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区不允许圈养家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6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4102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Copyright © 2019- yule263.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