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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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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

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

考核目标与规划目

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统一、

标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兼顾、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

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依法

(二)科学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推动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内涵式增长,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价值创造原则。建立以经济增加值为主体的业绩考核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获取战略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提升发展质量。

(四)对标考核原则。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全面考核原则。坚持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六)共性和个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在体现出资人对企业共性要求,突出价值创造、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企业所处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水平等特点,增强分类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机制。

(八)公开公正原则。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业绩考核公开查询制度,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工作过程与结果,自觉接受企业监督,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

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

第二章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

核。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

企业任

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期考核期初,省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一并签订任期及分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八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任期、分年度考核目标;(三)考核与奖惩;(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

核,基本分各为100分。其中,任期业绩考核在实行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将企业主要效益、规模指标增长情况(以下简称任期增长考核)纳入考核范围,各占

第十条

50%的权重。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增长率。

1.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的余额(具体按《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见》资〔2010〕7号)执行。

(鲁国

2.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对于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75%、非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调整为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2

100%

4.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总资产较期初总资产的增长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100%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规划目标和所处行业发展水平,参照同行业及标杆企业先进水平,针对自身发展薄弱环节,提出2-3项可量化、可对比、可操作的考核指标,报省国资委审定,重点考核企业潜在能力、人均创造价值、资产质量、经营成长等内容。分类指标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变。

对企业第一主业外发展潜力大、所占资产比重较高、影响或决定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其他主业,可以依据五年发展规划及三年计划目标,由企业提出体现该主业发展特点的相关指标,

经省国资委审定

后纳入考核范围。对两个以上主业选用同一指标进行考核的,分按照各主业资产总额所占权重计入分类指标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计

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分为基本项目、个性化项目、激励

项目和约束项目,具体围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内涵提升,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的目标确定。

1.基本项目。指涉及全部企业,带有共性要求的工作考核项目。该项目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减分。

2.个性化项目。指涉及部分企业特有的工作考核项目。

该项目设

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或减分。企业可依据自身实际提出纳入考核的个性化项目,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考核范围。

3.激励项目。指支持、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创先争优的工作考核项目。该项目不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

4.约束项目。指限制、约束企业发生,保证企业安全、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项目。该项目不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或减分。

第十二条

任期增长考核指标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

标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增长率、利润总额三年增长率、净利润三年增长率和资产总额三年增长率等四项指标。任期末完成值较任期初完成值的实际增长确定。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其中,三年增长率按照

(一)预报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五年发展规划、三年计划目标及企业经营状况,对照上一任期和同行业发展水平,提出三年任期及分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三年任期考核目标

建议值原则上与五年发展规划保持同步,考核期内各年度考核目标增长幅度应保持相互衔接。其中,第一年考核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任期初完成值或所处同行业发展水平。

相对考核指标所处同行业发展水平依据企业实际完成值,

对照省

国资委确定的所处行业对标标准值(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绩效评价标准值数据确定),确定的企业相对指标所处行业等级档次。

其中,

所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等五个等级,所处(等级)档次确定方法如下:

所处(等级)档次=(考核指标完成值-所处等级起点值)÷(所处等级的上一个等级起点值-所处等级起点值)×

100%

鼓励企业实施标杆企业对标考核,由考核企业在同行业中选择优秀上市公司或社会认可的先进企业作为标杆企业(标杆企业一般为至3户),对照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找出影响企业提升发展质量的薄弱环节,参照行业对标考核方法确定考核指标及考核目标值。

考核

2

指标一般为5-6项(含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考核目标按照考核指标完成值与标杆企业相应指标完成值(平均值)差距值申报。其中,差距值计算公式为:

差距值=标杆企业考核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考核企业考核指标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结合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及分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其中,经营绩效考核目标

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秀等级的,业优秀等级起点值确定。

可按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

(三)核定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省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计划目标,针对涉及企业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研究确定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重点考核企业调整优化结构体制机制创新、

管理

创新、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信访稳定、惩防体系建设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项目、计分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下发。

其中,年度间主要工作考核目

标任务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四)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和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定期分析并每半年将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委派的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有关报告事项,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省国资委对执行业绩考核责任书明显滞后的企业,促。

(二)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提出预警和督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等,对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并报省国资委。

2.上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省国资委。

3.上报经营绩效专项审计意见。负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各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因素影响值进行审计,成专项审计意见,由企业一并上报。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济增加值测算及审计结果、经营绩效分析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意见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考核期内,企业因新发生下列事项且在确定考核目标时未予明确的,省国资委将依据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

结合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形并报

及专项审计意见等,据实调整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一是承担政府交办任务;

二是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及重组上市等;

三是经省国资委认定的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及新增研发费用等;

四是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亏损期及亏损额内,以实际亏损额作为调整事项;

五是扣减未经省国资委同意投资辅业取得的收益,以及变卖主业

优质资产(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考核期内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

六是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确认经济增加值有关调整事项按照《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市场变化、价格调整或汇率税率变动等因素,企业应在生产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时不予调整。

对于财务决算审计、审核中发现的业绩不实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决算口径变化等事项影响,据实调整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验收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人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任期业绩考核结果。

省国资委在审核确认企业任期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和资产总额四项指标三年增长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上不做客观因素调整),形成任期业绩考核得分。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计分标准和任期增长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对企业在三年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获取具有竞争优势的矿产资源等,企业预期效益和资产增值幅度大,但相关经营绩效在考核结果中未能充分体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及财务预测论证材料,经省国资委组织认定后,在确认任期考核结果时给予适当加分或提高考核等级。

(原则

形成企业负责

(四)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和任期业绩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

10日内书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依据经营绩效考核得分、主

要工作考核得分和任期增长考核得分确定。按经营绩效考核得分的

其中,年度业绩考核得分

30%之和计算;任

70%、

70%与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的

期业绩考核得分按经营绩效考核、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分别按30%折算)的50%与任期增长考核得分的

第十七条

50%之和计算。

根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

A、B、C、D、E五个级别。业绩考核得分

100

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

分为C级进级点。具体级别依据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按比例确定。其中,A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

为体现考核先进性,对于经济增加值为负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对于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或所处行业发展水平(等级档次)下降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在考核中,对于企业未能完成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务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考核结果降为D级或E级。

节能减排任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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