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发通知 篇1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年度预算安排,并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二月底前发布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符合省创新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2
苏人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规程 抄 送:省人事厅,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苏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苏州市人事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人事局是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在站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以及本辖区人事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家属子女安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制订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及经费投入,应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系,做好招聘博士后规划工作,建立合作关系。
5.配合国家人事部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承担的主要职责。博士后是企业高层次研究专门人才,主要承担着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并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企业服务并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家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苏州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每年度组织本地区各市、区人事局实施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附件材料,向当地人事局提出设站申请。当地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定并逐级上报到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由国家人事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
第十条 由设站单位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拟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向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尽可能与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相一致,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组织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通过流动站公开招收博士后,严把进口关。采取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站单位从其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选择,与博士生本人初步达成意向后,方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三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含外籍博士)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一般不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面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相关部门鉴定。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择优录用进站博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一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核准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同时报苏州市人事局和所在辖区内的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工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职工同等人员标准核定并在协议上写清楚。博士后人员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中的项目,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其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等,以此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进站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制定的各项规定,遵守联合招收协议的各条款,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制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之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本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原博士后立项表中提出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调研报告,并在企业协助下尽快落实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准备工作。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撰写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十个月后,博士后所在单位应通知博士后准备进行中期考核。要求博士后提前做好中期考核的准备。博士后应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及其它重要的技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考核。
3.结题评估。由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对博士后的汇报与答辩会。博士后汇报一年来的项目研究工作情况,介绍研究成果,并接受考核小组的提问。博士后考核小组在听取博士后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及所附材料,结合企业开发的特点,对其研究开发的工作业务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而定。如提前全面完成科研项目,按出站管理要求办理手续;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因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而中止的,或因客观条件博士后本人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结题的,可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同意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提前出站、按期出站均须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和辖区内的人事局备案。博士后在出站前,设站单位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即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事厅一年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成果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报告》需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与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在博士后离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报本辖区的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和上级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排。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有关表格:《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在国家人事部网上下载;《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由设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州市人事局。
公司印发通知 篇3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出资人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经营担保业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和客户应当签订担保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保证、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担保公司还应当约定担保债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与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力,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土、住房建设、工商、人民银行等机构应当规范办理相关物权抵押、出质登记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为担保公司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担保合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第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参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视担保公司类型设定。
(一)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县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户均占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需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事项(表样详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公司总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以及现有分支机构情况说明、担保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设立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担保公司总公司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涉及工商登记的,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分立、合并或者注销;
(六)修改章程;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妥善处理好未到期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公司出资人不得分配财产或从担保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担保公司所在州(市)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2);
(二)变更材料;
(三)申请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拟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材料以及符合任职资格的承诺书;拟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股东的资金来源证明及信用报告(含个人和企业);拟注销或者申请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者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申请变更担保公司有关事项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所在地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州(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查合格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各级监管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独立董事(2名以上)、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公司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省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省政府及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对全省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重组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缴回、换发、注销等管理,负责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下级财政部门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四)研究拟定担保公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担保公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对担保公司的综合评价,并以适当方式披露相关评价结果;
(五)建立对担保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六)统计、分析、上报我省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
(七)指导我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维权、服务、交流、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辖区内担保行业发展,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
(二)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指导担保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四)建立辖区内担保公司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分析、上报辖区内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对辖区内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持续监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担保行业监管队伍建设,支持监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四十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并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报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担保公司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三)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资本金运用情况;
(四)按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五)按报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
(六)按报送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合法合规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适时提出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者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必要的整改。
省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公司的违规和风险情况,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上报信息资料的担保公司名单。
第四十五条 省级、州(市)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可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担保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担保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云政发〔2006〕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公司印发通知 篇4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5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公司印发通知 篇6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5号2010-04-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最低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标准必须要国税局和地税局统一确定。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96号)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50号 2009-09-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以及跟踪问效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管理模式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 “备案类税收优惠”)两种类型。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不论是否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在具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事先备案登记前,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管理 第八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执行一次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纳税人不得享受审批类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必须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申请表》(附件2);
(二)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文件(原件);
(四)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按《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3)规 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直接提交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移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
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返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基层税务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层层审批,应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审批,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属于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7),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年度起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8),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附件9)。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10)或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11),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条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受理、审核、备案程序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12)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事先备案税收优惠范围外,其余所有列入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全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全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按征管法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主管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其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资格条件存在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或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实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单个优惠项目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减免税产品收入比例要 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附件15)];
(三)减免税款使用情况(含取得的效果)说明;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收优惠审核确认申请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件16)后移送至有权确认机关(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权限确定)。
第三十条 有权确认税务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税务机关一次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每年可先按已批准或已备案的优惠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年度终了后必须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履行正常申报义务,并在季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附加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并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除另有规定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提请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纠正,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按一户式要求归档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是指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减免税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优惠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跟踪掌握的内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基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政策依据;税收优惠执行日期和执行的时限;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纳税人实现生产经营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
(二)产生效益的分析评估内容: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的产值、收入是否增加,效益是否提高,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实现利润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研发能力是否增强,其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增强等。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内容认真开展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并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撰写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木情况、分税收优惠项目的减免税额、减免税用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汇总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总上报本地区上年度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情况报告,县(市、区)局报送时间由各市局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台帐》(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帐》(附件19),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附送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附件20),并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20日前,上报所在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优惠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木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29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地税机关已审批或备案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单行文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2略
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一)对不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
二、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减免税申请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优惠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表十六)后移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审核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进行政策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申报资料移送书》(附件二十一)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
四、领导岗审批
县(市、区)领导岗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移送有权审批机关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移送制度的要求移
