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201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一专多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拓展型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行表现、学业技能表现和综合拓展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一百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0%、60%、20%,计算公式为:M=A×20%+B×60%+C×20%,M为综合测评成绩,A、B、C分别为思想品行分、学业技能表现分、综合拓展表现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当年评选三好学生和各类奖学金的依据,并作为就业推荐和其它推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思想品行表现测评
思想品行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其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一、品行基本分评定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依据,分政治思想、学风态度、集体观念、文明行为、人际关系、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宿舍建设等八项内容进行评定。能做到\"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给基本分60分。
二、品行得(扣)分通过评定转化为定量计算,附加分满分为40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
计算公式为: ×100×0.4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以下6项:
1. 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情况加分: (1)校级学生干部加3—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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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级学生干部加2—8分。 (3)班级学生干部加1—5分。
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的只计最高分,年度考评不称职不加分。
2. 学生社团成员积极参加活动,每人每次努力完成任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3. 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单位负责人,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2分,校级加10分,系级加3分。同一表彰奖励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按最高分值计算。对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进行适当的加分,对重要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50%,对其他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20%。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4. 凡获当学年度党校结业证书加3分,获当学年度团校结业证书加1分。 5.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参与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加1—5分,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品行表现的扣分在品行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5小项:
1. 凡违反校规校纪,校系通报批评扣6分,警告处分扣12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2. 无故不参加各类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
3. 学生在校期间与异性交往应注意社会影响,男女之间凡在公共场所放纵感情,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5-10分;异性校内非法同居者扣30分以上。
控制在3-5分之内,由班主任具体掌握。
4. 违反《文明公约》及有关规章制度,尚未达到通报和纪律处分,扣分可
第三章 学业技能表现测评
第四条 学业技能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构成,计算公式: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学业技能基本分满分为70分,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含专业限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的成绩。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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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成绩 ×学分
×0.7 ∑各科学分
(注:凡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以上分数的,用来测评的成绩建议按原分数计算。)
第六条 学业技能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30分,包括以下6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100×0.3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1. 在国家、省、市、校级刊物或机构出版专著或发表论文,按等级加30、20、15、10分。
2. 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及学院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的加1分,主要负责人另加1分;在竞赛中个人获国家奖项者另加12-30分,集体获国家奖项者另加10-25分;个人获省级奖项者另加8-20分,集体获省级奖项者另加6-15分;个人获市级奖项者加6-15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另加4-10分;个人获校级奖项者另加3-8分,集体获校级奖项者另加2-6分。获国家专利者,加50分。
3. 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和校、系主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者加1分,主要负责人另加1分;个人在竞赛中获国家奖项者,另加10-25分,集体获国家奖项者另加8-20分;个人获省级奖项者另加6-15分,集体获省级奖项者另加5-10分;个人获市级奖项者加3-10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另加3-8分;个人获校级奖项者另加2-6分,集体获校级奖项者另加2-4分;个人获系级奖项者另加1-3分,集体获系级奖项者另加1-2分。 4.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加10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六级者加20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四级者加5分。文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一级加2分,过二级加4分,过三级加6分;理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二级加2分,过三级加4分。一年里通过两个等级的,按最高等级加分。
5. 凡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分别加1分、0.5分。
6. 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高于班内平均分,每高出2分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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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积极建议被采纳受表扬者校级加3分,系级加2分。 第七条 学业技能表现的扣分在学业的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下列5小项: 1. 必修课和限修课考试不及格的,每科按该科规定的学分数扣分。 2. 每旷课一节或无故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或无故不交作业一次扣0.5分。
3. 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低于班内平均分,每低5分扣1分。
