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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会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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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会计范文(精选8篇)

贸易救济会计 第1篇

一、贸易救济会计的研究应一分为二

我国企业正受到国内外贸易救济与反贸易救济的双重考验。而贸易救济和反贸易救济无论是在内容、程序上,还是在参与人员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贸易救济会计的研究应当一分为二,不应当合而为一;目前研究的着力点应放在应对诉讼的方面,而不应放在起诉的方面。

立足于应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涉案产品的会计诉求主要集中在应诉、抗辩过程。根据相关贸易救济法规的要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应诉过程中应搜集的会计材料范围主要包括: (1) 公司的股权结构; (2) 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财务报表及相关账簿; (3) 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第三国市场销售资料,包括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及价格折扣折让; (4) 被调查产品在起诉国的销售资料,包括被调查产品出厂价格、CIF价格间的各种费用、交易的副本及收付凭证。

而抗辩过程的焦点是围绕起诉方的指控和调查问卷进行的,主要弄清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起诉国相关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贸易救济会计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会计制度问卷调查、产品成本追溯、法定审计以及账簿体系的内部控制等四个环节。具体而言,会计诉求应突出举证我国因劳动力、原材料价格低廉所带来的价格优势,说明在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计算相关成本和定价策略,证明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低于正常价值,所谓低价倾销问题纯属子虚乌有。对于实质损害的问题则应该从该产业生产能力、产销比例、市场份额、产销结构等方面进行陈述。对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则可以从起诉国市场环境、消费者偏好转移等方面分析其国内企业受损并非因我国出口产品所致。

贸易救济申诉过程涉及的会计资料包括: (1) 申诉人在国内的销售资料,包括最近几年(如倾销要提供申诉前三年)相似产品产量与产值、所占我国国内销售市场份额; (2) 被指控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销售资料,如近几年向我国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及金额; (3) 被指控进口产品在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生产成本或该产品销到第三国的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贸易救济会计研究一分为二并不意味着应对和起诉之间没有契合之处。作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应对反贸易救济与起诉贸易救济在很多方面有一致之处,比如在两者实施的基础上,都需要对相关贸易法规的理解、良好的会计基础工作支持、应有的贸易救济会计前期预警和监测,两者关注的共同点是能否构成贸易救济的三个认定条件等等。因此笔者认为,贸易救济会计起诉和应对的分离研究只能而且必须是适当的,两者还有很多共同之处。

二、贸易救济会计制胜的三个机制

1. 高效的会计预警机制:

未雨绸缪。高效会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加强对贸易救济法规的了解,如不同国家相关法规对反倾销价格认定的数量要求,这是有效避免贸易摩擦的基础。 (2) 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它是贸易救济会计最直接、最敏感的因素,价格的波动有着强大的“蝴蝶效应”,设定适当的出口价格非常重要,因而需要特别谨慎。 (3) 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如国外同行申诉的迹象或苗头,并紧盯其发展趋势。 (4) 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建立预警机制。在宏观层面,可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政府反补贴专门机构,收集汇总相关资料法规、市场行情;在中观层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在微观层面,企业要在日常经营中做好重点产品的产、销、存分析,启动会计定价战略,加强出口企业对低价竞销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强化出口产品进度明细核算,并及时搜集竞争对手资料、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做到知己知彼。通过政府、行业和企业对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状况等重要参数变化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贸易救济调查预警系统。

2.快速的会计反应机制和合理的内部协调机制:

稳操胜券。建立快速的贸易救济会计反应和协调机制旨在解决:企业应准备哪些会计资料,如何来进行会计举证,如何通过会计数据进行抗辩。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贸易救济会计快速反应和内部协调机制的构建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严把会计质量关,堵塞工作中出现的漏洞,结合WTO和国际贸易法的要求,认真积累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会计资料,做到有备无患。其次,要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救济相关国际法规的基础上,改造现行会计信息系统,建立能够衔接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的应对贸易救济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最后,要结合贸易救济会计预警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搜集和保存应对诉讼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我国出口产品售价、成本、费用、销量、目标市场份额、补贴幅度的大小,进口国产业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以及国外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等等。总之,建立贸易救济会计快速反应和内部协调机制,对于提高企业应诉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3.适当的会计事后补救机制:

亡羊补牢。贸易救济案件的裁决并非意味着救济案件再无回旋余地,我们仍可以有一定的事后补救机会,可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在规定的时间可要求主管部门快速复查或向国际贸易法庭提起上诉、向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投诉。贸易救济的事后补救机制会计诉求集中在三个方面: (1) 成员国相关法规是否违反WTO的基本原则及贸易救济协议的相关规定; (2) 成员国在贸易救济调查中所进行的活动是否违反该国或国际相关法规; (3) 成员国在调查中所作出的裁决是否违反事实真相或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实践中,事后会计补救措施虽然作用有限,但充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仍不失为一条规避损失的有效途径。

三、针对反倾销案件特点确定贸易救济会计实施重点

WTO各年年报和我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贸易救济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其针对的对象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使用最多的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其中尤以美国最为突出,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不仅数量多(约占同期调查的70%),而且涉案金额大。它们的起诉对我国外向型加工企业的影响很大。

其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在逐步增多,其立案比例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不足3%快速上升到目前的30%。统计数字显示,从WTO成立至2008年底,印度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位居WTO成员国之首。土耳其、印尼、巴西、哥伦比亚、韩国、南非、阿根廷、秘鲁、墨西哥等国家也经常对我国发起贸易调查。

其三,在涉案产业和产品分布上,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鞋、玩具等这些劳动密集型、加工粗放型领域的出口产品上,大都打上了“中国制造”的烙印,附加值不高、产品差异化低而价格竞争力较强,一旦批量出口,易引发进口国警惕。有专家预测,化工和机电作为全球贸易争端的高发产品和我国出口的主导产业,其发生贸易摩擦的几率会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会成为我国未来贸易摩擦的新焦点。

其四,反补贴调查是贸易摩擦出现的一个新问题。自从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南非及部分拉美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后,我国在获取应对反倾销调查合理的正常价值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国家针对“市场经济国家”所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风险。加拿大、欧盟修改其相关贸易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中国相关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从而为其对我国相关产业举起反补贴大旗大开了方便之门。

最后一点,近年来,对华保障措施案件激增,且发起国均为发展中国家。WTO成立后的十年间,对华保障措施的实施数量几乎是我国改革开放前二十年的两倍。

针对上述特点,我国现阶段实施贸易救济会计不应当到处着手、平均用力,而应当是一个有先有后、有主有次的实施过程。首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变化进行预警,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避免贸易摩擦风险。而在贸易摩擦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和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做到稳操胜券。其次,要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建立交流和磋商机制,尽可能地在源头上消除贸易摩擦隐患,从而有效地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最后,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或涉及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贸易诉讼,我国企业要认真应诉,积极答辩,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积极配合组织好相关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争取有一个圆满的结果,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群起效仿所带来的损失。

