响有关事务的决策或者结果”Ⅲ4_6。 欧洲公众参与研究院(European Institute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在其2009年研究报告《欧洲 的公众参与:比较的视角》中这样定义公众参与: 它“是这样一种审议程序。感兴趣的或者受影响的 公民、市民社会组织,在有关政府或其部门/机构 做出一项政治决定之前,共同参加到决策中来。 就审议而言,我们是指一种在给出和决定的选择 理由基础上的深思熟虑的讨论过程”¨3]。 公共参与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r Public Participation)是这样界定公众参与的:它 “意味着让那些受一项决策影响的人们参与到决 策程序中来。它通过向参与者提供以一种有意义 的方式进行参与所需要的信息,促进可持续发展 的决策,并且同参与者进行沟通交流他们是如何 受到决策影响的。公共参与实践可能会涉及到公 开会议、调查、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投票、公民咨 询委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公众直接参与” ]。 桑木如迪・尼科罗(Somrudee Nicro)于2002 年将公众参与定义为“影响决策的法律权利和实 践机会,例如,就一项活动、项目、计划/规划、流程 或者程序.向做出决定的政府机构提交声明的方 式” 。 皮埃尔・安德烈(Pierre Andr6)等人在2006 年认为:“可以将公众参与定义为.个人和团体组 织,或因受某一拟议干扰事项(例如,一个(项)项 目、方案、规划、政策)正面或者负面影响,或因对 该拟议事项感兴趣,根据一项决策程序而进行的 参与” 。 西纳・奥杜贝米(Sina Odugbemi)和托马斯・ 雅各布森(Thomas Jacobson)2008年使用公众参与 来指“在能够让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感兴趣的和 受影响的各方参与……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的基础 上的一种宽泛的矩阵”l8f1卯。 伊瓦・弗曼(Eeva Furman)等学者没有给公众 参与下定义,而是根据国际政策法律文件(例如 《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1998年《在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的概念:外国政策法律规定 一些国家或者联邦制国家的州(省)制定有专 门的公众参与(保护)法律,其中有些对“公众参 与”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例如.加拿大不列颠哥 伦比亚省2001年《公众参与保护法》在第1条定 义部分这样界定公众参与:它“是指就一项公共利 益事务,旨在影响公众舆论或者促进或推动公众 或者任何政府机构采取法律行动的行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2008年《公众参与保护 法》在第7条这样界定公众参与:它“是指针对一 项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而且一个理性的人会认 为是它的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在于影响与公众舆 论,或者在于促进或推动公众、公司或者政府机构 采取行动”。 南非国会立法部门服务局在其2013年报告 《南非立法部门公众参与框架》中是这样界定公众 参与的:它“是指这样一种程序,国会和省级立法 机构在做出一项决定之前,经由之与人民以及感 兴趣的或者受影响的个人、组织和政府机构进行 咨询。公众参与是一个用于沟通和协作解决问题 的双向机制,旨在实现具有代表性的和更为接受 的决策的目标”。_1 一些国家或者地区没有在法律文件中规定公 众参与的定义,但在官方文献中就公众参与的概 念进行了说明。例如,欧盟在其2003年《水框架 指令相关的公众参与(指南文件之八)》中认为, “通常意义上可以将公众参与定义为允许人们影 响计划/规划和工作程序”。 关于美国。学者莉萨・布洛姆格伦・宾格汉 姆(Lisa Blomgren Bingham)于2010年统计, “public participation”和“public involvement”在《美 国法典》中出现了200多次,在《联邦行政法典》中 出现了1000多次。[11]美国环境保护署在其官方网 站中这样说明公众参与:它“可以是使公众直接参 加决策并且在决策中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任何程 序。公众参与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单一的事 件。它由政府主办机构在一个项目全部生命周期 内的一系列活动和行动所组成,政府主办机构既 通知公众又获得公众意见。公众参与向利益相关 者(那些对某项事项拥有利益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的人,例如个人、利益团体、社区)提供机会来影响 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l1 。 3.公众参与的概念:国际政策法律规定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条 要求各缔约方“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 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 围内,促进和便利:……(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 化及其影响的信息;(三)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 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I..…・”。1994年,《联 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 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的公约》第3、5、10和19条的 规定,涉及了公众参与。1998年,《在环境问题上 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是对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公众参与的原则10 的立法编纂,它从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 法律3个方面对公众参与做出了详细解释。 美洲国家组织于2000年4月2日通过的《为 了可持续发展促进决策中公众参与的美洲国家战 略》这样定义公众参与:它“是指政府和市民社会 之间的所有互动.而且包括政府和市民社会经由 之进行公开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共享信息以及其 他互动,进而设计、实施和评估政策制订、项目和 方案的程序。这一过程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除 其他方面外,其中包括穷人和传统上被边缘化的 群体特别是弱势种族和少数族裔)的参与和投 入’’ 引。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定 义,这样规定:“利益相关者参与可以被定义为这 样一种程序,它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解决问题 或者决策,并且利用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而做出 更好的决策。利益相关方可以是个人、团体或者 机构,f也/它(们)对一项决定程序或者项目拥有或 者具有明确的和得到承认的利益或者关联。据此 定义,利益相关者参与是指一种涉及一系列的活 动、影响和结果的程序,它不是一个单一的 行为 ”[H] 三、我国学者的公众参与概念 国内文献中的公众参与概念和定义很多.它 们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对它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视 角进行分类和理解。 胡德胜:“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1.根据参与范围不同的广义与狭义 根据所界定参与范围的大小,可以将我国学 者的公众参与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第一类认为,公众参与包括传统的政党政治 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成员和公职人员的选举,涉及 的参与范围极其广泛、无所不包。