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附件4-11略
附件12: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的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一)对不属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范围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管户的税收管理员。
二、税收管理员审核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复核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进行政策审核,重点对纳税人申请适用政策的复核,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
四、领导岗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政策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申请,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批结果退回税收政策管理岗。
五、备案文书制作和送达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岗的审批意见,同意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一)。并将以上文书移交受理岗和税收管理员,由受理岗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附件13-19略
公司印发通知 篇8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
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
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健康的融资担保行业,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规模的整顿,将使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变得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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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发通知 篇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
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1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日期:2009-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条件按照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附件一规定的应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报送资料一式一份(留存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复核。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第七条规定需要备案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依法自行享受。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税务局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第十一条 减免税备案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停止执行通知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备案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经查证纳税人有明显虚假减免税备案申请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备案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备案减免税的专项检查。县(区)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级税务机关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减免税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其中基本情况应包括受理户数,备案户数,未备案户数、停止执行户数、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税额;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二)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省市局应当对各县(区)局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是否按本规定要求的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备案工作。
(三)建立备案案卷评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备案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抽查结果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认定部门通报。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5〕506号)同时废止。
公司印发通知 篇11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印发通知范本
我们编辑了“印发通知”以满足您的实际需求,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让您更好地理解某个问题。在单位的平日工作中,一般都要和公告或者通知直接接触。 公告通知可以用来发布关于社会方面的各种信息。
印发通知(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
印发通知(篇2)
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工作方案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4年1月16日
****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和要求,为组织动员广大干群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统一领导,全员发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单位和城市卫生水平,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出我局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保证我局在三年内通过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鉴定,实现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① 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应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② 爱国卫生组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做到齐抓共管。
③ 该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员。
④ 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⑤认真配合所在社区开展卫生工作,社区群众对单位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5%以上。
2、健康教育
① 该局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全面承担健康教育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②能紧紧围绕单位职工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使广大职工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③督促各直属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⑥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督促大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在单位医院内禁止烟草广告。
3、单位环境卫生
①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单位环境卫生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督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卫生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要达到院内整齐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乱吐乱扔,无乱搭乱建,无不卫生死角、无家禽家畜,院内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98%。
② 督促委托物管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医院的保洁工作,使医院干净整洁。 ③督促各科室人员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做到办公室摆放整洁。
④ 路面平整干净,院内无乱搭乱堆、乱吊、乱停、乱贴、乱落现象。除实施四项病虫害防治措施外,无违法养殖畜禽。
4、食堂卫生
① 重视食堂卫生工作,把食堂卫生纳入工作计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食堂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③ 有食品安全整顿计划并已实施。制定了食品中毒重大食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④ 食堂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资。我局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云飞、副调研员郭时江等任副组长,蒋华清、王桂华、刘红星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足够的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要根据创建的要求,安排与创建相关的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全力支持创建工作。
2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参与创建,人人支持创建,人人服从创建管理,群策群力,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高潮。
三。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综合管理。要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层层分解指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限期达标。使卫生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科学管理轨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创建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引入激励机制,及时下发通报,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序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① 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计划,分解任务,明确需求。
② 召开动员会,部署宣传,表面发动,形成创作氛围。
③ 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学习培训。
2、专项整治阶段
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
② 按照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③ 配合市爱卫会完成省、市标准的检查评定。根据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在市区创建国家卫生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创建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落实措施进行突击整改,使我局责任范围内卫生全面达标。
4、考核验收阶段
① 建立和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建立的实际情况,发挥我局优势,培育健康亮点。② 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反复督导,促进创建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③ 做好省、市爱卫会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部分:关于印发薪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文件
赣机集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通知各机关、部、局、中心、公司、机场分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
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3月27日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附件2: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 1 —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熊武**:7112153)
主题词:人力薪酬制度通知
抄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4月18日发布-2-
附件一1. 目的
为贯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指导意见(修订)》(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59号)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61号)精神,规范江西省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确保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目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分(子)公司。
3. 指导原则
3.1.战略导向原则
体现战略发展重点,支持战略目标实现。
3.2.预算约束原则
以国家“两个低于”政策为前提,按照不突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预算进行薪酬管理。
3.3.提高效率原则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1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3-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规范薪酬结构,精简薪酬单位,强化激励效果,提高薪酬效率。
3.4.公平评价原则
对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公平评价反映了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员工薪酬与集团公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体现了员工的自我公平。
3.5.尊重历史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留员工历史贡献的相对价值,逐步实现同酬。
3.6.市场竞争原则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确保薪酬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3.7.多元发展原则
关注员工发展需求,拓宽员工职业渠道,明确岗位晋升路径,体现员工长远利益。
3.8.岗位管理原则
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2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体系,实施计划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3. 人力资源部
4.3.1条。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实施方案。
4.3.2.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适时对集团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岗位价值进行评估调整,对人员异动后的薪酬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2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4-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4.4.财务部
4.4.1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支付各种工资项目。
4.4.2条。汇总、审核集团公司薪酬及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核集实性。
4.4.3条。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报表和预算表。
4.4.4.代缴个人所得税。
4.5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局、机场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
4.6条。集团公司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
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 薪酬形式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市场价制相结合的薪酬模式。
5.1.年薪制
5.1.2.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支付,具体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
5.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5.3.协议工资制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3页共25页第一版修订状态:0-5-
【第三部分: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2016年度“法制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通知(篇3)
编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创 业 计 划 书 创业者姓名:
联系电话: 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印制 年 月 日 —1—
填表说明
1.《创业计划书》所填写内容是承办单位对你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真实性的掌握,并据此进行创业项目的考察,请真实、完整地填写。2.《创业计划书》是你争取立项获得“贷免扶补”小额贷款的基础材料,请务必详细填写有关内容。3.承办单位将以《创业计划书》中的内容为依据,对你及所申报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4.创业者类别分别为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人员。—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片 学历 专业 创业者类别 常住 户口 地址 所在地 固定电话 通信地址 及邮编 移动电话 流动资金(元)固定资产价值(元)自有资金情况 个人简历 及以往的相关经验 经营场所(自投资总额创业项目 场地面积(㎡)租金(元/月)有/租赁)(元)具体情况 创业项目
工商登记地址 简述产品或服 务内容 参加培训及掌 握技能情况 客户分析(哪些人会购买你的产 品或服务,不少于100字)—3—
项目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情况及 规模最大的企业情况分析 预计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 及待遇情况 自身竞争优势 和不足分析 产品(产品 计划销量及 成本价(元)销售价(元)系列)/服务 预期利润 成本及销售分 析(说明生产成 本、价格、计划销量及预期利 润)市场营销策略(描述你如何 宣传、推广你的产品或服务)开业6个月内每月的现金流 量计划 —4—
拟申请贷款额度及用途 自身债务情况
创业者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创业者签字: 提交日期: 承办单位初审及推荐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 —5—
备用联系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与创业人 员的关系 我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联系人签字: 备 注 —6—
印发通知(篇4)
瑞政发〔2009〕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
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瑞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瑞安经济开发区(包括阁巷垦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1、2、4项或第1、3、4项准入条件;参加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第2、4项或第3、4项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值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税费120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18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3.企业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
4.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臵用地。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参加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20万元;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达到18万元以上。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外,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可放宽至2.5。
(三)上述
(一)和
(二)条款作为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近三年已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具备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资格条件。
(四)对于招商选资项目,企业准入条件由市外经贸局、协作办审核。项目准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
(二)条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5万美元。外地企业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瑞安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并进行税务、统计等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市经贸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库,凡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进入项目库,作为工业国有土地出让的申请对象。
二、强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事项的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七)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竣工,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200亩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半年;对用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八)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余下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的,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为滞纳金后缴入国库。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抵押的管理。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若受让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抵押登记,除重大工业项目外,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必须注明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由抵押权人执行。
(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属“高产田”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后,延期整改一年。整改合格后,予以返还。
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采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由市政府以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厂房的重新购臵价格三项之和的价格对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予以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经受让人申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部分用地保留与退出机制,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对企业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的相应进度履约保障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十二)建立企业股权变更预警机制。中标人、竞得人获得土地后,原则上10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股权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须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跟踪推进工作小组,定期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十四)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十五)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8月21日颁布的《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用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5)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
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
—
印发通知(篇6)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公司发福利通知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1
全体员工: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上的女员工致以衷心的节日问候!同时,为了切实体现对广大女员工的关爱,公司将给每位女员工发放节日礼金,正式员工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每人100元,随2月份工资一同发放。已提出离职、即将离职及已离职员工均不享受。同时,在3月8日前女职工还可到人资部领取小礼品一份。
另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三月八日给予女员工放假半天(当天上午或下午,由其直接上司安排),请各部门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顺祝女员工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生活幸福,美丽健康!
