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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遗属补助标准

来源:二三娱乐

  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1】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具体调整为: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2】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海盐县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享受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不同的是,海盐县此次调整标准不再区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实现了城乡人员待遇的并轨。据统计,全县企业单位共275人参与了调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约5.61万元。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起执行,于2016年10月发放到位。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上调【3】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三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据了解,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20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文件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根据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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