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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论文

来源:二三娱乐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论文 篇1:

从“中国式过马路”看中国“法不责众”思想

摘 要:法不责众是从中国古代一直流传至今的一个名词,它属于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社会现状,其在社会生活方面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正确地看待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对于我国法治的良好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及其原因出发,分析了其影响法律实施的本质性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矛盾冲突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不责众;规则意识;群体利益;缺失

一、法不责众思想的起源与概述

最近,“中国式过马路”是现今网络上的一个热点讨论的话题,但是怎样才能称之为“中国式过马路”呢?有人很形象地将这一现象描述为:“凑够一小撮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的帽子一打出来,不难发现这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种文化传统,它是中国古代的“刑不上大夫”思想上的一种衍伸,具有群体性、普遍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将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分为外因与内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以及内在本质,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说外因要起到作用必须通过内因去实现[1]。“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现象内因性表现着极大的推动力量,其内因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流传下来的“法不责众”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有一个既有思想就是“法不责众”,学者普遍认为它最早出现于清朝时期石玉昆所写的小说《小五义》第三十八回,该回中说到:“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回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该句子的本意是指当某一项特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特定行为具有某种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因素,法律对其也很难进行惩戒[2]。而现代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众人之行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这是在群体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出现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此类违法行为无法惩处或惩处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

二、法不责众的内在原因

“法不责众”是一个事实现象,该现象多发生在社会舆论不太关注、而又关乎群众日常生活的范围内的一些“小事”上,这个不合法的思想是在现实社会中现实存在的,它没有被规定在任何一部法律之中,它仅仅是人们潜意识中的普遍认同。但为何在中国现代这个法治社会会反复出现并为人们所经常性使用?其有着必要的内在原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综观起来认为有两点:

(一)中国公民所具有的规则意识不强烈,社会责任感缺失严重

中国的法律的建设正在趋于完善,人们的规则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规则的适用与执行上却出现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从“中国式过马路”这个话题去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专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已经公布了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等,虽然说法律规定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并不成为人们“法不责众”思想的一个借口。笔者认为人们所谓的“法不责众”是人们对于规则意识一种漠然态度以及侥幸心理。所谓公民的规则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现行的规则的一种主观心态、思维定性、态度看法以及在对规则的适用当中所形成的个人见解、心理反映。

首先,公民的规则意识容易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针对“法不责众”这样一个规则意识,人们是很容易被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行为所影响的。在现今的中国,过马路的方式被定义为“中国式”,具有群体性特征,不管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产生整合性的效应,这种群体性又体现在一种从众性效应上。所谓从众效应,是指当个体受到群体集团的影响(引导或施加的压力)时,就会怀疑并改变自己的观念意识、判断方向和行为模式,趋向于向群体集团的大多数人一致的方向发生变化[3]。哪怕在当时自我有很强的规则意思,但是一旦在现实中执行起来还是容易被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行为所左右。笔者在过马路的时候也感同身受,比如在炎热的夏天,严格遵守红绿灯规则时,如果周围的人都走了,反而就剩下自己一人的时候,容易把自己当做异类,有不合群的感觉。他人在红灯时过马路也未出现危险状况,这样自己就跟随他人一同违反规则。其实许多人并不想违反规则,只是有“随大流”的心里,别人做了也没有什么后果,自己也就跟着做了。

其次,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公民主观意识上的认可,也可称为缺乏内化性。笔者发现“法不责众”是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很难平衡的一个问题,如果说该行为是违法的,主体又是不特定的一群人,属于共同违法,如果一一惩处,那么执行成本将会无限制地提高,影响社会效率,违法现象依然无法根治。在日常生活中,规则充斥着整个社会,如果说一个规则可以得到公民的认可,是因为这个规则符合公民的主观意愿,公民自愿地接受它的限制,将它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一个准则,这就是所谓的内化性。而现今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基本与普通的民众无关,在人们的思想里它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文字表达,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仅仅是程序问题。人们无法切身感到规则对于他们的约束限制,所以人们一般会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公民缺乏将规则内化的意识。