xxxx有限公司
20xx.xx.xx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2
尊敬的同事们,
大家好!为了庆祝元旦佳节,公司决定在2023年1月1日至1月3日放假,共计三天。在放假期间,我们将享受放假福利,具体通知如下:
1. 放假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月3日,共计三天。
2. 放假安排:放假期间,公司各部门将暂停工作,同事们可以回家团聚、休息放松。
3. 放假福利:在放假期间,公司为同事们提供放假福利,包括以下两项:
a. 放假工资:在放假期间,公司将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同事们放假工资,确保同事们得到应有的报酬。
b. 放假礼物:为表达公司对同事们的爱意,我们将在放假期间为同事们准备一些放假礼物,希望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希望同事们能够好好享受放假时光,与家人团聚、放松身心,同时也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特此通知。
XX公司
2023年1月1日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3
各部门:
年初以来,公司全体员工兢兢业业,辛勤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又到艾草菖蒲飘香时,公司向每一位伙伴送上端午的祝福,为大家准备礼品一份。届时请各部门配合办理领取手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礼品明细
1、三全凌龙舟粽(猪肉、双豆沙/金丝蜜枣) 300g/袋2袋
2、伊利营养舒化奶250ml/盒x12盒/提1提
3、康师傅蛋酥卷350g礼盒装1盒
4、三湖高邮咸鸭蛋60g/枚x8枚/装1盒
二、领取时间、地点
1、时间:x月15日15:00开始
2、地点:一楼仓库顾佳佳处
三、领取方式
1、以部门为单位领取,由企管部统一发放,提前通知至各部门;
2、各部门负责人员派人准时到领取地点,办理领取手续。
特此通知。
企业管理部
x年x月14日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4
1、依据20xx年8月22日之前(包含8月22日当天)公司人事系统在册在岗的员工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20xx年8月22日开始与本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的员工将不再纳入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北京稻香村中秋月饼一盒
三、发放时间
总公司会在9月4日统一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分公司接到通知时,通知本公司员工按标准有序领取。
祝全体员工及家人中秋节快乐!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20xx.xx.xx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5
全体员工:
端午佳节将至,为向全体伙伴表达节日的祝福和辛苦工作的感谢之情,特发放端午节礼品。具体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对象:XXX(详见附件名单)标准:五芳斋粽子礼盒、咸鸭蛋礼盒各一份
二、发放时间:xxxx.xx.xx
三、发放形式
各部门指派人员至XX会议室签字领取;
四、注意事项
1、如名单内遗漏的请及时告知行政部;
2、城区自行采购发放;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6
第一条 本制度的设立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力争体现员工个人价值、贡献大小,保障职员生活安全的需要,促进公司与职员共同发展。
2、年终奖励;
3、津贴;
4、“四金”
(1)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社会住房公积金;
5、内部医疗保障;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
2、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以下全部职员(简称职员);
第五条 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六条 职员执行职级等级工资制。职员分为高级经理级职员、经理级职员、一般职员等三个职级,每个职级又分别为3个工资等级(详见《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薪级标准》)。
第七条 工资的确认: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公司批准录用或聘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2、职员经公司批准试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第八条 工资的调整:
1、根据公司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和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工资。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经批准调整工作部门和职务,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2、职员经批准转正或调整工作部门、岗位、职级等,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3、薪酬行情发生变化时,人员工资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员工如对个人工资有疑问,应直接询问综合服务部经理。
第十条 员工当月工资的支付时间为下月16日,支付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可享受公司发放的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 员工在确认、调整工资的同时,确定享受津贴的具体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年终奖励是指:公司在每年年终以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除工资、津贴以外,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员工年终奖励计算公式中的系数依据员工年度考核成绩而确定。
第十九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发放按公司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五章 员工的“四金”
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社会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四金”属国家法定员工福利。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须参加公司员工“四金”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四金”的缴纳和享受的标准按照国家每年颁布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四金”中涉及的个人付费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均须参加公司出资投保的团体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员工享受团体商业医疗保险所得的保险费,支付员工住院医疗费用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7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20__年中秋节将至,公司为了答谢全体员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努力,体现公司对员工的生活关怀,决定发放中秋节福利,具体如下:
一、发放范围:
1、依据20__年_月_日之前(包含_月_日当天)公司人事系统在册在岗的员工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20__年_月_日开始与本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的员工将不再纳入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中秋月饼一盒
三、发放时间
总公司会在_月_日统一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分公司接到通知时,通知本公司员工按标准有序领取。
祝全体员工及家人中秋节快乐!
特此通知!
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8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20xx年端午节放假安排如下: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共三天,6月12日(周日)上6月10日(周五)的课。
请各学院、各单位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妥善安排好假日值班。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值班名单请于x月x日(星期x)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分别送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徐汇校区总值班电话:xxx,奉贤校区总值班电话xxx)。
xxx
日期:
公司发福利通知 篇9
各基层分会:
一、发放范围
二、发放产品
1.五常稻花香2号大米1袋(10Kg)。
2.鑫岛海鸭蛋1盒(30枚)。
三、领取时间
1.请各单位(部门)安排负责人员于6月7日下午2:00到工会(办公楼306室)领取福利票。
2.福利领取截止日期
大米:20xx年6月30日,鸭蛋:20xx年6月20日。
四、领取地点
1.大米领取地点:三合粮油,瓦市粮油岗东50米,原福禄寿酒店对过。
2.鸭蛋领取地点:瓦房店芳园连山桥西120米道南笨蛋姐绿色禽蛋。
五、发放要求
1.按照省总工会规范工会经费财务管理要求,发放集体福利必须附教职工本人实名制签字。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按照实际人数、实名领取、实名签字。
2.各单位(部门)发放后,领取表签字单于6月11日(周五)下班前务必返回院工会。
祝全院教职工端午节幸福安康!
活动公司方案分享11篇
活动公司方案 篇1
篇1:单位拓展活动方案行程安排:
07:30:指定地点集合,(出发前请检查需要携带的食品等及其它娱乐工具!)准时最光荣!
09:30:到达野战训练基地,天一镭战发战训练基地。建立团队(队名、口号、队旗、队歌);团队演示其队名、口号、队旗、队歌
09:3010:00:
破冰游戏:在培训开始时,团队热身活动将有助于加深学员之间的相互了解, 消除紧张,建立团队,以便轻松愉悦的投入到各项培训活动中去,其中包括:问好、梅花开、问天气等.(选择几个项目进行)
培训目标:
---确立团队、确定目标
---打破新团队成员之间的障碍
---加强相互了解和信任
---形成团队成员的基本价值观
项目介绍:
---讲述拓展训练的内容及意义,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成功的重要作用,同时激发学员的参与热情,形成欢快热烈的良好氛围
---制定团队名称、团队歌曲、团队培训、团队徽章,选择团队领导
---分组展示:通过分组,快速建立沟通环境,初步形成团队氛围
--自我介绍:由12-17人组成的团队将以独特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加快了解
10:0010:30
培训目标:
----体会良好沟通对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个人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团队目标的实现
----团队目标的实现需要团队中的每个人都发挥作用
----当个人在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时,这可能并不明显,但一旦产生破坏性影响,则会对组织造成极大伤害
项目介绍:
----13-18名队员两脚分别脚踩两块长3.6米宽、0.15米的木板,手提两根与木板连接的绳子,按照项目规则共同进退
10:30-11:00
活动公司方案 篇2
第一章:绿色出行百人骑自行车活动策划书
真诚服务
共同进步
绿色出行百人骑车活动策划书
活动口号: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招标单位:软件学院共青团支部、科研分院
真诚服务
共同进步
目录一、活动目的3
二、活动主题3
三、活动时间、地点3
四、活动形式与特色3
五、活动筹备日程表3
六、活动详细经费预算表5
1宣传费52。现场预算
5七、活动详细实施方案6
(1) 活动内容6(2)前期准备6(3)中期实施7(4)后期总结7(5)颁奖7
八、组织机构简介8
九、活动项目质量承诺条款8
十、其他特别要求或说明9
一、活动目的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地球环境恶化,汽车数量增加,保护环境,低碳出行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了更加深入地将绿色出行理念传遍广州,传遍校园,使低碳更加深入人心,特开展“绿色出行,百人骑车”活动。
通过活动的展开,让大学生担起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营造更浓烈的环保理念,同时也展示当代大学生良好的公德意识,塑造当代大学生形象。通过一系列的本活动在校园的宣传,将“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在校园传播开来。
二、活动主题
