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蒜出口遭遇的反倾销研究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关键词 大蒜 反倾销 原因 对策
引言
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近几年来,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 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本文通过对大蒜反倾销的案例,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总结出解决的方法。
一、山东大蒜遭遇反倾销的案例
(一) 案例基本情况
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
美国从1995年开始对我国对其出口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反倾销税。此后,我国大蒜被排斥在美国市场之外长达7年之久,出口美国的大蒜由1994年的6138吨骤降到115吨。7年来,先后有27家中国公司多次自聘律师进行大蒜的行政和新出口商复审,花费了大量费用,但均未成功。
2001年5月,成立不过6年的民营企业——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帮助下,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年度复审要求。2001年10月对方正式受理。在申诉过程中,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组成6人申诉小组研读美国有关法律条文,并在美国一家名为“GRUNFELD”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名律师,先后投入20多万美元的申诉费用,20多万页的申诉材料足足装了一“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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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将有关税率从376.67%降为15.26%。9月18日至20日,美国商务部派出3人小组专程来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核查。这家公司再次提交书面材料声明,此前提供的材料中有3项生产要素成本过高。美方重新核查后认为属实,应按新数据重新计算,并于今年12月4日公布了“税率为零”的终裁结果。
有关方面的专家称,这是中国第一家获得此项产品出口零税率的企业,此举也表明中国对美出口大蒜反倾销应诉取得重要突破。
(二)案例分析
1、 立案数量大
自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来,许多国家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对我国大蒜出口加以发倾销。巴西:1995年,巴西贸易保护部门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斤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南非:2000年,南非对我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6.07兰特/公斤的反倾销税。加拿大:2006年2月15日至5月1日,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新鲜或冷冻大蒜征收反倾销税。印度:大蒜在印度是限制进口商品,每年只允许进口1.5至2万吨。2003年1月,印度在取消大蒜进口数量限制,但将大蒜进口关税从30%提高到100%。泰国:泰国对包括大蒜在内的23种 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韩国:1999年韩国因中国大蒜进口量激增而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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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相互压价无序竞争,也是导致其他
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直接原因。我国的出口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具有成本上的优势,所以我国的产品在价格上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竞争的优势。但我国一些出口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从性能、品牌、包装、服务等其他营销手段想办法,单单以低廉价格手段,竞相降价,使得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无法承受这种价格竞争,纷纷向本国提出对来自我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例如,我国彩电在美国市场上,一台21寸的彩电原来售价是100多美元,但由于国内企业之间的相互倾轧,竟降到了不足70美元;又如1994年我国山地自行车在国内众多出口企业的相互竞争下,在美国的卖价每辆仅为30美元,当年我国自行车出口商就向美国出口山地自行车400万辆,占美国市场销售量的23.7%,1995年1月,这一比例又上升到32%,从而引发了美国自行车厂商的反倾销指控。。(三)
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有增无减
中国加入WTO 以后,发达国家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内容已涉及生态环境、动物福利、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
首先,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对264种食品中使用的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1392个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是目前世界上最苛刻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出口统计显示,2006年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后,农产品对日出口全面受挫。“肯定列表制度”成为影响全省农产品出口、特别是对日出口的最主要因素。
其次,韩国也从2007年6月开始实施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范围由现在的4种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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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到37种,药残限量成分由132种增加到213种。同时,还要实行“农产品生产履历制度”,要求所有销售的农产品除了要标明产地、生产者及联络方法外,还需详细记载农药和化肥用量、栽培及生产过程等。
另外,欧盟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盟不仅要求终端产品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要求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
(五)农产品只突出地域特色,而不突出品牌形象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虽然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不利,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农产品品牌,贴牌生产是目前农产品主要出口方式。农产品的生产者品牌意识淡薄,无论是从管理还是广告宣传上都是如此。
从国内市场来说,我国农产品零售交易主要发生在城市交易市场,在长期的经营意识中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存在,加之传统的单个家庭的生产方式的影响,对农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缺少“工厂”观念熏陶,品牌意识很淡薄。这种落后的观念不仅影响了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形成“卖难”的局面,而且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外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如山东省的蔬菜产量很大而且质量很好,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品畅销大江南北,但在大都市的超级市场上很难看到身带条形码的山东品牌蔬菜,而只能在农贸市场销售。
山东蔬菜的出口量也很大,大部分出口到日本、韩国,但在国外市场上很难看到中国山东标识的蔬菜,我们只能给国外商人提供初级产品,然后贴上他们的商标销售,处于“为人作嫁衣裳”窘境。在农产品的宣传上更是老套的做法,只突出地域特色,而不突出品牌形象。