再次,人们的规则意识还处于漠然、消极的状态。人们在面对一个已经规定好的规则的时候,会优先考虑该规则对于自己不利的影响,而不是该规则所带来的积极的影响。当发现该规则的禁止性形同虚设的时候,人们就会漠视该规则,呈现无所谓的状态。规则本身是一种限制,作为一国的公民来说理应积极地遵守,在中国不少官员在规则面前也缺乏积极守法的意识,更何况其他人呢。

(二)人们的“利益”与遵守规则的严重冲突,尤其是“群体利益”

所谓利益,指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所需求的、向往的、即得的一种有体的、现实的或者无体的、潜在的满足以及得到满足所必须的手段与措施,包括经济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4]。其中经济物质利益是最为主要的,政治利益与精神利益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服务的,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基于经济利益为前提的;“群体利益”是指在主体一定范围内的,为了满足自己不同目的的需要,在一定的相同的环境中,所形成的共同的价值上的一致性。规则是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的,他的出现本身就是希望可以调和社会的冲突,“法不责众”的思想阻碍了规则在社会中的执行性。

首先,规则不可能完全平衡社会与人们的利益上的冲突。规则的出现必定给人带来一种限制,很有可能会对其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规则对利益进行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调整方式,只是仅仅去“发现”利益并非去进行“发明”相关的利益[5]。此时人的思想会更加倾向于自身的利益,当这种思想出现在一个群体的时候,就会逐步发展以致与规则相抗衡,“法不责众”的思想会上升到一个共鸣的层面。利益本身就是需求,是一切活动的动因,法虽然保护利益,但是法具有滞后性,它依旧落后会与利益产生冲突。在中国,公民是最大的利益主体,如果人们认为一项规则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积极地去实行。人们都希望能在有限的资源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人们的心里根深蒂固,笔者认为该思想可以表征地看做是人们在规则限制中找寻到一个为了获取自身的更大利益,又可以免于处罚的一个措施。

其次,规则无法调和所有利益团体的冲突。社会具有阶级性,必定具有差异性,一项规则不可能将所有阶层的利益调整得很完美,相同的阶层在一起是因为有相似的利益,不同阶层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冲突,认为规则保护其利益的共同体会去选择积极的实行该规则,认为规则对于其利益保护不利或者根本没有规定的团体就会选择既得利益。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也不可能偏向于某个利益群体,就拿“中国式过马路”来说,笔者既是行人也是司机,作为不同人群的时候思想以及行为方式也是不同的,作为不同群体所需要接受的规则是不相同的,但对于利益面前来说“法不责众”是一种最好的规避方式。

三、“法不责众”的外在原因——法律规定的缺失

“法不责众”的外在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在“法不责众”这个问题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进行过明确的规定,既未明确提出关于“法不责众”的定义,也未规定进行规制的法律要求,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没有规定在面临发生这个现象的时候哪种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规制,即使有有关部门出面管理却没有可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权限与权威性,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在这样没有强制力的制度下,在人们的意识中很容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使得一些行为在违法性与合法性中间游走,为其违法性覆盖上一层看似合法的色彩。

四、对于“法不责众”这个现象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

(一)在对公民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教育方面

首先,加强公民对规则的认同感。让人们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之中,切身体会到作为社会一员所应尽的权利与义务,提升自身的责任感,使其在社会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的维护之中。

其次,注重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加强公民的规则意识培养,进行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方式,消除公民“从众”思想。教育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手段,它用以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从个人思想到群体思想的一个质的转变,进而弱化这种“从众”心里,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形成一系列遵守的思维框架,进行自我约束。

再次,在规则制度的建立方面要贴近人们的生活。不一定非要将每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立法规制,那样规制的范围无法确定,过于宽泛,所以我们还可以试图建立一种社会制度,该社会制度要与规则制度相互协调,对规则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提倡民意民主,并为人们在最严格的环境中找寻最高效快捷的便利,使他们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得到既得利益。

(二)在规则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的规制方面

首先,建设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平衡各方利益。社会监督是为了保障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既得性,面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我们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毕竟社会监督机制是出于社会的规则制度,这样的调整速度会更加适应不同群体的多元化利益的不断变化。

其次,在公民的权利保障上,需要大力加强保障。只有最大限度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障,他们的利益自然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们出于对自身的利益实现的考量,那么符合他们利益实现的渠道,他们必定会尽心尽力地去实行,对于其所应负的义务也会尽全力的去遵守,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整个社会风气乃至以后法律规则的制定方面都是极为有利的。