四、做好贸易救济工作的相关建议

贸易救济既是一个国际问题,又是一个国内问题。应对贸易摩擦是一个系统工程,贸易救济会计主要是解决技术层面问题,但其影响绝非局限于技术层面,往往渗透到宏观的政策层面,因此贸易救济需要更多会计之外力量的支持。

国际反倾销是一个不完全信息模型,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进口国并不知道出口企业真实的成本信息,之所以提起反倾销诉讼,“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成本”和“进口成本”之间存在差异只是借口,其关键是来自于国内企业要求保护压力的大小,反倾销诉讼的本质无疑是利益之争。因此,政府的最优策略并非预先估计和判断如何才能避免反倾销,而应该使宏观政策成为遴选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的工具,升级国内产业结构。首先,应当完善国内贸易救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反倾销同样可以为我所用,起到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作用,并因其实施价格低廉和实施的普遍性成为国家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其次,使税收(主要是出口税)成为甄别出口企业真实成本的工具。比如在纺织品等的配额上,应取消由行政系统分配配额的做法,要用“税收竞拍”的方式让那些放弃或降低出口退税的企业获得出口优先权,这样既可以在反倾销过程中避免低价销售这一敏感因素,又能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与倾销相比,补贴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出面施救,它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因此政府在补贴问题上的作用非常重要。现阶段,处于宏观层面的政府政策法规作用尤为突出。政策法规应当“避实就虚”,最大限度地运用《SCM协议》的相关规定,既保护自己,又不授人以柄,充分体现其灵活性,支持我国企业增强竞争力。政府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 完善补贴的政策与立法,取消禁止性补贴,充分利用新加入国三年过渡期的有利条件,制定有关行业地区或产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WTO反补贴规则的法律法规,使补贴有理有据、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2) 掌握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的数量界线和方式,在数量上,应力求将从价补贴控制在5%以内,科研补贴不超过研发费用的75%,在方式上应避免《SCM协议》所禁止的直接拨款,做到既使用可诉性补贴又避免不必要的反补贴措施。 (3) 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加以规范,如增加不具有专项性的普遍性补贴:政府对科学研究与开发的补贴、对落后地区扶贫的补贴、对环境保护项目的补贴等《SCM协议》允许使用的补贴。唯有如此,反补贴会计才能在政府政策法规框架内真正发挥作用。

同时,政府应尽快引导、扶持、完善行业协会的建设。国外的贸易救济实践说明,它们往往是由某一成员国的行业协会向政府提请而发起诉讼的,我国也应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在应对或提起贸易救济调查时充当企业的“排头兵”。同时,要引导出口企业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内部“分散出口、根据出口地区确定出口价”等措施,避免一个市场打开以后尚未取得利益,其他企业便一窝蜂地涌入,形成竞相降价、相互倾轧的局面。此外,针对一些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的商品,政府部门应与行业协会密切沟通,推动政府管理手段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维持出口产品的正常秩序。

贸易救济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用来限制我国出口,又能为我所用,保护国内产业。同样,贸易救济会计也是把双刃剑,既要为应对贸易救济进行预警和会计抗辩,又要为我国举起贸易救济大旗提供会计举证支持。本文就贸易救济会计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为理顺贸易救济会计提供一些研究思路。

参考文献

[1].孙铮, 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会计研究, 2005;1

[2].徐剑锋.反补贴会计初探.财会月刊 (会计) , 2006;8

[3].孙铮, 刘浩, 李琳.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4].孙芳.印度对华贸易救济的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S2

[5].李京.我国贸易救济困境分析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 2009;10

[6].韩华英.中国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策略探讨.长白学刊, 2009;4

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制对策探讨 第2篇

关键词:贸易救济;贸易救济立法;301条款;比较分析

1中国与美国贸易救济(争端)立法比较

1.1实施主体比较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法主要包括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其他的具体措施包括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中。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可知,中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和施行救济的主体主要为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现阶段,中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要为商务部下属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美国贸易法310条款的实行主体主要为贸易代表,但是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政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

通过比较可知,中国的贸易救济法条只规定了法律施行主体,以及贸易调查所应当采取的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是其没有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开展贸易调查时所应当被赋予的职权,而美国贸易代表被赋予了明确的权利,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和自由裁量等措施,例如在1987年6月11日的巴西药品案中,美国经由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贸易代表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由此可以看出美国301条款既有实体内容上的规定,又有程序上的规定。

1.2贸易调查及救济施行程序比较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程序的施行通常以应诉为主,很少采取贸易制裁手段,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对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从1979年至2008年,欧盟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案就达139起,最近的贸易救济案件包括蜡烛、预应力钢绞线及冷轧不锈钢板等。出现中国贸易救济应诉案件居多的原因不是偶然的,在立法方面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没有明确规定提起贸易调查和制裁的明确程序,而更多以司法解释等来补充说明,不具备完整性和系统性。

而美国一般301条款中以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利范围及特别规则等,再配合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对贸易争端及制裁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超级301条款”的核心在于所谓“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它主要规定通过调查,在“对构成主要贸易障碍或扭曲”的国家和做法进行确定的基础上,由美国贸易代表提交报告,并对其实施相应的制裁。“特别301条款”则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贸易代表据此将目标直指那些被其认为“未提供充分的(adequate)、有效的(effective)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1.3适用范围比较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与法律实践中使用报复手段的典型代表。“一般301”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特别301”、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一般301”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而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纳入到贸易调查和救济规定中,而是将知识产权一章单独列出,作为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法条中只针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中国贸易救济立法完善对策

2.1完善自由裁量,明确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了由国务院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门进行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相比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没有赋予相关部门明确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会使中国在进行贸易调查和救济过程中缺乏主观能动性,进而不能在最大限度上制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而美国由于其本身即为判例法国家,法官被赋予“自由心证”的权力即根据判例进行自由裁量。虽然中国非判例法系的国家,但是可以在贸易调查和救济这样的强制性色彩不是那么强的法律领域以贸易法单行法规法律规定形式赋予调查和救济施行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求最大限度的发挥调查人员的作用,使中国对外贸易尽量免受不公平待遇。

2.2由消极救济应诉转为积极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截止至2007年7月底,共有16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2起,涉案金额约为11.84亿美元,其中,反倾销27起,反补贴3起,保障措施3起。而中国积极应诉的案件则很少,对比美国的301条款,其对解决贸易争端,保护本国贸易利益作出了积极的应对规定,使其企业在与别国进行贸易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中国由于法律本身体系规定不明确,导致中国企业未能采取积极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对本身正当贸易的保护。

美国除了在301条款中规定了采用贸易代表措施来进行贸易争端的解决之外,更多的是依靠美国的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来申请进行贸易制裁调查,再由贸易代表进行贸易调查,采取301条款所规定的具体措施在裁定和施行贸易制裁。

中国消极救济的情况居多,这除了与中国法律的措施不够具体、系统性差有关系之外,还与中国未有强大的行业协会系统有关系,中国企业没有行业协会的专业指导,导致其不明确自身是否遭受不公平待遇,而一旦明确自身遭受不公平贸易待遇,却又只能通过直接向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直接提请贸易救济调查,机会成本较大,不少企业因此放弃此项权益。因此,由于中国行业协会体系不够发达,国家应当在立法层面予以扶持,在法律上赋予其职权,明确其权利义务,以此帮助中国企业由消极救济转为积极解决贸易争端,切实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救济作用。

