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事通
丨看过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的读者,一定对林平之这个人物印象深刻。林平之本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富家公子,而后为报血海家仇,不惜自毁人性,堕入邪道。虽终雪恨,然而一生尽毁,其命运之惨烈,叫人唏嘘不已。这位悲剧人物所表现的主题——复仇作为最引人入胜的情节之一,大量存在于古今文学作品里,并反复揭示着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斗争性与冲突性。
丨复仇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复仇行为多因亲友的非正常死亡而起,所以复仇所采取的方式通常也是暴力行为,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质。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复仇行为若得不到控制,极可能由个人行为扩大到帮派、地方甚至邦国之争,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
丨所以,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古今律法都是明令禁止私斗杀人的。然而,由于法家“法制”的推崇只是昙花一现,在历史的争斗中并不占上风,而儒家“礼制”思想则作为主流思想,长期统治着古代社会,“以礼为教、以德为本”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治国方略。在“忠孝仁义”的儒家价值观引导下,复仇行为具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与伦理意义。
丨儒认为,“为君主复仇是效忠,为父母复仇是尽孝,为丈夫复仇是守节,为朋友复仇是有义”,这些主流的道德价值取向,于情于理,都为复仇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礼记》云:“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随时可报,所以兵器要携带在身上,遇到仇人不必返回家中去取;朋友之仇,若报不了,也不能与仇人居住在同一个邦国。由此看来,儒家对于复仇的态度,是认可、赞同甚至鼓励的。
丨在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气已经十分盛行。东周时,周王室衰微,诸侯纷争,群雄四起,相继称霸,混战不休。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丨在礼崩乐坏、诸侯互伐的时期,未有统一的国家公权力来平衡各方势力,于是复仇——小至报家仇、大到雪国恨,作为一种维护宗族利益的方式,已成为当时的习惯,并有其盛行的必然性。
丨《史记》中关于先秦时期复仇的记录数不胜数,其中不乏宗主争斗间的复仇行为。《史记·吴太伯世家》篇,吴王夫差为其父阖闾报仇一事被尽述其中:阖闾十九年夏,吴国伐越,越王勾践带兵迎战,“败之姑苏,伤吴王阖庐指,军却七里。吴王病伤而死。阖庐使立太子夫差,谓曰:‘尔能忘句践杀汝父乎?’对曰:‘不敢!’三年,乃报越。”
丨《东周列国志》中关于此事的记载更为详细,称越败吴后,夫差为牢记杀父败军之仇,“使侍者十人更番立于庭中,每自己出入经由,必大声呼其名而告曰:‘夫差!尔忘越王杀尔之祖乎?’即泣而对曰:‘唯!不敢忘!’欲以儆惕其心。”夫差为报杀父之仇,三年如一日差人在身侧时刻警醒自己,直至雪恨而止。
丨一邦之主尚且以复仇为头等大事,更何况其民众百姓乎?更何况在各宗主国战乱不休、朝不保夕的时期,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集团受到外来的威胁与打击时,并没有一种统一的能够控制社会的力量为其声张正义亦或弥补损失,所以,为维护自家、本宗利益,“复仇”这种带有鲜明私力色彩的救济方式,普遍被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宫贵族还是平民百姓所认可。由此,便能理解瞿同祖先生之“先秦时期是复仇自由的时代”、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之“先秦是复仇公开的时代”等说法了。
丨当战乱逐渐平息,社会趋于稳定,国家一统、百废待兴时,复仇这种恣意杀戮的行为则会严重破坏刚刚趋于平稳的脆弱的社会生态。而法制,则有着稳定社会、解决纠纷的作用。所以,一旦有了能够统一控制社会的国家力量,复仇便不再具有战乱时所被普遍接受的容忍度。
丨《史记·商君列传》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在商鞅的一系列严厉法令的控制下,秦民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一方面,战国末期,秦推行变法改革,开始弱化“亲亲”、“尊尊”的儒家观念,加强“法”对人民的管控。私自复仇的行为不再像先前那样得到当政者的放任与纵容,私斗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惩。
