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配价语法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创立的,70年代末由朱德熙先生引入我国。“配价语法理论”创立之初是为了研究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属于不同语义角色的名词性成分。后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运用此理论来研究形容词、名词。例如,在汉语中“放了一只鸽子”与“飞了一只鸽子”词类序列、内部构造层次都相同,但前者可以改为被动句“一只鸽子被我放了”,后者则不能改为“一只鸽子被我飞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放”是二价动词,可以支配两个配价成分“我”和“鸽子”“飞”是一价动词,只能支配一个配价成分“鸽子”。前者可看作是主语省略句,后者则可看成是主语后置句。①汉语中可以说“他对我很热情”,不能说“他对我很热”;可以说“他有思想”“他有意见”“他对此有意见”,不能说“他对此有思想”等等。这些现象都可以运用配价理论来解释:“热情”“意见”分别是二价形容词、名词,“热”“思想”则分别是一价形容词、名词。正因为配价理论对某些语法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所以在引入我国后,很快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诸多学者如张国宪、杨宁、邵敬敏、袁毓林、沈阳等都对配价语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如1995年、1998年两届研讨会的召开,三部论文集以及一部专著②的出版等等。这段时期对汉语配价语法的研究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呈现出研究对象广泛化、研究角度多样化、研究方法精密化的趋势。总之,配价语法受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上世纪末语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1999年以来,语法学界对配价语法的探讨又出现了新的研究视点,如更注重与汉语的实际相结合,开始对二十多年的研究进行反思等等。为了使条理清晰,本文从配价语法的理论研究、具体研究、应用研究及反思研究四个方面综述1999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展示其发展的最新动向。
一、理论研究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以后,就配价的性质问题、配价的确立问题以及配价的类别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最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近年来,这些问题仍然是讨论的焦点。
1.配价的性质问题
汉语界对配价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配价属于句法范畴,以朱德熙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认为配价属于语义范畴,以廖秋忠、张国宪等为代表;还有一种认为配价属于句法和语义的范畴,以吴为章等为代表。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邵敬敏认为“价”应该区分为“语义价”和“句法向”,袁毓林提出了配价层级的思想,将“价”分为联、项、位、元四个层次。
近几年对于配价性质问题的讨论趋向平和,没有提出什么新的看法,大多是在原有研究基础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总体而言,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配价属于语义范畴。范晓一直持此观点,他认为配价是放在语义平面的,动词的配价是根据动词在语义结构中的语义功能(即动词为核心组成的动核结构中动词联系强制性语义成分的功能)分出的类。
(2)配价属于语法范畴。杨宁(2000)认为配价是一个词项或词汇次类特有的基于意义的语法要求。他认为语义配价的基本前提不符合语言事实,且会导致语义描写和形式描写脱节。
但是,这两种观点不是截然对立的,语义范畴并不排斥对形式的研究,语法范畴也并不否认意义的重要性。人们对配价性质的看法虽然存在分歧,但普遍认识到,配价研究应同时兼顾句法和语义两方面,舍弃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
2.配价的确定问题
如何确定配价,一直是配价语法理论讨论的焦点问题。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经过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许多学者,如吴为章、沈阳、邵敬敏、袁毓林等都提出过确定配价的依据。其实早在1995年,陆俭明就认为在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这个问题上“许多学者都曾发表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提出了各有特点的方法,虽不一致,但有共识:确定配价应该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同时得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③这一共识无疑指明了确立配价的方向和总体原则。
近年来仍有不少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汇意义能否用来确定配价。张亚军(1999)认为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可以从一个词的词汇意义中抽象出该词的配价结构,词的语义结构包括常量和变量两部分,变量的数量就是词的语义配价数。鲁川(2000)也认为谓词的词汇意义决定谓词的配价。吴为章(2000)则认为仅仅依赖词汇意义来确定“价”是不准确的,因为对于一个词语,不仅要描写它与其他词语可能的语义联系,还应当描写它与其他词语实际的搭配能力。王明华(2001)明确表示单纯从词汇意义来考察“价”有诸多不足。因为不同语言词典对同一类词的解释不一样,同一词典对同一类词的解释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有些词意义相同但配价结构却不同。
