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x,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轩庄行政村轩庄,身份证号:__-x。
委托代理人苏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138 6610 2361
被申请人肥西县__-__有限公司,住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樱花路与明珠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__,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551-__-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10月份工资4500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两项合计562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年10月18日至20__年11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4759元,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8690元,合计43449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年10月18日至20__年11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177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544元,合计2721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年11月18日至20__年10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10月至20__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18日,申请人__-x应聘到被申请人肥西县__-x有限公司从事磨床部主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月均工资4500元,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仅休息二天且无加班费,公司至今拖欠10月份工资。20__年11月5日,因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被-迫辞职。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望仲裁委裁决如前列所请。
此致
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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