4. 期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5. 凡考试作弊者,除了在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技能表现总分中另扣5分。
第四章 综合拓展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拓展表现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计算公式是: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九条 综合拓展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内容: 1.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验,学年体检合格。 2.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 3. 积极参加各类课外竞赛及专业技能活动。
第十条 综合拓展表现附加分满分为40分,包括以下5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100×0.4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1. 凡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项每次加8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两倍另加分。
2. 凡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另加7、6、5分,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8分,非主力队员另加5分。
3. 凡参加系正式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非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加1分,每人每学年的总加分不得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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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全国、省高校、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0、20、10分。
5. 参加全国、省、市、校、系文艺比赛或文艺演出的演员,个人节目每次加25、12、8、5、3分,集体节目每人每次加20、10、6、4、2分,主要演员另加2分。个人获全国奖项另加8-20分,集体获全国奖项另加6-15分;个人获全省奖项另加3-10分,集体获全省奖项另加2-6分;个人获全市奖项另加2-6分,集体获全市奖项另加2-5分;个人获校文艺比赛奖项另加1-4分;集体获校文艺比赛奖项另加1-3分(以相同的节目获奖按最高分计,不同节目获奖则累计加分)。
6. 在非专业类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等)中,参加者(可出示证明者)加2分,获国家级奖项者另加18-30分;获省级奖项者另加10-18分;获市级奖项者另加8-16分;获校级奖项者另加5-10分。参加学校社团竞赛获奖的加1-3分(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算)。
7. 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加2分,获国家级奖项者另加12-20分;获省级分奖项者另加8-15分;获校级奖项另加6-8分(仅设一个奖项的按该级别的一等奖计算)。
8.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校级每篇文章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内部人员稿件一律不加分;在其它没有发行号或标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每篇按校级、系级分别加3分、2分。
第十一条 综合拓展的扣分,在综合拓展基本分中扣除的包括以下3项: 1. 凡校、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2. 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2分,未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 3. 体育考试不及格扣5分,补考不及格者再扣8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非学生干部组成。系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制定本系综合测评标准及实施工作细则,指导各班开展综合测评工作,裁定、协调各班测评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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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班设思想品行表现、学业技能表现、综合拓展表现三个测评审议小组,每组3-5人,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女生代表组成。各审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记录本班学生的品德、学业、综合拓展表现情况,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
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测评的三大项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小组汇报。测评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周进行,毕业班在离校前三周进行。
第十五条 各系在开展综合测评工作之前,指导各班召开综合测评动员会,动员全班同学积极参与,收集同学们关于综合测评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各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系综合测评小组;各系召开系测评小组和班测评小组会议,学习综合测评相关知识,统一测评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做好测评前的培训和资料准备。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审核各班的测评结果,审查后在全系公示两天,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学生处将审核结果向全校公示三天。
第十七条 凡同一篇论文、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计累积分;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学生干部的加分由校、系主管老师根据履行岗位工作情况酌情处理。凡各类表彰奖励出现加分范围的,各系综合测评小组按照奖项、名次的具体情况设定加分标准。
第十八条 凡符合测评条件加分或扣分的事项,而本条例未提及的,可参照有关条款加分或扣分。除特别说明外,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
第十九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5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学年不及格者,由系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系在执行本条例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惠院党发[2004]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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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思想品行积分表
学年: 班级: 基 本 分 ︿ 60 分 ﹀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1 附 加 分 ︿ 40 分 ﹀ 6 7 2 3 4 5 内容摘要 政治思想 学风态度 集体观念 文明行为 人际关系 遵纪守法 社会公德 宿舍建设 内容摘要 得 分 小 计 得 分 小 计 项 目 1 2 内容摘要 得 分 小 计 扣 分 3 4 5 其 他 总 分 7
附件2:
学业技能表现积分表
学年: 班级: 姓名:
基本分 (70分) 得分: 小 计 项 目 附 加 分 ︿ 30 分 ﹀ 其 他 4 5 3 2 1 内容摘要 得 分 扣 分 项 目 内容摘要 扣 分 小 计 1 2 3 4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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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综合拓展表现积分表
基 本 分 (60分) 得 分: 项 目 内容摘要 得 分 小 计 1 附 加 分 ︿ 40 分 ﹀ 6 7 2 3 4 5 8 项 目 扣 分 2 内容摘要 扣 分 小 计 1 3 9
总 分 学年: 班级: 姓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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