丨另一方面,秦朝一统六国后,下至锱铢斤两,上至生杀予夺,无一不被纳入国家公权系统中,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公权力的膨胀,必然不能容忍私人复仇这种民间的、倚靠私力来实施的行为,因为私力一旦扩张,势必会威胁统治者的统治,所以秦国对于“私斗”,采取非常严厉的打击方式。由于国家律法的刚性抑制,民间复仇事件在这一阶段有所减少。
丨西汉初年,虽大体上“汉承秦制”、国家法律仍禁止复仇,但西汉统治者也吸取了秦朝迅速衰亡的教训,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刑酷法并不能服众或树立国家威信,所以摒弃了“以法慑众”的法家主张,确立了“以德治国”的统治思想。儒家倡导的“以忠事主”、“以孝治国”的忠孝家国观成为主流,宗族血缘关系成为维持国家和社会运行的纽带。
丨这一时期的复仇多以血亲复仇为主,因汉统治者推崇“孝悌为先”的价值观念,所以复仇行为重新有了合理动机和社会基础,复仇者常常因“忠孝”之名,免于偿命。《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刘邦的小儿子刘长之母被谋反之事牵连入狱,吕后因妒忌未出手相救,吕后的亲信——辟阳侯审食其也没有尽力保全刘长的母亲。后来刘长母狱中含恨自尽,刘长因此“常心怨辟阳侯,弗敢发”,对辟阳侯始终怀恨在心。
丨文帝三年,刘长进京朝见,伺机杀了辟阳侯。之后,刘长来到文帝宫门前请罪道:“臣母不应因谋反判罪,而辟阳侯也没有为臣母争取保全,为罪一……吕后封吕氏族人为王,危害刘氏江山,辟阳侯没有劝谏,为罪三。”“臣谨为天下诛贼臣辟阳侯,报母之仇,谨伏阙下请罪。”文帝“伤其志,为亲故,弗治,赦厉王。”
丨刘长杀辟阳侯,一曰为母报仇,是“尽孝”,二曰为国诛贼,是“尽忠”,文帝赦免他也在情理之中。复仇行为冠以“忠孝”之名,已不单单是单纯的私力行为了,而是上升到某种道德层面。在极力推崇“重孝”、“重义”等儒派思想的汉王朝,复仇行为具有了某种道义感和使命感,类似刘长的复仇行为,在民间也十分多见。
丨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董仲舒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判案模式,主张以礼入法、“原心定罪”,复仇所体现出的孝义观与儒家道德标准得以对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两汉复仇之风的盛行。而汉代复仇有别于先秦的特点在于,在儒家“忠孝当先”思想的引导和灌输下,“百无一用”的文弱书生在复仇者也中占据一定比例。今明确可知的由儒生参与的东汉复仇事件达15例,占东汉已知复仇事件总数的17.6%。
丨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观念,实行礼法合流。据《旧唐书》记载,开元十九年,嵩州都督张审素遭人诬告贪赃枉法,玄宗疑之,便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去审查。张审素的下属被牵连,昭雪心切,于是杀了诬告张审素的人,还劫持了杨汪,要挟他上奏皇帝还张审素清白。杨汪被救后当然是心有余悸,上奏称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处斩,他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年幼,被流徒岭南。
丨后来,兄弟二人伺机逃回洛阳,隐匿市井。这时杨汪已经改名万顷,官殿中侍御史。开元二十三年,张瑝张琇截击万顷,将其杀死,当时张瑝十三岁,张绣只有十一岁。随后,二人写了一副报仇状,挂在斧头上,奔赴江南,欲杀与万顷共同谋陷害他们父亲的人。行至汜水(今山东曹县北),官府获之,上报朝廷。
丨当时,民众都很同情二人,认为他们年纪虽幼小,却能为父报仇,十分孝烈,希望他们能得到宽恕。宰相张九龄也认为兄弟二人应当被赦免,并劝说玄宗宽恕他们。然而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玄宗也认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于是下令处决了瑝、琇二人。兄弟二人之死,引得民间十分痛惜,百姓纷纷为其修冢,悼念二人。
丨与张绣兄弟复仇案类似的还有武则天时期的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当时武后采取了陈子昂的提议,为正国法,处决了徐元庆,又为彰礼义,在徐元庆死后为其立了表彰牌坊。这两件复仇案件反映出唐朝既禁复仇,又允许社会对复仇者给予同情;即坚持律法的刚性面,又顾及礼教的柔性面。然而玄宗和武后最终都选择处决复仇者,表明唐朝统治者在礼与法的矛盾斗争中,更倾向于站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与统治者权威的立场上,谨慎地处理生杀大权。
丨纵观古代礼与法的发展变迁,二者有时此消彼长,如战国末期法家的盛行和两汉时期的“独尊儒术”;有时又相互交错,如唐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礼与法的关系不断影响着古代复仇风气的变化。然而对待复仇问题,到底应采取单一的“非礼即法”、“法不容情”的方式,还是兼顾二者、不可偏废,即使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仍具有极其重要的反思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