2.3将贸易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纳入贸易救济系统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的贸易救济 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贸易救济

1 贸易救济的概述

贸易救济, 指的是当进口对国内产业产生不良影响时, 一国政府为了减少或者避免不良后果采取的各种措施。贸易救济在WTO里的主要形式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以及保障措施这几种。且贸易救济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经济、政治等, 同时, 这些方面之间也会相互地影响, 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2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

2.1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的反倾销问题

依据《反倾销守则》, WTO认为如果缔约国里一国的产品出口价格明显比正常价值低, 那对进口国就是倾销。若是该倾销对进口国工业或新兴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 那此种倾销就应该受谴责, 缔约国可对倾销产品征收适当的反倾销税。

2.1.1 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协议》, 正常价值的含义是:在正常贸易里, 依出口国制定的、用其同种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的出口国出口产品的价值, 也就是国内产品的市场价格, 若国内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够确定, 或者是因为受其他影响而缺少代表性及真实性的时候, 就要通过第三国或者结构价格来确定。美国相关法律对于正常价值的定义是:正常价值, 指的是国外同样的产品在第三国或者生产国正常贸易中市场的价格, 此销售价格应该和用来比较的出口价格及结构出口价格处在同一个贸易水平上, 或采用结构价值, 也就是产品生产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润计算。

正常价值通常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在调查期里的加权平均价格, 其主要标准有:国内的市场价格、销售到第三国的价格以及结构价格。

2.1.2 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

《反倾销协议》规定:出口价格, 必须要是正常贸易里的某个国家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产品时的价格。然而, 该协议里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有关正常贸易的定义, 通常, 正常贸易指的是在正常的市场条件里所形成的价格, 其中除去了因交易者之间相互关联所产生的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认为, 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间相互联合或者有补偿安排的话, 那么他们间的出口价格的确定就会以出口产品在第一次转售时所确定的价格为标准, 若产品未被转售, 或者不是通过进口这种方式进行转售的时候, 就可以按有关政府规定的合理原则来认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1.3 借款的费用

在新的准则中, 借款费用的主要变化有: (1) 增大了其资本的组成范围, 资本中不仅包含着固定资产, 也包含着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够达到的, 可以用来销售的存货及用于的房地产等。 (2) 增大了可以用来充当资本的借款的组成范围, 不但会涉及专门化的借款, 还会涉及一些一般性的借款。

新的准则比较充分地吸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 扩大了资本化的组成范围, 这种变化对于计算存货的成本比较有利: (1) 对那些要经过很长时间才可实现的、用于销售的存货来说, 如果按新的准则来核算成本, 那这一成本一般会比按其他准则来核算的成本要高很多。 (2) 借款费用要经由资本化, 才可以构成固定资产的组成价值, 保持原有折旧方法的基础之上, 会增加折旧的费用, 也就是说这会间接地影响到产品的存货成本。新的准则对借款费用做出了修改, 这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得到提高, 进而可以减少了构成倾销的可能性。

2.1.4 企业的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非常重视资产的可辨认性, 所以, 商誉就被排除在了无形资产之外。新的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 是企业所有或者企业所控制的、不是具体实物形态的、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的一种资产, 因此, 不可辨认的企业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准则不符。

依据新的准则, 企业在研发时的所有支出, 应该进行必要的区分, 区分是研究阶段的支出, 还是开发阶段的支出, 这样利于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企业在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该在其支出时就计入到本期的损益里, 然而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 则应该在其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 允许其进行资本化。另外, 我国对于那些投资者的无形资产, 是把投资方所认定的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的, 而在国际准则中, 这些无形资产却是统一按公允价值来计价的, 我国对于由资产交换所引起的那部分无形资产, 则是按其是否具有商业性, 划分成公允价值以及成本这两种模式, 而在国际准则中, 这部分无形资产也是按公允价值来计算的。根据我国原来的准则, 认定由无形资产所引发的支出, 应该在其支出时就在当期的费用中确定, 而当前的无形资产准则却废除了这一规定。此外, 在摊销问题上, 为了能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新的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能够进行摊销。

2.2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的反补贴问题

《反补贴协议》规定, 补贴的成立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有财政的支持; (2) 这种财政支持是由世界贸易组织里的公共机构所提供的; (3) 该支持被授予某些利益。

通常, 补贴有三种类型:禁止性的补贴、可诉性的补贴以及不可诉性的补贴。

当前我国存在的补贴问题: (1) 国有企业支付小额或者不支付费用就能够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2) 政府主要通过对能源价格的干涉, 实现企业成本的降低; (3) 地方性的政府用较低的价格来实现供水、供电及其他原材料的供应; (4) 政府尽量减免企业的债务, 且提供优惠性的贷款; (5) 政府努力给企业税收上的优惠; (6) 政府对某些产业提供扶持性的补贴, 尤其是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有企业的重组中投入了大量资金; (7) 政府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提供较多的优惠; (8) 政府直接给企业出口性的补贴。

3 有效防范贸易救济的措施

3.1 积极建立防范贸易救济的会计体系

在西方国家中, 有比较完善的对会计诉讼的支持, 这利于提起反倾销诉讼和应对抗辩。比如, 会计在企业的反倾销申诉中, 可以帮企业收集和整理有关的申诉证据, 借助会计的举证来进行申诉和控告。再如, 在进行应诉反倾销的调查时, 会计可以为企业提供有关的应诉资料和数据, 以便企业进行有关会计的陈述及抗辩。同时, 会计还可参与到对企业被诉的反倾销的预防中。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这种有效的会计保护机制, 利于企业在反倾销之诉中取得各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

而在我们国家, 有关贸易救济的会计举证资料则是非常有限的, 还未能够建立专门、完善的针对贸易救济应诉的会计举证体系, 因此, 用来应诉的会计资料通常都是由现有的、不完善的会计系统提供的, 该系统对会计资料的积累是比较有限的。然而, 由于在反倾销诉讼中, 涉案有关的产品通常是企业各种产品中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 并且这些产品主要是用来出口的。当时, 由于企业的产品有好多种, 如果要把涉案的产品和企业的所有产品相分离, 既费时又费力。因此, 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材料成本、存货成本、产成品的成本、销售成本以及材料的数量等, 这些都要注重强调分配的方法问题。