(三)在法律的规定方面

首先,在立法层面,应该完善我国的国家立法,加大考虑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则。“法不责众”本身就是群体性的、普遍性的,如果规则的制定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规则的执行将会更加容易,也会被更多人所接受,进行自我约束。将“法不责众”进行明确的定义,建立有效的规制机制以及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系统的综合性的防治部门,赋予他们一定的法律权限,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在惩治方面,可以在立法中建立阶梯型的惩治力度,金钱刑与法定刑相结合,单出或者并处,进行必要的规制。

其次,在执法方面,可以采取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将法律与社会公众问题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节、协商手段,如果采取柔性执法没有一定的效果,应该适用刚性执法进行惩处,强惩带头人,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在进行刚性执法的同时,对于执法的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度,防止权力滥用造成对公民来说更大程度的利益损害,导致更加不利的社会影响性。

再次,明确公民的救济权利,制定救济体制。法律在有惩罚的情况下都会建立一套救济制度,这样公民能够在其利益遭受损害时及时地进行防范,既然建议将“法不责众”这一现象进行立法,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救济系统,以便公民进行自我保障。救济的方式可以规定为:复议、社会辨析。救济机构的设置应该符合高效便利的原则,必须简化各种程序,适用多种手段。救济部门运用独立设置的方式,不与其他法律的救济部门相互挂钩,防止权力衍伸,不理不管耽误了公民宝贵的时间,他们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袁晓波.马克思主义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J].法制与社会,2011(9).

〔3〕高滢.对公民规则意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增刊).

〔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孙国华,黄金华.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J].法律科学,1995(4).

(责任编辑 孙国军)

作者:冯天舒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论文 篇2:

建设法治国家,重在塑造全民法律信仰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的交通违法者遍地皆是。这种对法律的不尊重,折射出中国人内心极度缺乏法律信仰。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失、长期封建专制造成的强权崇拜以及当今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腐败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中国要想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律信仰、法治精神深入中国公民的骨髓。

关键词:法律信仰缺失;法治意识

央视品牌栏目《是真的吗》有一期曾对行人闯红灯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五成以上的行人闯了红灯。有人将之称为——“中国式过马路”,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过马路在全国各地非常的普遍。行人闯红灯,是行人交通违法中最普遍、最明显、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交通违法者本人的人身存在极大的危险,而且有碍保持道路畅通,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极大诱因。那么,为什么大家明知道闯红灯存在危险,闯红灯行为却还是屡禁不止呢?

一、中国式过马路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交通法规意识和公共交通观念差。部分闯红灯者,认为闯红灯是无伤大雅的,小事一桩,不值一提,交通违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認为交通违法只是个人交通行为的一个习惯问题,只要不被交警看到就不要紧。还有的认为工作忙或有急事,赶时间,闯闯红灯有情可原,而且闯红灯并不像其他违法行为要受严重处罚,久而久之,大家对闯红灯这一行为习以为常,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少人在看到报道国外行人在没有车辆行驶的偏僻路段照样在红灯前守候的行为时曾嗤之以鼻,暗讽那些人”傻帽”,不懂得变通。

(二)交通执法者对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无力,法不责众思想助长个人违章行为。交通民警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依法进行处理,这一点无人质疑。但如果要对一名行人闯红灯后进行依法处理时,就恐怕众说纷纭。不少人认为国外都是车让人,凭什么到了中国就是人避车,红绿灯交替时间短,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在所难免,行人交通违法不应处罚,交警对行人闯红灯实行的执法行为是小题大做或是故意对他人过不去。甚至认为路口上有人闯了红灯,自己也闯过去,你闯红灯,他闯红灯,大家都闯,法不责众,交警就管不了。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交通法规被忽视,这再次印证了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中国人不信法律,具体分析下来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人治”“刑不上大夫”“刑即法”“清官”——重德轻法 宗族主义。