主题:绿色出行,百人单车口号: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三、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初定20xx年4月中旬地点:广州大学城初定
四、活动形式与特色
本次开展学生绿色出行,百人骑车,亲近大自然活动,调动学生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同学爱护自然和热爱自然的高尚情操。同时,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增强他们之间的凝聚力,培养他们团结互助的精神。活动形式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在活动正式开始前将举行一个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对活动参与者进行“绿色骑行,低碳生活”环保理念的宣传,以期达到活动参与者时刻牢记环保理念,带着环保理念骑行,带着环保理念生活。
环节二:“百人骑车,环城之旅”。
启动仪式结束后,活动将正式开始。活动过程中,活动参与者将一同脚踏自行车,在大学城内进行骑行活动。
活动过程中,活动参与者不仅可以舒畅内心,放松心情,感受春意盎然,春色如画的自然美景,也可以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丰富大学生活,增进同学间的情感,培养同学们的团队合作能力。与此同时,通过实际行动,向周围的人宣传和践行“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五、活动筹备日程表
真诚服务
共同进步
备注2:申请“绿色出行,百人骑车”,注意申请张贴海报(c6旁排球场宣传栏和c10旁宣传栏和每栋宿舍楼下)、挂横幅(二饭篮球场旁宣传栏)、申请a4-204。其中,a0海报2张,a1海报4张
张;横幅一条。
六、活动详细经费预算表
篇二:自行车骑行活动策划
“转动绿色世界”江宁区公共自行车公益骑行接力赛
策划
承办单位:南京通盛客运公司
东南大学后勤协会,20xx年3月
目录一、活动主题3
二、活动背景3
三、活动目的4
四、活动时间与地点4
五、活动举办单位5
六、活动面向对象5
七、活动流程5
7.1活动流程示意图5
7.2前期宣传5
7.3宣讲会6
7.4报名7
7.5活动前培训7
7.6活动安排及规则7
7.7物资准备9
八、经费预算10
2一、活动主题
转动绿色世界——南京市江宁区公共自行车公益骑行接力赛
二、活动背景
(1) 世界气候大会于20xx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xx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会上提出了中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
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总量比20xx年下降40%-50%。而汽车尾气是碳排放的主要**,我国大气污染中,汽车尾气排放所占比例已超过70%,因此,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是我国治理环境污染,实现或者超过2020年碳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必然途径。推广公共自行车,改变人们的日常出行方式,是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一个好办法。
(2)20xx年2月10日,国际奥委会第122届全会在温哥华决定,将20xx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承办权授予中国的南京市。20xx年南京青奥会以“绿色青奥、活力青奥、人文青奥”为理念,环保将作为永恒不变的主题,公共自行车作为最清洁的交通方式,将是体现绿色青奥理念的极佳方式。同时,江宁区公共自行车位于奥体中心主场馆1号线地铁沿线周边,推广公共自行车将是实施绿色青奥的特色方式。
(3)今年1月到2月初,以北京为主的全国大部分城市遭遇了重度空气污染,主要污染物pm2.5达到300-400微克/立方米,能见度小于2000米。据了解,北京空气污染物主要成分是硝酸盐,即是产生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而这些物质的主要**是汽车尾气,因此,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对于我们的地球、我们生存的环境、我们全人类的福祉已经刻不容缓。
(4)南京市江宁区公共自行车推广项目已经完成2期工程的建设,目前正在进行项目3期建设,公共自行车以地铁沿线为主要出发点,以江宁大学城沿线为主干线,因此,江宁区公共自行车的投放将为我们日后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大学生群体作为未来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保护和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不论点滴,从身边、从我们的日常出行做起,去关注身边的环境,去影响身边的人。
3转动绿色世界——南京市江宁区公共自行车公益骑行接力赛,将为运动代言,为绿色低碳代言。
三、活动目的
(3) 为大学生提供有意义的健身活动,同时增强大学生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四、活动时间与地点
时间:20xx年4月21日
线路:通盛客运公司→方山风景区
途径地铁站:双龙大道→河定桥→胜太路→百家湖→小龙湾→竹山路→天印大道
→方山景区
4五、活动举办单位
活动主办方:南京通盛客运公司
东南大学物流协会
主办单位:南京市志愿者协会东南大学红十字会
六、活动面向对象
东南大学全体在校生
七、活动流程
7.1活动流程示意图
7.2前期宣传
i、 公示时间: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4月20日ii。宣传方式
a、线上宣传
5篇三:20xx年“低碳生活、绿色出行”骑行活动方案
20xx年“低碳生活、绿色出行”骑行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低碳生活,绿色骑行
二、活动目的
此次活动旨在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减少碳排放量,相应优化和约束某些消费和生活方式,清洁环境,宣传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积极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作出应有的贡献,共建美丽海盐。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绿色骑行活动有序、顺利开展,成立了绿色骑行活动领导小组,对骑行活动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安排。
组长:甘其昌(博才实验学校党支部书记)
成员:四、活动时间
8: 20xx年9月21日上午30-10:30
五、骑行路线
博才实验学校大门——县青年宫广场
六、参加人员
全校师生均可报名参加,不限性别,不限年龄,限100人。参与人员需自备自行车。
七、报名方式
参加活动的老师直接向沈伟老师报名,学生向班主任申请帮助并向沈伟老师汇报。报名后,请按要求准时参加活动。如无特殊情况,领导小组不再另行通知。
报名截止时间:20xx年9月17日星期三下午17:00前。报满100名后将不再接受新的报名。
联系人:沈伟
联系**:86095129
八、活动安排
120xx年9月21日上午8:30,我在博才实验学校门口集合参加启动仪式,自行车活动于9:00开始。
2.骑行线路:启动仪式结束后,所有参加活动人员骑自行车沿城北路——新桥路——海兴路——百尺路——少年宫广场(终点)骑行。
三。到达终点后,所有人员将在广场上进行集中环保宣传。
海盐县博才实验学校
活动公司方案 篇3
。现制定方案如下:
20xx年4月 日下午5:30以前到××同志处报到(4月××日伙食自行安排、住宿由办公室指定宾馆住宿),4月××日(星期 )全天集中活动。
通过踏青效游,沐浴春光,让所有干部员工共同领略春润万物的魅力,激发干部员工的朝气和活力。
通过开展各类竞赛活动或游戏节目,进一步丰富干部员工的业余生活,提高干部员工的团结协作精神。
××局(公司)全体干部员工,不允许带家属。
(一)分组情况:
将参加活动的全体人员随机分为××组,由××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各带一组参加活动(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
以上××项活动比赛规则及奖品设置由各项活动主持人现场说明。奖品、纪念品采购工作由××、××同志负责。
总负责人:××,协助负责人:××、××、××。 第一组,联络员××,负责准备塑料椅、土灶、锅、锅铲、碗筷等物品。
第二组,联络员××,负责准备菜刀、菜板、柴、水桶、竹子、防雨设备等物品。
第三组,联络员××,负责准备佐料、调料、米饭、酒水等物品。
第四组,联络员××,负责准备猪肉、牛肉、鸡肉、各类蔬菜等物品。
第五组,联络员××,负责准备若干垃圾袋,负责活动结束后回收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一)所有参加活动人员4月××日上午8:00于××集中出发,乘车统一联系公交车乘座,不允许任何人开私家车参加活动。
(二)到达活动现场后,自由踏青领略春景半小时,10:30开始以组为单位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结束后即进入自助野炊烧烤环节。
(四)活动中,请各组安排专人照相,拍摄活动过程及集体照,待活动结束后将所摄照片命名后交工会宣传委员存档。
(一)各组需提前购买或准备好所需物品,尽量提前洗好菜。
(二)活动期间所有人员应做到准时、守时,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三)注意野外用火安全,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才能点燃火。
(四)在活动过程中,要互帮互助,男员工应积极主动地承担比较繁重的任务。
(五)野炊活动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如遇雨天活动顺延。
活动公司方案 篇4
1、活动目的
为丰富和活跃广大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开展一次春游活动,在领略优美风景的同时,放松心情,陶冶情操,促进交流,构建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紧扣工会年度工作任务主题和春游意义,写出活动目的)
2、活动安排
1、参加人员:全体职工(事先跟领导问讯确认)2、活动时间:4月16日(一天)(事先跟领导确认)3、活动地点:
大青山(事先跟领导确认,有必要的话需要去现场了解情况)4、报名时间:各部门将本部门参与活动人员名单于4月12日前报送至工会,工会根据人数统一安排车辆及驾驶员。
5、……
3、注意事项
1、注意出行安全。(根据单位特点和出行地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携带个人旅行物品。(列举出行中可能会使用的物品)3、注意饮食安全。(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4、其他具体要求……
***x工会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活动公司方案 篇5
三一文库(其他范文/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会计法》,切实加强财务监管,夯实会计基础,规范会计行为,努力提升教育系统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xx年度教育系统“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副组长: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教育系统“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年”活动各项工作。
三、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1) 完善制度(4月1日至4月30日)
在全面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县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全县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及《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远财教[20xx]136号)文件精神,各单位(核算点)重新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核算点工作职责、主管会计职责、资金会计职责、报账员职责、内部控制制度等,并将制度上墙。
(2) 业务培训(4月1日至6月30日)
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一是组织教育系统财务人员参加全县组织的业务培训;二是在系统内开展专业培训;第三,对财务人员进行区域**流动学习或自学。培训结束后,将组织相关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3) 技能竞赛(7月1日至7月31日)
7月15日前,系统内开展一次会计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知识竞赛,选拔出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县统一组织的技能竞赛。
(4) 内部审核(6月1日至8月30日)
(1) 执行财务、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预算(决定)计算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3) 非税收入和其他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管理,缴入专户并拨付;
(4)国库集中支付执**况;
(5) 国有资产的购买、使用、处分和收益;
活动公司方案 篇6
1、 主题:亲近自然,激情绽放。
二、活动背景:
秋风送爽,时值秋末冬初这个清爽季节,正是烧烤的最佳时节。我们开展一次以“亲近自然,激情绽放”为主题的户外活动。本次活动,意在让大家亲密接触大自然,欣赏晚秋美景,拓展视野,亲身感受秋天的美丽。
3、 活动宗旨:感受自然,放松身心,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增进友谊!