对于各出口企业, 公司应该在条件允许时在海外的销售部门里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的核算系统, 也就是说, 对于企业的出口产品, 一定要按产品出口的国家、出口产品的类型, 在账簿里单独地做出记录;对于那些海外销售的部分, 则应该注意:第一, 出口商品的销售数量及价格的信息要正确而完整地记录和保存;第二, 有关机构在进行企业的反侵销调查时, 一定要特别关注企业提交的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 也就是说, 一定要保证出口产品的每次交易都能正确而完整地在销售单中反映出来;而对于企业的生产, 则要注意这几个方面:第一, 按贸易救济的有关要求, 出口产品从其原材料到其零部件, 再到把这些材料及部件装配成产成品,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投入全部的产品的用量都必须记录在数据库里, 而在核算产品的成本时, 则要尽可能地使产品的直接成本得到追溯, 并使成本的计算及分配更加合理, 对于产品的间接成本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成本动机。与此同时, 由于我国当前使用较多的是替代国价格这种方法, 在这种状况下, 对于成品的用量一定要进行精确地掌握和记录。第二, 对那些机制比较复杂的制造企业来说, 其进行成本核算时, 通常要设两个代码, 这两个代码在反倾销的调查里一定会用到, 也就是:控制代码及物料代码, 这些代码一定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里, 对代码的设计要注意规范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只有这样才利于企业了解其自身的生产过程。第三, 企业在其产品的生产及经营中, 还要关注产品的包装成本, 以及包装中所含的成本信息;而对于材料等的采购过程, 企业则需要认真保留、保持产品原材料采购的有关文件, 以便提高反侵销调查机关采信企业采购价格的可能性。

3.2 积极建立企业贸易救济的预警机制, 该预警机制一定要包括的信息

(1) 有关我国的出口产品在重要的国外市场上的销售量信息, 这些信息具体有:产品的销售额、价格的增长程度、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占有率、进口国可接受的产品进口量的上限及价格的下限、对该国产业的损害、该国同类产品受影响的情况及其竞争者的销售量;其他国家出口的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及产品价格、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各个国家售价间的不同、进口国反倾销的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会帮助各个企业认识到可能的市场风险, 以便使企业可以及时地调整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及计划等, 有效地降低该企业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2) 同类的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竞争状况, 以及产品的供需相关的市场信息, 这些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中消费者特点、市场的需求状况、生产者的数量、市场的发展状况、产品的销售量及价格、产品的销售渠道及来源、市场的竞争动态等。这类信息利于企业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竞争手段, 更加合理地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3) 必要时, 还要了解第三国中同类产品的相关市场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有:第三国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出口价格以及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等。掌握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找到合适的替代国。

(4) 我国及进口国之间存在的贸易逆差或顺差。通常, 贸易的不平衡很容易导致贸易摩擦的出现及加剧, 如果我国对于某国有很大的贸易顺差, 就很可能会引起进口国的反对, 这必然会造成他们提起反倾销诉讼。

3.3 积极建立其竞争者的会计体系

出口企业, 不仅要充分利用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 也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建立起自己特有的系统, 以便掌握和分析进口国的现状以及其竞争者的信息, 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积极地建立竞争者的会计体系。竞争者的会计体系通常包括:国内竞争者的会计体系以及国外竞争者的会计体系这两个主要的部分, 通过前者, 可以掌握国内竞争者的情况, 以便企业协调其竞争策略, 防止引发反倾销诉讼;而通过后者, 则可以有效掌握国际竞争者的情况, 这同样有利于企业规避或应对反倾销诉讼。

参考文献

[1]孙铮, 刘浩, 李琳.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J].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3) .

[2]唐宜红.出口补贴的福利分析及其对反补贴的含义[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3 (12) .

[3]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吴国灿.出口企业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设想[J].当代财经, 2004 (7) .

WTO贸易救济博弈分析 第4篇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 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 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 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 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与背景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 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 旨在从海外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 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 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 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 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 竞争更加激烈,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 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 是超保护贸易政策, 具有更强的保护性, 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三、国际贸易非合作博弈

每个成员在签署贸易协定时都不知道未来的政治经济情况如何变化, 也不知道其他成员的国内政治经济形势。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为WTO例外条款的启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可以降低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面临的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 并改变了该国短期利益与长期合作利益的平衡。但这容易造成贸易自由化的“囚犯困境”问题。

一般情况下, 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 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 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 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其估计值如图:

国际贸易竞争的博弈分析:

显然, 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 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 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 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 虽然左上方的数值 (8, 8) 要比 (2, 2) 的结果好得多, 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 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 最终都会选择保护。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 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

四、在国际贸易政策下的博弈

上面例子中的博弈是一次博弈, 如果博弈重复多次, 情况会有所不同, 在博弈理论中, 无限次重复博弈存在着合作解。如果博弈无穷次, 双方就会逐渐从不合作走向互相合作。因为任何一次背叛都会招致对方在下一次博弈时的报复, 而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会带来合作收益。在上面的例子中, A国B国为了摆脱这种“囚徒困境”, 谋求一种长期关系, 使其福利最大化, 两个国家只能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 双方协商缔结贸易协定, 共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只要两国都遵守协定, 就能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其中任何一国违背承诺, 必然会遭到另一国的报复。世界贸易组织把其成员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中, 对各成员政府来说, 该协议既是一种承诺, 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 如果有哪国不遵守该协议, 将遭到别国的报复或惩罚。世贸组织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 使各个国家的收益都得到提高, 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 并使之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 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 既不能盲目开放也不能退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 而应该采取适当保护、逐步开放的策略, 充分利用WTO这个大舞台, 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博弈中去, 提高我国的博弈能力。

五、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措施

我国应努力提高国外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成本, 以降低国外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频率。具体措施包括:

(1) 推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赋予成员的权利。中国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护国内产业, 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为未来发展争取时间。要不断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的立法工作。

(2) 利用WTO规则构筑中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技术进步, 提高我国技术性壁垒措施, 合理地提高进口商品成本, 使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的成本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成本差距水平扩大。例如、汽车尾气标准、标签、绿色标志制度、成分标识、转基因标识、可再生性标识等。另外, 在媒体宣传上, 可以有很多形成贸易壁垒的方法, 如法国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宣传, 使许多法国人对于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望而却步, 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程大中2004.国际服务贸易高等教育出版社

贸易救济会计 第5篇

据相关调查显示, 2008年我国所涉及的贸易救济案件为108起, 2009年为119起, 涉及的金额约127亿美元, 2010年上半年共有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案件32起, 其中反倾销的案件占了将近一半。同时, 国际对华的“特保”类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 连续三年中国所遭受的反补贴调查都是世界之最, 并且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范围已经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反倾销调查外, 国外对华反补贴和“特保”案件日益增多。仅2009年中国就遭受13起反补贴调查, 创历年之最, 连续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并且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 涉及到我国的投资、税收、土地、政策、法规等多个方面, 对我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究其原因, 从外部因素上来说, 我国进行对外开放之后对外贸易开始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特别是中国进入WTO之后更是为中国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贸易数量的迅速提高也引发了我国与其他国家产品结构的冲突, 打破了全球贸易原有的均衡状态。中国贸易的迅速崛起也引起了其他国家的恐慌, 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救济措施来遏制中国贸易在国际上的发展。从自身来说, 缺乏应对贸易摩擦的机制。企业内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维权的机构设置, 长期以来企业形成的观点就是应诉就是承认侵权, 应诉必然导致败诉, 企业往往对应诉有着过高的风险估计。现实中我国企业的应诉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企业的逃避使得应诉的成本大幅度提高甚至败诉, 支付高额的侵权赔偿费用或者退出已有的市场。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我国处于一种政府主导的模式, 而作为诉讼主体的企业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使我国在采取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错位。

