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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产妇事件中找到的关健

来源:二三娱乐

近几天,有两则关于孕妇待产的事件让网络刷屏了。有一位住院待产的孕妇,医院检查盆骨狭窄,胎儿脐带异常、头部偏大,医生建议用剖腹产的方式生产。产妇也接受医生的意见,而媳妇的婆婆死活不同意剖腹产,夫妻双方和医生无奈顺从了老人意愿。结果是在产床上,出了大事,孩子没保住,产妇大出血,经抢救好不容易保住了一条命。事后没几天,那位大难不死的产妇提出离婚,夫妻二人和两个家庭就此恩断义绝。

另一件,8月31日,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的事件,媒体报道后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掀轩然大波。医院和家属相互指责,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在责任认定上,双方陆续做出相关声明,澄清事件责任。家属说医院不进行剖腹产,医院说家属不同意剖腹产。但不管这件事责任在谁,但在公布诊断书上有这样的描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生产风险较大,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等文字。在公布的视频中亦有孕产妇下跪求剖腹产的图景。

这两起事件,都是孕妇要求剖腹产,而家属或其他人不同意而造成的事件。现在网上、街头巷尾炒得沸沸扬扬,说法也是五花八门。但我在这两起事件或相类似的事件中,看到的是一个最关健的问题,那就是孕妇生产方式自主权,也就是患者本人的医疗决定权。

我一直想,为什么孕妇自己,也可以说患者自己为什么没有最终的决定权?生命是自己的,为什么要别人来决定?难道这个世界上是近亲属比本人更关心更关爱自己的生命?作为亲属,如那个婆婆,凭什么决定媳妇顺产或剖腹产?

孕妇生产,这是和亿万家庭息息相关一件事,人类繁衍生息的这个伟大的事业就靠她们完成。现在科技已相对发达,医院在孕妇生产这一件事上,应该对母子的生命安全有了基本保障。在中国,现在的孕产妇的死亡率是19.9/10万,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239/10万,接近于发达国家的12/10万。其实在孕产妇的死亡中,许多是在未送医,送医不及时,或送不规范的诊所而造成的。在医疗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有这些不该发生的血的事件发生?可以说这些就是人为的,与医疗技术没有任何关联。只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能力在这些事件中显得弱不禁风,把自己的生命交到他人的手上,剥夺了当事人本应有的权利,这才是这些事件的症结所在。自己不能主宰自己的行为,这才是这类事件中的最大问题。

产妇之死,是不是嫁错人了?如果我们社会纠结于这个问题,如果每一个女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好男人”来规避风险,那我们这个社会就很悲哀,我们的观念就还很落后。“好男人”“好婆婆”“好公公”怎么能够主宰你的行为?每个人都该主宰自己的行为,只要你有意识,有行为能力就该自己做主。每一个人都不能靠另一个人的仁慈与垂怜、爱护或爱情来决定你的行为。有了风险,自己有意识,就该自主决策、自主决定。

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行为能力权都应该是独立的。在非特殊、非紧急的情况下,都该由本人自己决定。就是在事关生死的紧急情况下,在有明确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家属又不同意,也应该以医生说的为准。家属意志也切不可以个体生命为代价。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应该成为一种制度,一种机制,一种自觉。在危急关头,有专业能力的医生,健全的医疗制度,严格的法律规定,应该要比“家属”的决定重要。

家属,是应该有知情权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把仅该拥有的知情权、参考权这一类权利变成了签字权,也就是变成了决定权,这就是不对的,这就是对个体生命的一种侵权。而现在居然要家属去决定产妇的生死,去决定是要大人还是要孩子,去决定是剖腹产还是顺产,去决定意外情况下能不能切子宫,去决定要不要抢救……等等。这些行为决定明显违背了孕妇的个体意志,这些行为决定就是不合理的,就该加以制止。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需要改变这种状况,规范这类行为,自主行为能力决定权必须属于其本人。

或许每一个孕妇的家属都是好人,也不想任何不好的事情发生。但我认为,再好的家属,包括丈夫或妻子,在其本人有行为意识的情况下,也都不能、也不应该决定另一个人生命权、行为自主权。子宫不是工具,是上天赐给女人的特殊礼物,应该是女人独有的骄傲,只有女人自己才有决定权。为谁生,用怎样的方式生,愿不愿意生,都该由女人决定才行。而现在还有许多人把女性当成一个自带工具而行走的子宫,一个孕育后代的平台和载体,把女人归纳成夫为妻纲,丈夫拥有对妻子的主权,这些是需要彻底改变的。对于具有这些顽固封建思想的人,除了需要社会各方面引导与感化外,我们的法律与制度就应该有强制的规定。

我们的国家在飞速发展,医疗科技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的财富在急聚增长,但我们的思想观念也应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有了完全的医疗技术,有了良好的经济能力,但我们要学会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行为能力。男人拥有自主行为能力决定,女人也拥有自主行为能力决定。让每一个拥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拥有自主行为能力决定权,这才是这些事件发生后我们要明白的关健所在。不管男人或女人,只要有自主行为能力,就应该拥有自主行为能力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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