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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笔记】保护小区的调查、监测和巡护?(二)

来源:二三娱乐

让我们继续来谈保护小区的巡护。

巡护的目标是发现威胁和阻止威胁的发生。比如说,过去基于森林林业管理的需求,开展的防火巡护和森林病虫害巡护,就是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源、和病虫害发生的源头,从而及时采取对策制止。这些内容其实就和小区的“保安”的类似——第一时间发现案情,或者及时制止不法行为,报案公安部门处理。

那么回到保护小区,自然保护小区在边界内的巡护就具有维护自然保护小区的主体的“私权”的意义。保护小区的建立需要建立在“拥有土地、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管理权属、相关利益群体不持疑义”之上,也就是说建立“自然村、自然屯、林(农)场、营区、自然人等为单位”的主体本身有“土地、水域”的所有权,即使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管理权属”在主体内部可能是公有的、或者共同持有的、或者是私有的拿出来共同管理的,但是它对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是排他的。

只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森林、矿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一系列自然资源和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受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职责为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所以在广西保护小区管理办法中指出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管理工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小区内各种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保护小区的巡护

但是“保安”是需要付工资的,对于保护小区而言,保护小区需要投入成本才能开展巡护,那么是否有必要投入成本开展巡护?成本谁来出?如何制订合法有效的保护小区巡护制度,则是本文尝试探讨的。

1. 保护小区是否应该开展巡护?

对于保护小区的巡护,我尝试从4个方面阐述保护小区是否应该开展巡护:

首先,是否存在有高价值的、易受威胁的、或者值得保护的对象?

保护小区的保护对象我已经在前面几篇文章中反复谈到,我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保护小区的保护对象的价值和威胁并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

中东金花茶,价格高昂的一种山茶花,可用于盆栽或者泡茶,淘宝上价格在2000-4000元一斤(干花)——图片源于网络

其次,保护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是有主的?

喀斯特地区自然资源和人的关系示意图

尽管前文从法律上说,保护小区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但是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其实保护小区所在的自然资源从整体上和保护小区的管理主体是密不可分的联系的,使用权绝大多数都是掌握在保护小区的管理主体手中的。所以,保护小区内的资源仍然可以被认为是被管理主体“所有”或者所管理的。

但是如果具体到某种特定的保护对象,那就要看管理主体如何看待和保护对象之间的关系了。这种态度直接决定管理主体的是否愿意开展巡护和参与巡护了。

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或者生态农业等等并不是只是提高收入,更重要的是强化保护对象和管理主体之间的联系,通过强化联系促进管理主体的管理主动性

第三,是否有潜在的威胁可能发生,尤其是来自于外部的威胁?

如果作为一个外来者,去询问保护小区内对保护对象的威胁时,我们首先得到的是——威胁是外在的。但是我们直接去“肤浅的看”的时候,又通常会把威胁直指管理主体的内部。是否真的如此,随着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

但是,管理主体内部的威胁,其实有很多渠道可以解决。在某次保护小区晚会上,社区当时排演了一个很有趣的小品:有个村民去打猎,管理小组的人发现了他,晚上邀请他去家里喝酒,喝了几壶酒聊了一晚上天,然后该村民放弃了打猎。

对于外部威胁,就需要巡护登场了。另个保护小区的管理小组也排了一个类似的小品:有个人进入保护小区抓鸟,巡护队员发现了他,于是分兵几路把他抓住了,告诉他这是保护小区不得抓鸟,没收了作案工具,并警告他不得再犯。

第四,这种威胁是否可以通过巡护防患于未然?

保护小区所面临的威胁其实有很多种,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人为活动的威胁只是一种。但是可能更复杂比如:气候变化、矿产开发、市场需求等等,则不见得是通过巡护能够解决的,而是更具体的保护行动。比如某保护小区的黑叶猴因为生活在某个矿洞附近,结果后来矿洞又开始炸石了,不得不迁往更远的地方,管理小组决定上报给政府部门处理此事。

和某保护小区所讨论的巡护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本质上还是预防威胁的发生

2. 保护小区开展巡护需要哪些投入?

开展巡护无非需要三种投入:钱、人、途径。

2.1 资金投入

资金的投入来自于保护小区之外的支持。这种支持可以是维护巡护物资的,比如巡护设备(望远镜、照相机)、巡护队的服装(这个是否必要呢?)等等。

某保护小区众筹时的预算表

2.2 人力投入

巡护的人力投入其实就是巡护队队员该是谁?一般情况下都是管理主体自身负责的。你看招保安是属于物业公司的吧,物业公司是业主出物业费的吧?只是过去把保护小区仍然看成政府所有,所以巡护变成了林业部门出钱或者项目出钱,没人出钱就没人巡护了。

我们在保护小区所尝试的方式

巡护队员是否是义务的和不收工资的,其实本质上应该由管理主体(比如社区)自己决定。但是在保护小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中没有取得和建立保护小区之前相比更高的收益的时候,巡护队员的工资成本是无法承担的,也就只能是变成义务的。也许未来可以在巡护管理制度修订的时候来讨论这个问题。

外来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巡护队队员?比如志愿者?我想也是可能的,但是这样看管理主体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意愿。比如欧洲的保护小区,通常会把这一部分做成社会的志愿服务。我们也本来想在冬令营的时候,尝试让家长担任巡护队队员。

2.3 技术投入

技术投入最主要的还是一些培训(针对性的保护对象啊、设备使用啊、侦探技巧啊之类的),制度的设计中外界的支持主要是来自于法律法规的一些完善等等。

3 巡护制度设计

我前文提到,保护小区巡护的权力,尽管有些是法律鼓励的,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保护小区管理主体私权的延伸。

我们在讨论保护小区巡护制度的制订依据,尽管我们也巴不得事事召开社区大会或者社区代表大会,但是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现在采取的方法还是简化了管理主体

巡护队的管理是由管理小组负责的,这是巡护队的权力之源 。而且有一个管理主体可以协调社区内和外界的冲突,也相当于第三方。但如果巡护队和管理小组的人员重叠性很大呢?会不会带来隐忧,以后再分析吧,现在在有些保护小区并没有分开。

隆安保护小区管理小组和巡护队,其中管理小组5人,巡护队10人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一直在试图说明,社区的内部关系非常复杂,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并非不可能发生。

巡护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

看来是写不完了,巡护的管理其实还包括另一个部分:就是发现了问题之后如何处理?什么程度寻找政府、法律等支持?如何寻找?这个可能要等我们不断实践之后才能写了。

挤牙膏式的总结完了三月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正式的巡护队运营要到4月至7月去做了。下一篇保护小区的监测,四月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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