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学习步骤:
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司法制度 立法动机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特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监狱与特别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起源与特点
起源:
国家产生以前——原始社会习惯,原始社会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约定俗成后的生活生产习惯及伦理道德规范,并借助氏族内部的群体规则、氏族首领的威信和社会力量予以保证。
国家产生以后——法律,国家出现伴随着法律出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 礼起于祭祀,刑起于兵。 特点:
1.具有浓厚宗法氏族特点
2.具有浓厚家长性和专制统治性 3.礼刑界限不分
朝代 立法指导思想 1.天讨、天罚思想 2.神判思想 3.神权法思想 王权合法化问题:夏商认为存在一个超越性意志的天其人格化特征,则是上帝立商,所以商朝可以永世长存,受天就可以受命。 1.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同样解释了王权的合法性)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 习惯法(夏有“禹刑,商有“汤刑”)、不公开刑书、誓与训 2.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确立了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处罚制度与原则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民事法律内容: 1.所有权问题: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婚姻家庭:一夫多妻多妾制;奴隶、房屋、畜生等家庭所有制 3.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天罚与神判——假托神意,增强法律威慑力 2.监狱 夏商早期:圜土、夏台 商代:羑里、囹圄 夏商 西周1.立法活动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1)礼,周礼具有具有国家大法的根本地位 (2)礼的外在表现:西周的法律。六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3)礼的内在表现:亲亲尊尊(前者是血缘关系等级,横向;后者是是政治关系等级);孝忠 (3)礼与刑的关系: 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②礼刑互为表里,出礼则入刑(预防与惩治) 2.法律形式 法律成果:《九刑》《吕刑》(吕侯制定又称《甫刑》) 1.刑事法律内容基本原则:老幼犯罪实施减免、区分惯犯与偶犯(唯终犯与非终犯、非眚与眚,)、世轻世重 2.民事法律内容 (1)土地制度:所有权、处分权归周天子所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属诸侯、大夫、士、民)(2)债法:西周的交易与制契要通过“质人。”契约分为质(活物奴隶牛马长)、剂(死物兵器珠宝短)、傅别(借贷)(3)婚姻家庭制度:①年龄限制(上限)女20男30②一夫一妻多妾制③“同姓不婚”④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⑤七出(无子、口舌、淫佚、口舌、盗窃、妒忌、不事舅姑⑥三不去 1.司法机构: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成为司寇,长官也成为司寇 2.诉讼制度:①诉讼案件(民狱)和民事案件(民诉)需要提供诉状才能受理,并且前者要缴纳束矢后者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②禁止臣下告君主,下级告上级和儿子告父亲的逆政、逆伦行为 3.审判制度: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朝代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法律主要内容及特点 司法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秦代 长期坚持依法治国的国策 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2.以法为敬,以吏为师 3.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4.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春秋时期: 公布成文法活动:第一次郑国著刑书,第二次晋国铸刑鼎,郑国邓析制定“竹刑” 战国时期: 1.李悝变法: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文化上制定《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商鞅变法: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经济上实行奖励农战,颁布《分户令》。文化上,改法为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实施连坐。 法律形式: 1.令(制、诏) 2.律 3.式(程式、格式,《封诊式》) 4.廷行事(司法审判) 5.法律答问(对于官方法律条文的解释) 1.刑事法律内容(1)刑法原则:①身高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②端与不端③加重刑罚规定(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共犯)④减免刑罚(自出、自告)⑤连坐⑥诬告反坐(2)主要罪名①危害专制皇权罪(诽谤、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所直言、废令和犯令)②妨碍社会秩序罪(挟书、投书、诬告、诈伪)③破坏经济犯罪(逋事、匿户、盗徙封)④人身杀害罪(贼杀、贼伤、斗杀、斗伤)(3)刑法体系①死刑(生命刑,具五刑:先施四种肉刑车裂、凿颠、抽胁、镬烹,后处死)②肉刑(黥、劓、剕、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④耻辱刑(髡刑、耐刑)⑤财产刑(赀刑、赎刑、没刑)⑥流刑2.行政法律内容(中央和地方) 1.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府,长官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郡或县,长官郡守县令兼任 2.诉讼制度: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调取的证据记录:爰书 3.审判制度:判决流程(宣判-读鞫,复审-乞鞫);对主持审判官员有不直、纵囚罪名) 朝代 汉代 立法指导思想 从黄老无为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到儒家思想(独尊儒术,德主刑辅)转变 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①约法三章(约:简约、简约省刑) ②《九章律》(萧何制,在《法经》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是汉朝的第一部律,也是汉律的核心) ③《傍律》(叔孙通制,主要规定朝廷官秩礼仪,故又称《汉仪》或《汉仪》,是《九章律》的补充法规) ④《越宫律》(张汤,是有关于宫廷禁卫方面的法律) ⑤《朝律》(赵禹制,全称《朝会正见律》,是规范诸侯百官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 以上四部律统称为汉章六十律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法律主要内容及特点 1.刑事法律内容:汉文帝改革:①废除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②是规定徒刑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汉景帝笞刑改革:笞五百改为笞两百;笞三百改为笞一百;颁布《箠令》以限制笞刑刑具规格及行刑方式2.