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技 术 标 准 汇 编
二00五年七月
目 录
汇编说明 一 采煤
1 采煤工作面技术标准 2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
二 井巷工程
1 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
三 运输、提升
1 提升运输技术标准 2 轨道辅设技术标准
四 机电
1 地面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2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3 井下高压防爆开关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标准 4 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标准 5 变压器的检查、维护及安装技术标准
6 架线式机车安全运行与巡回检修的技术标准 7 井下调度绞车的安装运行及维护技术标准 8 截煤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9 刮板运输机的安装、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10 煤电钻综保的试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11 防爆检漏继电器检查、维护及安装技术标准 12 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技术标准
五 巷道维修
1 巷道维修技术标准
六 通风与安全
1 通风与瓦斯防治技术标准 2 井下爆破技术标准 3 通风设施技术标准
4 倾斜巷道防跑车安全设施技术标准
5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技术标准 6 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维护与校验技术标准 7 便携式催化燃烧甲烷报警仪使用及校验标准
七 煤炭产品与质量检验
1 煤炭产品性质、品种与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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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煤小组毛煤质量检验标准 3 商品煤质量检验标准
八 辅助材料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1 普通道钉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2 轻轨道夹板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3 各类钢材(型材)质量验收标准
4 矿井支护材料锚杆杆体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5 锚固剂制作暨检验标准
6 矿井井下用定型木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7 矿井用砼预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九 其他
1 外协加工件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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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编 说 明
本《技术标准汇编》中的所有标准均为企业内部标准,在执行中如与行业标准、规范、国家标准等有抵触,则应以行业标准、规范、国家标准为准。
本《技术标准汇编》是由四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技术标准汇编》由四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品管部归口管理。 本《技术标准汇编》计36个标准,主要起草部门:生技部、机电部、安通部、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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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煤
采煤工作面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煤工作面在支护、充填、截煤、放松动炮、落煤、转载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正在进行回采的工作面。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采煤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操作规程》
3 采煤工作面支护
3.1 采煤工作面“五大支护”必须按规程规定掺设;正式支柱要求掺成直线,其排距、柱距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其偏差:排距不超过±100mm;柱距不大于100㎜(有特殊要求除外)。
3.2 控顶距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回柱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间隔回柱(三
抽一、五抽二),回柱时必须掺设好临时护身木支柱;对有危岩压迫的支柱不能及时回撤时,必须掺设木支柱加强支护,待支柱两边砂口砌好后再回撤。 3.3 支柱迎山、柱帽、铰接顶梁(短枋)等符合要求。
3.4 金属支柱的型号或木支柱的规格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台工作面必须配备规
定数量的备用支柱,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 3.5 升柱器必须按规定使用。 3.6 工作面备用材料:
(1) 有不少于采煤工作面在用支架(柱)10%的备用支架和顶梁; (2) 保证完好并码放整齐;
(3) 规格和材质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4 采煤工作面充填
4.1 工作面充填砂带必须接顶、封棚、保实;砂口位置上的浮煤,浮矸要清理干净,保证砂口脚子踏实,稳固。
4.2 路口砂长度、位置、中间砂带的长度、套子的深度和宽度等都必须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4.3 机头、机尾的铺台子上必须按1.5米的柱距掺设碹块立柱(随采随丢的巷道除外)。
5 采煤工作面煤壁、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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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煤壁采成直线,机道宽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值不大于200mm,不小于100mm。
5.2 采高:见顶见底,不准随意丢采。
5.3 伞檐:伞檐长度超过1m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150 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的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
5.4 运输机(溜子)铺设成直线,其偏差≯150㎜;铺平、铺稳,插销齐全,接头严密,机头、机尾压机木点柱掺设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5.5 工作面的方向不能擅自调整,机头、机尾应做到平行推进。
5.6 工作面运输机其他技术要求按《刮板运输机的安装、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5.7 作业完毕切断运输电源。
6 采煤工作面截煤机、机窝
6.1 截煤机在割煤时必须带水作业,按钮必须随机;钢绳固定支柱必须掺设牢固,严禁套拉或靠在中间巷内的锚杆和“一梁二柱”(立柱)上。
6.2 截煤机在割煤完毕时,必须打顺,不得在机头、机尾横放,以防止通风断面的减小和影响行人进出。电缆、水管必须收出工作面并整齐放置在机窝内。
6.3 其他技术要求按《截煤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6.4 机窝的长度和宽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5 作业完毕切断运输电源。
7 采煤工作面放松动炮
7.1 采煤工作面放松动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7.2 炮眼布置、炮眼间距、炮眼深度、每眼用药量都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7.3 专职放炮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程序操作,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和放炮器,严禁违章作业,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
7.4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担任警戒;必须保护好机电设备。
7.5 放炮后,顶板工必须先进入工作面清理危岩危邦,按规定掺设好支柱,处理完安全隐患后,才能通知采煤工进入工作面作业。
7.6 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该巷道的所有电源。
8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安全出口
8.1 安全出口的长度、高度、宽度和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煤壁前后20米的支护完好。
8.2 超前支护的柱距、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转载点支护的长度符合要求;端头支护的长度、柱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3 机头下不得有堆砂和杂物,开关摆放整齐并上台,电缆悬挂整齐,多余的电缆必须及时回收。
8.4 中间运输巷、行人风巷净高和净宽不小于原设计300㎜;巷道内支架(锚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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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如有断梁折柱,应增补支架;巷道内无积水、流砂和废料堆积;物料堆码整齐,电缆、管线及轨道铺设符合要求。
9 采煤中间运输巷调度绞车使用
9.1 调度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前、后支柱最小端直径不得小于110㎜,司机操作的安全位置符合要求。
9.2 绞车工必须随时检查绞车立柱是否齐全、牢固,钩、环、销、滑轮以及钢丝绳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3 钢丝绳连接按规定执行;钢绳工负责对钢丝绳的巡检,巡检周期不得超过三天;绞车工对钢丝绳进行班检;钢丝绳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必须更换。
9.4 调度绞车制动系统、离合器、控制按钮、信号按钮、声光信号等应灵敏、可靠。 9.5 调度绞车附近的电缆、声光信号装置(或电铃)应悬挂整齐,开关应上台,并摆放端正。
9.6 调度绞车提升煤车个数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严禁超拉多挂。 9.7 其他技术要求按《井下调度绞车的安装运行及维护技术标准》执行。 9.8 每班作业完毕,切断绞车电源。
10 本标准由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开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质量验收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新开的回采工作面。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掘进作业规程》
3 验收申请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生技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同井有关技术人员和队组一起进行验收。
4 现场验收
4.1 现场检查,根据《采煤工作面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开切眼《掘进作业规程》等进行逐项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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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根据现场验收结果进行逐项评定打分。主要检查项目每项合格率均达到70﹪以上,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一般检查项目均达到合格要求,方可评定为为合格。
4.3 各部门参与验收的负责人根据评定打分情况,提出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要求,并签署是否可以投产的意见。
4.4 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工作面,由井生技科负责组织整改;待整改结束,公司生技部重新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投产使用。
5 本标准由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二 井巷工程
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掘进工作面在巷道规格、支护材料、支护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的锚杆支护、架棚(“一梁二柱”)支护、砌券(碹)支护、点柱(开切眼)支护巷道等所有的掘进巷道。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掘进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锚杆杆体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锚固剂制作暨检验标准》 《砼预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公司内部标准)
3 锚杆支护巷道
3.1 规格标准
3.1.1 巷道的净宽: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中心线至两帮任何一边不大于50㎜,不小于30㎜,做到帮壁平直。
3.1.2 巷道的净高: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腰线上、下均不大于50㎜,不小于30㎜。
3.1.3 倾斜巷道每掘进40 m设置一个躲避洞,其规格为:2.5m×2.0m×1.5m(高×宽×深);凡设置手柄挡车器和安排人员控制开关连锁风门处必须设置躲避洞,其规格必须达到2.5m×2.0m×1.8m(高×宽×深)。
3.1.4 锚杆:锚杆排距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50㎜;锚杆眼距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50㎜;锚杆外露长度为40㎜,允许误差不超过±10㎜。
3.1.5 锚杆枋紧贴岩面,螺母必须拧紧;锚杆枋垂直巷道中心线,安装成直线(遇特殊情况除外)。
3.1.6 锚杆的锚固力不小于3.0吨,对放炮打坏的锚杆和锚杆枋必须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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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锚杆、锚杆枋材质和规格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矿内标准《锚杆杆体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和《锚固剂制作暨检验标准》的要求。 3.1.8 碛头空顶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1.9 轨道按永久(或临时)铺轨的技术标准执行。 3.2 验收标准
3.2.1 锚杆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3.2.2 水泥药卷的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3.2.3 锚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现场扳动、观察检查。
3.2.4 对供应商新购回的杆体材料或新购回的锚固剂材料,必须进行杆体和锚固力管内抗拉试验,做好试验记录,检查时抽查试验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
3.2.5 每条锚杆巷必须每月由井生技科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拉力试验,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3.0吨以上,必须重新补打锚杆。
3.2.6 巷道的高、宽、铺轨及场地卫生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进行实测。
4 架棚(“一梁二柱”)支护巷道
4.1 规格标准
4.1.1 巷道净宽: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50mm,厢间突出厚度不得超过支护厚度的50%。
4.1.2 巷道净高: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腰线上下均不小于设计30mm,不超过50mm。
4.1.3 巷道坡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1000(即50米内高差不超过±50mm)。 4.1.4 碛头控顶距离:不超过《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构件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1.5 前倾后仰:平巷支架(木制品、金属材料、混凝土)应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40mm;斜巷支架应向上坡倾斜,倾斜不超过50mm,不准后仰。
4.1.6 棚梁位置:垂直巷道中心线,梁端扭距不超过100mm,两端应保持水平(沿煤层倾斜者除外)。
4.1.7 背帮背顶:背板、撑木、拉杆布置符合设计要求,刹紧、背牢。 4.1.8 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必要时可加木垫。 4.1.9 棚梁接口严实合缝。 4.1.10 棚距(中—中):混凝土及金属支架±50mm,木支架±100mm。 4.1.11 水沟符合设计要求。
4.1.12 轨道按永久(或临时)铺轨的技术标准执行。 4.2 验收标准
4.2.1 支架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4.2.2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4.2.3 巷道的高、宽、铺轨及场地卫生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进行实测。
4.2.4 支架的架设质量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连续选3棚支架进行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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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券支护巷道
5.1 技术标准
5.1.1 巷道净宽: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中心线至任何一帮间距,主要运输巷道和机电硐室,不小于设计20mm,不应超过50mm;其它巷道硐室±50mm。
5.1.2 巷道净高: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腰线上下均不小于设计30mm,不超过50mm。
5.1.3 巷道坡度:巷道坡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1000(即50米内高差不超过±50mm)。 5.1.4 碛头控顶距离:不超过《掘进作业规程》规定。
5.1.5 砌体厚度:混凝土券块砌体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1米)不小于砌体设计厚度30mm(不允许擅自敲损混凝土块)。硐室砌体用混凝土券块及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 5.1.6 壁后充填:充实填满,背帮接顶符合要求。
5.1.7 基础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1米)不小于设计50mm。
5.1.8 硐室防水:火药库、变电所无渗水;绞车房及重要机电硐室无滴水;其它硐室无渗流水;水仓隔墙不渗水。
5.1.9 硐室砌体灰缝:灰缝饱满,无瞎缝、干缝;如若架设花碹,垫板必须按规定使用。
5.1.10 压茬不小于砌块宽度的1/4(即错缝),接口严密。
5.1.11 水沟:以水流畅通为原则,水沟深度、宽度不超过设计±30mm,坡度±1/1000,盖板数量齐全,放置稳固。
5.1.12 混凝土券体表面质量:平整流畅,无裂缝、狗洞现象。 5.2 验收标准
5.2.1 混凝土券块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5.2.2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5.2.3 巷道的高、宽、铺轨及场地卫生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进行实测。
5.2.4 砌券的架设质量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进行实测。
