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课本上学到的浅薄知识和新闻媒体上传来的只言片语,很多人认为自己了解了美国,我也不例外。直到读了这本《历史深处的忧虑》,我才知道真正的美国绝非我们所认为的那样。作者总共用了十五封信、几个故事、二十多万字,生动地为我们介绍了美国的民族、言论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司法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虽然尚不全面,但管中窥豹,时见一斑,根据作者的介绍,我想来谈一谈通过阅读我所了解到的美国。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在美国的街头,可以看到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民族、不同种族的人,这些移民来的不同民族、不同种族的人构成了如今我们所见到的美国,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不把移民当作美国人,就没有美国人了”。不同的民族、种族秉持着不同的背景文化、价值观、宗教信仰,所以,大家所熟知的美国,也是一个种族问题严重的国家。
关于种族问题,很多人的认识仅停留在“黑人与白人问题”上,因为从历史层面来看,黑人与白人曾是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黑人曾经在美国度过了一段无比悲惨的被奴役岁月,而白人作为奴隶主,视黑人为牲畜,随意买卖。这些内容,通过一些历史类的电视节目和纪实类的文学作品,都能够了解一二。
但是种族问题绝非这么简单。一来,移民问题使得种族问题不断复杂化。例如,华裔美国人歧视黑人的贫穷,因为黑人在美国社会中,往往从事一些低下的、辛苦的劳动。华裔美国人也看不起犹太人,认为他们小气无礼,因而常常在一些华人报刊上侮辱犹太人。二来,随着理性思维的发展和黑人政治地位的提高,白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很多白人年轻人表示,“不会以肤色、种族判断一个人的价值”,如今的美国,很多黑人走上了州长的位置,进入了国会大厦,步入了白宫。虽然白人与黑人的矛盾仍然是种族问题的核心,也是所有人关注的焦点,但已不可以此一言蔽之。
美国既然是一个移民国家,那么必然会带来多元的文化和不可避免的民族缺点。移民给美国带来的贡献是突出的,如黑人的爵士乐、体育精神甚至改变了美国整体的面貌。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种族,给美国的文化注入了不同的分子,使得美国的创造力大大提高,美国也因此得以成为一个兼收并蓄、充满活力的超级大国。但是移民带来的问题也是绝对的,那些属于民族劣根性的缺点通过移民成为了美国的缺点,如犯罪、信誉。不同民族、种族的人所持有的不同的政治见解或政治偏见、宗教信仰甚至宗教狂热,往往使美国呈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美国人民、公民的国际化,使得全世界的问题,最终都成为了美国的问题。
正是美国各个方面的多元化,使得它成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国家。要想真正了解这个国家,可以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这十条修正案,又名《权利法案》,它们存在的宗旨就是保证每一个美国人“个人”的最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美国所有个人的权利、意愿,通过《权利法案》公之于世,美国所有人的幸福、价值,通过《权利法案》得到保障,《权利法案》无疑代表了美国信仰、美国精神。美国令人敬佩的地方恰恰也在于他们的宪法并非一纸空文,而是被执行得相当彻底。
谈到美国,可能每个人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就是自由,在我看来,这也是美国宪法的精神所在。自由锻造了美国,但是美国的社会生活中,往往能见到许多的不自由。美国法律法规很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上执法严格,使得美国人时刻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许多在我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到了美国都是违法的。生活在当地,则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
那么美国的自由从何处体现呢?从宪法修正案中体现。正如修正案第一条明确提出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妨害人民的信教自由、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公民最关心自己被保障的基本权利以及切实享有的权利,这是美国自由的保障。自由的精神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保障,宪法也就满足了美国人对自由的诉求。
自由精神在美国大地上生根发芽,生生不息,这主要有赖于领导美国走向独立的那一批人。他们怀揣着对自由的向往来到美洲大地,他们奋起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最终取得了美国的独立。但他们的目的显然只在于独立,至于独立之后,应该如何,他们没想过,这使得美国在最初独立的那些年里,只是各个州的松散联盟,甚至不能算是一个国家。作者对美国的建国者们予以了高度的评价,称他们是“一批真正热爱自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作为,为美国成为一个自由的国家奠定了基础”。在他们看来,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有组织、有财力、有执法权的巨大力量,因此,在制造一个国家机器的同时,必须制定一些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政府只有时刻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才能够保证不滥用权力,保持廉洁高效,人民只要有了充分的自由,有表达意愿的渠道和宣泄情绪的出口,也不易因为怨恨而产生对社会的破坏力。不得不说,美国的制度建立在这样的理性思维之上,要想走向腐败,都很困难。