刑罚原则的变化:①上请原则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③老幼妇残恤刑原则3.主要罪名:事国人过员罪、酎金不如法罪、阿党罪、附益罪、见故知纵罪4.民事法律内容:婚姻制度(提倡早婚15-30未嫁征收五算,30以后嫁不出去就算了);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和遗嘱继承)5.经济法律内容,赋税制度:土地税、人口税(算赋、口钱)、财产税(算缗、算訾)商业税 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告:自诉;劾:公诉。汉朝对诉讼的限制①亲亲得相首匿②严禁坐告不实③诬告者反坐限制诣阙上书 2.审判制度 传复、录囚 春秋决狱:在审判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与事例标为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条件:①法律出现空白②法律规定重复③法律违背常理;秋冬行刑: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春夏是万物生长复苏季节,应养生养德,不宜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系万物凋零季节,判死刑符合天道)
朝代 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1.魏国:《魏律》(又称《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2.两晋:《晋律》又称为《泰始律》、张杜律,内容上准五服以治罪 3.南北朝《北齐律》(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北魏律》内容上存留养亲制度(留养制度)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司法制度 三国魏晋南北朝1. “八议”入律(新司法机关:北齐律,亲故贤能功贵大理寺 勤宾) 2.九品中正制 3.准五服以制治罪(晋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两条规律) 4.重罪十条《北齐律》(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5.官当入律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 2.审判制度:审判原则(换推制,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职官上下关系、仇嫌制度);死刑核准问题(三覆奏地方、五覆奏京城) 宋朝 隋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只用”(三个内容①德礼、刑罚缺一不可②德主刑辅③轻刑慎罚) 隋朝:隋文帝,开皇朝,制《开皇律》 1.刑事法律内容(法律原则:①区分公唐朝:1.唐高宗《永徽律罪与私罪:对象为疏》,元代称《唐律疏议》 官吏②同居相隐不2.唐玄宗行政法典《唐六为罪③外国人犯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罪:同一国人与不同一国人④类推原政法典) 则:举重以明轻,接右格法律特点:一准乎举轻以明重;主要礼(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罪名:六杀(故杀、谋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六赃(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临监、坐赃)2.民事法律内容:强制离婚(义绝、违律为婚)、协议离婚(和离) 1.宋刑统(建隆重祥定刑统)特点①法典不称律而改称刑统②编下分门类编;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编敕(散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令或命令) 1.刑事法律内容:刑种的增加(折杖法、刺配、凌迟)2.民事法律内容:绝卖(转移所有权)、活卖(又称典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条件生效所有权转移,期限内可赎回) 1.诉讼制度:务限法(审理时间的限制为了保障农忙时节充足的人力,不致因琐碎民事耽误要务) 朝代 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编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3.编例,(例分条例、断例、指挥,)是一种将散例加以整理和汇编的立法活动。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户绝继承制度(户决指无男性子嗣之户):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亲属);继子与在室女(1/4和3/4)、只有出嫁女(女1/3官府1/3继子1/3) 宋代出现纸币:交子 1.刑事法律内容(刑罚原则:“化外人”属地主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其:唐律;重:官民直接威胁皇权的犯罪,最具有代表的谋反罪或官员害民;轻:轻罪主要是一些民间发生的轻微触犯儒家伦常的犯罪) 1.刑事法律内容(绞斩有立决和监候,今年秋决或者下一年再审) 2.经济法律内容:摊丁入亩、地丁银 接右边2.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租界”内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帝国主义国家侵犯中国主权,迫害中国人民的工具,是帝国主义延伸领事裁判权的产物。 司法制度 2.审判制度:鞫谳分司(审判分离);翻异别勘(分移司别推、差官别推) 明朝 1.重点治国思想①重典治吏②重典治民2.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1.《大明律》(七篇,名例以下按吏户礼兵刑工) 2.《明大诰》(主要由典型案例、新制定的特别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个部分组成,“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各加一等”) 1.司法机关(中央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纠察;特殊:厂卫) 2.会审制度:①九卿会审;朝审;热审;大审 清朝 1.参汉酌金 2.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地位: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会典) 1.《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制定机关:资政院、谘译局) 2.《大清现行法律》民刑分立 3.《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1.审判制度 清朝会审制度(秋审、朝审: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子嗣) 清末 右格:清末预备立宪(1.假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2.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3.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所需,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 1.审判制度领事裁判权:外国人进入他国,无论是发生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不受所在国的司法裁判,而是由其本国驻所在国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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