1.中国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是一个伦理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家族式治理、血缘(亲缘)政治,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牢牢巩固着统治阶级的地位。古代统治阶层运用德礼教化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而古代法制,则主要是“礼法”的补充——“法即刑”,法律是维护暴力统治的工具。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诉讼过程中充斥着暴力,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司法中都是极不光彩的角色,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件极其痛苦、羞辱、漫长的过程,当事人不论在精神上,肉体上或者财务上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无讼”是一种社会舆论的导向,正如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隐忍克己,也是百姓减少生存成本的无奈之举。这种法律文化导致民众视法为不祥之器,使得民众从内心排斥法律。法律不被信仰即构成该民族全体成员共同的法律观念,其范围广、影响深,至今仍是显而易见的。从此种意义上说,在中国,法律自始就没有成为公众信仰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深刻,以及政治运动的不断冲击,使得法律与广大民众距离更远,因此,当下法律不被国人所信仰有其深刻的传统文化背景。

2.君权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封建社会占据了较长的时间。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使皇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总揽全国一切大权,既掌握国家最高军政大权,又拥有最高立法权,还控制着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剩下“皇帝”这样一位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从而为人们信仰权力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既然人间的一切法律都来自于帝王,帝王既可一言废法,也可一言兴法,那么人间的法律只能匍匐于皇权的脚下沦为皇权任意驱使的奴隶,也就使得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和受人尊崇的价值。这种社会的法,没有理性而且多变。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极不牢靠的,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实行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其结果要比依赖法律好千百倍。在视法律为畏途与视权力为利益的比较中,人们产生了普遍崇尚权力的观念及以官本位作对人的价值评判标准。发展到现在,权大于法,官贵民贱、以权代法的“人治”思想和管理模式仍然根深蒂固地残存在许多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之中。

(二)现行法治环境不良,司法腐败等使法律有时被束之高阁——“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拼爹”(特权现象)。

1.迅速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疏远了民众与法律的关系。(1)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以来,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也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生成,进行了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但我们看到,以立法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只是注重了速度和数量,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质量和效果。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重心只放在了公民守法教育之上,而没有把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宪政意识等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价值作为宣传教育的核心和重点。在偏重立法的法治化思想指导之下,我国走上了“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道路,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比较快的速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模样,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迅速的立法的背后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代议制的民主剥夺了每一个公民参与立法程序,直接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是公众对法律缺乏亲近感的一个原因。公众由于无法及时知晓、把握和理解新的法律规范,一些法律成为奢侈品而非必需品,不仅无法满足社会主体生活的实际需要,甚至成为被排斥的否定的异化物。(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质疑,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由此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现在电视上有影、报上有名、广播里有声,到处是普法的声音,正义的声音,可为什么罪犯还是层出不穷呢?从不讲道德的可恨之民到知法犯法的堕落分子,他们对国法、法规置之不理、置若罔闻,难道他们没看到、没听到,那些罪犯临终时的忏悔。其实不然,他们看到了,也听到了,只是他们大抵心态不平衡,认为比他们还贪,比他们还坏的人有的是,他们算什么,他们没那么点儿背。这种心态蔓延之势飞快,速度惊人,其影响力更是惊人。(3)秩序、效益、自由、人权、正义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势必阻碍了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者本身带头“乱法”,谁还相信法律呢?2.行政权力过大,司法活动依附于行政权力,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在我国,由于法院的财政经费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拨给,人事上受制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一些重大或争议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使得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真正实现。从实施法律的功能上看,政府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的承担者。我国现行法律中,80%以上要由政府负责实施。而政府行为的法律至上原则却未能有效的确立。长期以来,所谓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级政府部门理解为过去的会议决议、首长命令变成今天的行政法律,甚至对于人大法律也同样可以通过立法和解释完成类似的转换。法律地位下降、效力也大打折扣。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先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推行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法治的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民众的法律意识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整体水平。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目前雖然广大公民能够知法用法守法,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可以说大多数公民目前还仅仅是“消极守法”,而且易受他人影响,如典型的例子“中国式过马路”。因此,在中国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需要着眼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让法律武器帮助公众排除维权障碍,让所有人都能从“看得见的公正”中,去获得对守法的内心遵从,真正树立法律信仰。

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应当将法治精神培育放在战略高度来认识,而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面临的、最为艰难的挑战。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让法治精神深入中国公民的骨髓。

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中,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体系,使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在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法治事业的进程。如公民道德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的“活法”,要充分发挥它们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规范作用。同时,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在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上以及帮助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有更多的作为。之所以要强调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原因即在于国家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捉襟见肘,社会治理必须围绕多方主体的伙伴合作关系来建构新型的治理模式。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法治推进的效果上来说,只有使人民群众感知“法律在我身边”,方能提高民众用法、懂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法治的效益。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针对维权和化解纠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首先,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其次,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再次,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最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李君如,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N],人民日报,2015-03-27.