同时由于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企业普遍较小,国际市场的营销网络建设滞后,依赖外商销售网络,造成外商垄断农产品流通的局面。这不仅使山东省农产品出口利润微薄,而且还会影响未来出口市场的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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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倾销国家不断增多,反倾销已
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排挤他国的常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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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进入90 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韩国,也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某一出口农产口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其它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它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第二,某一农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后,会助长对我国其他农产品的反倾销。 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
在他国销售并且给他国带来或将要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动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关贸总协定》的第六条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一种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用规则,反倾销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贸易保护方式,它具有形式合法、保护期长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但近年来,反倾销却成为一些西方国家排挤他国商品最常用的武器。另外,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对国外的农业构成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的弱势产业,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
二、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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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农产品的重
要地位
近十多年来,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西方发达国家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导致许多发达国家大幅增加农业补贴和提高农产品进口税。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
大蒜作为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而农产品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而日本为83.1%。美国在20 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农产品协议》的签订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和“数量触动”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加之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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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防止本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受到伤害,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一)
(二)农产品的特殊性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许多国家的政府,特别是西欧、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国内农产品生产采取支持政策,对国外农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以12种农产品计算,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即平均而言,所有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35.1%,而日本为83.1%。甚至连以自由贸易典范自居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签定了《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自由贸易做出三项规定:①非关税措施关税化;②关税减让,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至4%;③削减农产品补贴,明确规定在预定期限内,发达国家从1995-2000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20%,发展中国家 1995—2005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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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协议》的签定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price—triggered)和“数量触动” (quantity—triggered)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这就导致外国频繁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2、我国并未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国
家”待遇
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例如:2000 年6 月5 日结案的美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美方使用的苹果价格是印度新德里超市里上等苹果的价格,按此价格中国倾销幅度高达91%(后经中方律师实地调查,取得印度用来制造苹果汁的普通苹果价格,才使在终裁时将倾销幅度降为零,打赢了这场官司)。又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每个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度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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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使中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三)制度差异引起歧视
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怀有偏见,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比如在猪鬃毛刷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因为宗教的原因,斯里兰卡根本没有养猪业,猪鬃要进口,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以斯里兰卡为标准,显然使中国猪鬃的比较优势化为乌有,人为地造成我国农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骤升。
3、出口企业应诉不利
由于出口企业缺乏对国际规则的深
入研究,不善于运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大多数企业在遭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积极应诉,这是导致我国反倾销败诉的直接原因。如果企业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中方最为不利的数据,终裁的结果必然是高的反倾销税,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利。这一方面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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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造成软弱可欺的形象,导致国外对我国农产品不断提出反倾销调查。 (六)企业应诉不力
