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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来源:二三娱乐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5、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6、身份关系 :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8、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0、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1、等价有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

12、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3、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7、财产法律关系 18、人身法律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 20、相对法律关系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22、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

2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2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7、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8、财产权 29、人身权 30、公民是具有—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3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3、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3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已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5、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6、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7、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38、宣告失踪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39、宣告死亡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40、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由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担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4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P69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法人的独立财产P71指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45、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46、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47、法人型联营 指联营各方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入资格。

48、合伙型联营 指联营各方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49、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50、物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并能满足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需要的物质资料。 51、不动产 52、流通物 53、限制流通物 54、特定物 55、种类物

56、有价证券 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57、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其成就与否作为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5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指明一定期限,将其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60、单方法律行为 61、多方法律行为 62、诺成性法律行为 63、实践性法律行为 64、要式法律行为 65、不要式法律行为

66、无效民事行为 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绝对不能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

6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未表现其真实意思,可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68、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69、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70、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火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71、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72、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73、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74、表见代理

75、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76、时效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7、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78、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丧失。

79、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80、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81、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2、物权 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

83、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84、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85、财产权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6、占有权 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87、使用权 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88、收益权 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利。 89、处分权

90、原始取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91、继受取得 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9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93、所有权移转

94、共有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95、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的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财产共有关系。 9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财产共有关系。

97、相邻关系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8、其他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我国《民法通则》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99、承包经营权 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00、房屋典权 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是其他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101、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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