作者简介:詹杜娟,女,职务:行政管理教研室助讲。

作者:詹杜娟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论文 篇3:

初中生法治意识培养的四个着力点

摘 要:法治素养是当代公民必备的核心素养,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法治教育既是当前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培养初中生的法治意识,需要让他们亲法、敬法、用法、信法,如此才能切实提升他们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法治意识;亲法;敬法;用法;信法

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学生的法治信仰,无论对形成学生终身发展所需的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还是对国家法治进步和法治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初中生处于成长期的特殊时期,是非观念薄弱、自制力不強、容易叛逆,所以,培养初中生的法治意识,需让他们从心里接纳法律,认同法律可亲、可敬,并相信法律真实可用,才会真心信法,才能切实提升他们的法治信仰。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谈谈对培养初中生法治意识四个着力点的思考。

一、突出法律的保护作用——亲法

说起对法律的第一印象,笔者曾在所任教的班级做过粗略的调查,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法律就是约束、限制自由,觉得遵守法律是迫不得已。在这样的认识下,自然不会自觉遵守法律,更不用说信仰法律了。为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讲清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外,更注重让学生理解和体验法律对我们的保护作用,目的是改变学生对法律的错误认知,从思想上认同法律对我们的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自觉遵守法律、亲近法律、相信法律。

这一思路也符合部编教材《道德与法治》法律部分的教学要求。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是学生在初中阶段对法律知识的初次接触。该单元由第九课“法律在我们身边”和第十课“法律伴我们成长”组成。笔者在进行第九课第一框“生活需要法律”的教学时,充分利用教材中“运用你的经验”栏目,设置了如下话题:“法律真的在我们身边吗?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是跟法律有关的?”让学生通过观察和反思自己和身边父母朋友的行为,从校园生活谈到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了解到上学接受教育、不能欺凌同学、孝顺父母、不能冲红灯等,都跟法律有关系,且不仅当前我们的生活与法律有关,我们整个人生不同阶段的行为都跟法律密不可分。通过这个话题的探讨,学生们达成时时有法律、处处有法律、法律一直在我们身边的共识。然后,笔者又让学生思考:你们提到的不能欺凌同学、要孝顺父母和遵守交通规则等,若没有按法律要求做好,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作出这些规定,到底是在约束、限制我们的自由,还是在保护我们?学生们通过对典型行为的分析,明白了法律对生活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不仅让社会稳定有序,更重要的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这既把学生引进了法律的大门,又为讲好“法律保障生活”一框做好了铺垫。

在教学过程中,就近取材,让学生从自身经历、经验出发,懂得法律对自己生活的保护作用,从而改变以往的错误观念,亲近法律,认同法律,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感受法律的尊严正义——敬法

法院、法庭对于许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神圣的、熟悉又陌生的地方。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各级法院都设立了“法庭开放日”,拉近了公众与法院的距离,使公众亲身感受司法的尊严。我们便抓住这样的有利契机,积极与我校所在地荔湾区人民法院联系,让八年级的学生参加了该人民法院开展的“模拟法庭”和“法庭开放日”法制教育活动。学生在少年庭法官指引下,参观了少年审判圆桌法庭、法院的会议室、法警器械室、办公室等场所,听取了法院职能、部门分工、审判流程等的介绍,真实地体验了司法运作机制,了解了审判流程。这次开放日活动,最精彩的部分是少年庭法官精选了一件涉校园伤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剧本,并负责到学校指导学生排练。活动当天,参演的学生身穿由法院提供的法官袍、律师袍、公诉人制服、法警制服,在法院刑事审判法庭进行全真模拟庭审。同学们以严肃认真的精神状态投入“角色扮演”,以熟练的法庭对白和流畅的审判程序,圆满完成了模拟庭审全过程,充分展现了法庭之庄严和司法之正义。

