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将可依申请公开,但尚未与信息公开有机衔接
《档案法》20年后大修,OGICN对信息公开条款提出三大建议
最近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了《档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30日)。此次《档案法》修订,顺应了“开放政府”的潮流,对于档案的公开作出了重大调整。关注政府信息公开(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的民间组织OGICN就《档案法》中的信息公开条款提出修订建议。
OGICN建议新《档案法》应当增加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和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区分,以及对于档案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机衔接。
档案公开已成当前趋势
国家档案局在起草说明中写道: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建设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特别是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对加大档案开放力度形成了倒逼态势。这些对档案部门如何正确处理档案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更好地处理好档案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做到保放有度,既确保档案信息中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对原法进行修订。”
这与政府信息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世界潮流相一致。所以本次《档案法》修订,有多个条款涉及到档案的公开问题,其中就包括档案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6〕16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被列入年内一类立法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起草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档案馆信息和档案室信息应当进行区分
在《档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档案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档案法》中增加了对于档案馆档案公开信息的条款,OGICN建议还是第四十五条应当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增加对于已经进入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和尚未进入国家档案馆、但保存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档案室的档案的区分,否则在实践中会被行政机关滥用《档案法》的规定,以档案已经进入机关内部的档案室,就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逃避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即: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公开的形式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
由于《档案法》缺乏对于档案的利用的解释,根据现行《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的利用,指的是阅览、复制、摘录”,是否指的是只可以到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OGICN建议对此进行解释,如果是依申请可公开的档案,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相关的档案信息,应当可以采用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予以提供(如纸质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电子件等)。否则,实践中行政机关会错误理解为档案只能当面查阅,而不能邮寄或者发送扫描版电子文件。OGICN建议增加条款:
“行政机关接到公开档案的申请以后……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10天,还是15天?档案公开的期限应当予以明确
《档案法》新增了“国家行政机关接到公开档案的申请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条款,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这里的10个工作日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15个工作日是什么关系?是指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对依申请公开的15个工作日之内,还是因《档案法》位阶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而可以规定依申请公开档案的,应当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OGICN建议对此进行明确,如果是需要让申请者先等待10个工作日,接着再等待15个工作日,对于申请者的知情权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建议明确规定10个工作日就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答复的期限。
背景链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信息公开条款
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规定不予公开外,最晚不迟于形成后20年公开;档案中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形成已满20年仍不宜公开的档案,应当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协调对保密及封闭期满馆藏档案进行鉴定。
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公开须经当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在世的,须经其直系亲属或者其受托人的同意。当事人特别声明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利用应当以保障单位管理、运行为主。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务公开需求的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安全、个人隐私外,可依申请公开。国家行政机关接到公开档案的申请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