以我们通常的理解来看,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避免在大民主的浪潮下,掌握真理的少数人被扼杀。但美国人显然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谁也无法剥夺,至于自由表达的言论是否是真理,显得并不重要。言论自由的关键就是内容中性原则,将真理摒弃在言论自由之外,才能避免人们为了宣布自己掌握了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所以,在美国,每天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言论、形形色色的出版物,无数不同的言论同时被抛入市场,它们自由竞争,最后留下了被人们所接受的观点。
面对国内的诸多管制,许多人羡慕美国这样的言论自由,但是,享受的自由和支付的代价也是成正比的。首先,每天面对无数的不同言论,其中必然有你认可的观点,但更多的是你无法接受的观点,这些观点的存在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你必须忍受它们的存在。你可以与你无法接受的观点论战,这是你的言论自由权利,但却无法因为你的不堪忍受,而让这些言论彻底消失。其次,在美国,无论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付诸实践,都无人干涉,这也带来了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的情况,有些人利用报刊等形式宣扬极端思想,虽然自己不会付诸实践,但难保不会有人付诸实践,给社会安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最后,自由与安全永远是一个难解的矛盾。在重大安全事故面前,自由似乎被逼得不得不退步,如反恐怖法案,这对美国人的隐私、自由会造成巨大的威胁,但在发生大爆炸的事实面前,美国人选择了妥协。
自由在不断地让步,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安全与自由面前,美国人仍然选择自由,愿意为了自由而继续支付代价。正如作者所言,“如果遇到国家利益便让自由让步,那么美国早就没有自由了”,相对于会即刻造成威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而言,美国人更害怕越来越强大的国家机器。因为国家机器甫一运行,便不再受人的控制,美国人对这种巨大的力量的恐惧甚至超过了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犯罪、恐怖行为。犯罪、恐怖行为只会危害一部分人,而且可以加以制止,但国家机器一旦走入歧途,将会危害美国所有的人,凭个人的力量无法制止,带来的后果要严重得多。社会从根本上运作正常,才是他们这样继续自由生活下去的保障。
自由的精神已经深入到了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信仰、出版、结社……例如,在美国人看来,政党不过是一个社会团体,相信他们的主张,便可以加入,不相信了,也可以退出,完全自愿,和其他的社会团体没有什么区别。自由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至于是正确使用还是滥用,也是个人的自由,只是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罢了。宪法正是保障了人民选择自由的权利。
美国的自由精神同时影响到了美国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诉求。美国是一个枪支合法化的国家,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人民具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保障了人民有了拥有枪支的自由和保卫自由的能力。与此同时,我们不免质疑,在一个几乎人人都有枪的国家,社会治安该如何保障?联邦政府为了防范犯罪,试图制定一系列管制枪械的法律,但是无疑收到了大片反对的声音,一些人认为此举违背了美国的立国精神和人民持枪的权利,哪怕一些民间武装已经发展到了恐怖主义的程度。这也印证了前面所说的,人民害怕失去自由甚于害怕失去生命。在美国人看来,持枪是一种天赋权利。持枪的自由,是他们用于预防政府权力无限扩张的措施,是他们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受政府公共权力侵犯的保障。
美国人民这种与政府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是美国的特点之一。他们创造了国家机器,这个国家机器便立刻成为了一种异己的力量时刻统治者自己,美国人不得不时刻监督这个国家机器,同时强化自己的力量使自己有能力对抗这个国家机器。宪法正是保障人民能够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抗国家强权的侵犯。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修正案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保障民房免于被军队征用,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房子、土地绝对私有,如果有人不听警告闯入私宅,屋主有开枪并且不必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美国人都了解这一规则,并且尽量不去触犯这一规则,虽然发生过因为私闯住宅而被屋主击毙的遗憾事件,但是总体而言,美国宪法的这两项规定,目的并非是为了疏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为了“将警察挡在外面”,其核心在于禁止“不合理的搜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殖民地人民曾经饱受英王军队无理占用民房之苦,宪法的作用,是为了避免历史的悲剧重演,捍卫每个人的私有住宅、土地、财产不被政府侵占。