2 贸易救济保险制度

针对目前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状况, 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贸易摩擦救济制度, 并提高企业的应诉能力, 从而降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风险, 促使国际贸易的稳定和谐发展。

2.1 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由本国的出口企业来承担由于进口国的政治原因或出口风险原因所导致的外汇损失的保险制度。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促使国内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量。信用保险制度的出现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

信用保险制度拥有较长的发展历史, 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对我们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信用保险制度的承包范围涉及政治和商业各方面, 包括了成本风险、汇率风险等大量的预期因素。其次, 从国际实例上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往往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以法国为例, 法国设立专门的外贸保险公司来运行出口信用保险, 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设立相关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审查;再次, 在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 使得出口保险的信息系统可以覆盖, 确保出口保险的正常和及时运作。最后, 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与出口信用贷款制度结合运用, 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促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显示出更强的竞争力。

2.2 建立贸易救济风险和救济保险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 出口信用保险对约13%的贸易额提供了支持, 对一些国际贸易发达国家来说这个数据达到了25%。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推动贸易增长方面我们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许多方面还需要学习和借鉴。

从我们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 近些年来国际上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涉案的贸易额也不断增长, 且增幅巨大。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每一亿美元的诉讼标的都会使约1.6万人的就业和生活受到影响, 在金融危机时期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十分必要。

在运用中许多国家结合自身的需要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开发和建设, 使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层次更加完善, 建立起了贸易救济保险, 以期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贸易救济风险是指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因被他国或地区发起贸易救济措施, 造成买方无法稳定持续出口, 带来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贸易救济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所不能承保的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救济风险, 其前提是投保企业继续履行出口合同, 并以合同中约定所享有的利益为标的, 通过保险公司来补偿对外贸易的损失以及贸易诉讼的应诉费用。

贸易救济保险制度是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一大创新, 它的开展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必要之举。

2.3 建设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意义

首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救济保险制度, 是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机制的体现。也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通过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完善了我国企业的应诉机制, 贸易救济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一种延伸, 对市场的预期收益和贸易诉讼应诉费用等进行承保, 首先解决了企业所担心的应诉资金问题, 同时积极的投保也使企业更明确了自身的诉讼主体地位, 使诉讼活动更加的有秩序, 出口活动更加的有序, 对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诉讼产生了较强的正面影响。

其次是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的功能, 形成双赢。在法律上保险公司不具有应诉的主体条件, 但是从实际分析, 保险公司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大量的贷款, 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使其更多地追求最大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利益, 所以, 其贷款企业的良好发展是维持保险公司发展的最佳手段。所以保险公司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完善自身的预警机制, 为企业提供指导;选择最好的律师帮助进行维权, 使企业的应诉率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 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相互结合, 共同发展, 资源共享。

再次, 对于建立长期的损害预警机制也十分有利。相互利益的驱使使保险公司认识到维护企业长足发展的意义, 保险公司利用其广阔的信息网络资源搜取相关信息, 对贸易风险和形势进行预测和预警, 建立系统的损害预警机制, 科学地对贸易风险进行评估, 规避贸易摩擦和风险, 维护贸易的稳定。

最后, 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使得精通国际贸易纠纷处理的律师成为稀缺资源。对外贸易诉讼与普通的纠纷有很大的区别, 它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诉讼不仅要求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 同时要求律师对相应的国际条款十分的精通, 此外对外语能力也有要求。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应诉, 错过诉讼时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内相关的律师数量少同时代理费用高。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相关律师提供了适合的稳定收入, 也促进了国际贸易诉讼律师队伍的壮大。

3 贸易救济保险的性质与业务开展

3.1 贸易救济保险的基本属性

贸易救济保险从其性质上来看属于社会保险, 是迎合国家政策而开展的业务。在贸易救济保险中国家要将亏损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贸易救济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应当有适当的价格。我们可以借鉴贸易救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 学习其风险评估系统从而制定出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费率。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立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 也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条件。

3.2 贸易救济保险产品设计

从保险的期限上来说针对不同的情况而定。贸易救济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稳定在1~5年, 不得少于一年, 具体期限可以结合市场风险与企业的要求而定, 对于贸易救济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可以考虑放宽期限;从保险费用上来看, 收取的数额大小一般应结合市场形势和预警系统计算出的贸易救济应诉费用, 收取数额在2.9%左右, 且应当在保险期间支付;从保险率方面来讲, 各个行业和国家因自身的贸易风险大小和敏感度而有所不同, 对类似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应当提高;从保险的赔付方面讲, 应当建立冲抵账户, 登记借方在保险期间内的支出,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数额计算出摊还率, 如果账户显示亏损则投保企业将得到赔偿, 如果冲抵账户为盈余则企业将账户余额减去保险份额返还赔付金。

4 建立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议

贸易救济制度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 在建立的基础上完善, 先依附出口信用保险后再独立, 在方式上先自愿加入后强制, 通过多种手段不断健全贸易救济保险制度, 维护贸易的稳定发展。

首先, 贸易救济保险要在建立的基础上不断地发展。贸易救济制度的发展需要多管齐下, 在建立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贸易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使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 要完善救济机制, 确定企业的应对主体地位, 结合法规和政策规定, 建立积极的应诉机制。

其次, 贸易救济保险发展前期要以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依托。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成立至今通过业务开展, 支持了2900亿美元的贸易额, 向企业支付了约20亿美元的赔款。十年时间的建立与发展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形成了完备的运行机制和信息网络。贸易救济保险在发展初期可以依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借助其信息网络和业务平台, 待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进行机构和业务独立。

再次, 在贸易救济保险的早起实施上坚持自愿优先。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是实施企业单一投保的方式。但是, 贸易救济制度有着对市场风险的高度预警和系统的应诉系统, 从长期的发展实施来看, 对企业贸易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所以待进一步发展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强制保险和同意保险代理的业务形式。通过这种方式稳定保险费用, 降低保险费用的支付, 特别是可以对风险较高的行业优先开展进行推广试验。

最后, 不断充实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保证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顺利施行的基础与保证,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仅为45亿人民币左右, 但是按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贸易中的担保与保险额计算,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金额应达到25亿美元, 我国现存的差距还很大。这将限制对新贸易活动的保险力度。

摘要:随着近几年金融危机的袭击, 同时对华贸易的升温使得涉及我国的国际贸易摩擦数量急剧增长。本文从这样的现状出发, 着重阐述构建贸易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建立救济基金,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来规避企业进出口给我国的出口企业造成风险, 从而降低贸易摩擦数量, 减少诉讼量, 提高胜诉率, 为对外贸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治氛围。

关键词: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贸易摩擦,保险

参考文献

[1]兰东娟, 宋军刚.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策略探析[M].中国保险报, 2010-4-14.

[2]李景辉.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及中国取向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9 (09) .