基于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周红(2002)提出了一种兼顾形式和意义的方法,即在具体动词的词汇意义的基础之上确立“理想化认知模式”,由此模式来指派动词的格角色,再根据句法同现限制来判断格角色是否实现为配价成分。这里的“理想化认知模式”是在词汇意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
词汇意义对于确定配价来说,确实是一条比较方便又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从字典上的解释来看,同一类词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况且,词汇意义并不能决定词的用法。所以,词汇意义可用来作为确定配价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2)在何种句式中确定配价成分。吴为章(2000)在讨论如何确立“价”时提到了“简单句确认原则”。范晓(2000)则将定价的形式标准规定为:静态的主
谓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着的强制性句法成分的数目。周红(2002)则认为要用理想的静态句确定动词的配价,排除语用的影响。鲁川(2000)也强调在“基干句模”中确定谓词的配价。马莉(2003)综合了“词义”与“短句”两项原则,认为:只在动词的一个义项里,通过考察最基础的核心句,只要是最小的主谓结构中根据语义必不可少的成分,都可以被确认为配价成分。他们都主张在最简单的句子中确定配价。李剑冲(2001)则持相对立的观点,他提出的确定动元的几项原则中,认为应选取与谓词同现成分最多的配价形式(句法结构)来提取配价指数或在补足了所有动核牵涉者的情况下确定配价,不能在最简单的句法结构中提取配价指数。
(3)新的确定方法。杨宁(2000)在谈到参与者和价语的界定时,认为只能按照范畴化的典型途径来界定,提出了测试价语的6种方法。郭曙纶(2003)提出了“逻辑配价”的概念。所谓“逻辑配价”是指从逻辑语义的角度来考察动词的配价问题,即动词的逻辑语义配价。他将动词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价动词,即自动词(动作不涉及客体)只有施事论元;第二类是二价动词,即他动词(动作涉及客体),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其它的论元都是别的动词或介词的论元。所以他所认为的“价”实际上只有两个,即施事和受事。陆元媛(2002)认为:谓词语义决定了论元的数目、论元的语义角色和分布位置,进而在句子结构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句子结构中,只要是谓词联系着的强制性成分,不论是有标记还是无标记的名物性成分,也不论该论元做何种句子成分,都是该谓词的论元。
此段时期的理论研究更多与汉语实际相结合,如认识到配价成分与句法位置没有对应关系,主宾语位置上的成分不一定是配价成分,其他位置上的成分也可能是配价成分。区分必有成分、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能由语义角色来确定配价成分。“价”在数量上有限制,词有定价,不是离句无价等等。这些认识都是脱离了纯粹照搬国外理论,着眼于汉语实际特点而得出来的。
二、具体研究
近几年中,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对汉语中的实词、短语、句式进行研究的文章也不在少数。动词的研究,有附着动词、给予义动词、不及物动词、二价不及物动词、动宾式动词等等。形容词有二价形容词、三价形容词等,还有对动宾式离合词、相互性实词等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鲁川等将动词、形容词的配价统称为谓词配价,试图建立一个谓词配价系统,共分出6种87型,并认为交易类动词为四价动词。这一看法将动词的最高配价定到了四价,是否更符合汉语实际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专书动词的配价研究也出现了一些,如运用配价理论对《周易》《韩非子》《史记》中的动词进行研究。
配价语法理论还被用来对短语、句式进行研究,如动趋式、述结式、把字句、连动句、双宾句等等。丁加勇(2004)借鉴了动词配价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句式配价理论,认为句式义和句子的语用因素、认知因素都参与了配价。除此之外,动词的配价研究还引入了语用因素,袁毓林(2004)指出:表达精细化等语用因素会影响动词的配价,从而影响整个句式。
汉语的个案研究,除了对实词的配价研究外,还立足于句子,考察由这些词所构成的句式的特点,同时引入了语用因素,是配价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更加接近于语法研究的目的,应该在以后的研究中大力提倡。
三、应用研究
任何一种语法理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实践服务的,同样,配价语法理论的引入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汉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更有效地为汉语的应用服务。前段时期更多的是注重配价的理论研究,而近几年中,配价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如用于计算机处理、对外汉语教学、解释汉语语法现象等等。
詹卫东(1999)主张建立广义配价模式,运用配价理论在一个汉英机器翻译系统的语言知识库中手工完成了对4万多汉语实词(名、动、形)的语义类和配价信息描述,对动词配价成分变化情况的描写也已经开始了实验性的探索,这是将配价语法理论用于信息处理的最典型的例子。