学生通过与法院、法官的这次“零距离”接触,完整地了解了司法审判,懂得了“法”的内涵,法槌、法袍、徽章、审判台等司法物件的内在意义,加深了对我国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认识和体会,每位学生都说收获满满。用学生们自身的体会来说,就是这样的活动比教师在课堂上讲或看案例视频,要深刻得多,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自觉遵法守法的正义感也油然而生。连平时经常违反校纪的调皮学生也深有感触地说,以后不会违反校规校纪,更不会违反法律。

三、践行法律的权益维护——用法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学生觉得法律离他们有点远,认为真的有些什么事的时候,法律帮不了他们,还是停留在纸上的东西。为此,我们经常鼓励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中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甚至布置一些践行法律的作业,帮助学生树立“遇事找法律”的意识。

例如,我们学科组根据课题研究要求,对部编教材《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第十课“我们与法律同行”进行集体备课,分析了教材中“学会依法办事”一目中的两个“探究与分享”的用意在于引导学生学会遇事用法律解决问题后,一致认为教材中的事例虽然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我们更想充分利用好这个栏目来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以便更好地达成教学目标。因此,我们课前布置学生匿名写下“最近的困扰”,要求所写事情真实客观。然后,我们筛选出“经常被同学拿了笔或尺子又不好意思要回来”“邻居家的狗最近夜里经常狂吠,吵得没法专心做作业”“被同学起了个难听的绰号,不开心”“最近家里的窗户不敢打开,楼下垃圾站的垃圾好臭”等“困扰”,在课堂上让同学们支招。在此过程中,我们引导同学们遇事首先不要怕,更不要怕麻烦,要学会运用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如笔和尺子等文具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被同学拿走了,不要不好意思,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同学归还。这使大家懂得了随意拿走别人的东西是不良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又如邻居家的狗狂吠扰民,可以与邻居商量,商量不成可以找社区民警解决。因为养狗者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狗,不得对他人产生滋扰。通过这样“接地气”的探究与分享,学生们表示有信心有途径去解决自己“最近的困扰”。为了引导学生们敢于面对问题并用法律解决问题,我们对他们所写的困惑逐一提供了解决方法,并在两周后进行了反馈调查,发现有八成的学生顺利地解决了问题。

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当学生遭遇困惑或不知应如何解决生活实际问题时,提供解决问题有效的合法途径或意见,并鼓励他们去尝试并真的能解决问题,是培养其“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最有效方法。

四、内化认同的自觉遵守——信法

课堂学习法律知识,参观法院、模拟法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等,最终的目的就是增强学生们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法治国家的一名合格公民。为进一步内化学生对法律的认同,笔者创设不同的平台进行强化。例如,每节课的课前都进行法律案例播报,每个班的学生按学号进行,每次两位学生播报不同的案例,并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评价,或者他们对案例有疑惑的地方可以提出来,师生共同进行探讨;在学校团委协助下,在宪法日举行宣誓仪式,宣传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以游园活动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竞赛,让学生们寓学于乐。另外,笔者还在所教的八年级开展“我是守法小公民”活动,通过每班同学结对子的形式,相互学习、相互激励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遵纪守法。据一个月的观察,大部分学生的行为有改善,尤为明显的是基本没出现过“中国式过马路”。我校门口附近有大大小小的几个交通路口,连平常比较喜欢违规的小调皮都能按交通灯指示过马路,哪怕有些成年人冲红灯,他们也自觉地等绿灯。笔者曾问其中一个小调皮为什么不跟着过马路,他说:“您不是经常说,违反法律和规则,无疑是在伤害自己。我才不会伤害自己呢!”

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渗透法律知识和行为规范,让遵守法律法规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才是真正的认同法律,尊法守法,开始形成法律信仰。

法治素养是当代公民必备的核心素养,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既是当前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要培养中学生法治意识,提高法治信仰,首先要让学生们亲近法律,走进法律,同时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的尊严,敬畏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学生的自身生活经历,让他们感受法律就在身边,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从而在思想上亲法敬法,再到行动上的用法信法,真正使法治意识融入自身生活中。

作者:刘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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