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君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合法行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所处分的对象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4)行为人的行为内容确定且具有实现的可能性;(5)行为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6)行为人的行为的内容不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为:(1)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合同法》对导致合同的无效的原因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国家都应当进行干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因为此类情况下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在合同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所谓合同关系立即消失;合同未履行的,当事人不得再继续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停止合同的履行,并且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1.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该合同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受领给付财物的当事人便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如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也就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可请求返还财物,各国的立法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在大陆法系中,各国均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给付的财产。而在英美法系中,对于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1)违法合同中的非法条款将使整个合同归于无效;(2)不允许当事人索还已给付的财产。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过于极端,盲目打击了所有有关当事人,其结果是,唯一能从非法中获取利益的人常常是违法行为人。鉴于上述规定存在着不公平的因素,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错误的陈述、误解以及违法错误的程度较轻或者不知其合同违法的,法院允许其请求返还财产。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我国法律原则上允许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但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不许其请求返还已给付或者约定给付的财产,而是将财产收归国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领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就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只是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是否返还财产的依据。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当事人对于违法有无故意而加以区分。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以收缴。在双方均非故意的情况下,应互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返还财产原则上应恢复原状,但对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包含下列两种情况:(1)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该财产;(2)当事人接受的是劳务或者是适用知识产权而取得的利益,无法恢复原状的。如该财产由国家规定价格,依该价格计算;若不是由国家规定价格,依市场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
2.当事人损害赔偿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确定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应考虑以下几方面:(1)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在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另一方的损失并无因果联系时,则无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其自身过错只能作为对方赔偿己方损失时减少赔偿额的因素;(2)双方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双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多少。但如果合同是由于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上述原则应有所区别,即:如果双方均是故意违法,除对于已给付或约定给付的财产应予以收缴外,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无权请求对方予以赔偿。因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属咎由自取,应自行承担;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违法,有违法故意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后果外,不得免除对无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撤销诉权,起源于古罗马法,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时,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债务人是以其总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如债务人得以随意处分其财产,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证,故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享有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可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于债务人实施法律行为以后成立的,债权人不能撤销其债权成立前发生的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已有担保或者债务人的行为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只要债务人实施害及债权的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时,债权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债务人所为的是身份行为,即使造成其财产的减少,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两种条件:(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其财产权利,且能够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的行为。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不会使其财产减少时,如出借财物的行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危及债权的标准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一般债权(不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且应以债务人行为的时间作为界限。如债务人实施某一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有足够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其行为就不构成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使以后因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动致使其对外债务无法全部实现,债权人对该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反之,如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已危及债权,其后因其经济状况好转,债务人的财产能够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应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为无偿行为时,债权人可直接行使撤销权;而当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时,只有在行为相对人明知该行为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相对人有恶意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否则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依日本民法典第424条的规定,以受益人于行为受有利益时知侵害债权人的事实者为限,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可见,在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的情况下,不需要相对人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意思,只要其认识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行使撤销权。
如债权人依法可以撤销债务人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已将所得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是否可对之行使撤销权,合同法未作出相应规定。依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或转得利益于行为或转得时知道侵害债权人事实的,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仅限于转得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和虽然为有偿行为,但转得利益的第三人有恶意时,即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为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并得使利益转得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有偿行为,且第三人为善意时,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而不能使转得人返还原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值得借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由人民法院对是否应当撤销予以审查。因为撤销权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所以对于因撤销权的行使所返还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之清偿债权,而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后,一经法院裁决胜诉,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应视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尚未交付财产的,不得再交付;已经交付的,应予以返还;债务人的行为使原法律关系消灭的,如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则所消灭的法律关系自行恢复。
(作者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