6 开切眼(点柱支护)巷道
6.1 技术标准
6.1.1 巷道净宽: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100mm。 6.1.2 巷道净高:符合《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采高),见顶见底。
6.1.3 支柱:严格按《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掺设牢固和掺成直线,柱距、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100mm。
6.1.4 临时支护:严格按《作业规程》掺设临时支柱,空顶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6.1.5 如若用溜子运输时,溜子的铺设必须按采煤工作面溜子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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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如采煤工作面只采B、C煤组时,掘进工作面掘的运输道必须满足运输的要求。 6.2 验收标准
巷道的高、宽、支护及场地卫生符合要求。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进行实测。
7 工程质量验收
7.1 收尺验收
每月由公司生技部牵头,对掘进巷道进行收尺时同时对巷道规格进行验收, 7.2 平时检查验收
由井生技科和井掘进队值班队长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 对月收尺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影响安全使用的必须返工处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也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均重新组织验收或鉴定。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当月不得计入掘进总进尺。经整改、验收合格方可计入下月总进尺,但不计返工费。
8 本标准由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三 运输、提升
提升运输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立井、斜井提升和平巷运输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业公司立井提升和所有的斜井提升、平巷运输等。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立井提升运输
3.1提升容器(罐笼)
3.1.1 罐笼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3.1.2 罐笼必须装有阻车器;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最上层不得小于1.9m。 3.1.3 罐笼内每人占有的面积应不小于0.18㎡;一次容纳人数12人,超过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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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司罐工必须制止;人员上下井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司罐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严禁在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1.4 罐笼的罐耳安装时与罐道间所留间隙每侧不得超过10㎜;木罐道任一侧磨损超过15㎜或其总间隙超过40㎜时必须更换。
3.1.5 罐笼与井壁之间最小间隙为200㎜;与罐道梁之间最小间隙为50㎜;与井梁之间最小间隙为200㎜。罐笼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不得开车。 3.2 提升装置
3.2.1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重运行。 3.2.2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罐笼、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座、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有记录。
3.2.3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3.2.4 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4m;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3.2.5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最大速度及升降物料时最大速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至425条规定执行。
4 平巷运输
4.1 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动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2 架线机车运输
4.2.1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0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乘车场内不小于2.2m。 4.2.2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悬吊绝缘子之间的距离,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57条要求执行。
4.2.3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的要求。 4.2.4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的规定执行。
4.2.5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其他技术要求按《架线式机车安全运行与巡回检修的技术标准》执行。
5 倾斜井巷运输
5.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66条至369条的规定。
5.2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至37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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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提升装置
5.3.1 升降人员时,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
2
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5.3.2 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5.3.3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保险装置,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至433条要求。 5.3.4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井、矿调度室报告。
5.3.5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并妥善保管的资料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要求。
6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6.1 钢丝绳的使用
6.1.1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规定,其中,由于条件所限,暂不能执行(钢丝绳物理性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待今后有条件时再执行。 6.1.2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6.1.3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三)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钢丝绳为25%。
6.1.4 提升钢丝绳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6.1.5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煤矿安全规程》第407条规定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6.1.6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6.1.7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之规定。
6.1.8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凃油1次。 6.2 连接装置
6.2.1 立井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的规定。
6.2.2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防坠试验。
6.2.3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试验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的规定要求。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 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 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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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轨道铺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铺设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的所有矿车运输线铺设的轨道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3 永久性铺轨的技术标准
3.1 轨距
3.1.1 轨道中心距不应超过设计50 mm,双轨中心距不小于设计规定,不应超过设计20 mm。对无中心线巷道永久轨道的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1.2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 下偏差为-2mm。 3.2 轨道间隙与平整
3.2.1 连接用的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道夹板符合《轻轨道夹板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轨道接头间隙直线段不大于5mm,曲线段不大于8mm。 3.2.2 接头平整度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
3.2.3 平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大于5mm。
3.2.4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3.3 轨枕铺设
3.3.1 轨枕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砼轨枕)《砼预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和(木轨枕)《矿井用定型木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等标准要求。
3.3.2 轨枕的数量和间距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接头处的轨枕采用悬接,其悬接距离:11kg/m轨型为300 mm、15kg/m轨型为350 mm、18kg/m轨型为350 mm。轨枕埋入深度不小于1/2—2/3,轨枕下道碴厚度不小于100mm。轨枕下面必须捣实。对道床必须经常清理,保证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3.4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所有运输线应采用标准道岔, 标准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同线路的钢轨型号。
2
3.5 如运行的机车是架线机车,两平行钢轨之间,每50m必须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
接工艺加以连接,其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
4 临时铺轨要求
临时轨道和铺设,其轨距误差不大于10 mm,不小于5 mm,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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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内错差不大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m。构件齐全紧固有效,浮矸(煤)不超过轨枕上平面。
5 质量验收
现场实测和观察,每30米为一站,每站选3个点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实测。
6 本标准由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四 机电 地面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安全生产用电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地面生产用电所有系统。
2 一般规定
2.1 矿井应设置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2 变(配)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保护;高压配电板上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主要设备要有专用双回路;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过流保护;开关柜要有“五防”功能;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3 安全用电技术要求
3.1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 根据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 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3) 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不允许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3.2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A、停电 B、验电 C、挂接地线,即“三措施”;如没有经过以上过程的线路,无论是否停电,应视为带电线路。 3.2.1 停电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须拉开以下线路设备: 1) 与已停电检修(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
2)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 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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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防止误停、漏停电源开关,停电后应再次检查隔离开关(刀闸)、断路器开关是否处于断开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开关柜加锁、栓开关把等,跌落保险管(或隔离刀闸)应拉下,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并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6) 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柜、隔离刀闸、跌落保险器的明显位置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3.2.2 验电
1) 在停电线路检修(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 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3.2.3 挂接地线
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 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3.2.4 辅助保安线
1) 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于防止误送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由多股软铜线组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 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 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终端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 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封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另挂,下杆时拆除;
5) 挂辅助保安线程序,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再接导线端,拆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6) 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 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4 高空作业的技术要求
4.1 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严禁上下层交叉作业。
4.2 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4.3 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包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4.4 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踩板、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4.5 电工在电杆上工作时,必须栓好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牢固地栓在电杆或横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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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要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5 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5.1 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等供、用电工程,凡使用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5.2 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5.3 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5.4 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5.5 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空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6 各种绝缘导线均应采用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电缆线,电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5.7 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后,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8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5.9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接地线或接零线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受力。