早在1997年,陆俭明先生在《配价语法与对外汉语教学》一文中就指出了配价语法能有效地解释一些语言现象,可以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故应该在教学中运用。在陆先生这篇文章的引导下,近几年中也有人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运用此理论。刘丹青(2000)提醒学习者应该注意相互性的表达手段、相互性实词的辨认、不自足用法和变换的限制等等,从而有效地掌握相互性实词的用法。方绪军(2001)用配价理论考察了两种带有偏误的动词句,指出在教学中要贯彻配价的观念,不仅对词语意义进行解释,还让学生了解词语与词语之间的搭配及构成的句子。邵菁(2002)指出了运用配价理论在对外词汇教学中的意义、应该注意的问题及需要贯彻的原则。张健军(2006)认为总结出来的动词配价格局可以解释动词与名词的搭配问题,配价格式也能很好地解释教学中的语言难题。
四、反思研究
二十多年的配价语法研究,确实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其中的问题和不足是无法抹杀的。近几年中也有学者开始了对前段时期研究的回顾和反思。
吴启主、彭兰玉(1999)认为配价语法是语法形式分析和语义分析结合的一条有效的路子,但它不能脱离其他理论,也解决不了句子的排序问题。配价要注意对语言的生成做出解释。
沈家煊(2000)以两种句式为例,讨论了目前配价语法研究中的问题及原因,认为配价语法研究应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研究路向的方法,确立句式意义和句式配价,同时用“理想认知模式”来研究动词的参与角色。由动词进入句式,来研究动词参与角色和句式配价的匹配,从而简化了配价的确定问题。文章中提到的确实是配价研究中一直有很大争议而又未能找到较好解决途径的问题,句式配价的提出与运用,可以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王明华(2001)系统评价了配价的语义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可采用“v的”作为确定配价的形式标准。他指出消元法有诸多不符合汉语实际之处,认为应着眼于价在句法上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和各种不同类型价同现的可能性、兼容性和排他性。
张国宪(2002)认为配价语法属于分析语法,是一种原子的分析方法。它是通过研究价载体的配价来推导句子的合法性,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法,缺少了从句式出发来考察配价载体与相关名词的组配情况。配价语法长于描写,对相关现象未做出相应的概括也缺乏合理的解释,故配价语法要加大解释的力度。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中国后,无论是总体研究还是个案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对汉语现象的解释力是不可否认的,但作为一个从外语中移植过来的新生事物,还有许多不够完善、不够全面、与汉语实际不相符的地方。配价语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对术语的界定还不统一,如同样是指动词的支配成分,有人用“参与者”与“价语”,有人用“必有成分”与“可有成分”,有人用“必有行动元”与“可有行动元”,还有人用“论元”;同样是指动词的“价”,有人用“价”,有人用“向”等等。配价研究中的很多问题,如“确定配价成分的标准到底是什么”“由介词引进的支配成分是不是配价成分”“动词有没有零价”“动词的最高价是三价还是四价”等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目前,我们也缺少对配价语法做系统研究的学者和专家。所以,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除了应注意从汉语的实际出发,多做一些具体的个案研究外,也应该有更多的学者来研究汉语配价理论体系,从而促进配价理论的完善,编写一部科学的、由配价理论指导的词典,更好地为中文信息处理和汉语教学服务。
注释:
①用例参见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130页。
②三部论文集是:沈阳、郑定欧(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袁毓林、郭锐(1998)《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第二辑)》,沈阳(2000)《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一部专著是:袁毓林(1998)《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
③为陆俭明在沈阳(1995)主编的论文集的序言中写到。
参考文献:
[1]沈阳主编.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2]鲁川等.交易类四价动词及汉语谓词配价的分类系统[J].汉语学习,2000,(6).
[3]沈家煊.句式和配价[J].中国语文,2000,(4).
[4]海柳文.韩非子单音节动词配价研究[J].语言研究,2003,(3).
[5]丁加勇.论汉语句式配价理论的形成[J].广西社会科学,2004,(6).
[6]袁毓林.论元结构和句式结构互动的动因、机制和条件[J].语言研究,2004,(4).
[7]詹卫东.一个汉语语义知识表达框架:广义配价模式[A].计算语言学文集[C].清华: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8]张健军.配价理论与对外汉语教学语法体系[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12).
(张 伟,广东海洋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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