[3]周纪安.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桥梁作用[J].中国科技投资, 2007 (1) .

[4]李峰.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 2008 (11) .

[5]刘莹.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国际贸易增长[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18) .

[6]张溪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研究综述[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 (5) .

贸易救济会计 第6篇

随着中国逐步开放的贸易范围的增加, 同工业发达国家的频繁接触, 一些产业经过改造、升级、换代, 国际竞争力也逐渐显示出来, 使一些产品的传统出口国对“中国制造”产生恐惧, 于是, 他们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为借口, 频繁对中国出口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严重打击了我国产业的发展。2006年国外对华各类贸易救济措施案件立案84起, 其中反倾销68起, 反补贴2起, 保障措施11起;2007年, 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6起, 其中反倾销62起, 反补贴9起, 保障措施5起。主要涉及化工、钢铁、医疗器械等行业。由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产业结构上与我国相似, 和我国商品具有很强的竞争性, 因此, 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有增无减, 甚至大大超出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尤其是印度、土耳其、巴西、埃及和南非等, 对中国出口构成了新的压力。

虽然WTO提倡各成员国实行贸易自由化, 但是各成员国着眼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往往又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措施, 针对一些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正是贸易救济的一种体现, 但由于贸易救济政策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一些国家开始滥用贸易保护措施, 给其他国家的产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 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 采取何种政策来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措施十分重要。

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受美国次贷危机、国内经济下滑等因素影响, 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复杂, 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部分行业受到的冲击将加重, 未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增强。钢铁、船舶、纺织、轻工、化工等行业的产品可能是今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因此, 我们应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合理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加快我国的贸易救济立法速度, 建立和完善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机制, 从而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1、从政府层面来讲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 作为WTO的重要成员之一, 我国应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利用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和抵制贸易救济政策滥用的行为;其次要完善反补贴立法, 增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应只是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 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2、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以务实外交为指导思想, 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 针对国家之间出现的贸易纠纷应主要靠双边磋商和谈判来解决, 以此为出口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3、提供充分的信息

为了使反倾销制度能够发挥出最好的经济效应, 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机制。为此, 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 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充分的信息, 以保证政府和企业在WTO规则下共享各种资源, 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并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在出口企业遭受不公正、不合理的贸易救济调查时, 能够正确、熟练地运用国际通行规则, 合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安全。此外, 企业能够更好地建立预警机制, 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 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案。

4、从企业层面来讲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促进我国产业调整、维护产业安全、营造公平的对外贸易环境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反倾销运用的研究。根据WTO的统计, 中国在对外反倾销的案例数量上已经成为第三大成员, 但是, 中国被反倾销的案例数量远远超过了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数量, 这正好与所有其他主要反倾销国家都相反, 中国是一个进出口大国, 如果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案件数量能够达到被反倾销的案件数量, 那么, 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就会成为应对国外反倾销, 保护国内产业的的有力武器。同时, 我们要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 为企业开展产业损害调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出口企业要在面临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时候, 积极应诉, 主动地向高校及科研机构咨询, 寻求对策。高校及科研机构不但要研究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则, 为企业提供理论与技术的支持, 而且还要为企业培养并输送熟悉WTO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专业人才。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价格优势上, 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并不高, 这是我国产业竞争力不强, 企业依赖国际市场的主要因素。因此,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企业要加强创新, 这是企业立足于国际市场的根本。只有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才能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摆脱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待遇, 减少外国以各种借口对我国频繁发起贸易救济。

参考文献

[1]、王维.美国对华贸易救济的新趋势及其对策[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7 (11) .

[2]、余盛兴.成坤.贾征.2007各国对华贸易救济综述:”两反”并举压力陡增[J].WTO经济导刊, 2008 (1-2) .

[3]、魏林.全球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新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J].时代经贸, 2008 (9) .

[4]、朱小娟.2007年贸易救济情况及2008年展望[J].中国经贸导刊, 2008 (7) .

[5]、傅东辉.选择正确的贸易救济政策是对产业竞争力的基本保障[J].国际贸易, 2007 (3) .

[6]、徐晓玉.浅析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及其应对之策[J].法制与经济, 2008 (12) .

贸易救济会计 第7篇

一、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

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际公平贸易的手段, 从其设置的目的来看, 是为了恢复对一国 (或地区) 己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防止对一国 (或地区) 己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产业的新建。贸易救济工具不应当突破上述目的, 成为贸易保护主义, 尤其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贸易救济措施的不当使用、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实施领域的扩大, 会造成贸易保护程度不断提高, 推动商品价格的非正常上涨, 不能有效维持就业, 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付出巨大代价, 也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 使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和扩张。

然而, 当前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 已经不仅仅是产品与产品、企业与企业的竞争, 而扩展为国家之间的竞争。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 维护本国企业的市场利益, 可谓是“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 但从总体上看表现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扩大运用。通过贸易救济政策的制订、修改, 扩大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深度, 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与以高关税为中心的旧贸易保护主义相比较, 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贸易救济政策, 为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了技术、环保等多重贸易壁垒, 而这些壁垒比关税壁垒隐蔽得多, 也冠冕堂皇得多。

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 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救济政策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 新政策、新标准层出不穷。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 频繁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保护措施, 如绿色环保标准、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差异性的国内消费政策、汇率变动等形式, 为外国商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口设置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障碍。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 多数属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 要达到发达国家的严苛标准, 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这也是我国产品屡遭诉讼、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 贸易救济措施适用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大。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 由传统的货物贸易进一步拓展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全部内容, 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 美国的201条款 (保障措施) 、332条款 (普遍调查) 、301条款 (不公平贸易和授权总统进行报复措施) 、337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 和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等。这些条款大大扩展了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深度, 对贸易自由化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第三, 贸易救济政策与政治挂钩。当今世界, 贸易政策政治化倾向日趋明显, 贸易政策的制订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考量, 而有诸多政治因素的左右。例如, 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 举世瞩目, 同时也引起了发达国家的猜疑, “中国威胁论”不绝于耳, 在这样的猜疑下, 贸易政策领域出现打压中国的倾向。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各种技术壁垒和其他贸易政策手段, 把某些中国商品与企业拒之门外, 即使进入其市场的商品与企业, 也经常面临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与调查。而这些诉讼与调查中, 诸多刁难与不公正对待, 应对稍有不当, 便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退出该国市场。

二、我国对外贸易环境与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排名不断上升, 遭遇到的不公正贸易救济政策的影响, 也日益突出。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至2005年世界范围内98个国家 (地区) 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647起, 针对中国的有707起, 我国每年约有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2006年共有18个国家 (地区) 对我国发起63起反倾销调查, 创历史新高[1]。2007年以来贸易争端形势将更加严峻, 各种绿色标准、技术标准、特殊保障措施、数量限制等措施更是使用频繁, 这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日益增多贸易摩擦可以表现出来。