一是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主体意识不强。如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因为没有应诉,结果我国被征收了高达370%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这一案件又导致了对我国蜂蜜行业和蘑菇罐头行业的反倾销。
二是客观上运用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是律师对一些反倾销法不熟悉,在反倾销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中介作用。在蘑菇罐头的反倾销应诉中,就因为我国的代理律师对美国的《反倾销法》不熟悉,结果被征收平均税率为180%的反倾销税。
三是应诉的费用很高。由于我国“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没有很好的落实,我国一些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性不高。3、大多数企业应诉
不积极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经常表现不积极,其原因主要有:①有的担心无力承担昂贵的应诉成本,我国大多数以经营农产品为主的小生产型企业,农产品规模小,利润率低,即使愿意应诉,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②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因为我国农产品在外销时价格偏低,有的企业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认为没有这个市场还可以去别的市场,就是因为这样,才会轻而易举地被别人抓住把柄。③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护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这主要是因为外经贸部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的结果。1994年我国出口的大蒜的反倾销案件,当时121家涉案企业没有一家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高税率。
(四)企业自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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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于中国一些农产品的盲目生产,产量大幅增加,但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不能依据国际市场和进口国的农产品行情动向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出口数量迅速增加,造成进口国市场饱和,价格下降,增加了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概率。进口数量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是进口国土管当局确定损害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本来就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看到进口国市场行情看好,蜂拥而入。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时不计成本,采取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手段,客观上也存在倾销倾向。(四)企业规模小,行业自律性差,竞争秩序
混乱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企业普遍规模小,。总体规模小,竞争力弱,呈现出“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同时由于农产品出口行业行业协会发展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众多小企业单独进入国际市场,不仅抵御市场风险和突破贸易壁垒能力差,而且出现竞相压价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的进一步发展。
(二)大蒜出口存在的问题
1、国内组织化程度低 大蒜出口无序竞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外贸出口单位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私营、股份制贸易单位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更有一些个人借助外贸出口单位进行大蒜出口。为了获得最大数量的客户,我国大蒜出口出现了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的问题。
2008 年冷藏大蒜总量仍然维持在280 万t左右。一些具有出口能力的保鲜企业接受了上年的教训,为减少风险,进入冷藏蒜销售期,首先出售自己贮藏的大蒜,而既无国外客商,又无国内销路的保鲜企业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来显示自己的优势,从而出现了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的局面,也决定了大蒜总体价格下滑的趋势,虽然有利于大蒜销售,但价格过低,对国外反倾销带来隐患。巴西、美国、加拿大等国多次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
2、出口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 金乡大蒜出口以蒜头为主, 其他蒜产品极少出口。深加工产品如蒜粉、蒜片、蒜粒、蒜米等出口量不大, 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蒜汁饮料、蒜素微胶囊等仅有少数企业出口, 且出口量较小。2007 年, 金乡原蒜头出口65.6 万吨, 同比增长1 倍, 但出口平均价格为每吨342 美元, 较去年同期下降7.6%。盐水大蒜的出口占大蒜出口总量的2.73%, 降幅达17.3%。而醋腌大蒜和干燥大蒜则分别占大蒜出口总量的0.125%和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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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大蒜深加工产品的需求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 且需求层次多样化。蒜汁饮料, 蒜素微胶囊等产品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出口到国外的金乡蒜头, 经过进一步的深加工, 身价倍增, 然后才以各种产品形式进入市场销售。由此可见, 金乡大蒜单一的出口结构使其损失了很大一部分利润空间。
三、应对山东大蒜出口反倾销的对策
加快农产品的出口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农业和农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竞争力较弱,通过扩大出口可以更好地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出口农产品,从而巩固农业的发展基础,提高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水平。
(一)全方位开展政府间交涉,加大对外宣传
我国仍被大多数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理由是:现在中国仍然是政府直接干预外贸企业,并进行出口补贴,因而造成低价出门,实际上,中国目前发展市场经济,外贸企业已是独立的法人,有自主定价权,且无出口补贴。出口乃是企业自主独立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即使某一企业有倾销行为,也不应不加区别地对所有这类农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加大政府交涉的力度。要多向国外宣传,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外贸企业,让中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有些国家修订了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如欧盟已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拿掉,澳大利亚也已经修改原有反倾销法律,承认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为国外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彻底改变迈出了第一步。
(六)强化主体意识,提高应诉能力
