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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采购中的一些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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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研奔 zHA0T0L粥 A。Y舢lu, 浅谈招标采购中的一些常见误区 ⑨潘文霞汪才华 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当 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招标采购制度形成了招标人、投 前政府简政放权的发展理念,应当引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 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探讨这些常 其本质是招标人用尽办法择优选择投 评标专家和集中交易场所六方交易主 见的误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下 标人的过程。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 体,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 是目前行业中存在的一些常见误区: 投标人) 国18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和公用事业部 招标投标市场总体处于“僧(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 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 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门实施的“公共采购”,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工程承包、咨询服务、货物采购 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在我 国,招标投标作为资源配置一种方式, 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和政府采购的一种法定采购方式,开 始于上世纪八十代初,主要为引进外资 项目而面向国际进行的竞争性招标投 标。三十年来,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 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各领域 各行业的招投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多粥(招标项目)少”的局面,招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集中交易场所处于相 对强势地位,投标人和招标投标代理 往往相对 马势,虽然《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的行政法规、 一.公布资格预审通过名单 对于一些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 人对资格预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一 些行政监督部门甚至发文要求招标人 对资格预审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了我 国较为完善的招标采购法律体系,但 示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 仍存在一些强势部门违背法律法规的 这一做法直接违背了 招标投标法》 的作法,弱势的主体处于被动的接受 的规定,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 状态,久而久之,一些误区成为行业的 习惯。笔者认为,这些误区损害了法律 实践证明,采用和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对 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 的权威,助长了一些部门的歪风邪气, 违背了招标采购竞争、择优的本质属 性,增加了招标投标法律诉讼的风险, 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毕竟,公开资格预审通过的名单意味 着透露了下一步进行正式投标环节的 (七)招标管理评价 招标管理评价拟分为对具体合 同段招标代理工作的评价和对项目整 竞争、比较、参照的机制。项目整体招 作是招标代理工作在项目管理层面 体招标管理工作评价两部分。招标管 理评价是招标管理的收尾性工作。具 体合同段招标工作评价是指管理人员 对具体合同段招标组织过程的评价, 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具体合同段招 标工作方案为依据,对招标代理机构 标管理评价是以管理规划为依据,以 实现招标人管理需求或要求为目标, 站在全过程管理的角度对整个招标管 理工作进行的宏观评价。项目整个招 上的应用和发展,是在项目管理背景 下的延伸。通过招标管理的实施扭转 了招标代理与项目管理工作脱节的局 面,有利于招标代理与项目管理工作 的衔接与融合。本文所指出的招标管 理若干内容是笔者长期工作的体会, 招标环节是项目管理落实管理策略 的重要切入点,其所涉及的项目管理 工作内容繁多,且远不止本文所提及 的方面,招标管理工作人员应不断摸 索新的问题领域,系统化地完善招标 标管理过程评价旨在发现招标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纠正管理偏差、防 范管理风险、积累管理经验,改善管理 过程。整体项目管理评价工作侧重从 履约与服务所开展的一种微观评价。 通过对代理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与考 核,便于对其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 本文所提出各方面展开并从项目管理 理论所涉及的各知识领域角度开展评 价工作。 在实际项目中,应注重从代理机构的 工作范围、工作水平、服务意识、服务 四、结束语 招标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 工作之一。实践表明,招标管理工 管理思想方法,丰富和发展招标管 理理论。圈 (作者单位: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态度、工作效果、工作效率务等角度 开展评价工作,管理人员还须不断总 结评价要点,注重在评价工作中引入 责任编辑王小莉 投稿邮箱:xlwang1 601@sin&.conr 78I嘉器 总 期 招投赫研奔 z T。u臼 A。Yn ̄』u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提高了潜在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机会。 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但如何保证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 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 标人的权益呢?笔者认为,((招标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 法实施条例》已考虑了这一因素,其第 面撤回通知之13起的513内退还。投标 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 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 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 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投 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也就是说, 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招标人的 招标人应当逐一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 权利,其主要是基于在中标人放弃中 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 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 付资金占用费。 三 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些招标人或监督部门以提高 串通投标的成本为名,要求投标人在 一投标保证金之外提交诚信保证金,可 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是否通 过了资格预审,同时 招标投标法 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都规定了投 标人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只是对资 格预审结果的异议和投诉没有像对资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 果四个阶段那样作出详尽的规定,但 笔者认为这些权利投标人依然可以依 法行使。 同样,政府采购中也不允许开标 前公示这些名单,《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 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 他情况。 二 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 集中收付投标保证金 近年来,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迅速发展起来,一些行政监督部门 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保证金 转往其设定的集中收付帐户,由行政 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 的收付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一 定程度上是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的越权行为。 g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M估算价的2%。投标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境内投标项 目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要 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 第二阶段提出。 标、无故不签订合同、提出修改合同实 质性条款等情形下对招标人利益的 保护,而刚刚修订的 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第142条和第204条将 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M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 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一 步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受主体是招 标人,招标代理收受投标保证金的,应 当取得招标人的委托授权。