2007年4月10日, 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的“2007年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上, 该联合会高级副会长张志刚指出, “美国创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欧盟的REACH法规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 500万种商品, 使我国石油、化工、纺织、电子等行业受到影响;知识产权诉讼, 特别是美国337调查, 以其制裁的严厉性及应对的高额费用, 有可能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新的瓶颈。”[2]

2007年3月底, 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 共认定了拨款、税收优惠和优惠贷款三大类10个补贴项目, 裁定我国涉案企业10.90%~20.35%的补贴幅度。此举改变了23年来美国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

欧盟的REACH法规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的简称。该法规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指出, REACH的实施将对我国进出口造成双重障碍。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 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 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 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和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 而目前有些产品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 从而将导致我国石油和化工产品对欧盟出口受阻, 甚至退出欧盟市场[3]。

再让我们看一下近期的相关情况[4]:

2008年2月28日,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作出反倾销终裁,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西金矿业有限公司、兰州谷特兰铁合金公司分别征收15.6%、29%的反倾销税, 其他硅铁出口企业征收31.2%的反倾销税。

2008年10月17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铝型材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作出产业损害初裁, 裁定倾销或接受补贴的进口铝型材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自加拿大于2004年4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例以来, 加拿大政府迄今已对中国产品发起5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和4起再调查。

2008年10月27日, 美商务部决定对中国输美的薄棉纸发起反规避调查。10月3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即将对中国纺织品进行332调查的公告。“332调查”, 又称“常规性事实调查”, 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商务部发起反倾销或保障措施的依据。

2008年10月31日, 阿根廷经济部发布了331/2008号公告, 对进口自中国的管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日, 阿根廷经济部还发布了533/2008号公告, 对进口自中国的电熨斗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6.26美元/台的反倾销税。

由此可见, 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的调查, 涉及的产品种类从食品、药品、纺织品到硅铁、输油管等工业品, 种类繁多, 再看历年涉及的类似案件, 包括了机械、化工、纺织、家具、地板、等各个行业。而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的, 不仅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印度、南非、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华贸易纠纷数量迅速增加, 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巨大挑战与激烈竞争。

三、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 中国政府与企业如何积极谋求应对之良策, 避免处于被动境地十分重要。分析目前的形势与困境,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 以务实外交为指导思想, 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 争取西方国家尽快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之间贸易纠纷和摩擦主要靠双边磋商和谈判来解决, 通过交流和谈判, 努力打破区域贸易壁垒, 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第二, 积极推进东盟自由贸易区、APEC等区域经济组织的一体化进程, 调整我国贸易方向, 避免贸易进出口过分集中于某个国家的现象, 重视区域经济合作。

第三, 作为WTO的重要成员之一, 我国应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WTO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利用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和抵制贸易救济政策滥用的行为, 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 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第四, 通过游说与公关, 抓住影响贸易救济政策的软性因素。通过利用和我国有贸易往来、在华投资的外商、学术界以及其他主张自由贸易、希望推动两国贸易发展的力量, 对各国政府施加影响。例如, 在中美、中欧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上, 借助各国国内力量推动贸易政策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相对于等待一项贸易政策出台后, 再去消极应对效果要好得多。不仅如此, 在个案的诉讼中, 也要积极发挥游说与公关的作用。

第五, 鼓励企业从自身出发, 优化管理, 提高商品的技术水平, 增强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熟悉国际贸易知识, 掌握国际贸易规则。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旦面临反倾销等诉讼、调查, 应统一行动, 积极组织应诉, 维护本行业的出口利益。

第六, 出口企业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 还应努力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 实现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双赢, 从而缓和经济竞争导致的族群矛盾, 实现企业自身的真正国际化发展[5]。

综上所述, 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激烈竞争与严峻考验。这些竞争与考验, 来自于发达国家严苛的技术与环保标准, 也来自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的产品出口。如何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减少因频繁遭遇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不利裁决所造成的利益损失, 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直面的问题。笔者希望本文所提出的粗浅之见, 能有所助益。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 各国的贸易救济政策也出现了一些新发展, 新变化。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中, 我国当如何应对, 以谋求对外贸易持续、快速、顺利增长, 这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贸易救济政策,贸易环境,对策

参考文献

[2][3]杨振宇.预警2007—国际贸易争端热点追踪.载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浅析 第8篇

从各国的实践看, 通过贸易救济措施予以保护的产业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没有形成竞争能力的幼稚产业, 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另一种是己失去竞争能力的夕阳产业, 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幼稚产业是一国经济的新生儿, 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可以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但发达国家通常以夕阳产业保护论作为实施贸易救济的依据, 表现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一、贸易救济措施遭到滥用

近年来, 随着贸易摩擦的增多, 各国纷纷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全球贸易救济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反倾销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形式

1995年~2008年, 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3810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 43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了3427起反倾销调查, 占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89.9%;18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了215起反补贴调查, 占比5.6%;40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168起贸易保障措施调查, 占比4.4%。由此可见, 在3种贸易救济形式中, 反倾销仍是“主力”。

2.2008年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有所回升

通过对历年贸易救济案件走势与全球经济走势的对比, 我们发现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与全球贸易救济立案数基本呈背离状, 即全球GDP增速提高, 贸易救济立案数减少;反之, GDP增速放缓, 贸易救济立案数增加。

2008年, 全球危机迅速蔓延全球, 各国国内需求疲软, 国际市场萎缩, 企业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 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 许多国家出台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措施。

3. 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违规操作

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过程中, 存在着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以倾销幅度的计算为例, 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把国内市场上低于成本的销售排除在外, 或者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高利润包括在内, 从而提高正常价值, 这样计算出的倾销幅度通常高得惊人。例如, 墨西哥就曾对我国鞋类征收高达1050%的反倾销税。

4. 贸易救济措施忽视公共利益原则

贸易救济措施忽视公共利益原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 贸易救济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原本是为了弥补倾销和补贴给进口国造成的损害, 保护了进口国进口厂商的利益, 但却没有考虑到倾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收益, 忽视了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受到负面影响的其他利害方 (消费者、国内下游产业和其他合作商等) 。因此说, 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考虑到公共利益能避免贸易救济措施本身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 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后, 已经变成了一种保护国内进口商、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配额等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反, 会给整个世界的国际贸易福利带来损失, 还有可能由于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配额等措施导致对方国家的贸易报复行为, 从而会减少本国的贸易出口, 起不到实现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作用, 甚至会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扭曲, 加剧国际市场间的隔断, 这与贸易救济措施的理念和初衷以及WTO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

二、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适用于很多领域, 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律领域等等, 随着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无论在什么历史阶段, 无论公共利益概念适用于哪个领域, 公共利益都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聚合, 不能仅仅为社会中一部分成员占有和享用, 而是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从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中普遍受惠, 公共利益的本质是维护整体利益, 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虽然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原则还没形成普遍统一的明确定义, 但不少学者们已经着手对反倾销领域中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研究, 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可以将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解为涵盖了国内产业利益和进口商、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 即如何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保护局部利益而使整体利益受损, 从而实现国家福利水平最大化。

不恰当地运用关税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国内就业机会, 但对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福利造成严重的损害。可以说, 它是以牺牲国内其他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保护国内产业的。

