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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财税人,研发费加价扣除,你注意到扣除限额了吗?

来源:二三娱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研发费新政)规定,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另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以下举例说明,研发费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A市甲企业(不属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2016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05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02.5万元。经了解,研发费用中的145万元,包含了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4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50万元,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30万元,专家咨询费及研发成果评审鉴定费用25万元。其余60万元为委托B市一家技术公司制定某系统的新工艺规程。经核查,甲企业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符合费用化处理条件。

根据规定,甲企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4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50万元,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30万元,上述共计120万元的费用,可以享受50%的加计扣除;专家咨询费及研发成果评审鉴定费用属于其他费用,根据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即甲企业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及研发成果评审鉴定费用的限额应为:(40万元+50万元+30万元)÷(1-10%)×10%=13.33万元,而不应是实际发生的25万元。同时,根据委托开发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甲企业的委托研发合同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即60万元×80%=48万元。

综上分析,甲企业2016年度研发费用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额应为(40万元+50万元+30万元+13.33万元+48万元)×50%=90.67万元,而不是企业自行计算的102.5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提醒及辅导,企业作了纳税调整,调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1.83万元。

因此,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时,要严格按税法的要求计算,避免政策理解不到位错误申报加计扣除,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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