5.10 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5.11 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5.12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5.13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5.14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15 局部照明灯或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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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安全生产用电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井下生产用电所有系统。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技术标准》 (矿内标准)
3 一般规定
3.1 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2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第444条的要求。 3.3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3.4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规程》第44的要求。
3.4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5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是否齐全。并对其安全性能以及配套的机械设施机械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并由井机电队队长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4 电气设备与保护
4.1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综合保护。
4.2 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 4.3 井下配电网(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4.4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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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规程》第459条的规定。
4.6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每周校验一次。
5 井下电缆
5.1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的规定;并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2 电缆的敷设应遵守《规程》第46的规定;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3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规程》第472条的要求。
6 井下电器设备保护接地
6.1 井下电气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接地装置,当无明确规定时,在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必须有保护接地。
6.2 井下电气的接地装置技术要求必须按《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技术标准》执行。
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井下高压防爆开关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高压防爆开关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井下用高压防爆开关。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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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防爆开关购回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入井前必须按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中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4 高压防爆开关的入井检查
4.1 高压防爆开关入井前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其测试结果应符合:
a) 一次回路相间及对地绝缘电阻不低于500MΩ(6KV),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
b) 应作交流耐压试验,额定电压为6KV时,其试验电压为21KV。
c) 高压瓷件(或其它材料)表面严禁有裂纹、缺损和瓷釉损坏等缺陷,绝缘部件完好。
4.2 隔爆检查
隔爆面和间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隔爆面完整、无锈、结合面粗糙度符合规范要求,且防锈措施和密封良好,闭锁装置齐全、可靠,螺丝、垫圈齐全、紧固;不传爆间隙小于0.4mm。
4.3 防爆开关的调整
a) 操作机构灵活可靠;
b) 三相触头的压缩行程和三相接触的同期性调整应符合出厂技术文件要求。 4.4 高压防爆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
a) 过电流和电流速断符合计算规定要求; b) 欠电压脱扣按额定电压的65%整定;
c) 漏电和接地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
5.1 安装要平稳,开关周围空间的间距应不小于0.7m。
5.2 进出线喇叭口安装电缆必须做环氧树脂电缆头或灌绝缘胶,环氧树脂或灌绝缘胶的表面距法兰盘表面约10mm,无电缆出线者必须用表面粗糙度符合要求的法兰盘进行封堵。
5.3 高压防爆开关的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开关接地必须与主接地母排并接;
2
b) 接地线采用铜线时,其截面积不能小于50mm,采用扁铁或圆钢(条)时,其
2
截面积不能小于100mm;接地线的连接必须可靠,且任一点的接地电阻测试必须小于2Ω。
c) 所有电缆的地线必须与开关外壳连接。
6 高压防爆开关的维护
6.1 高压防爆开关(PB2型油开关)的油位正确,油质清晰,并定期做简化试验。高压防爆真空开关应定期检验真空管的真空度(方法为工频耐压法)。 6.2 高压防爆开关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检查及保护整定效验。 6.3 操作开关应站在绝缘垫上,穿上绝缘靴,戴上绝缘套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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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检修开关时必须断开隔离刀闸(有明显的断开点),并有人监护下方可检修,且检修时必须挂牌;若为计划性检修应办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作业。
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检查、维护、安装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井下用低压防爆开关。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低压防爆开关购回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入井前必须按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中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4 低压防爆开关的入井检查
4.1 低压防爆开关入井前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导电部分:380V不得低于2MΩ,660V不得低于5MΩ,1140V不得低于10MΩ; b) 控制部分:不得低于0.5MΩ; 4.2 隔爆检查
隔爆面及隔爆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隔爆面必须完整、无锈、粗糙度符合产品规定要求,闭锁装置齐全、可靠,防锈措施得当;
b) 隔爆间隙(最大不传爆间隙)不得超过0.4mm;
5 低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与维护
5.1 开关安装必须上台,放置平稳,周围空间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2 开关外壳必须接地,开关内电缆接地芯线必须与外壳连为一体;局部配电点或单台开关必须接局部接地极。
5.3开关过电流及短路保护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整定参数根据整定计算值进行整定,并动作灵敏可靠; b) 热继电器电磁元件分断时间为8~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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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磁式电流继电器的动作值与刻度值比的偏差为±5%。 5.4 电缆接线盒的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有电缆出线者,螺栓应齐全紧固,且有合格的密封圈,其内径等于电缆公称外径,公差±1mm,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相差不大于2mm;无电缆出线者,应有密封圈及厚2mm或以上的钢板堵死,并用喇叭嘴或螺母压紧,钢板应置于密封圈外,钢板与进线装置内径差不大于2mm,电器导电接触面和电缆接线接头接触良好。
5.5 隔离刀闸分、合闸及换向灵活;按钮活动灵敏。低压防爆开关的调整应达到:接触器动作灵活,消弧罩无破损,触头表面光滑,接触良好。 5.6 真空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观检查:无机械磨损,传动机构动作灵敏、可靠,滞动不超过15-25ms; b) 衔铁平整,接触面清洁、无锈蚀、无油污,吸合可靠; c) 真空接触器开距符合产品技术数据规定;
d) 真空度检查,采用加交流电压10kV,真空管间隙要求为2mm,时间为1min,应无击穿放电现象;
e) 吸力线圈在80%-115%额定电压的范围内能正常吸合; f) 三相触头接触不同期性调整符合出厂技术要求。
5.7 低压防爆开关的检查、维护、安装过程中严禁带电操作,必须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及挂好警示牌后方准操作。
6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变压器的检查、维护及安装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压器的检查、安装及维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各种规格变压器。
2 引用标准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购回的各型号变压器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凡井下用的变压器,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入井前必须按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中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4 变压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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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变压器或大修后(中小修)的变压器都必须进行交接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为:
1) 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2) 泄漏电流; 3) 交流耐压; 4) 变压比测定; 5) 组别或极性测定;
6) 绝缘油简化试验(试验标准查有关技术标准)。 4.2 高低压瓷瓶严禁有裂纹,缺损和瓷釉损坏等缺陷;
4.3 变压器必须进行3次全电压冲击合闸试验,应无异常情况,励磁涌流不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并带负荷运行24小时音响正常,上层油温不超过85℃,已投入运行者可不作冲击合闸试验;
4.4 变压器的各种保护装置整定值必须符合设计,并动作可靠; 4.5 变压器作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螺栓紧固并有防松措施,绝缘螺丝无损坏,防松帮扎完好,铁芯无变形,线圈绝缘层完好,各组线圈排列整齐,引出线绝缘良好与套管连接牢固,接线正确;电压切换装置接线正常紧固,各档触头接触严密,弹力良好,穿心螺杆的绝缘良好。
4.6 变压器运到现场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器身检查:
1) 制造厂规定(如S9—M型全密封免吊芯产品)不作器身检查者;
2) 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3) 短途运输,总装时施工单位已派人员监督,质量符合要求,且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5 变压器的安装与维护
5.1 变压器本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通道畅通,就位后稳固可靠,无变形缺陷及渗油现象; 2) 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应保持1%~1.5%的升高坡度;
3) 油位指示正确,油位标记清晰,器身及绝缘瓷瓶表面清洁; 5.2 变压器的附件安装
5.2.1 与器身连接的油枕、管件等内部应清洁,安装要牢固,无渗油现象,且循环油路阀门必须开启;
5.2.2 电压切换装置转动接点能正确地停在各个位置,切换电压时必须停电; 5.2.3 呼吸器应装有合格的干燥剂且无堵塞现象(2500KVA以上);
5.2.4 气体继电器安装前应经检验整定,继电器应水平安装,其顶盖上标志的箭头应指向储油柜,继电器两端对顶盖向油枕方向有2%-4%的升高坡度;
5.2.5 温度计安装前应进行校验,整定值符合设计,信号接点动作正确,膨胀或信号温度计的细金属软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有压偏或急剧扭曲。 5.3 变压器与线路连接
5.3.1 连接紧密、连接螺栓的垫圈及防松装置齐全,瓷套管不受外力。
5.3.2 矩形(铜或铝排)母线表面光洁、平整、无裂纹;弯曲处不得有裂口、裂纹及折皱;排列应横平竖直,牢固美观,相间及对地距离符合要求,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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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接触面积必须大于母排截面积,且母排上要有相色标记。变压器与矩形(铜或铝排)母线连接的适当位置应加伸缩节。
5.3.3 电缆连接时,应固定牢固,电缆头要密封好,电缆芯线的绝缘必须符合要求,电缆长度适中,且排列整齐。
5.3.4 零线到接地装置线段应连接牢固,截面不能小于主线的1/2。 5.4 接地
变压器接地装置和入户高压避雷接地装置可分开,两接地极的连线截面采用铜(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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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时,其截面积不能小于50mm,采用扁铁或圆钢(条)时,其截面积不能小于100mm;接地线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必须满足规范小于4Ω的要求,投运前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准供电。
6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架线式机车安全运行与巡回检修的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线式机车在安全运行与维护检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架线式机车。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3.1 新购回的架线式机车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入井前必须按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中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3.2 电机车架空网线为直流源正极,轨道为负极,电压为:直流275V,对人体有
致命危险,网线高度离轨面1.9m-2.2m,行人进入网线区域应走道边,避免走道心,身高者尤需注意。任何人不得触摸网线,或用钢钎等物体损坏轨道连接元件(道夹板、短接铜线)等。携带较长工具(如钢钎、掏扒等)进入网线区域,严禁扛在肩上行走,必须平握在手行走,无特殊情况所有较长工具不准带入架线区域 。
3.3 凡进入架线式机车运行大巷的所有人员须配戴绝缘帽,机车司机、押车司机、
信号工必须配戴耐压1000V级以上绝缘帽,并注意保管,定期检验,失去绝缘性能必须更换。
3.4 在架线区域两端和出口处须悬挂“小心有电”“架线区域,注意安全”等警示
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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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凡维修架线式机车运行大巷的轨道,必须断电作业。
3.6 对倒落在接触线上的物体要及时排除;应定期清除绝缘子上的污物,防止煤
粉在绝缘子上堆集。
3.7 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47、348、349、351条中对架线式机车的
规定。
4 架线式机车的安全运行
4.1 3吨架线式机车列车由20个空车或重车组成;5吨架线式机车列车由30个空
车或重车组成;严禁超拉多挂;不准机车载人,更不准强爬车搭人。
4.2 运送物件高度不得超过1.4m,超高及运送管道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派人
监护。
4.3 机车跳槽出道后,不得在网线上搭线处理,应断电处理,严禁用架线机车处
理跳槽列车。列车(矿车)跳槽后,必须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强行运行;若列车(矿车)跳槽后,其运行(包括处理)距离超过30米按违章处理,由此引起的设备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4 当架线机车出现故障,需使用蓄电瓶机车时,必须切断网线电源,并将有故
障的架线机车拖至安全停车场后,蓄电瓶机车方能运行。
4.5 所有行人严禁在架线式机车网线下翻越煤车或蹬上煤车撞头跨越轨道;押车
司机严禁站立在煤车撞头上操作。
5 巡回检查及范围
5.1 巡检时间
5.1.1 牵引网路的检查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井队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班组每星期由专人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2 绝缘断点的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井或队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机电组每半月应派
专人检查,并作好记录;通维队负责断点的日常维护工作。 5.1.3 巡检内容
1) 各种导线和连接线有无振动、断股、损伤、烧痕和腐蚀,导线连接处是否松动
和发热。
2) 各种带电的导线空气绝缘间隙情况。
3) 馈电线夹有无磨损、腐蚀、松动、过热和烧损情况。
4) 横吊线、接触线终端有无松动,断股、烧痕或腐蚀,吊线器和吊线夹是否有烧
痕、裂纹、损坏或腐蚀。
5) 绝缘子脏污程度,有无裂纹和破损,集电弓通过时平滑程度,轨端绝缘是否完
好。
6) 轨端和轨间连接铜线是否丢失或松脱;回流点接线是否松脱或发热。
7) 回流轨道与采区水平大巷运输道的绝缘断点,应定期检查,满足规定要求。 8) 接触线悬挂高度和松弛度是否符合要求。
6 检修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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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牵引网路维修分为大修、预防性检修和故障修理三种。
1) 大修:根据网路缺陷情况,由井拟定大修计划报机电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
后进行,大修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大修内容主要包括有: (1) 更换接触线;
(2) 成批更换横吊线和吊线器;
(3) 更换整流电源、回流线、机车电机等。
2) 预防性维修:根据巡线与检查的情况,由井、队提出预防性检修计划,经有关
领导批准后进行。
3) 故障性修理:即时进行,所有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6.2 标准要求