例如,俞可平认 为:“公众参与,又称公共参与,是公众试图影响公 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15]他还认为: “凡是旨在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的行为.都属 于公民参与的范畴。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 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 联、检举、对话、辩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等, 是公民参与的常用方式。”l1 ]王家德和陈建孟认 为:“公众参与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 动。”[17]356陶东明和陈明明认为:“公民参与主要是 指公民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手段,采取一定 的方式和途径,自觉自愿地介入国家社会政治生 活,从而影响政府政治决策的政治行为。”[18]Ⅲ贾 西津认为:“公民参与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维 度。公民参与对民主治理的作用至少体现在公共 政府的产生与监督、公共决策运作过程、公民自治 能力发展等多个方面。”[19] 王文革认为:“公众参 与就是公众及其代表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公共权力 运作中。使各方代表能够在阳光下,充分表达自己 的利益诉求.形成利益博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的一种形式。” 20_墙 武小川认为:“广义的公民参与 包括了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和对社会活动的参与. 而狭义的公民参与则与对社会活动的参与相 并列。”[21] 第二类没有明确认为公众参与应该包括传统 的政党政治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成员和公职人员的 选举,涉及的参与范围较小。例如,李图强认为, 公民参与“就是为了落实民主政治、追求公共利益 及实现公民资格,由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从事包 括所有公共事务与决定的行动.这些公共事务是 以公民本人切身的地方性事务为基础,再逐步扩 大到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由每一个公民 时时刻刻都关心与适时的投入来实现”_2 ]3 。李艳 芳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 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 或者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2 ]】 。王琳将公众 参与定义为“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会各种 活动或事务管理的行动,是社会成员对公共管理 绩州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各种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参与,是对社会的民 主管理”。l2 徐文星和刘晓琴认为,公众参与在理 论上还没有精确定义,但认为关于公众参与的核 心内涵存在共识,这就是“公民有目的的参与和政 府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活动”。 ]马琼丽认为:“现 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概念与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 和公共治理理论紧密相连。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 公民应当直接参与包括工区和地方社区在内的社 会中的关键工作的管理,实现直接民主参与;公共 治理理论则主张治理的主体应当多元化。其中就 包括社会公众群体。也就是公民社会,他们被看作 治理活动的参与者.是作为治理活动的主体之一 而存在于整个社会治理结构当中。……是现代意 义上的公众参与,其内涵和内容基于当代参与式 民主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 2 关于公众参与的范 围,蔡定剑认为不应过于宽泛,它不是政治参与, 因而不应该包括选举活动、街头行动、个人或者组 织的个人维权行动。l2 2.不同学科视野下的定义 公众参与主要是在环境资源领域的盛行而得 到推广的.了解一下该领域学者关于它的定义很 有必要。韩广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 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 一切与环境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 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_2 8l 。 张晓 文认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则指公众有 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 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_29j金亮等学者认为: “在环境保护中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 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同时也负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公众参与是公众根据国家赋予的 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依靠公众的力 量与智慧,制定出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建设 项目等的制度。”l30 _王文革认为,环境公众参与 “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 和义务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20] 王朝梁认为. 环境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 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 关的决策活动,从而保证该项决策符合公众切身 利益的一项制度” 31] 环境与资源法学者多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讨 论公众参与。例如,史学瀛等人认为:“公众参与 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 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 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 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 行为进行监督。”_3 j3 汪劲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是 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 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 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 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 要”。 昕 关于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王锡锌认为,它是指 “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 许、鼓励利害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 策所涉及的与其利益相关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 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 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 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 制度和机制”。