四、活动内容:自助烧烤、游戏等(游戏内容可集思广益,尽量找一些能体现团结协作的游戏)
五、活动时间:20xx年11月12日(具体时间暂定为8:00――16:00)
六、活动地点:大洲休闲农庄(乘车10-20分钟)
7、 承办单位: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8、 参加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九、活动人员配置:
活动组织人:唐旭站
活动策划人:唐旭站
活动联系人:唐旭站
财务负责人:***
物资准备人:***
十、活动经费预算:30元/人(暂定)
十一、活动步骤:
(一)准备
1向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征集意见
2组织烧烤活动,准备烧烤材料、烧烤地点和运输路线。
(二)活动过程
1、集合时间暂定为:8:40
2在党校旁边的加油站集合,准备出发
3、进发时间暂定为:9:10(依具体情况而定)
4到烧烤组长处领取食物、饮料、烧烤调味料等物品。每个小组的成员坐在一起,开始自己的烧烤活动。
烧烤时间:10:00-13:00
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可以自由活动,看风景,打牌,一起组织游戏。
5、自由活动时间:13:30-16:00
烧烤结束可自由活动,可提前提出离开,但是提前离开团队之时须得各组组长允许,离开之时须得大家尽量将身边垃圾带走至垃圾桶。
活动公司方案 篇7
后勤管理科“法律进校园”实施方案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吴靖平同志在四川省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电视**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的通知》及《后勤“法律进校园”实施方案》,结合管理科实际,制定本方案。
1、目标与任务:
管理科“法律进校园”工作的目标是使员工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其主要任务是:一是以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中心,大力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二是在部门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学习活动,引导员工依***,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切身利益;三是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物流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安全和谐物流建设。
二、活动实施与步骤:
根据学校与后勤文件精神,管理科“法律进校园”活动于2014年9月开始,2014年11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活动公司方案 篇8
公司中秋活动策划方案(一)
活动主题:亲情xx公司人与你同行的明天
活动目的
1让员工充分展现自我,在活动过程中认清自己和企业大家庭的氛围。
2实现领导与员工的互动,让企业各级员工在共同的平台下交流。
三。有效利用活动过程及其宣传策略,让大家感受到xx公司的发展进步。同时,包装促进了xx公司外部形象和内部文化的形成。
4. 通过xx公司生活秀使xx公司人认知及发现自我,为未来的bi行为识别系统改善进行一定的铺垫。
xx公司总部及***公司员工
活动时间:2013年月日晚
活动地点:***公司总部食堂
主办单位 ***公司
承办单位 x策划公司
活动内容
一.节目征集:
1**总部各部门至少执行一个程序;x公司不少于三个程序
2、 本周四11点前完成节目申报工作
3、 本周五进行排练
4、 节目申报者请自备伴奏乐器或音带cd
二.2013年中秋晚会现场
主要时间安排:1部民乐中秋宣传片
另一个简短的宣传片是晚会的开始
2 领导致辞
主持人将介绍嘉宾,并邀请xx先生为xx公司全体员工致辞,并共同敬酒
演出3 由各个部门选报的活动(具体编排待订)
4 xx公司生活秀
解说:本次活动旨在让xx公司的人认识自己,认识到在表演过程中注重外表的重要性。今天的员工代表一个部门,将来代表整个xx公司的形象,让**也能从中受益。
活动的参与性和观赏性很高。
有每个部门推选出两名员工作为自己部门的形象代表,由个人准备3-4套生活服装,一套夏季服装,一套休闲服装,一套工作服装,一套由本部门设计搭配的服装。来参加xx公司的生活秀。演出结束后,我们将邀请观众对此发表评论。
5 游戏
同一首歌
请领导和员工一起唱一首歌,请领导数三,员工人数三人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请台上的工作人员用五个问题猜出一个物体,然后拿走奖品
奖品设置可以是(cd 小家电,日常用品可以是小动物也可以是人,主要增强娱乐效果)
游戏有两人完成,一人将眼睛蒙住,一人在终点指导他完成路程,在t台上设置障碍若干,时间最短的小组获得胜利。
6 **与礼品的颁发
效果**
鉴于本活动是传统佳节xx公司内部组织的活动,富有创意和互动,只要实施得法,实施落实,可以引起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和外部企业一定的关注,预计活动的实际参人数可达600以上,网络报道5篇。xx公司员工覆盖率有望达到1/2以上。同时,这次活动将有利的推动企业新文化的形成,增进员工信心,对外展示亲切团结高效的形象,有效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媒介传播策略
1、 鉴于《xx公司天地》9月号已交付印刷,先期报道将利用网络媒介,即在xx公司主页新闻中心发表通讯一篇。
2、 活动执行后跟踪报道,有效运用《xx公司天地》和xx公司主页的优势。
3、 活动执行后在相关的物流行业**进行新闻通讯类投稿。
4活动结束后,在食堂发布信息和相关报道。我们可以采取宣传板和海报的形式,把实际情况刻成一张磁盘,作为今后企业形象的宣传材料。也可以上传网页庆典活动方案。
广告媒介传播策略
1、 既定演出部分事先发函至各部门(文件通知)。
2、 活动前的海报宣传(可以作为海报文化普及的前期引导)。
3、 一句话表述中秋您想看什么,意外惊喜等着您设立留言点,节目及电影放映确定前作为参照,使企业文化对内拓展合理化。
实现活动方案的措施
1. 联络x分工司,邀请他们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并邀请总部作为协办单位。
2活动方案经主办单位协商通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成立统一的实施计划小组,将工作分类落实到责任人
活动场地布置
1. 在设计和布置上,必须注意整体风格的统一和局部装饰的差异性,即保持标志,背景板和主色调的一致,充分利用现场原有的条件下,做出新意。
2在中心的背景中,有一个由珍珠气球和霓虹灯组成的背景墙,上面贴着活动的主题和xx公司的标志。
3. 在舞台中心背景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白色广告背景板的屏风,用于隔出舞台的层次感还主要用于投影的背景墙配合电脑投影设备工作
公司中秋活动策划方案(二)
中秋节活动策划主题:月心
公司中秋活动背景:在中秋节期间,倍思亲给中秋节一个强烈的家庭和观念。在这个尽享天伦、祈福圆满的月圆之夜,每一颗心灵都是圣洁的,最容易被激发出人性的真善美,是绝好的增进情感、推动业务的时机。
公司中秋活动目的:
(1)公司是个大家庭,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员工归宿感。打破一家一户团圆过节的小格局,以分部或科、组为单位(视团队规模而定,以八至十二户为佳),员工带家属一起来参加团队的中秋亲情会。