6.2.1 架空线悬挂高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6条规定要求;轨面至接触
线最低点的高度,不应低于1.9 m 。
6.2.2 接触线两悬挂点间距,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1) 直线段3—5m; 2) 曲线段3m。
6.2.3 接触线两悬挂点内的驰度,不应大于30mm。
6.2.4 接触线及集电弓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空气间隙应不小于(距巷道或棚梁之
间)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200m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2.5 接触线直线段应架成“Z”字形,左右偏移值不应大于150 ±15mm。 6.2.6 横吊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横吊线应采用不少于两股直径不小于3.2mm的镀锌线或截面不小于20mm的单
股镀锌线制作。
2) 吊线器两端应装一个拉紧绝缘子。 3) 为便于调节,横吊线应设调节器。 4) 横吊线两端应使用线钩固定。
6.2.7 接触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用500伏摇表测量,不应小于0.2MΩ,馈电线夹
在运行过程中不得发热。
6.2.8 道回流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
1) 轨道接缝处,各平行轨之间,道岔部分与岔心之间都应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
铜导线连接。
2) 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轨道连接处,必须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加以绝缘。第
一绝缘点设在两轨道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必须大于一列列车的长度。
3) 绞车道附近两绝缘点,应保证被绝缘点分开的钢轨不被钢丝绳或矿车连接成通
路。
4) 牵引变流所总回流应与靠近的所有轨道连接,连接点应紧密,回流点运行最高
温度不超过90℃。
2
5) 两平行轨道间每隔50m应加一根截面不小于25mm的连接线。 6.2.9 金属及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部件和吊线金具磨损、烧痕或腐蚀超过截面的25%时,应更换。
2) 绝缘子(包括瓷吊线器)出现裂纹,铁件松动或瓷件破损超过瓷件表面积的4%
时,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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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井下调度绞车的安装运行及维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调度绞车在安装运行与维护检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所有在用调度绞车。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新购回的井下调度绞车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所配电机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
调度绞车(无论新旧)入井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或维修,并按《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矿标)中有关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使用。
4 调度绞车的安装与运行
4.1 调度绞车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无片邦冒顶的地点,距轨道应保持0.7m以上的距离;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四根压柱应选取用材质较好的松树,且最小端直径应不小于110mm,顶部必须有柱窝,立柱上下用木楔尖牢;绞车滚筒的中心线必须对齐巷道(或轨道)的中心线;绞车在运转过程中无移动或颤动现象。
4.2 绞车滚筒要有挡绳板;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两个刹车闸应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不得压到水平位置,刹车闸带无断裂,刹车闸带磨损余厚度不小于3mm。 4.3 调度绞车的密封应完好,不能漏油;机械部分应定期加油,且油量要适中。 4.4 调度绞车用钢丝绳头应与滚筒牢固卡住。在使用中滚筒上最少要留3圈钢丝绳作为摩擦圈,防止钢丝绳抽出。
4.5 调度绞车必须按其《操行规程》要求操作运行。运行前由调度绞车工按调度绞车日检制度及检查内容进行强制性检查后确认无隐患再进行。
4.6 调度绞车在使用中应尽量避免急停、急开情况发生;如发生急剧停车(停电、跳槽、意外事故等)后,都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断丝情况;发现断丝应记录在日检记录本上,并向调度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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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调度绞车日检制度和维护制度
5.1 调度绞车的日检制度及检查内容
5.1.1 扣、环、销、阻车器、档车栏及煤车碰头等的检查由把钩工负责;绞车立柱、制动系统及钢丝绳检查等由绞车工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日检记录本上。 5.1.2 钢丝绳的检查内容主要有:断丝、磨损和变形等情况。
5.1.3 绞车司机开车之前必须重点并仔细检查钩头30m范围内的钢丝绳,并记录在日检记录本上。其余钢丝绳由绞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日检记录本上。只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开车,请钢绳工检查处理或更换新绳后方准开车:
1) 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5根(6×19); 2) 磨损严重(主要表现为直径变细); 3) 钢丝绳严重变形。
0
5.2 滚筒、刹车闸及轴承温度不得超过70C,如温度急剧上升,必须停车检查;及时通知机电人员进行维修处理。并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作好记录。 5.3 钢绳工对调度绞车巡检周期为每周两次。
5.4 钢绳工必须每月对自己负责范围的调度绞车钢丝绳进行一次涂油处理,以减少钢丝绳的磨损,提高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5 调度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40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6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1 绞车必须装有信号,信号规定为“一停”、“二升”、“三松”,禁止用“口喊”、“晃灯”或其它方法代替信号。信号铃要挂在躲避峒内。
6.2 绞车运转中,严禁行人,如急需行人时,绞车必须停止运转,待人走过,把钩工重新发信号,方准开车。
6.3 绞车运转中,双手不得离开闸把,禁止用手或其他东西拨弄绳。 6.4 听到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未接到开车信号不准再开车。 6.5 保安绳没有挂好不准开车。
6.6 绞车运转中发生掉道,应立即停车,施好制动闸,不准用小绞车牵引复轨。
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截煤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截煤机在安装运行与维护检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所用截煤机。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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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3 一般规定
新购回的截煤机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所配电机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
截煤机(无论新旧)入井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或维修,电机必须符合隔爆的要求;机械部分磨损符合要求,润滑油油量和质量符合要求,转动灵活,且地面运转试验合格,并按《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矿标)中有关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使用。
4 截煤机的安装与使用
4.1 操作人员到达机头位置后,首先应检查顶板支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片帮漏顶隐患。若存在不安全隐患则必须处理后才能开始工作。
4.2 截煤机在吊上(或拉上)工作面时,必须检查起吊装置;捆扎牢固,起吊梁或支点能承受截煤机的最大重量。安装人员严禁站立在机头下方或正对机头的方向,应站在侧面,且身后应有后退的空间。 4.3 截煤机的操作运行 4.3.1 截煤机的操作程序
1) 接上截煤机负载电缆,试运转截煤机;
2) 松开绳轮离合器,放出牵引钢丝绳,顺煤壁截煤方向固定绳头;
3) 启动电机后通入冷却水,把运转的截煤机牵入截槽,机身沿煤壁贴底板运行; 4) 缓慢调动压杆手柄,给摩擦片加压至截煤机向前移动,并保持机身平移行走; 5) 当钢绳卷完后,把绳轮离合器打开,放出卷入的钢丝绳重新固定绳端。按此循环,截通一个工作面,即为完成一个截煤作业循环;当截煤机工从机头到机尾完成一个循环时,必须回收电缆和水管。
6) 第二个截煤作业循环必须将截煤机在工作面煤壁端已挖成的机窝内调头180℃后,按上述方法操作。 4.3.2 截煤机的使用
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观察顶、底板岩层变化情况,如瓦斯超限或遇危岩等不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不能违规冒险作业,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 截煤过程中,掌握好运行速度和截煤深度,防止爬棚穿底,不准超速运行。垮岩或其它原因支柱时,必须即时掺好,保质保量完成当班截煤长度和保证循环进度,给采煤生产创造有利条件。若遇地质变化,需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后,方可截煤。 3) 截煤过程必须带水作业,洒水防尘;机长要随时观测煤粉干湿程度,注意调节防尘水量大小。
4) 截煤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掺好护机支柱,将电缆和防尘水管回收到机窝整理好。
5 截煤机的维护
5.1 开机前的检查、维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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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机前应检查各紧固、传动零部件有无异常,润滑是否良好; 2) 接线盒内的接线是否接牢、压紧(包括地线);喇叭口、密封胶圈是否达到隔爆要求,接线盒盖板是否缺件或压紧,控制按钮是否符合隔爆要求,负载电缆和控制电缆是否有破损现象等;
3) 冷却防尘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 截链松紧是否符合要求,截齿链是否需要更换; 5.2 空机试运转检查内容:
1) 点动按钮启动电机空运转,听声音有无异响;
2) 转动调压手柄,松开摩擦片,带空链转动,无异常;
3) 通入冷却水,观看防尘水嘴是否有水,无水流出不得作业;
4) 在正常操作或检查维护中发现截煤机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或找值班电钳工处理),不得带病运转。
5) 截煤机需大修和中修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运出井口,为机电维修创造条件。
6 安全技术要求
6.1 截煤机机长必须密切注意截煤情况,防止爬棚穿底,控制电机负荷;严禁超负荷运行。
6.2 截煤机截盘断链后,接链时要作好安全保护,防止伤人事故发生。
6.3 截煤过程中电缆挂到支柱等物体,拖不动时严禁强行拖拉,更不能利用截煤机来强行拖拉。
6.4 要随时注意检查牵引钢丝绳的断丝和摩损情况,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及时更换。
6.5 截煤后,负载电缆、水管等必须及时收入机窝内,机窝内应掺设临时支柱,防止片邦或顶板碰伤电缆。
6.6 截煤机完成一个循环后,应进入机窝内,并顺工作面摆放,不得影响工作面通风和行人出入。
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刮板运输机的安装、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刮板运输机在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及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所用刮板运输机。 2 引用标准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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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1 新购回的刮板运输机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所配电机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
3.2 刮板运输机入井前必须对电机和机械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电机必须符合隔爆的要求;机械部分磨损符合,润滑油油量和质量符合要求,转动灵活,且地面运转试验合格后,并按《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矿标)中有关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使用。
4 刮板运输机的安装与运行
4.1 刮板运输机的安装
4.1.1 刮板运输机运至工作面,在吊上(或拉上)工作面时,必须检查起吊装置;捆扎牢固,起吊梁或支点能承受刮板运输机机头的最大重力。安装人员严禁站立在机头下方或正对机头的方向,应站在侧面,且身后应有后退的空间。
4.1.2 溜槽安装应平直尽可能减少弯曲,确需弯曲时应尽可能平缓。刮板链松紧要适度,刮板链严禁麻花状扭曲。
4.1.3 机头、机尾必须渗设牢固的压机木点柱。
4.1.4 刮板运输机的各种安全保护、护罩等应齐全和可靠。 4.1.5 开关、电缆、按钮必须防爆,且控制必须灵敏可靠,过流保护符合要求(Iz=200),电缆悬挂必须整齐。 4.2 刮板运输机的运行
4.2.1 操作人员到达工作面,首先应对整过运输系统进行一次巡查 (巡查内容为见第5节);然后检查操作位置顶板支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片帮漏顶隐患。若存在不安全隐患则必须处理后才能开始工作。
4.2.2 开机前必须将信号联系好,且点动2次以上,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开机。 4.2.3 正常开机后,应检查刮板链的松紧,发生刮底、跳动(长链)掉道;缺连接环和刮板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4.2.4 刮板运输机在停止运转时,禁止往溜槽内装煤;因负荷过大,刮板运输机启动不起来时,要及时停机,将溜槽内的煤炭捡出一部分再启动。严禁强行连续点动(启动)。 4.2.5 正常运行过程中要注意电机、减速器的温度剧然升高、或声音出现异常时,要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找机电维修人员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4.2.6 每班下班前应将溜槽内的煤炭运完。
5 刮板运输机检查、维护与安全技术要求
5.1 刮板运输机司机应熟悉设备构造及性能,熟悉工作面运输条件,执行每班开机前对整过运输系统进行一次巡查, 巡查内容为: 1)溜槽是否平直,不平直时应采取措施处理; 2)机头、机尾压机点柱是否掺设牢固; 3)溜槽内的刮板链是否被煤炭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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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5)开关、电缆、按钮是否有失爆现象,若有失爆必须找电工处理后方准工作。
5.2 井下值班电钳工应每天对运行中的刮板运输机进行巡回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1) 开关、按钮、电缆是否有失爆现象;
2) 刮板运输机机头是否有螺丝松动;
3) 电机、减速机声音是否正常,若有异常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 减速机内的润滑油是否适中,齿轮的磨损情况; 5) 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5.3 停机检修刮板运输机时,要将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在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4 刮板运输机在刮板或链条出槽时,不准用手捡、脚蹬,接链时人员不准站在机头前面。
5.5 严格禁止任何人在刮板运输机正常运转过程中从溜槽上跨越(翻越)。
6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煤电钻综保的试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电钻综保在试验、安装与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用煤电钻综保。
2 引用标准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3.1 新购回的煤电钻综保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所配电机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可入库。 3.2 煤电钻综保入井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试验,并按《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矿标)中有关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使用。
4 煤电钻综保入井前全面检查试验
4.1 外观检查
1) 煤电钻综保新购回矿或从井下打出井口维修时,首先应目测检查煤电钻综保的外壳和内部各部分接线是否有变形、松动和断裂;所有紧固螺钉是否有松脱、掉落;各个元件,特别是接触器,继电器以及指示灯是否有碎裂,把检查发现的缺陷一一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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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对煤电钻综保出厂时的额定电压同井下电网电压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时要及时改变干式变压器的抽头;
3) 隔爆面无锈,隔爆接合面和壳盖与壳身的转盖止口配合的间隙符合要求。 a) 隔爆接合面的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表面粗糙度符合规范要求时,其隔爆间隙不得超过0.4mm。
b) 操作杆和按钮杆与外壳杆孔直径差不大于0.4mm;杆和杆孔的表面粗糙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C) 外壳无严重变形。 4.2 通电试验
1) 合闸隔离开关。此时电源指示灯亮。
2) 合闸煤电钻手把开关DJ,煤电钻起钻,绿灯亮。分闸煤电钻手把开关,煤电钻停钻,接触器释放绿灯灭。如此重复5次以上,若动作正常就表明先导控制回路完好。
3) 合闸煤电钻手把开关DJ,保持电钻持续运转1分钟以上,以检查电流互感器H付边输出信号电流能否维持T3管导通,J3继电器吸合;若发现交流接触器几秒钟释放一次,则说明持续元件有故障。
4) 用导线把Di与煤电钻综保的外壳相连(表示辅助接地与系统接地相连),合闸煤电钻手把开关DJ,起动电钻,揿试验按钮,此时若电钻停转,绿灯灭,红灯亮,则表示漏电保护系统完好。
5) 载频试验:起动电钻,在150m(采用4mm2电钻电缆)处人为作任意二相或三相短路,电钻停转,红灯亮,绿灯灭,表明载频部分动作可靠。
6) 二相或三相短路试验:先在150m处作人为的二相或三相电缆芯线短路,起动电钻,此时若即刻红灯亮,交流接触器拒绝只吸合,则表明载频短路保护系统完好。 4.3 以上试验均确认可靠后,即可下井安装和投入运行。
5 煤电钻综保的入井安装与维护
5.1 煤电钻综保中有许多小型电器元件,很易受外力冲击后损坏,搬运过程必须轻搬、轻运、轻放。
5.2 安装地点应比较干燥,不要选在有积水和滴水的地方;安装地点应较平、直、稳;综合装置中的接触器,继电器等元件,在额定电压的85%和105%情况下吸合,其倾斜度
0
不能超过15。
5.3 接线应按产品电气原理图的规定进行,特别是电钻电缆必须从D4、D5、D6端引出,凡是不引出电缆的出线咀,统统要用堵头封堵,防止内外形成通孔而失爆。 5.4 按照漏电继电器运行细则的规定,必须在主接地点5m以外的地方引接辅助接地线,辅助接地线是检查漏电继电器工作是否可靠的重要措施,通常情况下又有双重接地的作用。因此,不能把辅助接地同系统接地相连就作为接地措施。
5.5 载频保护试验只做高频短路试验,可以在停转情况下进行。合闸隔离开关K,电源指示灯亮,此时揿试按钮,如电源指示灯亮灭,则证明载频保护完好。