一方面,当我国农产品在国外被诉倾销时,企业要积极应诉,认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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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方提出的问题,这是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也是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所以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诉。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外经贸部专门制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另一方面,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要协同作战,但应避免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由行业协会统一应诉,无形中给外国的反倾销调查部门造成这样一种假象: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都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
要提高应诉能力,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强对《反倾销法》的学习;采取措施加强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建立合适的反倾销机制。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农产品具有不易保存、仓储费用高、季节性强的特点,畅通的流通环节成为农产品贸易的关键。一是要鼓励建立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发展农产品运输业;二是加快完善和建立农产品各类批发市场;三是完善价格信息体系,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农产品贸易数量统计和价格公布制度,使生产经营者能准确地把握生产情况和市场动态;四是鼓励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开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五)重点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
政府要支持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出口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
政府要积极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对于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海外注册、认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要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要选择水海、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产品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企业利益、开拓国际市场、突破技术壁垒和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提高出口企业的组织化程
1、争取“市场导向行业”地位,获得公平待遇
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在2016 年才获认可。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国外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考虑中国价格而采用过高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成本,大大削弱了应诉胜算。但这并非一道不可跨越的门槛。根据WTO 的约定,即使在2016 年之前,中国企业也仍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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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认定,这远比倾国家之力在国际上展开大规模游说活动、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现实得多,而且中国企业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标准要低得多,一般只需要证明行业非国有企业主导或垄断,价格由市场决定没有补贴等。这方面,中国的打火机、甲酚等行业已在欧洲的反倾销诉讼有成功先例,整个行业因此受惠。
2、加大新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力度
目前山东大蒜出口品种主要是原蒜,加工也只是停留在腌制、切片、烘干等简单加工上,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而大蒜深加工产品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卖价较高,而且能转化掉更多的原蒜。据测算,每生产1t 大蒜油可消耗300~400t 鲜蒜;每提取1t 大蒜素粉可消耗5t 鲜蒜,以每吨鲜蒜1 500 元计算,除去各种成本,每吨大蒜素粉在国内市场上的净利润在20 万元左右,在国际市场中的利润空间更大,市场潜力也更大。据专家估计,面对并不宽松的国际市场环境,原蒜市场进一步开拓的潜力已经不大,如果还是依靠原蒜及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必然使大蒜价格的一路走低。所以作为大蒜生产大省的河南,应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蒜素、蒜粉等制品的加工出口,促进大蒜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的发展,尽快走出增产不增收的困境。
3、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依托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尽快建立重要农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增加时,要发出“警报从以往反倾销案我们发现进口国提起反倾销都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
果能够依托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建立一个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对方的动向,并作出调整,加强宣
传引导,防范和应对各种危机。出现问题时要会同各级政府及国家外交、公安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将各种损失的可能降到最小。 (
4、加快发展大蒜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培育更市场化的非政府组织,是目前政府当务之急。而且农产品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领域的相比,面对的是散、弱的农户和涉农企业,具有弱质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想要得到发展更离不开政府诸多方面的支持。山东省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现有的大蒜协会及其他一些组织机构逐步发展完善,并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另外要加强山东省大蒜经济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国内外大蒜市场信息的综合和发布工作,及时提供国内外大蒜市场供求和价格等动态信息。
我国加入WTO之后,美国、巴西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到该国的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给相关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阻碍了我国大蒜出口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大蒜出口健康顺利发展,联合会主动配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积极联系、协助有关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发动。联合会逐个与相关企业联系,进行宣传动员,共组2家企业对美国大蒜反倾销应诉、8家企业对巴西大蒜反倾销应诉。二是培训辅导。联合会举办了大蒜反倾销应诉的专题讲座,请资深专家讲解有关知识,提高了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性和能力。三是协助反倾销应诉企业选择、聘请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反倾销应诉的法律事务。四是发挥“对美国大蒜出口协调组”和“大蒜进出分会”的作用,通过实行《对美国大蒜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对美国大蒜出口协调办法》、《大蒜进出口分会工作条例》等,强化行业维权自律。目前,联合会正在筹备制定《大蒜出口标准》,以加强行业经营规范,为反倾销应诉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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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企业应诉,尽可能地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70%市场份额的温州打火机,2003年遭到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15家温州和宁波的打火机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带领下群策群力,积极应诉,最终促使欧盟在认定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做出了撤诉的决定。(八)加大对农产品出口
