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重合同、守信誉、平等、自愿”之原则,就项目融资中介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有偿为乙方 项目融资服务,根据项目投资所需要人民币与资金方进行融资洽谈协调,提供有偿引资信息咨询服务。
二、甲方有偿融资服务收取费用的方式如下:
1、甲、乙双方在自愿共赢的协商下,就有偿融资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2、甲方前期收取乙方中介服务费用 万元,作为乙方与资金方对接洽谈协调费用。
3、受资金方的委托、甲方收取乙方前期费用 万元,作为资金方的操作费用(含交通费、通讯、住宿、各种补贴等)
三、乙方对自身项目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能积极提供相关合法手续,项目引资洽谈后乙方与资金方达成任意形式的合作内容,甲方不承担其中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项目引资款到达乙方帐户后,乙方自愿同意支付融资款总额1%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并于到账后三日内按时足额的将款汇到甲方的帐户。
五、违约责任及义务:
①、甲方收取的前期费用,如因资金方的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正常的操作程序,没有真实合法的资金到达协议达成的银行时,甲方负责退还前期费用(但中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②、由于乙方的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及各种资料不齐备等自身原因造成资金方的操作程序不能正常进行,资金不能按协议约定的进行时,甲方收取的前期费用,不予退还。
③乙方在收取资金方的资金款后三日内不能将融资款总额2%的信息咨询服务费按时汇入甲方帐户的,甲方除按法律追讨信息咨询服务费外,并追究乙方3%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按协议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北京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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