[341 3马琼丽的定义则是:“在现代民 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包括自然 人和以组织形式存在的法人)基于公共理性.通过 一定的途径和渠道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实施的 公共行政活动施加影响力,力求干预公共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使之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的一 切活动。”[ ] 王士如和郭倩这样定义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 与:“在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公众以合法的形式 表达利益要求,并影响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活 动。”[3 ]张晓文提出:“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 是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 行动;法学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社会 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 利。”_29]李永胜将水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定义 为:“对水环境品质关注的公民个体、组织或法人 单位.依照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或在政府允许 的范围内,通过特定的途径、程序或方式在与其他 相关治理主体互动中。直接或间接地对良好水环 境的维护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一切活动。” ] 四、讨论和结论 前面两个部分堆砌了关于公众参与的许多概 念和定义,但笔者的目的既不是为了以此方式发 表高见,也不拟创造一个替代“公众参与”的新概 念,而是为了厘清公众参与的概念,为公众参与的 应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研 究和讨论能够与国际话语体系接轨,以免闭门 造车 概念特别是关键概念对于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非常重要。翟锦程教授认为:“科学的理论体系本 质上就是一个由概念构建起来的有机体系,人们 学习、研究一种新的理论、新的学说,实际上就是 在学习和研究它的核心概念体系。理论的形成过 程是概念辩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3 陈占江副教 授认为:“学术概念既是科学共同体中的成员之间 相互交流的语言媒介,也是进行科学研究不可或 缺的工具。”从学术发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对既 有概念的批判性继承和新概念的创造,学术才能 向前推进,“但一个新概念的提出如果不是建立在 对旧概念进行批判性分析或新旧概念深入对话的 基础之上,那就既不是创新,也扰乱了学术话语 秩序。” “公众参与”是一个起源于西方现代公共/政 府治理理论和实践,经由以联合国机构系统为主 推动的国际政策法律文件的推进而广泛应用于世 界各地的概念,其核心内涵和外延已经定型。正 如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所指出的:“将公民参与作为现代公共管 理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比较新的思想 或观念,是20世纪末叶的管理创新。”[38]2将国内 学者关于公众参与的诸多定义同国外的、国际政 策法律文件中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已 经脱离了国际上主流的(或者说为国际政策法律 文件所确认)的核心内涵,并将外延进行了很不适 当的扩张。这不仅扰乱了关于公众参与的国际学 术话语体系,也扰乱了国际政策法律文件所构建 的公众参与应用体系。 综合分析国际政策法律文件关于公众参与的 规定以及国外关于公众参与定义的讨论.可以发 现:(1)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是关于社会管理的、 基于民主政治的现代公共/政府治理理论,而不是 以任何形式的代议制为核心的政党政治和国家管 理理论,它基本上与政党政治无关。因此.将国家 机构组织成员和公职人员的传统选举活动纳入公 众参与的范围,无疑是对公众参与这一本来是创 新的事物,去其实质、留其外表,以外表的“公众参 与”作为一个新瓶。把无论新旧的什么东西都往里 面装。这种做法,既是不合适的,也是容易引起混 乱的:(2)公众参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对国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管理活动通过传统选举路径 无法进行有效制约、监督,以及国家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的国家管理活动低效、无效或者不公正情形 胡德胜:“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进行校正的产物。无论是公众参与.理论本身还 是作为其直接理论基础的现代公共/政府治理理 论,其产生的直接原因都是代议制民主的缺陷。 “代议制民主下,选举的代表一般由少数的政治精 英统治并受各种利益集团支配.往往不能真正地 代表选民的利益,国家机关与市民社会之间也缺 乏有效透明的沟通机制。因此选举已经不能满足 人民参与管理的需要O”l3 公众参与注重的是市民 社会的成员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市民社会组织团 体间接参与传统上由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进 行的针对具体事项的社会管理活动。因此,如果 市民社会成员或者其通过市民社会组织团体的活 动,不是以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事项 的(拟)决策社会管理活动为对象,就不宜将之纳 入公众参与的范围;(3)公众参与的概念如果基本 上无所不包,于逻辑上就会过于宽泛而缺乏针对 性,进而丧失了公众参与应有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基于上述发现,笔者认为,可以将公众参与的 概念表述如下: 就其内涵而言,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程序,是指 因公共机构关于某一(拟)决策事项(例如,一个项 目、一个方案、一项规划、一项政策)(可能)遭受其 正面或者负面影响的,或者对该(拟)决策事项感 兴趣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交流信息、 发表意见以及明确表达利益诉求等方式,旨在影 响公共机构关于该(拟)决策事项的决策或者结果 的过程: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力/N权,是一国公 民所享有的并可通过其所在国有关团体、组织或 者机构实施的国内法上的权力/权利,公共机构负 有职责和义务考虑国内公众的意见并给出在决策 中采用或者不采用的理由,国内公众享有获得法 律救济程序的权利。 从其外延上看,公众参与应该包括公众有权 通过适当的途径获得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关于(拟) 决策事项的信息,有权获得参与公共机构决策程 序的机会并进行参与,以及对其本国(拟)决策事 项,通过本国法律救济程序获得救济这3个部分, 而且它原则上不宜直接涉及政党政治和国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选举,尽管可以将政党列入公众的 范围 参考文献: [1]Deutsch E,Handl G.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和 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EB/OL].[2016-06- 绩州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O1].http://lega1.an.org/avl/pdf/ha/dunche/duneh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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