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首先,建立行业协会,加大行业规范建设。借鉴大蒜、兔肉等出口协会建设经验,选择水产品、禽肉、蔬菜、水果、花生等重点出口产品,建立健全出口商品行业协会,实行企业自主约束、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尽量避免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带来的弊端。支持协会制定、推广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通过认证方式在出口企业中推广,并在主要出口市场进行重点宣传推介。鼓励协会加强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原产地标记的注册、管理和保护。
其次,完善农产品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通过驻外机构,加强对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利用新闻、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广大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布信息。加大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等专业人才培训的扶持力度,扩大培训企业范围,提高培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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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开发和信息服务工作。
入世前,原外经贸部对大蒜出口一直采取配额管理方式,并对出口经营资格有所限制。入世后,为了遵守入世的承诺,从2002 年起大蒜出口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放宽了经营资格。据海关统计,当年大蒜出口企业就从2001 年的156 家增加到500 家。但是,经营权放开以后,出口企业数量剧增,特别是那些新公司过去没有经营过大蒜,不了解市场,不接受行业协调,低价出口,冲击市场。再加上大蒜经纪人队伍猛增,但缺少配合,竞相压价,使得这几年的蒜价一跌再跌,甚至闹出了欧美蒜农控告河南大蒜有意低价倾销的风波。广大蒜农利益受到损害,农民、加工企业、国家都没有从大蒜出口中获得充分的利益。(七)开
拓多元化的农产品出口市场
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很容易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以及其他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也不利于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影响农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因此应该充分的进行市场细分,建立多元化的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体系避免出口数量大增而引发的“反倾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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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八)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首先,建立行业协会,加大行业规范建设。借鉴大蒜、兔肉等出口协会建设经验,选择水产品、禽肉、蔬菜、水果、花生等重点出口产品,建立健全出口商品行业协会,实行企业自主约束、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尽量避免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带来的弊端。支持协会制定、推广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通过认证方式在出口企业中推广,并在主要出口市场进行重点宣传推介。鼓励协会加强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原产地标记的注册、管理和保护。
其次,完善农产品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通过驻外机构,加强对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利用新闻、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广大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布信息。加大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等专业人才培训的扶持力度,扩大培训企业范围,提高培训水平。5、
结束语
反倾销是山东省大蒜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障碍,山东是我国主要的大蒜生产省,对山东大蒜出口阻碍也就严重阻碍了山东以及我国的经济增长。通过分析案例和回顾山东大蒜对应反倾销的发展历程,总结原因和教训,制定应对山东大蒜出口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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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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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garlic export of anti-dumping research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handong garlic anti-dumping case showed large quantities, more countries,
anti-dumping suffer serious business, etc.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Brazil, South Africa has to antidumping garlic. South Korea strictly limited number of garlic exported to our country. The European Union, India and Thailand have import quotations on my garlic. These barriers to trade had largely limits the Chinese garlic,
increasing the space of market sales market and international market development of export pressure. The reasons include external reason: protectionism growth, “market economy country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and
responding to export enterprises and other importers suit, etc. Internal reasons: garlic and garlic products sale existing low, single enterprise litigation-responding not positive. In order to actively respond to future
anti-dumping,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should take active seek support of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 conscientiously, improve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early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ent structure and improving measures. By study the anti-dumping of Shandong garlic to solve the \"tiger\" in the export of Shandong garlic.
Keywords: garlic; anti- dumping; reason; counter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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