(2)让员工家属了解公司文化,增进对公司的亲切感,提高对员工工作的支持度。
(3)激发员工的感恩心与荣誉心,为家人、为团队,更努力、更有价值感的投入工作(以自发立誓定工作目标或生活目标的效果为最佳)。
(4)倡导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平衡理念,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珍惜与家人之间、与同事之间共同生活的缘份,引导员工的博爱意识、大家意识。
(5)尊重中国的传统风俗,祈福人生的圆满光辉,弘扬中国民族文化,提升员工的文化素养。
公司中秋节活动:全体员工及家属
公司中秋节活动时间:农历八月十五(或十四)晚
公司中秋节活动流程:
1、团队负责人致欢迎辞
2、舞台剧《中秋溯源》。如后羿射日、朱元璋起义等典故
3、快板(三句半,二人转)《瞧我们这一家子》内容是分别介绍本团队的员工
4、颁奖。团队负责人总结每一位员工对团队所做出的成绩与贡献,给予不同的荣誉称号,并颁发相应奖项奖品给该员工的家属,藉此也请员工和家属即兴讲话。
5、家庭秀。所有的家庭才艺表演,或家庭游戏。
6、**故事《蓝绸带》。现场发动蓝绸带感恩行动。(可同事或家人之间相互进行感恩,给自己要感谢的人系上一根蓝绸带)
7、月下祈福(烧灯塔,放礼花)。
8、业务推动方案的宣导与拍卖。制定下阶段不同业绩档次的不同奖励标准(以家庭型奖励为主,如家庭用品或全家旅游等)由每个家庭商讨后先拿去奖励指标。
9、派送中秋礼物(有小孩者另外加送)。团队负责人致感谢辞。
中秋节活动准备:
1、大小适合的场地及布置
2、音效、碟片准备
3、员工奖品准备
4、业务推动方案奖品准备
5、蓝绸带准备
6、相关节目准备
7、中秋礼物准备
中秋节礼品相关支持方案
1、 公司中秋节会场布置
公司特殊的汽球装饰可以营造节日气氛,并在工作场所悬挂公司旗帜,体现公司专业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公司中秋节活动员工奖品(根据不同员工特征,给其评以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品)
给每人颁发荣誉称号的喜报,并给予价值20元以内的奖品以资鼓励,如:
一个价值5元的滑动名片盒和一个价值6元的快乐男孩
价值15元的广告钥匙袋,钱包,日历,珠笔
三、公司中秋节业务推动奖品(设定不同的业绩标准,让员工与其家属共同选择,并有奖品达到激励最佳效果)
价值20元以下的礼品:广告三段伞、直柄伞、保温杯、奇趣手拉手餐具
价值30元以内的礼品:浴室套装(四件套、三件套、二件套)、水果削皮器、银光杯
价值50元以下的礼品:健康秤、大型家庭健康箱、五件套厨房用具、新鲜真空杯
价值100元以下的礼品:苹果氧吧、时尚手表、化妆镜、水晶饰品
四、表演节目奖(可评出最佳默契奖、最佳表演奖、最佳亲密奖并授予不同的奖项礼品)
价值10元以下的礼品:水晶杯垫、情侣开瓶器、**杯
价值20元以下的礼品:机器、收音机、卫浴套装、迷你吹风机、奥运钥匙扣
价值30元以下的礼品:摩托车斗篷、cd盒、不锈钢餐具套装
五、中秋节礼品(赠送月饼系列或家居生活用品以示节日的问候)
价值60元温馨团圆系列:月饼礼盒+米奇家庭餐具
秋月雅韵系列价值98元:月饼礼盒+健康之路
价值128元的绿灯系列:月饼礼盒+有机谷物礼盒
注明:以上礼品介绍仅供参考,各公司可根据各自不同需求再作相应调整,为表示对员工家属的尊重,可发请柬邀请其参加,同时体现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
公司中秋活动策划方案(三)
一、活动组委会
1分管工作: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办公室成员、计划部成员
2、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2、 时间:9月26日至9月27日
三、活动目的: 借助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国人的第二个长假国庆节营造商场第二个销售高峰,以及针对长假后的冷淡市场有的放矢,减缓及减小销售下降趋势。
4、 主题:庆祝中秋节,迎接国庆节,送礼!
活动公司方案 篇9
关于信息部春游的活动方案
新年伊始,春风拂面,万物复苏,大地回归春天。春天的鸽子沟,绿草茵茵,山花烂漫,也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信息部于2018年4月13日在鸽子沟举行春游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1、春游目的:
通过登山、钓鱼等活动,锻炼员工身体,减轻员工工作压力,增强团队意识,增强全员战斗力。
二、春游内容:
(一)鸽子沟爬山
13日早上组织信息部全体前往重庆鸽子沟的爬山活动,让大家开拓视野,锻炼身体,亲近自然,感受春天生机勃勃的美好景色。让大家在感受大自然的过程中,增强团结协作的能力和勇于挑战困难的精神。
(二)鸽子沟钓鱼
下午,新闻部全体人员到重庆鸽沟钓鱼,让大家走进大自然,感受生活。让每个人在接近大自然的过程中,放松身心,增加员工的修养和耐心。
(三)春游时间安排
2018年4月13日6:00在公司门口集合
2018年4月13日7:10
2018年4月13日7:50到达鸽子沟休息,准备爬山
2018年4月13日9:00开始爬山,欣赏沟内春色
2018年4月13日14:00准备午餐
2018年4月13日下午14:00开始钓鱼
2018年4月13日19:30晚餐
2018年4月13日21:00
三、春游人数:
信息部全体员工共11人。
四、活动预算
此次春游活动费用预算共计1100元,在公司工会活动费用中列支。
信息部春游活动报名表
信息部春游午餐误餐费领用表
活动公司方案 篇10
2017单位春游活动方案一
1、 时间:20xx年4月16日至5月1日。
2、 单位:昆嵛山国家森林公园。
3、 活动主题和口号:郊游、健身、环保、红色之旅,
4、 主办单位:烟台市旅游局、烟台市林业局、牟平区人民**。
5、 承办单位:昆嵛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牟平区旅游局、烟台异隆规划公司。
6、 协办单位:烟台天天渔港、牟平广电局、牟平农机。公司、中国联通牟平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牟平分公司、烟台**、烟台晚报、烟台晨报、烟台电视台。
七、活动内容
1、开幕式。它于16日上午9:30举行。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出席。
2、踏青赏花。迎春、连翘、野鹊、木兰、桃花相继盛开,绚丽夺目。
3、寻宝。宝物有:电脑、电视机、手机、vcd、自行车、电子钟、手表、伞等,用卡片形式埋设在各景区,游客寻到卡片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宝物。
4、森林氧吧。进入氧吧,独特的帐篷,温暖的吊床,吸收丰富的负氧离子和植物芳香,尝到氧气,清肺,安神,调理心灵,强身健体。
5、科普之旅。昆嵛山是国家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有一千多种植物。自然生态博物馆是了解自然的大课堂。蝴蝶亭对公众开放。
6、保健之旅。挖绿色野菜,吃绿色大餐。餐桌上有40多种野菜,无化肥农药,无毒、无污染,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对**、美容、防癌均有特效。
7、水上乐园。无染寺、太行顶等景区均配备游船、橡皮艇、划船比赛、情侣聊天、刺激浪漫。
8、登山健身。领略春天浪漫生活,观赏大自然鬼斧神工组合的美不胜收画卷。登上胶东顶的太君顶、无染寺的九龙池、万米大峡谷,犹如仙境、桃园。美丽的景色令人陶醉。
9、寻古探幽。全真教祖庭烟霞洞、岳姑殿。
10、红色之旅。昆嵛山是胶东红色旅游的精品线路,是老革命根据地,《苦菜花》等三花发生地,电影外景拍摄地。无染寺景区有11。
4暴动的指挥部遗址,游击队大队长于德水养伤洞等。岳姑堂景区有中共胶东市专门委员会会议旧址。
来吧,朋友,一个春游的好地方——昆嵛山!
