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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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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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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
第八条 。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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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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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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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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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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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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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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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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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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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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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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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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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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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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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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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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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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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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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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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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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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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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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