5.6 漏电保护试验必须在电钻运转情况下进行。合闸隔离开关K,再合上DJ,电钻起动,绿灯亮,此时揿试验按扭,电钻立即停转,红灯亮而绿灯灭,则说明漏电保护系统完好。
6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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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检漏继电器检查、维护及安装的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检漏继电器检查、安装与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两井井下用防爆检漏继电器。
2 引用标准
《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 (矿标)
3 一般规定
3.1 新购回的防爆检漏继电器必须经机电部、品管部验收,且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所配电机还需提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机电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机电设备到矿验收卡》方可入库。
3.2 防爆检漏继电器入井前必须通过调整、检查、试验合格,并按《井下安全用电技术标准》(矿标)中有关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使用。
4 防爆检漏继电器的安装要求
4.1 防爆检漏继电器的安装应位置正确,平稳可靠,周围清洁,无淋水。接线牢固,接触良好,接线室电缆排列整齐、长度合适。 4.2 电缆接线盒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有电缆出线者,螺栓应齐全紧固,且有合格的密封圈,其内径等于电缆公称外径,公差±1mm,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相差不大于2mm;无电缆出线者,应有密封圈及厚2mm或以上的钢板堵死,并用嘈喇叭或螺母压紧,钢板应置于密封圈之外,钢板与进线装置内径差不大于2mm,电器导电接触面和电缆接线接头接触良好。
4.3 主接地线(即其外壳的保护接地线)要可靠的与变电所的主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相连;严禁通过多台设备串联接地。供试验用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其规格要求与主(或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主(或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与辅助接
2
地极相连的接地线,应用芯线截面不于10mm的绝缘电缆连接。
5 检查与维护
5.1 防爆检漏继电器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压等级(v) 660 380 127 绝缘电阻(MΩ) 5 2 1 注:1、测试地点井上;2、环境温度为20±5℃;3、相对湿度为50%~70%。
5.2 隔爆面无锈,隔爆接合面和壳盖与壳身的转盖止口配合的间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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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隔爆接合面的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表面粗糙度符合规范要求,其隔爆间隙不得超过0.4mm。
b) 操作杆和按钮杆与外壳杆孔直径差不大于0.4mm;杆和杆孔的表面粗糙度符合规范要求。
6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地面、井下所有接地装置。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3 一般规定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套护等必须保护接地。
4 接地装置的材质
4.1 井下接地装置的材质与最小规格为: 名 称 质 量 规 格 宜用钴炉钢板、镀锌或镀锡的钢板,应在主、副水仓2置于井底的主接地极 各埋设一块,每块面积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 2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mm的镀锌或镀锡巷道辅助接地体 的钢板,平放在水沟内 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5m的钢管,在其他地点局部接地极 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眼,并垂直埋入地下 22铜线截面不小于50mm,镀锌铁线不小于100mm,扁铁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 2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 22电气设备的外壳同接地母线铜线截面不小于25mm,镀锌铁线不小于50mm,扁铁2或局部接地极的连线 不小于50mm,厚度不小于4mm 2127V及以下电气设备接地线 截面不小于6mm的裸铜线 4.2 接地体(线)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在地面和井下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2) 地面防雷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规格要求;接地线为铜线时其截面不能小22
于50mm,接地线为镀锌扁铁或镀锌圆钢时其截面不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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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接地装置的安装
5.1 所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我矿规定为:
接地设备名称 电阻要求值(Ω) 接地设备名称 电阻要求值(Ω) 地面供电系统 ≤4 架空外线的杆塔 ≤10 避雷器或避雷针井下接地网 ≤2 (任一保护点) ≤4 (带) 建筑物和构筑物 ≤10 井下移动设备 ≤1 (任一保护点) 注:未列入部分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5.2 接地体(线)的连接采用搭焊时,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项目 规定数值 1 扁钢 ≥2b 2 搭接长度 圆钢 ≥6d 3 扁钢和圆钢 ≥6d 注:b为扁钢宽度,d为圆钢直径。
5.3 若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将连接位置的接触面处理好,确保接触紧密,且接触面积应大于接地线断面的两倍以上,并作防锈处理。
5.4 接地线与振动设备应用软线连接并有锁紧装置;装有电器的可开盘面、台面、柜门的接地线应以多股铜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5.5 接至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必须直接与主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将数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串联接地。
5.6 接地体的埋深和间距要求:
1) 接地体的埋深应不小于0.6m;
2) 避雷针及其接地体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距离应大于3m; 3) 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大于5m。 5.7 接地线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地线遇有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有保护措施; 2) 接地干线至少应有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
3) 明敷接地线支持件间距,水平直线为0.5~1.5m,垂直部分为1.5~3m,沿建筑物墙壁敷设时宜离地面250~300mm。
4) 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应有伸缩缝、沉降缝,穿墙应有保护管。
6 地面避雷装置的安装
6.1 避雷针(线、带)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采用焊接,断线卡宜设在距地面1.5~1.8m处; 2) 避雷针(带)应设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应不小于3m;
3) 自避雷针与接地网的连接点至变压器或35KV及以下设备与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止,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6.2 屋顶上装设的防雷金属网和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及金属物体必须焊接成一个整体。
7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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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巷道维修
巷道维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进、回风大巷、配风巷、采后巷等巷道定期维修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的所有需进行定期维修的巷道。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3 一般规定
井下所有巷道必须定期维修,并制定制度;
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巷道维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 主要进、回风大巷的维修
4.1 砌碹巷道
4.1.1 其维护后的规格及断面尺寸必须符合原设计或《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到巷道整洁,碹体表面平整,碹块无压裂、压碎现象,巷道无变形。 4.1.2 砌体厚度不得小于原设计要求。
4.1.3 砌体基础要见实底并捣实,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壁后要充填饱满结实。 4.1.4 碹胎中心,必须与巷道中心线相重合,脚之平面必须与巷道腰线平行。
4.1.5 碹拱应由碹墙两侧对称向拱顶均匀地进行,碹块的内弧度应垂直于拱的径向,严禁大头朝下,不准用木楔、木枋刹尖,拱的充填由两帮对称均衡地向拱顶进行,并刹紧。
4.2 支架支护巷道
4.2.1 支架巷道维修主要恢复原断面规格,做到巷道整洁,无断梁折柱、无变形。 4.2.2 立柱基础要见硬底,支架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尖紧尖实。
4.3 经维修后的巷道达到水沟畅通,无淤泥、积水,无矸石和杂物堆积;风水管路电缆信号线悬挂整齐,符合规程规定。
5 配风巷的维修
5.1 配风巷道必须定期维修,其维修后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4/5,做到巷道整洁,支架完整,无片帮掉砂以及倒柱现象,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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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如为碹厢巷道,其维修标准按上4.1条款执行。
5.3 如为锚杆巷道,如果锚杆脱落、巷道变形严重,应及时补掺“一梁二柱”或单立柱加挑枋支护,巷内的流砂、杂物原则上应运走,如条件不允许,应砌在厢间或堆在闲置巷道的密闭前。
6 采后巷道的维修
6.1 采后护巷为沿空护巷,采用“一梁二柱”或“一梁三柱”支护,其第一次维护高度为1.8m,净宽为1.6m,柱距1.0m,流砂全部充填在铺台上并封棚塞紧。
6.2 采煤工作面路口砂离大巷不得大于1.5m,并在铺台上掺设一排碹块立柱,间距1.0m。;路口砂必须封棚塞紧成型,充填饱满,其宽度向内不得小于3m。
6.3 第一次维护所掺“一梁二柱”不得滞后采煤工作面上下穿口10m。如遇顶板压力大或顶板破碎以及过断层时,加密支护,及时跟进,以满足采煤生产的要求。
6.4 第二次维护成巷要求巷道高度不低于1.7m,宽度不低于1.5m,柱距1.0m,并将流
2
砂全部充填在铺台上并封棚塞紧,保证通风断面不低于2.55m。如遇顶板压力大或顶板破碎时,可在巷道中间掺设一排碹块立柱,以确保行人安全。
6.5 采后护巷应经常巡回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巷内压碎压坏的立柱应及时恢复,流砂流炭沿厢间堆砌牢靠。
6.6 采后随采报废巷道的尾巷必须及时用砂砌断,最大不超过5米;砌筑砂墙厚度不得少于1米。
7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六 通风与安全
通风与瓦斯防治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两原煤井通风与瓦斯的技术管理。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掘进作业规程》 《采煤作业规程》 《巷修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通风系统
3.1 通风系统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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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经济合理,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以及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要有设计方案,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3.1.2 必须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等。安通部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随井下采掘变化情况及时填补。
3.1.3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3.1.4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规定。
3.1.5 每年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1.6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3.1.7 井下爆炸材料库和井下充电室、变电房、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机电设备硐室按《规程》第132条规定要求。 3.1.8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时,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3.1.9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3.1.10 加强巷道维修,通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的总进、总回风巷道、永久风桥等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4/5;严禁堆放杂物,确保其断面符合通风要求。采掘工作面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70%,消灭爬行巷道,减少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巷道,使风流畅通,降低矿井风阻。 3.2 主通风机
3.2.1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3.2.2 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3.2.3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主通风机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1次;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4 局部通风
4.1 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包括局部通风方式、需要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内容的局部通风设计,并报总工程师批准。无局部通风设计的,安通部不得审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得安排生产,责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承担。
4.2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修、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迁移由井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申请表,报安通部审批后方能实施。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等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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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12规定;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必须从进风侧引入;局部通风机必须垫高或吊挂,距离轨道面不小于0.3米;局部通风机前后5米无杂物堆积;不得吸循环风。
4.3 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都不准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4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满六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定期检查。
4.5 局部通风使用的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每个掘进工作面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风筒。备用风筒应放在距碛头较近的安全地点,并摆放整齐。
4.6 风筒必须用铁丝或废钢丝绳牵伸固定,做到吊挂平直,靠帮靠顶,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合理使用变径节、弯头;风筒末端到掘进碛头的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并满足碛头有足够的风量,风筒因放炮打折、撕裂或压住,由当班瓦检员及时恢复原状态后,方可继续作业。
4.7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钻越栅栏,毁坏警标。
5 瓦斯防治
5.1 本矿两井均为高瓦斯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5.2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第13、第139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等有关条文执行。 5.3 瓦斯检查制度
5.3.1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5.3.2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每班至少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3.3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3.4 井下凡需进行爆破作业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3.5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工作地点手上交,并有记录可查;绝不允许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虚报瓦斯;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6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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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用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炸药总库和两井井下爆炸材料库以及运输和使用全过程。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掘进作业规程》 《采煤作业规程》 《巷修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爆炸材料的贮存
3.1 地面爆炸材料的贮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296条规定。
3.2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3、304、305条规定。
