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在最后一栏的“提交申请”页面,选择提交至“市级”;同时下载该页面自动生成的排污许可证pdf格式的电子档,打印盖章后将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二)自行监测方案。企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自行监测方案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打印盖章后将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样本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的附件资料下载,盖章后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综合窗口收原件。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企业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进行规范化设置,如实说明企业实际情况。情况说明盖章后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综合窗口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的附件资料下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样本。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文件要求:1、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2、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人的要填写法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有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3、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综合窗口收原件。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才提交该项材料。该项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
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才提交该项材料。该项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资料提交至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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