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司法过程需走正当程序、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未经陪审团审判不可定罪、保障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为了说明美国的司法制度,作者讲述了当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判,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了几个主体和几项原则。
司法制度的主体。首先,律师。他们是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不论客人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顾客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律师的职责不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提供法律服务。其次,法官。他们在听证过程中,主要起到了维持秩序的作用。什么问题可以提出,什么问题违宪,都经由法官传达。法官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司法过程的把握、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上。再次,检察院。作为起诉的一方,检察院需搜集、提供他们所起诉的相应级别罪名的证据。若是无法提供相应级别的证据,可能会导致被告被判定为无罪。最后,陪审团。他们是最终的审判者,由陪审团一致通过的判决才能生效。他们来自社会中的各个角落,选拔严格,层层审查才能进入法庭。他们事先对案情毫不知情,所知道的只来自于法庭上呈堂的证据,因此能够作出最公平的审判。
司法制度的几项原则。首先,无罪假定原则。即在审判之前,必须认定被告是无罪的,因而被告和原告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使得检方和辩方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对抗,没有道义上的差别,因而美国的审判往往演变成一场智力的角逐——检方提供证据,辩方对证据作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反驳,并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同样产生怀疑。无罪假定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当人民处于嫌疑人或被告这样的地位之时,将处于十分被动、不利的状态,美国的司法制度首先必须保护美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其次,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即宁可犯人因犯了罪而被放掉,也不愿意他可能是被冤枉的而待在牢里。在案情极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审判的结果更偏向于无罪释放,而不强求一定能够抓到罪犯。
在审判的过程中,陪审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人因此提出疑问,这些可能对法律毫无了解的人,能作出公正的审判吗?在一个极度重视法律的国家里,要找出几个学识渊博的法学博士并非难事,为什么一直沿用了这个看起来像是小孩子过家家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之上:如果一切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这些来自社会中不同地区的人,他们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代表了社会中的人对于某一审判的一般看法,他们的审判结果,恰恰是民意的表达。审判是否公正,不等于是否抓住了罪犯并判罪,陪审团最终判定检察院控告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这也不代表辛普森一定清白无辜。只是根据审判的过程来看,检查院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定辛普森的罪,因而根据法定程序,无法对他进行判罪。虽然大部分人认定辛普森有罪,但绝对不会怀疑此次审判的公正性。
虽然这样的审判结果最后会导致罪犯逍遥法外,两名受害者的公道永远无法讨回,但是美国这个国家,为了捍卫个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不冤狱、不错判,甚至不惜放走可能的罪犯,这样的勇气同样令我们钦佩。
滥用自由、枪支、罪犯……等因素,在全世界面前造成了美国很不安全的表象。虽然犯罪、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诸多不利因素同时存在于美国的社会之中、制度之下,但这丝毫不妨碍美国的强大、稳定。《权利法案》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普遍的正义感和社会良知……无不使得美国在超级大国的路上越走越远。
美国是一个被误读的国家,因为它的复杂,常常令人费解,因此很多人根据只言片语来定义美国,这实际上对美国并不公平。在中国的很多新闻媒体上,美国常常被描述为自私自利、种族主义、恐怖主义的代名词,但通过上面的一些简单论述,也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美国追求每一个个人的意愿、幸福、自由、权利,只有当人们享有这些权利、自由的时候,才能建设一个强大的美国,这就是美国的觉悟。美国的特殊性造成的美国的特殊情况、制度,可能对很多国家并不适用,在这里,我其实只是想说,美国精神,即美国人对权利、自由的追求,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
读了《历史深处的忧虑》,我不敢说自己懂了美国,只好姑妄言之,谈谈自己通过阅读了解的美国,若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近距离看美国之一:历史深处的忧虑》,林达,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