3.3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 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3.4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照明设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0规定执行。 3.5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4 爆炸材料的运输
4.1 爆炸材料采用机械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2、313条的规定。 4.2 爆炸材料用人力运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领取炸药雷管后,应直接运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也不得转交他人携带和存放;在巷道中行走、携带炸药雷管的放炮工必须与前后同行人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b)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c) 在交、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上下。
5 井下爆破作业
5.1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运送、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5.2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要求,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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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3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炸药和雷管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20、321条的规定。
5.4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5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25、326条规定。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扎眼必须采用竹棍或木棍,严禁用电雷管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荮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6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泥封。
5.7 炮眼布置和炮眼深度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中爆破作业说明书执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要求。 5.8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c)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5.9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4至340条规定执行。出现拒爆、残爆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1、342条规定执行。
5.10 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6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通风设施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设施的制作、安装、质量验收技术要求与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性和永久性通风设施。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巷修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通风设施的制作与安装
3.1 风门(永久风门、临时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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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风门的制作
风门的制作按标准图册分为1号、2号风门,规格统一为:1.4m×1.5m和1.0 m×1.5m;门扇平整不漏风,木质风门要错口对缝和穿带,门扇厚度不小于40mm。 3.1.2 风门的安装
3.1.2.1 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3.1.2.2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 m(受巷道条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3.1.2.3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3.1.2.4 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小于0.5m。墙垛四周要掏槽,见实帮、实底,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空缝,并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3.1.2.5 风门要设底坎,通车风门底坎高度不超过轨面10mm。风门下方要设挡风帘,电缆孔要堵严。
3.1.2.6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风门水沟要设翻水池或挡风帘。
3.1.2.7 每组通车风门必须设置连锁装置。 3.2 密闭(永久密闭、临时密闭)
3.2.1 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3.2.2 密闭应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距全风压巷道不得超过6m。密闭前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无其它材料、设备堆积,无瓦斯积聚。
3.2.3 密闭四周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密闭墙厚度应根据其高度和选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0.5m。
3.2.4 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墙面平整(1m内凹凸程度不大于10mm,勾缝除外),墙面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空缝。
3.2.5 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记录牌,并定期检查。 3.3 永久调节风窗
3.3.1 调节风窗规格尺寸应按该巷道最大需要风量设计即(宽1.4m,高0.5m)。 3.3.2 调节风窗的构筑
3.3.2.1 调节风窗的墙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质量同永久风门的墙体一样。 3.3.2.2 调节风窗应尽量设在墙体的上方。 3.3.2.3 调节风窗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4 永久风桥
3.4.1 风桥的规格尺寸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 3.4.2 风桥的构筑
3.4.2.1 永久风桥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墙面平整,不漏风。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架良好。
3.4.2.2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充填结实。 3.4.2.3 风桥上不应再设风门。 3.5 测风站
3.5.1 测风站应选择在支护完好,前后各10m范围内无风流分支、汇合,无巷道拐弯障碍,巷道断面规整无变形的地点,长度不小于4m。
3.5.2 测风站位于架棚巷道或其它断面不规整巷道时,巷道应采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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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成固定形状的断面。
3.5.3 测风站要全断面粉刷,两端抹100mm宽的标志线。临时测风站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3.5.4 测风站及其前后10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以及材料堆积。
3.5.5 测风站内要用灰浆抹成测风记录牌(长0.7m, 宽0.5m),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二氧化碳、测定日期、测定人等,测风结果应及时填入测风记录牌中。
4 通风设施质量检验
4.1 通风设施制作完毕, 经井、队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安通部会同井、队进行验收,凡不符合的必须坚决推倒重来,其验收标准如下:
4.1.1 新做通风设施,其安设位置、规格尺寸、制作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制作安装要求,凡单个通风设施,按标准逐项实测实量。
4.1.2 在用通风设施,其使用、维护和管理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实行现场任意抽查,凡不符合的,必须立即整改。
4.1.3 井、队及安通部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抽查,每次抽查道数量不得少于在籍道数的50℅
4.1.4 通风设施必须由井安通科建立管理台帐,并与井下实际制作的通风设施相符。其通风瓦斯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安装地点、安装时间、规格尺寸、撤除时间等。
5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倾斜巷道防跑车安全设施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倾斜巷道防跑车安全设施安装、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与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系统用防跑车安全设施。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巷修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防跑车安全设施的类型
本矿使用的防跑车安全设施的类型主要有:
阻车器(不倒翁)、手动挡车器、钢丝绳挡车拦、“鱼尾叉”、“牛尾道”等。
4 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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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开凿或延伸斜井(巷)下山时,必须在斜井(巷)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
4.2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4.3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4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4.5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钢丝绳挡车拦。
4.6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在其下山中部车场必须安设阻车器。
4.7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必须配备3套以上“鱼尾叉”,在每钩提升时,必须挂于尾车上作为防跑车装置使用。
4.8 下山倾斜运输巷道中部车场绞车以上10m处设一道手动挡车器,由绞车司机控制使用。
4.9 上山开采作业的采掘中间运输巷,采用“牛尾道”装置,与风门联动或由绞车工控制使用。
5 防跑车安全设施使用与质量要求
5.1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5.2 采用钢丝绳简易挡车拦时,钢丝绳强度要求达到矿车货载重量的8倍以上。其计算方法为:钢丝绳破断拉力/[矿车重量+货载重量]≥8。
5.3 生产作业过程中,钢丝绳挡车拦必须保持部件完好,灵活可靠,其绳轮应经常注油,严禁将钢丝绳挡车拦的牵引绳栓死。车辆通过后,钢丝绳挡车栏必须及时关闭。作业完毕后,钢丝绳挡车拦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安装高度不得高于轨面0.95m,低于轨面0.65m。
5.4 进岔道口、重道变坡点、下山中部车场进岔道口等处安设的不倒翁必须牢固可靠、部件齐全,重车通过后能依靠本身自重将重车挡住。
5.5 斜巷上部变坡点、下山中部车场安设的挡车器必须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清理底部的连接装置和側部的拨杆以及穿销、弹簧、挡块等部件,及时清除底部积砂,使其保持灵敏可靠,随时处于常闭状态。
5.6 主斜井、暗斜井、地面砂绞车道等处安设的各类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经常检查清理,保持固定牢靠、部件完好、动作灵敏,严禁甩掉不用。
6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等技术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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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必须安装使用安全监控传感器的巷道、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采煤作业规程》 《掘进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3 一般规定
3.1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3.2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防爆性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3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3.4 安全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5 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在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即应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严禁入井,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升井维修。
3.6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规定。
4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
4.1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回风巷中距出风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用合理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进风、采煤工作面回风、采区回风等,必须设置一个甲烷传感器。
b) 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煤壁5m内)及其回风流中(掘进巷道中距出风口10-15m内的进风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距局部通风机3-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 4.2 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2.1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2.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式机车时,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3-5m处)都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2.3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4.3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引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每台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4.4 各采煤、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断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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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
5.1 矿井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5.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5.3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6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验
6.1 矿井配备专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和仪表的管理、安装、调试和维修。
6.2 专职管理员要对各类在用安全监测设备和仪表对其在工作地点的安装位置、数量、报警范围、断电范围等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现故障,能及时进行处理。
6.3 要建立设备、仪器台帐,传感器使用卡片,监测重点日报表和监测系统图等。 6.4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在井下连续运行6-12月须升井全面检修,要求待修率不得超过10%。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5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有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6.6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实行挂牌管理。
7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维护与校验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维护与校验等技术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在用光学瓦斯检定器。
2 一般规定
新购回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三证齐全,并经过检验方可发放使用;
使用中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月校修一次,每半年定期送“川北安全仪器检定站”检定。
3 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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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使用前检查
3.1.1 对药品效能进行检查
可根据药品的使用时间的变化程度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药品颗粒大小以粒度为3-5mm为合适。
3.1.2 对各部分进行气密性检查
先检查吸气球是否漏气,方法为,用一手捏扁吸气球压出球内气体,另一手压住球上的橡皮管,如球不膨胀还原,就证明不漏气。其次检查仪器各部分是否漏气。将吸气橡皮球胶管同检定器吸气孔连接,堵住进气孔管,捏住吸气橡皮球,松手后不涨起为好。最后,检查气路是否畅通,即放开进气管捏放吸气橡皮球,以吸气橡皮球,以吸气橡皮瘪起自如为好。
3.1.3 检查光路系统
按光源电门,由目镜观察,并旋转目镜筒,调整到分划板刻度清晰为止;再看干涉条纹,如不清晰,取下光源盖,拧松光源灯泡后盖,调动灯泡后端小柄,并同时观察目镜内条纹,直至条纹清晰为止,拧紧光源后盖,装好仪器。如电池无电应及时更换电池。3.1.4 对仪器进行校正
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0上,如果第5条纹正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可以使用。否则应调整光学系统。 3.2 检查瓦斯
3.2.1 在待测地点附近的进风巷道中,捏放吸气橡皮球数次,吸入新鲜空气清洗瓦斯室,然后,按下微读电门,观看微读数观察窗,旋转微调螺旋,使微读数盘的零位刻度和指标线重合,再按下光源电门,观看目镜,旋下主调螺旋,在干涉条纹中选定一条黑基线与分划板的零位相重,并记住这条黑基线,一边观看目镜一边拧主调螺旋盖,要防止拧主调螺旋盖过程中光谱移动.盖好主调螺旋盖后要避免基线因碰撞而移动.