其次, 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 对一定时期内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进口配额同样给进口国的消费者及整个社会带来损失。

最后, 无论是采用关税形式还是采用配额形式, 都会提高进口国国内价格, 造成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 也使进口国的消费者剩余减少, 还有可能会形成报复性贸易损失, 国家整体福利水平降低, 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公共利益, 也造成国际贸易双方的整体公共利益下降。所以, 以公共利益原则为判断准则, 各国政府就会更关注于国民经济整体, 站在国家整体福利水平的高度上作出明智选择, 避免贸易救济措施成为片面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三、欧盟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案对进出口双方的公共利益影响

2007年11月9日, 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钢铁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 替代国为印度,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290、73181491、73181499、73181559、73181569、73181581、73181590、73182100、73182200。据统计, 2006年, 中国钢铁紧固件对欧出口5.32亿美元, 案件调查期内出口额约为7.6亿美元。本案中共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 欧盟委员会先后抽取17家企业进行重点调查。

2009年1月31日,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 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只有西螺 (苏州) 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和烟台安国特紧固件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 其他公司的税率为26.5%~85%。

该案涉及金额达7.6亿美元, 涉案从事钢铁紧固件生产和贸易的1700多家企业。涉案金额之大、波及面之广使本案从立案以来就备受关注。本案裁决中关于抽样、同类产品、倾销认定、损害认定都值得关注。

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方:一是欧盟不相关进口商/贸易商的利益, 欧盟不相关的进口商在调查期间提出答复中主张, 如果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负面效果将来自两方面: (1) 欧盟欠缺足够的产能以在涉案产品上维持与此前相同的供应量; (2) 涉案产品价格升高, 而这又无法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导致进口商的利润损失;二是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建筑行业是紧固件的一个主要用户, 并且处于严重的经济低迷期。此时如实施紧固件贸易救济措施, 将更加重建筑行业的低迷前景;三是竞争和贸易扭曲效果, 众多进口商、出口商及其协会主张, 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将会加剧欧盟2家最大供应商的控制地位, 导致市场垄断, 资源浪费,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实施此次贸易救济措施, 以上各利益方将不同程度的受到利益损害, 并最终对整个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件给我们的的启示:在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中, 有20多点与WTO现行规则相违背, 但欧盟委员会仍作出了肯定性裁决, 足以显示其贸易保护的倾向。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没有原告”的官司。至今欧盟以保护原告利益为由, 未向外透漏申诉方的名单, 中国企业达了一场“没有原告”的官司。

2. 偏袒自己人。在此次欧盟反倾销调查中, 欧洲在华独资企业成为惟一受益人, 其对出口仍旧享受零税率。

3. 同类产品的问题。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表示, 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产品与欧洲本土生产的产品部存在同质性, 所涉及反倾销产品除极少部分外, 其他产品欧洲产商早已不再大量生产。

4. 损害问题。欧洲紧固件分销协会认为中国紧固件出口对欧洲紧固件市场部构成威胁, 此举反而将危机欧洲分销商及其员工的利益, 给欧盟市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公共利益被侵害。

我国紧固件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地位以及出口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特性使得我国产品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极易引起贸易摩擦, 我国应时时警惕, 完善相关制度。

四、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措施中公共利益原则

1. 赋予利害关系方相应的程序性权利

虽然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法中都增添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 并且也赋予了利害关系方一定的程序性权利, 体现了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 仍旧存在着不足。我国《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只是采用了“己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 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的字样将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包含在内。《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可见,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条例没有明确地将下游产业以及消费者明确地列入利害关系方。

本文前面的经济分析己经证明了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下游产业和消费者造成了负面影响, 所以应当对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给予足够的关注, 通过立法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明确地列入利害关系方中, 保障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组织拥有与申诉方平等的权利。

一方面, 从立法上赋予进口商、下游用户、消费者以及他们的协会相应的权利:使他们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查阅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文件, 了解其他利益团体提交的非保密信息。并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 主张他们的利益, 说明反倾销措施会如何影响他们的商业活动, 例如救济措施是否会导致他们制造成本的增加, 市场份额的下降, 就业和盈利的减少等。

另一方面, 调查机关根据各利益方提供的信息, 进行实地考察, 并成立专家组评估反贸易救济措施给申诉产业带来的收益, 给其他相关利益方 (主要是贸易商和进口商、上游供应商、下游用户和消费者) 造成的成本, 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可能引起的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际经贸关系的变化等因素。

2. 进行成本收益分

为了使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既考虑到国内产业也考虑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 就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这里的成本, 是指贸易救济措施给下游产业、消费者及进口商、贸易商带来的损失, 收益是指贸易救济措施给国内产业及其上游产业带来的利益。进口国政府可以对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税收等指标进行分析。

从程序上, 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首先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给其他相关利害关系方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 然后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给国内产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 最后比较上述两个阶段的结果, 并进行权衡。

(1) 第一阶段, 贸易救济措施对于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影响

正常情况下, 相关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四类:上游供应商、涉案产品的贸易商和进口商、下游产业、最终消费者。

首先, 要考虑贸易救济措施对上游产业带来的影响。如果上游工业向国内工业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价值较小, 或者进口国生产商可以从进口国之外取得大部分原材料, 则可以认为贸易救济措施对上游产业影响不大。

其次, 要考虑贸易救济措施对于进口产品的贸易商和进口商的不利影响。在这个环节中, 通常考察:贸易商和进口商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的重要性、贸易商和进口商通过减少利润来消化成本上涨因素的能力和贸易救济措施对于贸易商和进口商未来生存能力的影响。

再次, 要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下游产业的影响。在这个环节中, 主要审查三点:贸易救济措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的影响, 对投入成本的影响以及下游产业对贸易救济措施可能做出的反应。

最后, 还要考虑对最终消费者的影响。通过相关消费者机构或协会了解消费者的意愿, 给予一定的补偿。

(2) 第二阶段, 确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根据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价格和利润幅度、生产能力、就业状况、产业规模等指标来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具体而言, 如果进口产品造成国内市场份额严重下降往往是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理由。如果贸易救济措施能改变国内产业大量失业的局面, 帮助其扩大生产, 达到规模经济, 降低单位生产成本, 增加盈利, 应该认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符合公共利益。

(3) 第三阶段, 综合评估

在这一阶段中, 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法对前面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权衡。用总收益减去总成本, 得出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小于零, 就不应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此时, 政府可以考虑调整产业政策。如果净收益大于零, 就应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实施保护。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出口贸易壁垒检测与分析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年

[2]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 (2009) 2009年12月

[3]宋和平.产业损害调查中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2002年

[4]凯伯.国际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年01月

[5]李坤望.国际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7月

[6]陶涛.国际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7]冯德连.国际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

[8]宋杰.WTO内潜在利益的保护:一种新的贸易干涉工具国际贸易问题, 2009年第11期

[9]刘凯旋, 孙凤英.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商业研究, 2009年08月期

[10]王军.经济危机下我国开展反补贴研究的重要意义.国际贸易问题, 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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