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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你会经常听到许多讽刺“书生气”的话,诸如说某人喜欢按书本教条来做事;说某人有点理想主义;说某人不通人情世故;说某人一味坚持按正义的原则行事;说一个人好照规矩办事,坚持原则,不按照潜规则行事等等。
在我们这个社会,一个人一旦被贴上了“书生气”的评价,在众人眼里他就是迂腐可笑的模样,说得好听些称其“书生气”太重,说得不好听就是太过幼稚、不谙世事了。这实际上是就相当于给他判了无期徒刑,外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比如被贴上“书生气”标签的一些社科类教授,尤其是法学院可怜的老师们。他们在课堂上讲法治、讲自由、讲民主、讲“民告官”、讲宪政(这个还不能讲),讲司法独立等时,可能就会被这样一句反问而弄得难堪:“老师,书本太丰满,现实太骨感,你真的相信这些吗?为什么你所讲的那一套在实践中行的通吗?”当然很多老师会选择不屑一顾,但问题是持有这样疑惑的学生是少数吗?他们的回答也许只能这样:“价值判断和事实描述存在差别,实然和应然也存在区别,普遍存在的东西并不当然就代表正确。”
(图片来自网络)而对于很多刚毕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当他们在说你太“书生气”时,在谈论什么呢?
绝对不会是指你的穿着打扮太过学生,没有人会认为蓝白条针织帽衫、牛仔裤、帆布鞋、双肩背的学生气的打扮就代表你“书生气”了。能更多的还是指,你不具备你所从事的职业该具备的思维方式。
以法学生为例,我们会时刻要求“thinking like a lawyer”,比方说,师傅说你的法律文书写的太“书生气”了,那他指的的什么呢?可能指的是:
(1)行文稚嫩,缺乏信心。用了太多疑问语气,而不能准确判断,法律纠纷是要解决的,司法审判不是讨论还是判断;
(2)法律事实叙述不清,且不能用相应的法律概念提炼;
(3)理论太多,法律条文引用太少,或不准确、不全面。
(4)写成学术论文,引用知名但司法实践上并无法源意义的学者观点,不明白哪些可以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而那些仅为增强说理;
(5)自说自话,不考虑目标读者(客户、法官)的感受和需求;
(6)未做全盘考虑,不考虑各个程序之间的统筹和衔接。
(7)法言法语太少,大白话太多。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书生气”往往代表两种意思:一是带有理想主义的“书生气”;二是缺乏职业思维而显示出来的“书生气”。
那如何评价这股“书生气”?
我们一般会经历两次教育:第一次的教育接受的是圣贤教育、政治教育,其教育效果就是“满口仁义道德”;第二次就是接受社会大染缸的教育,或者人间潜规则的教育,教育的效果就是“一肚子男盗女娼”。这导致的后果就是人们的伪善和阳奉阴违,圣贤教育带给了我们伟大的“防弊功能”,我们可以不自觉地、有选择性地屏蔽恶心的东西,而在外形成自己的独立思考。
所以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这样一种人,一种有自己独立思想,有点理性主义的人,他们如同拥有堂吉诃德一样的精神人格,他们不肯与那些流氓式的伪精英同流合污,不肯向现实的丑恶妥协退让,不肯拿自己的良知原则与世俗利益作交换。
而往往这些可敬的人如苏东坡般,也只能自嘲“满肚子的不合时宜”,但这“不合时宜”绝非就比“厚黑学”、“成功学”差。真正让人心寒的是,被贴上“书生气”标签人,他的政治前途、职业前途、生活的前途几乎是没有了,甚至摆脱不了经常被潜规则愚弄的命运。
当然,这种理想主义式的“书生气”无可厚非,而且也显可爱,但这并不代表大家说你“书生气”就表示你不存在任何问题。如同上文所述,“书生气”还有第二种意涵,那就是还代表着你在职场中职业思维的缺乏。
而造成职业思维缺乏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其一为学校教育本身无法一蹴而让你拥有某种职业思维;其二在于你毕竟缺乏实践经验。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在学校中肯定会耳濡目染地受到法律思维的熏陶,会开口闭口言权利、言程序。如果有过此方面的思考,你还会进一步说法律思维包含哪些方面,如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等等。但如果你未经司法实践,你没有真正做个几个案子,对这些思维的理解你永远只是理论的、抽象的,可能你可以就法律思维写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但也仍写不好一份起诉状。
(图片来自网络)那从应然层面,“书生气”该是怎样的呢?
对“书生气”的需区别对待:一方面,理想主义式的“书生气”还是要有,可谓坚持“书生气”;另一方面,对缺少职业思维的“书生气”我们就要认真总结原因,努力改进,可谓脱掉“书生气”。
前者诸如我们谈论法治,俗气一点,我们可来点还有点营养价值的“鸡汤”:改变不了大环境,就改变小环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你不能决定太阳几点升起,但可以决定自己几点起床。毕竟没有人会否认法治的意义,我们今天或许会为法治一时不彰而气馁、抱怨,但法治的深入驱动更需要观念的改变、理念的塑造、精神的哺育。这无疑需要法律人更多几许执念,少一些怀疑;多几分“书生气”,少一点圆滑练达;多培养一些浩然正气,少钻研一些人情世故。法律人身上的“书生气”,恰是对法治的一种执念与坚守,这种真性情在今天因为略显孤独,方更显可贵。
至于后者,想脱掉“书生气”,关键在于职业,在于拥有职业思维。而思维的练就是长期锻炼的结果,法律思维尤其如此。法律职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复杂、严密的逻辑系统,具有自洽性。法律的自治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的实体内容、法律机构、法律方法和法律职业。首先,法律实体内容作为一套世俗规则体系,通过控权(权力)和赋权(权利)而与政治、道德或宗教等规范相区别分离,从而保障了实体内容的自治;其次,司法机构作为权力的一端与行政机关相区别而独立地去行使裁判权,而不是去执行或复述行政权力;再次,行使裁判权是经过特殊专业训练的法律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方法对法律实体内容进行演绎的过程,这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方法和法律职业得以自治。因而,这要求法律人想拥有法律思维,就需经过长期、专业、系统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在无数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累积、提炼以及完善智识经验。拿写起诉状来说,为避免法律文书“书生气”太重,我们要养成良好职业习惯,一是大量收集、精读高水平法律文书(判决、合同、法律意见书),二是多和自己的服务对象(资深律师、合伙人以及客户)交流。
道理很浅显,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坚持“书生气”和脱掉“书生气”都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