因而,招标 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利用行 政手段或政府授权的集中交易服务职 能之机,要求由其集中收受投标保证 金的做法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而政府采购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 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 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 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 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 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 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 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 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 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 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Et内 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 按项目投标金额提交,也有按年度提 交的,有些诚信保证金竟高达项目估 算价的10%,并大多数要求提交现金。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已规定了投标 保证金的限额,其中 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 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已 将这一限额规定为项目估算价的2%, 其中工程施工和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最 高8O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1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 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笔者认为,诚信 保证金的收取直接增加了投标人的负 担,减少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违背了 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 四、随机抽取中标人 一些地区为了简化招标投标流 程,通过建立预选承包商库、招标文 件格式化、具体化、投标报价固定化 的做法,从预选承包商库中确定招标 项目的中标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完 全背离了招标投标具有的科学性、技 术性、择优性的属性,以博彩和抽签的 方式简单地代替招标投标活动,这一 做法也直接违背了原国家计委关于进 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通知的规定,其第五条第四款 规定: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 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 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为切实体现评标 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凡使用国有 资金项目及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但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时,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 201 4年第6年第6嘉 咨翥I期总第 期I165  79招投标矾奔 zHn0下 n四Y洲 , 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 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 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 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 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 的确定另有规定的,可以除外。 同时,((招标投标法 中规定的评 标办法仅有两种:即综合评估法和经 定标权交由招标人负责,体现了项目 法人负责制原则,体现了招标人在招 标投标中的民事权利自治原则,当然, 法律并不是对这种权利采取完全放任 的态度,而是采取从依法建立的评标 专家库抽取部分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 对项目进行评审,体现了对这种权利 的适度限制,但注意的是评标专家起 的更多的是咨询作用及招标投标流程 的确认的职能,最终责任还是由招标 家人数应当为54.以上单数。 六、对报名的投标人放弃投标 进行限制 些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为了减少 流标或以防止投标人为串通投标为名, 不允许已报名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 放弃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内提 一出,否则,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将会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规定 的评标方法仅有三种:即最低评标价 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绝没有抽 签法和摇号法。 五 不让招标采购人代表进入 评标委员会 一些地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防止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影响评标 专家的评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或国有资金项目,不允许招标人代 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笔者认为,这同样 是一种剥夺招标人权利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Ul:k较;设有标 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 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 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 有特别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 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中标人的确 定也是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 荐确定,法律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80l 器 总 期 人承担,从这一角度来说,行政监督 部门更多的应坚守不告不理、不出问 题不主动查处的边界。监督部门越俎 代庖行为,将剥夺招标人评标、定标 的权利,监督部门陷入“监管不分”的 境地,出现问题时也容易发生无人负 责的问题,毕竟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 时组建的机构,既无场地,又无经费, 谈不上承担责任,对个人来说,其推卸 责任的理由是“我是按照招标人制定 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 对于招标人来说,其推卸责任的理由 是“我是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的中标人,对于国有资金 项目,往往只能选第一名,我们都没有 派人参与评标,评标专家选谁第一名 谁就中标”。 同样,政府采购也同样将确定了 采购人组织评标和派出代表参与评标 的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 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 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 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 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 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 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 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 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 对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理, 或者限制投标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 限内投标,或者在诚信体系中予以扣 分处理。笔者认为,报名参与投标的投 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其权利而不是义 务,递不递交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自行 确定,毕竟影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确实可能会因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也 有可能是投标人因招标限价过低、投 标人无利可图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投标 人觉得市场环境不好而临时放弃投标 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将其 一概而论。从另一角度来说,招标投标 中有“撤回”和“撤销”这一对法律术 语,招标投标中允许提交了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而不用承担法律 责任,相对应的是,撤销投标文件可能 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风险, 如果报名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递交 投标文件,又何来投标文件“撤回”和 “撤销”之说呢? 七、结束语 本文以现行的《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法实施条 例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分 析了行业中存在的“公布资格预审通 过名单、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集 中收付投标保证金、收取诚信保证金 的问题、随机抽取中标人、不让招标采 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及对报名的 投标人放弃投标进行限制”等六大误 区,希望弓}起立法者的重视和业内人 士的共鸣。目 (作者单位:潘文霞,中国矿业大学(北 京)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汪才华,江西省 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小莉 投稿邮箱:xlwang1 601@sin&.co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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