2017单位春游活动方案二
主办单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梅岭“长春湖”占有南昌几最:南昌独一无二的山地滑草,南昌最长的临湖长廊,南昌最大的原始苦槠林,南昌数量最多的瀑布群。长春湖位于湾里区境内,素有“南昌九寨沟”之美誉。
她既有观音洞、长春湖、二泉洞、虚心洞、清风池、桃花溪、松雪洞、印月潭、龙源口、晋客幽谷、秦人樵夫、浣纱溪、二泉湖等自然景点,也包含慕仙亭、秦-晋古井、真君锁蛟、山客弈棋、湖山长春廊等人文景观,还新建了林中游乐尝清风池游乐尝
湖畔游乐场等游乐场所。
活动目的:时值春天,无论是气候情况还是从同学们身心角度考虑都是很适合户外活动的,因此我们班组织了这次出游活动,一来是为了宣传环保,并且增加同学的环保意识。第二,丰富大家的课外生活,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第二,享受生活的乐趣,为今后更好的学习生活提供有利条件。为了让我们的友谊继续下去,让友谊变得更加牢固——我们选择了相聚!
活动时间流程:
上午8:00乘坐校车,稍作休息,然后与导游进行有组织的游览。
3日下午4点后在目的地做一点休息,赛后休息。
4 返校。
装备要求:
1,多带套保暖的衣服。天气变化比较快
2、饮用水足量,还有午饭自带。
3、垃圾袋。也可以使用其他塑料袋。你必须尽可能多地带走自己和别人的垃圾。
4,宣传的条幅。
5、相应药品。创可贴,止痛药,以防紧急情况。
6记住带上雨伞以防天气变化。
活动注意事项:
1、本次活动在以娱乐为主,并且沿途宣传环保意识。但必须以安全作为首要前提。由于第一阶段活动为自主游玩,尤应注意好安全,组织人员应在活动之前对参与同学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必须有相应应对措施;另外天凉需注意保暖。
2.该活动比较大,因此只有进行充分的准备才能顺利进行。 每各组织的人员和相应的负责人都应做好自己的工作。
预计费用:1500元
班费是每人10元,估计是600元。
每人自己交15元。
具体活动内容:
2,环保宣传,从我做起。
活动细则:让两个同学拿着横幅,带领同学们沿途清理路上的垃圾,并且对游人宣传环保意识,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并且做好对班上的宣传。
1, k歌大比拼:
活动内容:自愿上台。你可以从两个班里选一个搭档,选一个唱的最好的。
活动目的:希望各位同学通过此项活动向大家展示自己的魅力,重新认识自己,作为的一员是生活精彩的开始。结果并不重要。让学生们享受活动的乐趣,增进他们之间的友谊。
2,小娱乐。
在大家都累了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一些小活动。具体内容有大家的建议,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使班上更团结。
以上项目为计划项目,活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
2017单位春游活动方案三
一、活动背景及目的:
现在正是大地回春万物复苏的季节,而每个人都希望在紧张工作之余能够得到放松,与家人朋友一起去户外欣赏春景放松心情是很惬意的一件事。同时清明将至,将会有不少回乡人员,是我们展开销售的一个好时机。
二、活动主题:
情系 ,踏青赏春景
三、主办单位:项目部
协办:邀请部分建材**商及相关单位
4、 参加人员:新老业主及感兴趣客户
五、活动安排:
(一)报名:提前一个星期由置业顾问通知老客户以及部分意向客户,统计出能参与的客户姓名以及****,并在出发前一天再一次确认,参与人数控制在70-80人左右。
(二)活动地点:石涧(具体路线待定)
(三)活动内容:
1、赏桃花做游戏。春天是万物复苏,桃花盛开的时候。每个人都在桃花的美丽中徘徊。因为大家聚在一起,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相关讲解,安排了桃花和相关的有奖游戏
2钓鱼:连绵不断的春雨,油菜花,每一个钓鱼爱好者都期待着这个好季节,钓鱼无疑是现在户外的一大娱乐项目。钓鱼不仅能放松心情,也能满足渔民的愿望。同时,它也给了我们一个口中的祝福。
3、烧烤:烧烤是集体出游必备的一项活动,在户外自己动手比在烧烤店吃更具风味,边吃烧烤边喝啤酒是多么惬意的一件事。
4放风筝:放风筝放松心情,放飞烦恼,休闲娱乐。
5、小游戏:你画我猜,5至8个人一组,由拿到题目的玩家以画画的形式表达给大家或去猜测其他玩家所画的题目是什么。千奇百怪的画搞怪爆笑的答案总能戳中你的笑点。
(四)活动流程:
清明节期间,具体时间待定,建议避开4月4号(清明节)
8:30 售楼部集合
9:00—9:30 抵达活动地点
9:40—11:00 活动时间(观景、自我介绍、钓鱼、放风筝)
11: 00-13:00烧烤时间
13:20-15:30游戏时间
15:40 停车场集合返回
六、活动注意事项:
1、由于有三辆中巴车,可以将客户分为三组,每组分派负责人员,两辆小的中巴车各派两名置业顾问,另一辆四名。房地产顾问负责每个小组的活动安排。
2、出发前向客户讲解安全知识,要求参与活动的人员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并且要求手机保持通畅,如遇紧急情况与负责人联系。
三。客户按号就座,房地产顾问在车上与客户沟通,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
4准备好户外活动所需的绷带等急救用品,做好安全准备。
5员工要发扬团队精神,服从负责人的安排,注意活动纪律,确保活动顺利完成。
七、后期活动宣传
活动结束后可发纪念小礼品,并撰写相关稿件发表,宣传与活动相关的情况,同时利用相关媒介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展示公司及项目的良好形象。
八、费用预算
公司有公车,部分客户有自己的私家车,运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费用主要是伙食、场地和用品。
活动公司方案 篇11
篇一:部门联谊活动策划书
部门联谊活动策划书
活动背景:新学期开学伊始,在寒假每个部门成员都有自己的经历和感受,更因为一个寒假,部门成员有了些许的陌生感。
活动目的:培养两部门部员的团队精神和协作的能力,拉近部员间的距离,提高部门集体凝聚力,增进两部门间的友谊。
活动主体:时间:某次例会时间
地点:r110
参加人员:校自律会纪检部全体成员、校自律会宣传部全体成员
内容:(1)全体成员出席后,由我部部长或对外关系部部长宣布活动开始
(2)从每个部门选出10名成员组成两个小组。 其余的是观众,有时
可以参加投票
(3) 通过以下游戏来完成节目活动。
一:队名大比拼(破冰节目)
目的:破冰,让两队员相互了解熟悉,并提高两队员的争强斗胜之心及捍卫团队荣誉使命感
时间:5分钟
道具:大白纸,大笔(写队名)
规则:1.各队想好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队名,并选好队长,负责该组的带头指挥
2队长告诉主人队伍的名字。
3.主持人主持,观众投票选出更好的球队名称,然后主持人向获胜方分发糖果和其他小吃。
节目二:脑筋急转弯有奖大抢答 (动脑合作节目)
目标:点燃气氛,使每个小组的成员活跃起来,测试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并增强成员的凝聚力
对象:两小组成员
道具:脑筋急转弯问题
游戏规则:
1. 平均每组有十个问题。
2主持人要提问,每组要抢着回答,第一组要派代表回答。
3.再次回答错误的谜语。
4. 每组答对问题,主持人先做一下统计,游戏结束后在看分数,判定两组胜负,然后主持人给获胜的一方分发糖果等小吃。
节目三:心连心,我来比较你猜。这个节目是由观众挑选的
道具:纸和笔、准备一些能够用手语表达的动物,人物,成语或者物品人数:两人一组,可多组参加
