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忠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1)浙01行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辽敏危薇李晓丽 【审理法官】陈辽敏危薇李晓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再忠;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再忠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再忠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再忠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本案中,王再忠申请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开的其作为共青团员登记时的信息,并非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故王再忠因不服被上诉人未予实质性答复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王再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9:33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再忠上诉称,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其起诉权,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王再忠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浙01行终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再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再忠诉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9行初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 / 3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再忠上诉称,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其起诉权,应予撤
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本案中,王再忠申请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开的其作为共青团员登记时的信息,并非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故王再忠因不服被上诉人未予实质性答复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王再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辽敏 审 判 员 危 薇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 强 书 记 员 吴怡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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