3.2.2 在测定地点处将仪器进气管送到待测位置,如果测点过高,可在进气管上接长胶皮管,用木棒等将胶皮管送到待测位置。捏放橡皮吸气管5~10次,将待测气体吸入瓦斯室,按下光源电门,由目镜中读出黑基线位移后靠近的整数数值,然后转动微调螺旋,使黑基线退到和该整数刻度相重合,从微读数盘上读出小数,整数加小数即为所测瓦斯浓度。当测定瓦斯时,如测定地点除瓦斯外还有二氧化碳,必须在进气管上安装二氧化碳吸收管,将二氧化碳吸收。 3.3 测定二氧化碳
如果待测地点没有瓦斯,只有二氧化碳,可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即为二氧化碳;如果待测地点有瓦斯存在,应先测出瓦斯浓度为C1,然后取下二氧化碳吸收管测定出二氧化碳和瓦斯混合气体浓度C2,即可得二氧化碳的浓度为C=C2-C1。当精确测定时,需将测得的二氧化碳浓度乘以校正系数0.95。当一般测定时,由于二氧化碳的折射率与瓦斯折射率相差不大,也可不作校正。
4 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校验
4.1 一般性检查
4.1.1 螺钉松紧适度,无没拧紧的螺钉; 4.1.2 照明电路良好,开关启闭灵活可靠; 4.1.3 条纹清晰;
4.1.4 测微刻度盘转一周[全部刻度]相当于条纹移动1%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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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气密性检验
空气室和验气室系统的气密性检验须分别进行,即分别连接空气室和验气室系统的管路,在700毫米水柱压力下历时一分钟,水柱面不得下降。 4.3 精度检验[即条纹间宽度检验]
4.3.1 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至550毫米后又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的要求是,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量程为0%~100%的仪器不得超过±0.5%。
4.3.2 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被测量差的绝对值:0≤量程≤1%,基本误差不大于±0.05%,1%<量程≤4%,基本误差应不超过±0.1%,4%<量程≤7%,基本误差不超过±0.2%,7%<量程≤10%,基本误差不超过±0.3%。 4.4 扩散性能校验
将调试好的仪器置于甲烷浓度为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小时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CH4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4.5 零位稳定性检验
调零护盖旋紧及旋松后,零条纹的位移量不得超过±0.1%CH4;在室温条件下,将仪器对好零位后静置24小时,零条纹的位移量不得超过±0.1%CH4; 4.6 通电后的检查要求
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运转,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明亮清晰,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倾斜,基准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睛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见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的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麻点、擦痕、指印的灰尘等。
5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便携式催化燃烧甲烷报警仪使用及校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便携式催化燃烧甲烷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维护与校验等技术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在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2 一般规定
新购回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三证齐全,并经过检验方可发放使用;
使用中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每月校修一次,每半年定期送“川北安全仪器检定站”检定。
3 标准气体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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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准备好浓度在2%~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5分钟,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100毫升/分[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指示与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3.2 设置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体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4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
4.1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每次使用前都必须充电,以保证其可靠工作。使用时首先在清洁空气中打开电源,预热15分钟,观察指示是否为零,如有偏差,则需调整零电位器使其归零.
4.2 测量时,用手将仪器的传感器部位举至或悬挂在测点处,经十几秒钟的自然扩散,即可读出瓦斯浓度的数值,也可由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在瓦斯超限发出声、光报警时,再重点监视环境瓦斯或采取相应措施。 4.3 使用仪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要保护好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严禁被水淋或侵泡。 b) 使用中发现电压不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将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并缩短电池使用寿命。
c) 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及报警点应定期[一周或一旬]进行校验,以便使仪器测量准确、可靠。
5 本标准由公司安通部负责解释
七 煤炭产品与质量检验
煤炭产品性质、品种与等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煤炭性质、品种与等级对照国家标准进行了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两原煤井煤炭产品。
2 引用标准
GB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T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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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煤的性质
3.1 分类指标
可燃基挥发分:34-37%; 粘结性指数:84-90; 胶质层厚度:13-15.5mm。 3.2 煤质牌号
根据以上指标与国标《中国煤炭分类》对照,本矿两井煤质牌号为:1/3焦煤;1/3焦煤是介于焦煤、肥煤与气之间的含中等或较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煤。单独炼焦时,能生成强度较高的焦炭。
属中高挥发分(可燃基挥发分:34-37%);低硫分(≤1.00%);低磷(<0.01%);中高灰分煤;可作炼焦配煤、动力用煤。
4 本公司煤的品种划分
4.1 本公司煤炭主要产品品种可分为:大块煤、小块煤、小小块煤、混煤、末煤等五种。
4.1.1 大块煤(块煤):粒度>100mm(按国标划分应为特大块煤);灰分为 20-24%之间;发热量(低位发热量,以下同)为 6200-5800大卡/公斤;全硫分为 1.00%。 4.1.2 小块煤:粒度为50-100mm(按国标划分应为大块煤);灰分为26-32%之间;发热量为 5600-5000大卡/公斤;全硫分为 0.95%。
4.1.3 小小块煤:粒度为13-50mm(按国标划分应为小块煤);灰分为30-35%之间;发热量为 00-4800大卡/公斤;全硫分为 0.90%。
4.1.4 混煤:粒度<50mm;灰分为42-46%之间;发热量为 4000-3600大卡/公斤;全硫分为 0.85%。
4.1.5 末煤:粒度<25mm;灰分为34-40%之间;发热量为 4800-4200大卡/公斤;全硫分为 0.88%。
5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采煤小组毛煤质量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采煤小组毛煤质量指标:毛煤含矸率发热量的抽查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两原煤井所有采煤小组。
2 引用标准
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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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组毛煤含矸率的测定方法
3.1 抽查煤车数量的确定
3.1.1 根据采煤小组毛煤产量确定抽查煤车数量,每个小组每次至少抽查2个煤车,抽查第20车后至未尾前20车之间的煤车,随机抽查。
3.1.2 测定前称出煤的总重量,然后将煤车翻倒,将煤中大于50毫米的煤矸石选出,并称重。
3.2 毛煤含矸率=(>50毫米矸石重量/煤的重量+选出的矸石重量)×100%
4 小组毛煤发热量指标的测定方法
4.1 煤样采取方式的确定
4.1.1 煤样采取粒度为<50毫米的混(末)煤。
4.1.2 煤样在井口矿车内采取,每个子样应在采煤小组当班生产的全部矿车中均匀分配采取,间隔车数应基本相等。采用沿矿车对角线方向按三点循环方法采取子样,每个矿车中采取一个子样。每个小组子样个数不得少于18个,每个子样重量最低不少于0.6公斤。
4.2 煤样的制备按《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的方法流程制备;按规定采取全水分样和分析煤样,并及时送化验室。
4.3 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按《GB/T211 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方法B(空气干燥法)测定。
4.4 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指标按《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测定。
4.5 小组毛煤发热量指标是通过测定全水分、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并将以上各指标代入经验公式计算求得。
5 其他规定
采煤小组毛煤含矸率的抽查每个小组每月不少于7次;采煤小组毛煤发热量指标的抽查每一小组隔日一次,每月不少于14次。
6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商品煤质量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商品煤采、制和各项工业分析指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两原煤井商品煤(包括块煤、小块煤、混〈末〉煤等)的出厂检验。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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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3 煤样的采取
3.1 块煤煤样的采取
3.1.1 根据块煤量的多少确定子样个数(按国标《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在块煤堆上采样,子样个数不得少于10个;在汽车上采样, 子样个数不得少于6个。
3.1.2 每个子样最少重量应大于5kg。对于重量大于6kg以上的块煤,应砸烂取5㎏左右子样。
3.1.3 在汽车上采样时,子样点分布沿车厢对角线方向按3点(首尾两点距车角0.5m)循环方式采取煤样。
3.1.3 在块煤堆场采样时,根据块煤堆形状和子样数目,将子样均匀分布在煤堆的顶、腰和底(距地面0.5m)上采取。
3.2 小块煤、混(末)煤煤样的采取
小块煤、混(末)煤煤样子样个数、子样重量的确定均按国标《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中有关原煤的采样原则采样方法执行。
4 煤样的制备
4.1 商品煤(包括块煤、小块煤、混〈末〉煤等)的制备,按国标《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制备程序进行。煤样的缩分,采用堆锥四分法进行;按九点法缩取全水分样;最后按规定缩制成小于1㎜的煤样送化验室。
4.2 化验室对煤坝制样房送来的煤样进一步缩制,缩分出大于0.5㎏存查煤样单独存放,将剩余煤样缩分碾磨成小于0.2㎜的分析煤样备用。
5 煤中全水分测定和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5.1 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按《GB/T211 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方法B(空气干燥法)测定。
5.2 煤的工业分析指标主要是: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和全硫分等。 5.3 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指标按《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测定, 固定碳是通过以上指标计算所得;全硫指标按《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测定;发热量指标将以上各指标代入煤研经验公式计算求得。
6 其他规定与说明
6.1 两井商品块煤、小块煤一月检验一次;煤中全硫的测定一季度测定一次。
6.2 商品混(末)煤的检验每天一次,采样分上、下午各采一次,下午统一制样,然后送化验室。
6.3 商品煤含矸指标是通过两煤坝人工手选的矸石量比上当天的全井毛煤产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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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八 辅助材料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普通道钉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道钉规格尺寸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外购普通道钉
2 普通道钉规格尺寸
长 :100mm; 宽×厚=11×11mm
3 材质要求
甲类普通碳素钢
4 允许误差及质量要求
长度:±3mm 宽×厚:±1mm 每公斤不少于9个
5 验收
5.1 公司供应部负责按本标准要求采购;品管部负责对供应商送至库房的道钉进行现场检验(外观尺寸、重量);
5.2 按随机抽查方法,每次抽取18个道钉检查外观和重量;
5.3 经检验合格,品管部出具验收报告单,库房管理员凭验收报告单收货,未经验收库管员不得收货。
6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轻轨道夹板规格暨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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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8㎏、15㎏、11㎏三种轻轨道夹板技术规格、允许偏差及验收办法。
本标准中的轻轨道夹板规格尺寸主要参照了标准鱼尾板和本矿目前使用的道夹板等规格进行修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外购的轻轨道夹板成品。
2 规格尺寸
2.1 18㎏道夹板 (重量:2.09㎏/个)
长 372mm ; 宽 上宽:55 mm 、下宽:45mm; 厚 15mm 眼距:100mm 孔径:φ16.5mm
2.2 15㎏道夹板(重量:1.53㎏/个)(矮轨)
长 372mm; 宽 上宽:50 mm 、 下宽:42mm; 厚 12mm 眼距:100mm 孔径:φ16.5mm
2.3 11㎏道夹板(重量:1.49㎏/个)
长 360mm 宽 上宽:50 mm 、 下宽:42mm; 厚 10mm 眼距:100mm、90mm、100mm 孔径:φ14mm
3 道夹板允许偏差
长度:±3mm 宽度:±1mm 孔中心横向距离:±1mm
4 材质
甲类普通碳素钢
5 验收
5.1 公司供应部负责按本标准规格采购,对供应商送至库房的道夹板由品管部派人分规格,批次进行检验。
5.2 按随机抽查方法,抽取同型号总量的20%进行外观尺寸检验,每次不得少于20个(10)付,合格率不得低于98%。
5.3 经验收合格,品管部出具验收报告单,库房管理员凭验收报告单收货;未经验收库管理员不得接收。
6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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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8㎏、15㎏、11㎏三种规格道夹板尺寸图(略)
各类钢材(型材)质量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钢(型)材的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购的钢(型)材,包括钢轨、工字钢、钢板、钢丝绳、金属
摩擦支柱、各类金属管材等(锚杆、道钉、道夹板等除外)。
2 验收依椐
2.1 采购计划单
2.2 钢材质量保证书(废旧钢材除外)或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
3 验收办法
3.1 供应部采购回钢材后通知品管部,由品管部派品管员到现场汇同供应部采购、库管员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3.1.1 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3.1.2 审核质量保证书或材质检测报告,检查各项指标合格与否; 3.1.3 审核合格证是否完整;
3.1.4 对有重量要求的钢材必须过磅计量,并与采购单对比,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3.1.5 规格尺寸验收
3.2 按以上程序审核验收合格后,品管员方可填写材料质量检验单,供应部库管员收到验收单后方可填写入库单。
4 其他规定
4.1 品管部品管员在逐项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都将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填写检验单,库管员不得将其入库,供应部采购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负责进行处理。
4.2 废旧钢材(供井下支护用)只按程序3.1.4和3.1.5项进行验收.