游戏规则:游戏开始表演的一组两人先要面对面(一人为表演动策划,一人为猜测者),然后由主持人会把要猜的成语或词语写在一张纸上,让表演动作者做给猜测者看,当表演者表演完,猜测者能猜出表演者所做动作的成语或词语时,就算过关.(注意:
动作者可以用语言来解释,但不能说出动作中的字)(左右为难、无孔不入、金鸡独立、狗急跳墙、东张西望、无中生有、眉开眼笑、胸有成竹、鸡飞蛋打、低声下气)。两组员作为裁判,最后给参加的各位成员发糖果等小吃。
节目四:七拼八凑
要求:将两个部门的所有成员分成4-5组道具:托盘、背景迪斯科**,奖品为糖果(可分)等零食
主持人要求大家分组坐
告诉每个人游戏规则。每组选择一个接收者,拿着托盘站在舞台上。
其它小组人员按照主持人的要求提供物品放到托盘中。最先集齐物品的小组获胜。
背景**,主持人开始阅读物品,每一项都以一定的间隔时间为团队做准备,慢慢提速。 采集物品来自日常的例如:眼镜、手表、皮带、袜子、口红、钱等,一定要有比较难的放在最后如药片、糖果、一毛钱
活动准备:1台、1~2台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音响
2游戏道具:大白纸、大水笔、脑问题、纸笔、精准
准备一些可以用手语表达的动物、文字、成语或物品,以及可以分发的零食,如糖果
活动分工安排:1、两部长长负责责统筹安排活动,协调两个部门的分工合作事宜
2节目主持人待定。建议由经验丰富、口才好的主持人负责主持当天的活动,改变气氛。
三。两位部长负责派人收集各种游戏节目的资源
活动备注:随机应变,视活动当场事件做出相应的措施
第二部分:单位联谊活动组织方案
单位间联谊活动组织策划书
一.策划目的及意义:
1为某单位与公司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沟通提供平台。
2深化与某单位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多层次伙伴关系;
三。为一些单位之间的沟通架起一座桥梁。
二.活动参与人员:
青岛某单位人员及我公司员工;
三.活动内容与计划:
(1) 定期活动主要包括:打篮球、打羽毛球和登山。
(2) 一。根据不同季节的具体情况,随时申请组织不同的活动。例如,北宅的樱桃成熟后,他们组织各种农事活动,如采摘樱桃;
(3) 根据天气和本单位情况组织登山活动;
(4) 两三个月后,根据某单位人员关系,组织跨单位篮球、羽毛球等活动。
(5) 每周确定场地后,提前通知青岛各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每次控制人数在10人左右,每两次组织一次活动。
(六).具体策划方案,
以篮球活动为例:
1.活动时间:
提前2-3天确定某单位意向;
根据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具体活动时间。
2.活动地点:
确定意向和可能人数后,提前1-2天联系,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场地;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址。
3.活动人员:
参与人员一般分为两组:
第一组主要是联系某单位的人员,负责当天人员的接送;另一组主要在当天提供现场服务,一般需要准备篮球(自备)和矿泉水(根据具体人数)等。
4.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 运动损伤:运动过程中的擦伤、扭伤等轻伤,可使用创可贴和云南白药。
(2) 运动中的严重伤病,如肌肉拉伤,将及时拨打120解决。
5.活动结束:
(1) :场地靠近某单位,由单位自行安排。
(2) :活动地点远离某单位,公司员工安排接送车辆。
(3) 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安排,在附近或特定地点举行宴会。公司工作人员安排车辆接送。
四.活动时间:
一般活动安排在每周的周末,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在工作日。
五.附《青岛市体育活动场所参考**》;
(一)篮球赛;
1气疗馆:半场180元/小时,全场200元/小时;
2工人文化宫:220元/小时;
三。铁中室内体育馆:半场150元/小时,全场180元/小时;
4青岛奥乐华:150元/小时;
(二)羽毛球;
1空军疗养院羽毛球馆:60元/小时;
2索迪斯羽毛球训练馆:55元/小时;
三。新兴体育馆:17:00前,40元/小时;17点之后以及节假日,小时;
4青岛奥乐华:50元/小时;
(三)乒乓球:
1新兴体育馆:17:00前,12元/小时;17点之后以及节假日,小时;
2青岛奥乐华:15元/小时;
(四)樱桃节等农家乐;
北宅樱花节将于5月下旬举行,门票30元左右;
(五)登山活动;
崂山风景区门门票**:
1旺季:4月1日-10月31日;
巨峰游览区进山门票: 70元/人;
50元/20元/
流清旅游区-棋盘石旅游区-仰口旅游区,门票:70元/人;北九水景区门票:50元/人;
2淡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巨峰游览区进山门票: 50元/人;
流清旅游区-棋盘石旅游区-仰口旅游区,门票:50元/人;北九水景区门票:30元/人;
华楼旅游区年票价:10元/人;
3.索道:
巨峰索道票价:单程30元/人;
太清索道票价:单程30元/人,往返50元/人;
仰口索道票价:单程20元/人,往返40元/人;
方案起草人:
日期:篇三:单位联谊活动方案
单位联谊活动方案
时间:7月13日(星期日)8:3016:30地点:阳光别墅休闲公园
参加人员:企业未婚青年男女,单位组队报名。本次活动:
已报名或有意向参加单位有:核工业同兴实业集团团委、烟台电厂团委、正海集团团委、荏原空调、氨纶公司、龙源电力、杰瑞集团、斗山机械等单位。
活动安排:7:30在碧海大厦后面集合,8:00离开
烟台开发区管委会在出发前集合。路线:大季家阳光别墅8:00
409:40民间招待会、乡村秧歌、腰鼓等
10: 00:00:讲真话,增进相互了解,来信10:0010:00
40队比赛:登山,钓鱼比赛10:5012:
00 派对交友活动12:0013:00午餐, 品尝农家风味餐,享用美味佳肴,品尝米酒、酒水(10菜一汤)13:
1014:30采摘:采摘绿色水果、蔬菜,在果园玩耍
14: 3015:30娱乐活动:
免费组合木船、梅花桩、篝火晚会15:3016:30、才艺表演、颁奖16:30
30活动结束返烟台
范例为激发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进一步扩大省直单位庆五一联谊活动影响,经征求基层工会意见,并报省直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各片、系统(联合)、大企业(集团)工会分组举办省直单位2012年庆五一联谊活动,现将分组方案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由以往省直工会统一组织,改为片、系统(联合)、大企业(集团)工会分组举办。共分5个组进行,每组由省直工会指定2个牵头单位,省直工会只负责面上统筹协调,以便充分发挥各片、系统(联合)、大企业(集团)工会的能动性和资源优势,集思广益,丰富活动形式,扩大活动效果。
2、 活动内容可以是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要求健康向上,适合省属单位工会干部这一特殊群体参与。活动计划由各集团领导单位与集团其他单位共同设计确定,并于3月16日前报省直工会宣传部。
三、参加人员
以各单位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工会干部为主,也可扩展到部分职工和农民工代表,由各活动小组根据活动形式的要求自行确定。
四、活动时间
4月中旬至4月底。
五、活动经费
各集团由省总工会安排3万元基本经费,不足部分由集团领导单位和其他单位共同筹集。
六、分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