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意外事件
6.1.1 本合同履行中所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未预见到的或未避免、克服掉的,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起火、堵车、飞机延误、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像师等)生病或受伤、物品倒塌、设备损坏、群众围观或场地管理方干扰正常活动等。
6.1.2 制片人因生病或意外受伤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双方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1)制片人生病的,应至甲方事先认可的医院或当地三级医院(甲等或乙等)进行诊断,并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假单”作为制片人生病及停工修养时长的依据。
(2)制片人在工作现场意外受伤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意外受伤事件的责任主体明确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或要求其赔偿甲方的损失。
(3)制片人停工休养期间无劳务报酬,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期间的对应金额,或要求按其停工修养时间的1.5倍要求延长制片人的工作期间;但因甲方过度延长制片人每日工作时间或过度增加制片人每日工作强度而导致制片人疲劳生病的,或因甲方过错导致制片人意外受伤的,不得扣除停工休养期间的报酬。
(4)除“制片人故意、重大过失、仅因制片人个人原因导致”以外,甲方不得因制片人生病或意外受伤引起的甲方拍摄成本增加或有其他损失,向乙方或制片人主张赔偿。
(5)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制片人生病或意外受伤而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片中止摄制,或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不能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制片人应在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内,尽力配合甲方排除相关干扰因素。
6.1.4 因甲方、乙方或制片人的过错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过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且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降低意外事件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6.2 不可抗力
(1)指当事人无论是否可预见,均无法避免和控制,且并非(除政府行为)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重度雾霾、气象条件不符合拍摄要求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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