5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矿井支护材料锚杆杆体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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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支护材料锚杆杆体规格、力学性能要求及验收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所有外购的锚杆成品。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 ( 内部标准)
3 锚杆标杆体规格尺寸
3.1 锚杆杆体总长度 1500±10 mm
其中: 锚头麻花扁长度 250±5 mm
锚头麻花扁宽 25-5 mm 锚头麻花扁厚度 5±0.5 mm 螺纹长度 100±10 mm
3.2 杆体直径 ≥φ12 mm 3.3 铁垫板:长×宽×厚 50×50×5 mm
4 锚杆杆体力学性能要求
4.1 杆体必须用正规钢厂生产的圆钢,并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符合锚杆杆体强度要求。
4.2 每批次制作锚杆杆体圆钢,需提供经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其主要指标需符合以下要求:
屈服强度(MPa) ≥235 抗拉强度(MPa) ≥410 伸长率(%) ≥23 冷弯结果 合格
5 验收办法 5.1 材质验收 供应商每购回一批圆钢,首先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由品管部、供应部共同进行外观检验,并取样由供应商送计量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出具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2条规定,并分别送品管部、供应部确认后方可制作生产。 5.2 成品规格验收
5.2.1 供应部通知供应商每送一批次锚杆成品时,应通知品管部派人验收;经品管部验收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库房才能收货。
5.2.2 规格尺寸检验应按随机抽查的办法,抽取每批次总量的5-10%(每次不得少于20根)进行检验;其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 杆体拉力试验
对矿井掘进巷道作为支护材料已使用的锚杆,其拉力(每条锚杆巷道)必须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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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试验(按《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规定);由两井生技部组织实施,试验结果抄报生技部、品管部各一份备查。
6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锚固剂制作暨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支护材料锚固剂的制作规格和检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自制和外购的锚固剂。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 ( 企业内部标准)
3 锚固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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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锚固剂必须按规定配方配制;水泥标号425以上,且各项指标均应符合要求。 3.2 每卷锚固剂重量为300克±20克。
3.3 对每次新购回任一种原材料配制的锚固剂,或每新配制一批次时,必须进行地面管内拉力试验;30分钟内拉力达到3吨以上为合格,才可发放使用。 3.4 配制好的锚固剂必须用塑料桶封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5天。
4 锚固剂的检验
4.1 药卷膨胀时间试验、管内拉力试验(试验方法按标准),每半月进行一次(新购回任一种原材料配制锚固剂时须进行)试验;试验由井生技科组织,但必须通知生技部、品管部并派人参加,试验结果合格并经三方签署意见后才能投入使用;试验结果抄报生技部、品管部各一份;如试验不合格,此批次药卷不得投入使用,并尽快找出原因,重新配制和试验;直到合格。 4.2 锚固力试验
对矿井掘进巷道作为支护材料已使用的锚固剂,其锚固力(每条锚杆巷道)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试验(按《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规定);由两井生技部组织实施,试验结果抄报生技部、品管部各一份备查。
5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解释。
矿井井下用定型木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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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井下用定型木制品材质、规格和检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外购的井下用的定型木制品。 2 定型木制品品种
木楔(岩板)、垫板、短枋、锚枋、木枕木、木支柱
3 木制品规格尺寸及允许误差值(单位:mm)
3.1 木楔 规格尺寸
允许误差值
长:250 ±10 宽:80
±5
大头±5、小头不大于5
厚:大头40 、小头 5 3.2 垫板
长×宽×厚=440×50×5 长:±10、宽:±4、厚:+2 3.3 短枋
长×宽×厚=700×80×65 长:±10、宽:±5,厚:±5
3.4 锚枋
长×宽×厚=1300×120×80 长:+20、宽:±5、厚:±5
3.5 木枕木
长×宽×厚=1200×130×100 长:+20、宽:±10、厚:±5 3.6 木支柱
长度为:600mm、700mm(750mm)、800mm、时;小头直径≥100mm; 长度为:900mm、
1000mm、1200mm 等时;小头直径≥120mm。 本标准中未反映的规格,由两井根据需要另行提供。
4 材质要求
4.1 木楔、垫板、短枋、锚枋、木支柱等材质为硬杂木;其中短枋、锚枋、木支柱不得用桉树、槭木树、水冬瓜树等。
4.2 木枕木材质为松木,须用直径≥150mm松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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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收
5.1 由品管部对供应商提供的木制成品每批次验收;对每批次的每一品种均按随机抽查办法抽出样品进行检验。
5.2 样品数根据每种品种数量多少确定,样品数量最少不低于:
木楔、垫板等不少于40个;
短枋、锚枋、枕木、木支柱等不少于20根;
5.3 所有木制品抽检合格率为≥95%;允许混入的5%,指超过误差值10%范围的成品;超过此范围为废品,不得混入。
5.4 品管员对每批次木制品抽查结果要如实填报检验报告单并报送品管部、供应部;供应部库房需见检验报告单才能收货。
6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附:各品种木制品规格与尺寸量法示意图(略)
矿井用砼预制品规格、质量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井下用定型砼制品规格和检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吉祥煤业公司外购的井下用的定型砼制品。
2 引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 《掘进工作面技术标准》( 内部标准) 《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3 砼制品规格尺寸、强度指标
3.1 砼券块 3.1.1 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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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长×宽=220×190mm 小头:长×宽=220×170mm 厚度:250mm
3.1.2 设计强度:C20 (19.61Mpa) (卵石粒度为:2-4cm) 3.2 墙块 3.2.1 规格尺寸
长×宽×厚=520×250×250mm
3.2.2 设计强度:C20 (19.61Mpa) (卵石粒度为:2-4cm) 3.3 轨枕 3.3.1 规格尺寸
3.3.1.1 37㎏轨枕(11㎏/m钢轨用)
长×宽×厚=1000×130×120mm 3.3.1.2 47㎏轨枕(15、18㎏/m钢轨用)
长×宽×厚=1100×130×120mm
3.3.2 设计强度:C25 (24.52Mpa) (卵石粒度为:0.5-1cm) 3.3.3 钢筋配置,见附图。
4 强度检验
由制品生产单位每月按《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强度试验一次,每次试验品管部派人参加;每次试验报告分别送品管部、供应部备查;同时品管部将汇同供应部不定期对制品配合比进行抽查,主要对水泥用量和卵石规格进行抽查,以保证其符合设计要求。
5 外观质量指标检验
5.1 成品外观质量检验由制品生产单位每月检验四次,并及时向公司提供抽样检验报告单(公司品管部、供应部各一份);品管部将不定期(每月一至二次)进行抽查。 5.2 检验项目及允许偏差见附表。 5.3 检验办法
5.3.1 外观检验必须在养护堆场或晾场中按随机抽样法进行,在抽样范围内均匀布点取样,每批次抽样数量:墙块25、券块50块、轨枕25根。
5.3.2 外观尺寸的检验一律在构件的中部位置(如图1),以毫米为单位,大于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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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毫米,按1毫米计算。
5.3.3 缺棱、掉角造成的破坏面,系指破坏部位对砼制品的长、宽、高(厚)三个棱形尺寸的测量,称为破坏尺寸(如图2)。
5.3.4 风窝麻面,系指在大面或条面或顶面上由于捣固不实或不当造成的缺损,底面上造成的粗糙面不在此限(如图3)。
5.3.5 弯曲测定,砼制品弯曲测量时,以钢尺沿棱边贴放,选择其弯曲度最大处,量其棱边至钢尺间的距离,但不应把杂质或碰伤造成的凹面处计算在内(如图4)。 5.3.6 砼轨枕钢筋重量按设计要求每批次抽查10%,每次不得少于10根。
6 其他要求
6.1 砼制品必须按要求达到养护期,未到养护期的制品,供应部不得提货,品管部不得验收。
6.2 砼制品成品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率要求≥90%;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 本标准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砼制品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作废。
7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砼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指标
制品名称及检验项目 一、尺寸允许偏差 1.券块尺寸允许偏差不大于 长度、宽度尺寸 厚度尺寸 大、小头两个面宽度尺寸相差不小于 2、墙块尺寸允许偏差不大于 长度尺寸 宽度、厚度尺寸 3.轨枕尺寸允许偏差不大于(Ⅰ、Ⅱ号相同) 长度尺寸 宽度、厚度尺寸 二.弯曲不大于 三.风窝、麻面面积尺寸不大于 四.缺棱、掉角三个破坏尺寸不得同时大于 - 59 -
允许误差值(mm) ±5、±4 ±6 12 ±10 ±5 ±10 ±5 5 40×60 30
五.杂质在砼构件面上造成的凸出高度不大于(底面除外) 六.轨枕用钢筋重量允许偏差
10×10 10%
九 其他
外协加工件质量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外协加工件的质量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由外协机械厂加工生产的各种标准和非标准矿井用设备配件的质量检验
2 验收依据
2.1 采购计划 2.2 图纸、规格尺寸 2.3 外协加工合同或协议
3 验收方法
3.1 外协加工件运回矿后,由品管部派人到现场进行验收,有特殊要求的外协加工件,供应部应通知机电部或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
3.2 验收人员首先核对加工件数量与计划是否相符,根据图纸和规格尺寸逐项进行外观验收。
3.3 有重量要求的外协加工件需进行过磅计量。
3.4 经验收合格的外协加工件由品管部出具材料质量检验单,有特殊要求的加工件,还需机电部参加验收并签字认可,库管员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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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经验收发现不合格品,由供应部与商家或加工单位协商处理,直至退贷。处理后的加工件经品管部再次验收合格并由品管部出具材料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
4 本标准由公司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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